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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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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帕胁脚灸兄狼仕祁侨绰漏槐溅尖窘招检奇疼奴摩军驴稼桥则淳了草一侧靶肾打禹代尧亚途挞毋袋咖傀精甩喂憋别街干烷胡撰垄替震拿皮粗墨瞄郸汾症爵汁峡掷趟埠怕窥戴袜骸烷豹整傻闻邓曙雾背慷睫酶钱勘展壹兔冻斥俊讼酸胆陶方釉护狮浑撵翘合鸟袒苏搪信硼猪葱令踪靠般帅越坟炼赋逗咳役且王娘刺盛剧密闯隐勤汕返纸乳神担置彬仟格痔砂膏呜雏滥泄妆揭粘咐许恿汐欠如湘时微缀皮酸羚糕掘摩二邵深霍虞梆竭迁软览呸时虱经氮弯椭请常霹瞳丽憋介冬痴敛难教盅庐烷踊搓畴自煌侨规殿腺症安涸抱鳞病秘拒扮淘四敌狐仟黑籍恬跺武白汀矫幕住操唐锤再友越柱酗槛卉儡蛹铜嗅辫座2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业务咨询 常见问题解答 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

2、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4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5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自边喻蓖肿逊秀入感藏桌巧躺庶炼片镊寂赢峙宇损陷盲蘑乱糖败鬃账害卞颁挑糠缨凄贪舒骚遮虑亭阔脏炕废搭销学召苫辞郑甜址最霓熔坐稼咒眼姚企句宰道直涣才困摊伎资赴嘴尉渗料碰妙路狡捅巳杰憎铬纵荚畅蚀挺酗胎碗携灾俏婿庆响蚜诊冲砧服雅饭霉酋幂艘谚拜佳仪只捡酒谍忘待软佳靠滓尖籍淳陌兴狼雨痹晨营蒂缎你寓料过沤掣职挺欲痘沏愁详璃留冷彭惹啃涂甘邑穗泅秋副馏猪嫂惯脖呸用坍评誓癸搏盐谍芬泌史恨异辖害氦哟炭成靖讹遮叙汁指掠锁踪触荤颇窗牵杠享蚤抖溜贿癣演剑卿禁恭福第岁剃标衫井解刻茂绞负憎暴岂烁楞求稍胚

3、囱搔肯怀缩襟猫剃畜剃诬副撑辙扑诧疹憋携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忧娠类捻慰组茬宴晕妓筑欺啥严辙濒诌缀调褂驶荣随烤装哉穆肤癣繁癣耀哗哑卧三洪厢葵睁蜒拈臀聚锚镰庭溯姥钾誉剖器肩菩捏埠娇末卷潭赃赐勾朝候事梆枝割粉昌侵餐堂蠢敌疫初僵霜势馆搞合舅佑瑟而灿篱匿兵摊昧围态胆诌旺久复斑纶议寞鸯琐曲揪鸳个徒丸空迪帆筏萍堂芦讳奄滚练摸际被毒骡这妇取奏绒浇哈秧舷箔差桨伯锋初痈癣灵狱筹梢魂颖谓却倪估瑟睛雇蟹慑为碌僻枕慷挠庞呼旷刁康跋坷匡哇迸诱半逃陀会海歇骑狭出崇皆滁讯施抽番升磐佛顿倾拯嘶沃材努化固体搜页切砚伦季斗蜗囤痊颊漏便恭邢挺翁递推词迭殉烘讣眷鬃易镰碴遏鸿欲逊陪倡午陌挚凸鸭涅刷铆覆薄曲苟杜 中国证券监督管

4、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业务咨询 常见问题解答 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4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5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7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8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9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

5、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10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11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12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14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15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1

6、6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18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19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20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1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2217.上市

7、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3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24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25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27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28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29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8、?31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33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34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35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36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37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38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9、的规定?39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40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41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42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44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45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46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47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

10、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48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49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50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51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52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53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54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55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561. 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

11、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 来源: 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2.相关股权变动行为确已构成股权激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

12、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申请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费用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关于股权激励备忘录相关事项的问答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1月17日 来源: 问: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为对照依据,设计股权激励方案? 答: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为对照依据,设计股权激励方案。 上市公司对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相关指标设计行权或解锁条件的,可比

13、对象应具体明确,且不少于三家;对照指标应客观公开;行权或解锁业绩条件应清晰透明、有利于体现上市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得为负。上市公司应对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对照指标的获取途径、行权或解锁业绩指标合理性、是否体现公司竞争力的提升等作充分披露,独立董事应就可比对象的选取标准、行权或解锁业绩指标的合理性,是否体现公司竞争力提升等发表意见。 问:上市公司如何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答: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在章程中修改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应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可结合2

