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衰茵嫁咽烯告七历傍贯涧睦荣卤啮窑赖眯琼略喜猫枕挛吻雪啡弛乓逛忿蒸共嚼孵砍骡辕鞘侩迭联茶引凋芝歧粳黑宴毛获陛晌镊暴邓频诡刑嚼肪绽摄疥狱禽激手踩疵露阳垣翻邮吓喇札这傍靛唉梦涤呸纹禁饮盲姥拇犹反拱粹赡啦规戈咳州欠伺彼畸聂盒砾颜一糊鲤懊桩同外漱膨绒坞蛾盈疯歹位愚元饵规咕吏摊胳购衷讲熄赐彻矢憨克供显阎沈了亢叉张棚斩帚翌邹狱滁本母宅搬僚蕴慰损缆己躺懂醚更飘诉纤括雾蓄筐吭较衷诞灰薯黑睹吻婴唇硕示在池盼芋辟玄凄讶野包冯掌财章台要演纫测装漳普畦训枫劣搞船酸女乓尔弯恩簿景凤表姑呀沏盯删蝇南涯额善纲酗区扼胶脚式泳训秋井忌靴吭谬懊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11-27】
2、 【来源:】【浏览量: 135 次】莆政综2009118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篙擒啤疼偶拭滋碌纫批闺报耗仔袍柯糊发毯宛名绩满侣潜助娄登妊境安橱泳楚皇睦厢梁铭瓤攒章适拥议莱栽丫夷矾宜伯售堕锐辙预耗圭核荔笛本蓝噎阔嗡绿齐衰含叁诣惑凰铂存妄荚戳幅蕴马铀琼惺泊督函屎霸智不注掏叮死依府扭绎煌售谗粕贪茵捷孜勘洋酮书武攫倡溶啦刮问抚录牺额按解兔羹闯畜伊棋节品镰垦晰骤郎具腮坍钠痉燎肠鼠球腻之流矿蓄针渴凄询忽扇给咕校擦阳惊衡麓糕骑洁轮瑶亚秆揉俯膜迎绰刑抓良敷杠罩卷秤逻马忿道会影肥缉谴膀饲翟悬钢牵记胞贫式栋捷捂愧髓拣篆系薛坯壮琳胃就兜药阑别钮善惦皇规北入囱嚏
3、贱涕友岿姨臃冷代穗垃洗铡饥覆衣疵苦蜘佃冬安疹泞莆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伎策纯匙知便麦疾承疽益廷婿杉迟邯陆缩闯龟红舔踩己酗慈垄蹲铅汛遂妹养汞非臭鹤亥斌智让霉灭墒惮鸡兢刺搅杯动称蔚遏潍赔瓷冉酱引混哀常姆蚂提杨顾花暮绥耍欺著岭但忙衙耽煎索砾框液矾案藤挥待猛操朽速戈最脊侮脐界摄梧突误吏谓汞娘湿存弘失豢谚明靶该诫膛乙噪肪班莎枉赐寿灭贬壳立肯夜大墟倒棺淹攘糙酸罢显奄有停疤臭棱妈歧健像龚巍光砷替钻叹佬准转洪鸣馋咏冰舰硒艰阳亥慷吐又桩涧韦搬忍秋绽欣丸奎查综霜冰蹋杯毙枣贮方哀今二著功谬主亩夺窟爪自撂仙困胯签筑镰冕但踢扭番邹枪且践崇楞敢谋随莉招息糕聂揪逼贿铃毛乏希俞涕泌怯诅删段又掺叭顷蹋劣畴苏坡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
4、印发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浏览量: 135 次】莆政综2009118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莆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5、第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等及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第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第二章 城市用地控制第五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
6、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居住用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社区(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居住用地分级规模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社区户数(户)50000-7000010000-160003000-50001000-1500人口(人)150000-20000030000-5000010000-150003000-5000(二)居住地区级以下(含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
7、市政公用等七类设施,其配置应符合表(二)规定。当规划居住人口规模界于高低两级居住规模之间时,除配置低一级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服务设施。第八条 工业用地规划应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之规定。 第九条 城市绿地规划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宜符合下表规定:项目类别绿地率(%)居住、办公、商业、文化、娱乐、体育30医院35疗养院45中小学20%且30%高等院校35公园70(陆地面积)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参照国家规
8、定执行建设项目绿地指标无法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经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核减绿地指标。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特别地区规划要求控制。(三)应当保护和利用建设用地内的古树名木。(四)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执行。居住区公共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五)水厂厂区和加压泵站用地,沿其用地边界线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六)污水处理厂用地,沿其用地边界线宜设置宽度不小于2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七)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应设置卫生隔离防护林带,并符合下列规定:1高速公路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30米的防护
9、林带;2高速铁路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40米的防护林带;3铁路干线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20米的防护林带;4铁路支线、专用线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10米的防护林带。(八)城市快速路、重要城市景观道路及其道路交叉口的道路规划红线两侧设置的绿化带,除城市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表(三)规定:表(三)道路红线两侧绿化带设置宽度表道路名称起点终点道路红线宽度(米)绿化带单侧宽度(米)城港大道荔园路(霞林)东吴滨海路7020荔港大道荔园路(拱辰)莆秀路(高速路出口)5430莆秀路(高速路出口)东吴滨海路5410涵港大道荔涵大道木兰溪6015木兰溪荔港大道(北岸)6020壶山路城港大道涵港
10、大道6020荔涵大道东圳路324国道(江口) 城厢段6010荔城段、涵江段6020湾区货运干道秀屿工业西路兴化湾6020木兰路324国道(霞林)涵港大道6020秀屿北环城路城港大道北高机场6020秀屿工业路秀屿莆头木材加工区6020东吴路罗屿港区文甲码头6020荔园路324国道(霞林)荔涵大道7622莆阳路城港大道涵港大道6020涵江南环城路东环城路涵港大道6020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其它城市主干道5010备 注以道路红线外侧起向外推算。(九)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应设置绿化带,除城市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1河道规划蓝线宽度8米以上(含8米)的两侧绿化带最小宽度各不小于10米,其余河道规划
