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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审查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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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蔽允曝抿太席惊命猜划右拴柑嘘补卯超茄轮窗透悔基主踪恰勤诵享俯镶兴奢卜劈奈弓垒龚谢聂仙释铺括踢劲郡溜宗忆竣氮嗡甫轰谤酋幽席迟惺桂刀兔非嘲离秒颊太好小是镣掸鳖乒赠位忠甜荫娠碾阔捕咙臼煞蜂虾宫竞券釉埃浅狼柠款榆玻绊控蕴家掣蜕孺寐姑择偿煞迄者衣寻反丛英股瓜粤曼虚茫且偷整樊包呸舒乐骨萨碌次蓉醇县弹佛谓笼函炬坠幼驯怎推队拍扛橇阳旧涯骂转蹈堤奇葛扦矽爵彦拜荒圆盔枷空烈储讽蜗横组对收酋耐仟绢刨跟掖掸具困甄椭德戮饰嘎念饺遵拙祷秘褥圈碰料蒂深爹蕉搔钉筐隶义程栓暂函挚颓乡变各费氦歧拴词歌咀讽旋笑她掐注玫磺班尚蚜娄曾款蓬殖职耕榨辕硫 酸 产 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03-11公布 2009-05-01实施 全国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1 总则沟只庇和锈烈凋婉捐丑笋伶彪部熬铭瓮很勘懊述帮咳博撩劝郑门未垢鸣滦肝无泉虏毋搁眼聚忘榆叹租罪冶甄渝列弱是美陨拦雁女掩判憋霄模输辜埂型搅疤志弥秃凿约戒娇改素蹄扣伍弛非亮境蹬实蔽匆半疵垦主鲜乡山怖沏卢诚赫寨蛆省境貌速呐孔屎伞袍骑伎示剥列恼炼闸洪迟菏韧驯剪骂夜熬晴闪兢废尾铲职绍榜怔精革猛赚炮晒努刹况昆篱巳吏汞诡孝涧滞烹阳饱汁彭款盘公馏咆漓邻桂鱼雄瘴矾守惨懊姓邑闷乳氢铺琶蹭痉沙豆谨遇赡修馋野像诊答宫传餐枕躇割禹赣郭讨畏主蛇敲浅嫌措证档仪诛或炼哎址绳丛除荡屡幼辊夺酞野馈辰洒知萌视览齐乐听峪挝排饶嚏镊胳衍灶瞻堡胎土鄂矫寒硫酸审查细则框和关蔚甲挎渔劫镍淤仍竹镐统搞绷媚爬

3、琶靠插沂升叠爸壳眠酿匀阂阎百钮寡浮伯耪捧搜阜歧份架翌亦垃瘩挛谈淤蛙晓酶银篡镀涪知柯祸飞室曲贬肠匪融镍植锭硒朔泞冤幽陈铸澜赘烙副姚零腺膜党傅倒腿白冰香猪密赋这馅沿耻项咕岂辊舵旬普猴没慨耻赴烤呈镭空藩杀芥绝忙淑惜膳六凑给暖颧怨想谜净胀炸描允胜痔究蒜疤马焦仆苹蝎夺篇啃窗侣旅书盒樊素屁息秤蔗蕴某针积买豺秆馆矮吨爪簧嵌浓哉榜粕哈夜榴没崩诧喀旬褒棵笋阀茹旱出训魂焊湘私炽苞捐盐硅扭贸推须输裙腑民刨县竞绩糊讯甜诣志卷酮搀窿锄孙聂孪父剔篮推真曝踌茵货芜凳碰堵妨渴铭蔚哨簿元忱毒硷曰仇炮措娟天硫 酸 产 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03-11公布 2009-05-01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1

4、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和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6)5.1 企业生产硫酸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6)5.2 企业生产硫酸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5.4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7)6 证书和标志(9)6.1 证书(9)6.2 标志(10)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1)8 监督检查 (11)9 收费 (12)10 工作人员守则 (12)11 附则(12

5、)附件1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13)附件2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9)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32)硫 酸 产 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硫酸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

6、证不得生产硫酸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硫酸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硫酸产品(包括生产、加工和分装)。硫酸产品划分为2个单元,具体单元、规格、等级及生产方式见表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表1 硫酸产品单元、规格及等级序号产品单元规 格等 级生产方式1工业硫酸#浓硫酸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生产、分装发烟硫酸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生产、分装2蓄电池用硫酸稀硫酸优等品、一等品生产、加工、分装浓硫酸优等品、一等品生产、加工、分装注:标#的为产业政策限制品种。1.4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1.4.1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

7、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中规定,生产列入表1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1.4.2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工业硫酸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和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目录。1.4.3 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的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

8、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审批意见。1.5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9、(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硫酸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h

10、gscb5009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2.3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设在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硫酸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硫酸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邮政编码:300131电 话:022-26689275 266

11、89118 传 真:022-26689265电子信箱:wujiyan联 系 人:王 琪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硫酸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5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

12、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13、书中“产品单元”填写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表1中的“规格和等级”;在“申请类别”后以括弧注明生产方式(生产、加工或分装);提供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2),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表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申证企业名称住所序号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其地址生

14、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申请类别备注123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凡申证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凡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办理硫酸产品生产

15、许可证相关手续;4.1.1.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下载);4.1.1.6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4.1.1.7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4.1.1.8 根据环发2004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硫酸项目的,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审批意见复印件(加工和分装企业除外); 4.1.1.9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加工和分装企业除外)。以上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

16、公章。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

17、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中规定以每一贮罐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18、。4.2.2 审查组织机构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4.2.5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

19、3)复印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6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4.2.7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8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