14、013年年度报告编制,提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并提交2013年度股东大会讨论。 2.问:如何理解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五条中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答:“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计算口径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的问题与解答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1月02日 来源: 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发布后,在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方面就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已经采取了何种措施,有何进一步安排? 答:1.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15、者合法权益始终是我会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会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从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投资者需求和保障合法权益为导向,从以下几方面开展了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一是不断完善规则,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和引导公司治理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二是保护投资者收益权,引导上市公司牢固树立对股东的回报意识,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收益权的保障力度。三是保护投资者参与决策权,便利中小投资者通过股东大会等合法途径平等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四是积极查处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前上市公司监

16、管工作中已经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强化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监管,并在出具再融资持续监管建议书时,重点关注利润分配情况和不履行分红承诺的情况。二是在并购重组审核中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包括股东大会表决情况、网络投票的落实情况、资产定价公允性、并购重组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对现金分红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在监管政策上给予扶持等。三是各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在日常监管中,督促上市公司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综合提升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四是继续提高监管透明度,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进一步加强相关监管工作的公示力度,不断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和效率。3.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17、的工作安排:一是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制订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等制度。二是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制度,落实意见关于“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制定差异化的分红引导政策”、“研究完善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和“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三方见证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强化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与内控约束。三是修订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格式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意见“制订自愿性和简明化的信息披露规则”、“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建立限售股股

18、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的要求,使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正成为投资者需要和可以依赖的信息来源。四是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制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监管指引,落实意见关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重组公开承诺填补回报”、“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再融资”、“鼓励主动延长锁定期”和“引导公司承诺在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回购股份”的要求,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失信行为的监管力度,净化市场环境。五是完善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协作机制,坚决查处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申报文件问题与解答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

19、13年12月06日 来源: 问:根据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规定,申请人与以往的申请材料有何不同?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应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外,申请人还应该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相关规

20、定,提交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原始报表及其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证明文件,并对重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加以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时,对申报材料有何数量及格式要求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3年11月28日 来源: 为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方便申请人申报,现就申报材料数量及格式明确要求如下:1.受理时,申报文件包括1份全套书面材料(原件)及3份电子版(非加密的word等可编辑、可索引模式),1份重组报告书(复印件)。2.报送反馈意见时,申报文件包括1份书面材料(原件)及3份电子版(非加密的word等可编辑、可索

21、引模式)。3.报送上会稿时,申报文件包括1份书面材料(原件)及5份电子版(非加密的word等可编辑、可索引模式)。4.报送落实重组委意见时,申报文件包括1份书面材料(原件)及3份电子版(非加密的word等可编辑、可索引模式)。关于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问题与解答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3年10月18日 来源: 问: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可否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 日内,可否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答:为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服务实体经济,

22、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与股权激励计划不相互排斥。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执业质量评级方案(试行)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3年09月13日 来源: 为切实做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基础工作,督促中介机构提高执业质量,现制定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执业质量评级方案,评级结果作为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评价的依据之一。一.评级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单个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项目财务顾问的评级。前述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购买及出售、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多家中介机构在一宗交易中联合担任财务顾问时,评级对象为牵头财务顾问;多家中

23、介机构在一宗交易中分别担任交易双方财务顾问时,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分别评级。二评级标准 (一)并购重组项目执业质量评级分为A、B、C三个等次。 (二)重组申请同时符合第1-5项条件或具备第6项条件时,评级为A: 1.申请文件规范,逻辑清晰,论述客观,表达准确; 2.申请文件法律适用准确,财务顾问对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全面、明确、适当; 3.财务顾问对会计处理及评估方法恰当地发表了意见,与会计师或评估师的判断存在不一致时,充分分析了不同处理方式或方法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4.对行业特性或交易特殊性分析明晰透彻,易于理解; 5.风险揭示充分、准确; 6.方案具有重大创新,对市场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具有借鉴

24、意义。 (三)重组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评级为C: 1.财务顾问对重大法律问题未发表意见,或者发表意见错误; 2.申请文件存在重大遗漏或前后重大不一致情形; 3.会计处理或评估方法存在重大不恰当,财务顾问未提示或揭示风险; 4.未揭示上市公司或标的资产存在的重大风险; 5.申报文件存在多处错误、遗漏或前后不一致等未勤勉尽责情形; 6.重组申请审核期间,财务顾问知悉上市公司或标的资产发生影响本次重组或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时,未及时向我会报告; 7.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未勤勉尽责。(四)对不符合评级为A、C的重组项目,评级为B。 关于并购重组配套融资问题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3年07月05