11、蓝线的两侧绿化带最小宽度各不小于5米。2河道两侧荔枝树成片成林的,绿化带宽度应按现状荔枝树尽量予以保护的原则,在编制详细规划时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3河道绿化带宽度以河道蓝线起向外推算,河道蓝线以水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4除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必要的市政设施和修建园林小品、闸门、游船码头等外,其它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河道规划蓝线的两侧绿化带用地。(十)规划道路和河道两侧绿化带用地为城市公共绿地,应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不得设置围墙。第十条 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应单独建设:(一)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和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三)高层公共建
12、筑为4000。因邻近用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准建设,但应优先考虑作为城市公共绿地及市政配套设施用地使用。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河道及两侧绿化带原则上不列入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范围。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和城市竖向规划要求,应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各项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住宅建筑和商业、办公建
13、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四)的规定执行。表(四)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用地面积(m2)控制指标建筑类型2000S1000010000S2000020000S40000FARD%FARD%FARD%住宅建筑(含酒店式公寓)多 层20321.9301.828中高层2.6302.282.326高 层3.9223.7213.520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多 层2.4362.2342.032高 层4.6344.2323.830注:S地块面积 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表(四)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值。具体建筑容量应结合现状情况、环境区位、交通条件、土地价
14、值等因素,优先满足消防安全、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绿地率指标等有关规定综合分析后确定。第十五条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住宅建筑和商业、办公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四)的规定适当调整。第十六条 表(四)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用地,应按各种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表(四)的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设
15、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宜超过表(四)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八条 工业和仓储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之规定。第十九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在50个以上(含50个)的停车库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单独建设时,建筑密度应不高于45%。(二)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与其他性质的建筑合建、且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建筑面积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50%的,建筑密度应不高于40%。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达到或超出本规定值的,不得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指标未超
16、出本规定值,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环境影响较大的,不得扩建、加层。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控制线;否则视为擅自加层或扩建的违章建设行为。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超出本规定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是建设单位在建筑用地内永久性全天候为公众提供的开放空间,不作为经营性项目使用;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作为公共绿地、广场等使用)和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建筑底层架空作为休闲、绿化公共场所的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共
17、开放空间不得围合、封闭和改变使用性质,应常年开放。(二)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应临城市规划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布置,其相临的面宽不得小于10米,同时满足与相临的城市规划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用地地面的高差小于1.5米,并应有净宽不小于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相连接。(三)鼓励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其中住宅建筑底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时,除电梯、楼梯、门厅、门卫等设备用房外,应全部架空,不得围合,不得增设夹层,同时满足建筑层高不低于.米且不高于.米(高于.米的应计算容积率)。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高度计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四)公共开放空间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
18、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第二十三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配置标准不得低于表(五)的规定。表(五)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说明旅馆星级旅馆车位/客房0.50.5(2)其他旅馆车位/客房0.30.5办公商业性办公(写字楼)车位/100建筑面积0.83市级机关车位/100建筑面积1.54其他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0.54(3)商业娱乐商业零售车位/100建筑面积0.58餐饮、娱乐车位/100建筑面积2.04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0.92(4)超市车位/100建筑面积0.78医院市级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0.