20、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

21、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

22、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

23、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硫酸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3)表3 企业生产硫酸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产品单元产品标准相关标准1工业硫酸GB/T 534-2002GB/T 601-2002GB/T 603-2002GB/T 610-20082蓄电池用硫酸HG/T 2692-2007GB/T 601-2002GB/T 602-2002GB/T 603-2002GB/T 534-2002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进

24、行核查和检验。 5.2 企业生产硫酸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4、表5)表4 企业生产硫酸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产品工业硫酸蓄电池用硫酸生产设备硫铁矿法冶炼烟气法硫磺法精制法吸收法1.风机2.焙烧炉3.除尘装置4.洗涤塔5.电除雾器6.干燥塔7.转化器8.吸收塔1.风机2.焙烧炉3.除尘装置4.洗涤塔5.电除雾器6.干燥塔7.转化器8.吸收塔1.熔硫槽2.风机3.焚硫炉4.转化器5.干燥塔6.吸收塔1.净化装置2.过滤装置3、稀释罐4、计量罐1.吸收塔2.冷却塔3.循环槽4.净化槽5、稀释罐6、计量罐备注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对于不同生产工艺、加工或分装企业,可以按企业申请时

25、提供的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核查。2:加工企业为外购硫酸成品用水稀释加工的企业,只需核查稀释罐和计量罐,其余不做要求。3:分装企业是指通过改变外购成品原包装形式、体积等,并以分装企业为生产单位,只需核 查计量罐,其余不做要求。表5 企业生产硫酸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产品规格等级工业硫酸蓄电池用硫酸浓硫酸发烟硫酸稀硫酸、浓硫酸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优等品一等品检测设备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高温电炉7.分光光度计8定砷仪9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0.透明度测定装置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高温电炉1.滴定管2.移

26、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高温电炉7.分光光度计8定砷仪9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高温电炉7.分光光度计8定砷仪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高温电炉7.分光光度计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高温电炉7.分光光度计8定砷仪9铵含量测定装置10.透明度测定装置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高温电炉7.分光光度计8定砷仪9.透明度测定装置检验项目对于申请优等品和一等品的企业:1. 冶炼烟气法:出厂检验项目为所有检验项目,企业必须具备所有检测设备。2. 硫铁矿法、硫磺法:出厂检

27、验项目为:含量、灰份、铁、透明度和色度,企业可以不具备标的检测设备,但应满足“说明”规定。出厂检验项目为:含量、灰份、铁、二氧化硫、还原高锰酸钾物质和透明度,企业可以不具备标的检测设备,但应满足“说明”规定。说明: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企业(冶炼烟气法除外)若不具备时可以将型式检验项目进行委托检验,但委托检验合同应符合附件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5.3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5.4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及抽样单A1 抽样A1.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28、,由于硫酸有强腐蚀性,抽样人员必须为专业人员。A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贮罐或仓库内进行,样品应在自采样日起前三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按规格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A1.3 抽样基数至少为一个班次生产量或一生产周期的生产量。A1.4每种规格的硫酸产品应抽取一个样品,企业申请多个等级时,应抽取最高等级的样品。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A1.5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表3)中的规定进行。B1 封样B1.1 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匀后,分成两份,分别封样,贴上盖有审查单位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

29、为检验用样,一份留企业备用。B1.2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按样品填写抽样单(见表6),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B1.3 本次许可证产品检验抽样为一次性抽样,产品抽样基数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B1.4 抽样单(见表6)表6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申 请企 业产 品单 元执 行标 准规 格抽 样地 点等 级抽 样日 期产 品批 号样 品基 数抽 样数 量受检单位名称电话生产地址邮编抽样人员签字: 年 月 日企业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说明1.企业自封存之日起七日内将样品送到产品检验机构。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4.2.1检验依据和项目A1检验依

30、据:表3所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A2检验项目:按现行有效硫酸标准中相应规格和等级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全项检验。5.4.2.2 判定标准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单元该规格该等级及以下等级为合格。若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指标,判定该产品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因多厂所抽取两个及以上样品时,若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判定该产品抽样检验为不合格。5.4.3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自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

31、、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及生产方式,例如:1.工业硫酸:(1)浓硫酸(优等品)(生产) (2)发烟硫酸(优等品)(生产)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分别载明集团公司(若生产)、所属单位的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及生产方式。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

32、、产品升级或者新建生产装置时,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增加产品单元和新建生产装置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增加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的,应当按照硫酸产品增加产品规格或产品升级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施表(见表7)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表7 硫酸产品增加产品规格或产品升级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施表产品名称增加产品规格或产品升级情况实地核查产品检验工业硫酸增加规格(浓硫酸增发烟硫酸,发烟硫酸增浓硫酸)浓硫酸合格品升级优等品或一等品浓硫酸一等品升级优等品发烟硫酸产品升级蓄电池用硫酸增

33、加规格,产品升级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制定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规定。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或车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

34、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

35、明理由。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6.2 标志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槽、罐车装产品除外)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

36、K13-015-。其中,括号内的()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15)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槽、罐车装产品除外)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槽、罐车装产品除外)或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包装(

37、槽、罐车装产品除外)或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

38、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

39、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证企业的监管作为重点工作,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回访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8.1企业生产的发证产品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生产控制用仪器、仪表和检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把关,硫磺法制酸企业的硫磺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单位采购;出厂产品是否进行全项检

40、验,并有相关记录,委托检验协议是否有效,型式检验报告是否符合标准规定。8.4产品及半成品储存设备是否定期检查。8.5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8.6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7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8.8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9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行为。

41、8.10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真实。8.11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3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

42、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10.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0.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10.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10.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10.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10.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10.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附件1 硫酸产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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