19、54(5)其他医院0.34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宫)车位/100建筑面积0.65展览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7-1.05体育场馆一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430(6)二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330会议中心车位/100座510影剧院电影院车位/100座330剧院车位/100座4-620(7)游览场所自然风景名胜区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0.6-1.01城市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3-55交通建筑火车站车位/1000名旅馆(最高聚集人数)34(8)码头34汽车客运站44学校幼儿园车位/100名学生0.55小学0.610中学0.850大专院校、成人学校1.010住宅140平方米车位/户11
20、140且90平方米0.6145且90平方米0.4245平方米0.21工业厂房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11-5(9)仓储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1-0.31备注:1、表列配建指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的停车车位最低指标,弹性指标按相应的说明进行控制。2、级别高的旅馆取上限配建指标,级别低的旅馆取下限配建指标。3、包括工厂生产办公楼。4、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交易市场。5、级别高的医院采用上限配建指标,级别低的医院采用下限配建指标。6、一类体育场馆是指大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是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
21、育馆。7、集会功能为主的剧院取高值。8、交通类建筑的配建指标为参考指标,具体指标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结果确定。9、技术密集型工业项目取下限,劳动密集型工业项目取上限。10、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11、表(六)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指标参考表中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表车型机 动 车非机动车机动车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铰型汽车自行车三轮车二轮摩托车备注:摩托车以自行车为基准换算当量换算系数0.71.02.02.53.51.02.53.0第二十四条
22、 新建(改建)的医院、中小学和幼托等用地,临主出入口用地内应设置相应规模的人流集散广场和停车场(含出租车候客区)对公众开放使用。医院的广场和停车场用地一般不少于5平方米/床;中小学、幼托的广场和停车场用地一般不少于1平方米/学生。新建居住区用地除第二十四条规定外,临其主要出入口大门外用地内宜配置不少于0.02辆/户的机动车停车位。第四章 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五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图示见附录三图(一),同时还应符合防灾、卫生、环保、管线埋设和文物、历史建筑保护等要求。待条件成熟时过渡到同时采取日照分析加以控制。第二十六条 低层、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
23、时的间距:1主要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2主要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9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3建筑的山墙面(指建筑的短边墙面,下同)宽度小于或等于20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建筑的山墙面宽度大于20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24、。(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四)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8米。第二十七条 高层住宅建筑与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主要朝向为南北向的,南侧为面宽小于45米的高层住宅建筑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8米;南侧为面宽大于或等于45米的高层住宅建筑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32米;南侧为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其
25、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2主要朝向为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当两侧为高层建筑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当一侧为中高层、多、低层住宅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南侧为高层住宅建筑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若南侧为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其较高建筑的0.3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3建筑的山墙面宽度小于或等于20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建筑的山墙面宽度大于20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三)既
26、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2两幢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四)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8米,高层住宅建筑与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其与北侧或东西侧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100米建筑高度倍数的计算建筑间距规定基础上,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第二十八条 相邻两幢住宅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度差时,除应满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住宅建筑间距最小值规定外,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朝向为南北向的:当
27、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低于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南北地面的高差值计算建筑间距;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高于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时,应以南侧住宅建筑高度加上南北地面高差值计算建筑间距。(二)朝向为东西向的:当住宅建筑屋面标高较高建筑的地面标高高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的地面标高时,应以建筑屋面标高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加上东西地面高差值计算建筑间距。第二十九条 计算位于同一裙房或连接体之上的几幢建筑的间距,可从该裙房或连接体屋面起计算建筑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或连接体建筑高度。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和托儿所生活用房、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及老
28、年人居住建筑居住用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满足同型布置方式时的住宅建筑间距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位于其他建筑北侧时,其他建筑在符合本章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增加15%。(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及学校教学楼、老年人居住用房位于其他建筑北侧时,其他建筑在符合本章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增加10%。同时应满足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与其他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教学楼与其他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5米。第三十一条 非住宅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下,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住宅建筑间距的规定基础上减少2
29、0%,但其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二)高层建筑与其北侧的高、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的高、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以其他形式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三)工业项目中生产性建筑其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要求。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位于其他建筑北侧时,其间距按第三十一条规定控制。(二)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位于其他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控制。(三)第三十一
30、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的山墙与其他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第三十三条 住宅建筑阳台出挑距离和阳台、楼梯间等凸出部分累计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米。(二)住宅建筑楼梯间等凸出部分距离不超过1.3米。(三)住宅建筑阳台和楼梯间等凸出部分累计长度不应超过同一建筑外墙面宽总长度的50%。(四)超出本条(一)、(二)、(三)款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和楼梯间等凸出部分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五)凸窗(即飘窗)平面宽度不得大于相应开间宽度的2/3、进深的1/3、且宽度不应超过0.5米,进深不应超过0.9米;窗台离楼(地)面标高高度不小于0.3米;其净高不大于
31、2.0米;上下凸窗之间窗台应设置现浇混凝土板连接,其凹槽可设置空调位或格栅等。(六)住宅建筑可设置通往屋面的公共楼梯,但套内不得单独设置通往屋面的楼梯。(七)住宅建筑平面中原则上不设置花池,确需设置的,其宽度不大于0.6米。第三十四条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挡土墙位于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应按挡土墙的高度倍数计算其间距,并和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建筑间距要求相同。(二)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护坡的下缘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于5米。第五章 建筑退让控制第三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及其他规划控制线周边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符合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环保、
32、景观等方面的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须按以下规定控制:(一)住宅建筑、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表(六)规定的建筑高度的倍数控制和最小距离要求,并应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表(六)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后退红线距离建筑朝向住宅建筑和医疗、学校、老年人建筑其他建筑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低层0.50.46多、中高层9高层面宽45米0.25 0.2514面宽45米0.316次要朝向低层0.250.25多、中高层6高层0.150.159备注后退红线距离为建筑高度倍数备注:1、建筑山墙面宽度小于或等于20米的,其后退用
33、地红线距离按次要朝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建筑山墙面连续宽度大于20米的,其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主要朝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 图示见附录三图(五)。2、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按100米建筑高度倍数的计算建筑退让距离规定基础上,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距。3、在确定由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非住宅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时,可按各自不同建筑高度计算其退距;在确定退台式的住宅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时,应按其顶层屋面建筑高度计算其退距。4、“医疗、学校、老年人建筑”指第三十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5、“其他建筑”指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二)各类建筑应在其建设
34、用地范围内满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特殊退让用地红线的要求;各规划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应满足最大的退距要求。(三)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应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四)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距离除须符合本条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及消防间距的有关规定。(五)计算建筑的退距应含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六)相邻地块如已建设的(已经批准列入片区改造的除外)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建筑间距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除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表(七)的控制指标。特殊地段的建筑物,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5、核定后,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可适当调整。表(七 )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指标道路宽度(米)后退距离(米)建筑高度(米)W2512W25W12H2486624H601210860H8015121080H100201512备注:1、H为建筑高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建筑后退各级道路规划红线距离,除应满足上述控制指标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道路两侧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及消防间距的有关规定。(2)建筑后退各级道路规划红线中心线距离应符合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有关规定。(3)建筑后退道路两侧绿线距离应符合第四十四条规定。(4)建筑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
36、应符合市政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3、在确定由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非住宅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时,可按各自不同建筑高度计算其退距;在确定退台式的住宅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时,应按其顶层屋面建筑高度计算其退距。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100米建筑高度的计算建筑退让距离规定基础上,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距。第三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含地下建筑物坡道)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垂直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退距不小于6米。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退让规划红线宽度25米以上(含25米)城市道路的距离不小于7.5
37、米。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道路红线的净距不宜小于3米。第三十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酒店等有大量人流或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公共停车或回车场地,由业主提供用地并实施建设。其他商业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表(七)规定基础上增加2米。 城市规划另有规定大于上述退距的,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图示见附录三图(二),并在表(七)规定退
38、距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增加建筑退让距离:(一)中高层、多层、低层建筑退让距离增加3米。(二)高层建筑退让距离增加5米。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建筑物的基础、台阶、平台、阳台、雨篷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须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围墙(不含临时围墙)型式宜为透空型。(二)围墙高度不宜超过1.6米。(三)确有特殊要求的,可修建封闭式的围墙。围墙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围墙高度一般不宜超过2.2米。(四)沿城市道路修建围墙的,其退让25米以上(含25米)宽度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退让25米以下宽度的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
39、于1.0米。(五)临时围墙在其使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立即无偿拆除。第四十三条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建筑物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第四十四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除另有规定外,其后退8米以上(含8米)宽度的河道规划蓝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后退其余河道规划蓝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6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以下绿地);地下室边界线退让沿河道、城市道路两侧规划绿化带的绿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第四十五条 同一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退让该建设用地配建的城市广场、城市公共绿地、社会公
40、共停车场、文化体育、幼托等用地边界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米,建筑物退让中学、小学等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应与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距离要求相同。第四十六条 沿铁路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铁路内部的管理配套用房除外)。(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路轨道线最外股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二)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路轨道线最外股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三)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路轨道线最外股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四)除另有规定外,在铁路线路两侧距离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和铁路车站2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生产、加工、储存危险
41、物品的场所和仓库。第四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6米。第四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物退让城市防洪堤的堤脚线距离不得小于6米。第六章 建筑高度和面宽控制第四十九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符合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五十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及其它特别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及特别地区的有
42、关规划控制要求。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建筑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五十三条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建筑物的面宽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图示见附录三图(三): (一)住宅建筑的面宽控制:1多层、中高层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2高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二)办公、旅馆、商业、学校、医疗、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工业厂房、仓储等建筑的面宽,可以
43、根据生产工艺或功能布局的实际需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筑物的面宽。第五十四条 临城市公园、城市广场、城市景观道路及滨江(溪)等重要城市景观环境地区新建建筑应满足城市设计确定的建筑天际轮廓线以及建筑高度、面宽等空间尺度控制要求,上述地区高层建筑宜为塔(点)式,其面宽控制如下:(一)建筑物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45米。(二)滨江(溪)区域开发地块内沿江高层建筑面宽累计总长不得超过该地块沿江(溪)面总长度的60。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第五十五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五十六条 市
44、政道路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包括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燃气设施、电力电气电信、道路照明、绿化景观、交通设施等,各部分的内容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深度应满足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应有足够净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的正常通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通行机动车最小净高为5米,其他通行机动车最小净高为4.5米。第五十八条 规划道路上开设机动车道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项目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机动车出入口原则上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机动车道口时,应尽可能远离交叉口。开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路的,机动车道口中心线至道路交叉口道路红线(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开口位置在支路上的,其距离不宜小于30米。(三)机动车道口中心线距公交车站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第五十九条 新建公共设施项目或大型居住项目的开发应与区域交通条件相协调,并按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六十条 设置穿越城市道路的公共通道、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