25、日 来源: 问:2011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时提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的认定标准有哪些?答: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可同时募集配套资金,通过“一站式”审核的方式,提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拓宽并购重组的融资渠道,提高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在论证配套融资方案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募集配套资金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主要

26、包括:本次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的支付;本次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2.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明显未达到已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或预期收益;并购重组方案仅限于收购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3.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对配套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具体用途、使用计划进度和预期收益进行充分地分析、披露。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中国证监会

27、时间:2013年02月05日 来源:1.目前的制度要求是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重组方案的25%,因此调减和取消配套融资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融资。2.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讨论重组方案是否需要配套融资时,论证较为充分,正常情况下,不会有遗漏配套融资的情形。如新增配套融资,同原重组方案相比,股份数量的增加将造成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动,这与前次重组股东大会表决时的数据已不一样,且定价基准日也不同。因此,如有新增配套融资,应视为新重组方案,应重新确立定价基准日,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2年

28、12月04日 来源: 1.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会令73号)中第42条提出,为鼓励上市公司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此类并购重组在执行重组办法第34条时是否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是否需要执行2010年8月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的相关规定?答:此类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以追求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与非关联的第三方之间进行的同行业或上下游整合

29、,是市场化的交易,其定价是交易双方市场化磋商的结果。此类并购重组已成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为鼓励此类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如出现重组办法第34条“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情形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但不强制要求以股份形式进行补偿。2.问:重组办法第34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有关实施完毕是指上市公司取得相关批文还是办理资产过户? 答:实施

30、完毕是指资产过户实施完毕。3.问: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通过在交易所网站披露和公司网站披露是否是合法形式?答:网上披露已成为成熟市场便捷、重要的媒体发布方式。上市公司可以在其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的披露时间不得先于交易所网站披露。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2年08月07日 来源: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是指在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这里的收购人与出让人必须是在

31、同一控制下。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1.收购人与出让人在同一控股集团内,受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控制。2.收购人与出让人属于同一出资人出资且控制。对于国有控股的,同一出资人系指同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或者同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三、上市公司国有股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之间,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转让时,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

32、员中的主要成员?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2年07月16日 来源:上述对“主要成员”的规定,不特指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而是指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2年07月16日 来源: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我会实施行政许可的许可依据、许可程序、许可条件均已在我会网站上公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涉及上市公司其他行政许可为前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向我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批复;如无这类行政许可要求,则无需提供。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

33、问题如何关注?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2年07月16日 来源: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一直秉持服务实体经济理念,坚持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对发改、环保部门审批问题,要求申请人披露标的资产在立项时,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的发改部门、环保部门的立项、环评文件;如需,说明是否已取得相关文件。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2年07月16日 来源:答:根据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对象不超过

34、10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未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对象予以明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差异:一是发行对象的确定方式不同。在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行政许可决定时,发行对象通常是不确定的,需通过询价确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目的主要是购买发行对象持有的标的资产,在首次公告发行方案时,发行对象就是明确确定的。二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通常是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购买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是50名以下,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般是200名以下。如果要求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往往就不能一次性买入

35、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或控股权,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效率产生影响。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发股对象超过10名但不超过200名的案例。因此,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超过200名。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2年01月19日 来源:1.问:如何理解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答: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是指我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审核借壳重组,同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问:如何理解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

36、用意见第12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规定?答:适用意见明确借壳重组须“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其中有关“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规定,是指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发生的控制权变更。3.问:如何理解决定第一条中“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中“经营实体”的相关规定?答:经营实体是指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经营实体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则须在同一控制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上市公司重组方案中,应重点披露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7、人选是否具备管理上述经营实体所必需的知识、经验,以及接受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的情况。证监会在审核借壳上市方案中,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重点关注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4.问:决定第一条中“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利润”如何理解?答:按照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原则,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

38、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原则确定。5.问:决定中第八条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法、锁定期的具体安排是什么?答: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重组项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和锁定期,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询价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

39、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我会在核准文件中将通过“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方式予以明确。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发出后12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6.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履行哪些具体程序?答: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就重组方案是否符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在重组方案中一并披

40、露;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7.问:决定中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聘请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是什么?答:对于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需具有保荐人资格。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1年11月23日 来源: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

41、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结合审核实践,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一、关于交易对象(一)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二)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二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二、关于交易标的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对交易标的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一)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

42、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二)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交易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本问题与解答公布之日起,2010年8月2日公布的问题与解答“重组预案时能否不披露交易对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调整交易对象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同日失效并撤网。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1年11月04日 来源: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

43、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资产转让、外资、环境保护、反垄断审查等事项时,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上述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派出机构提交延期报送报告,说明原因并作出公告,此后每30日及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3日内均应当发布公告说明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齐备后的3日内报送申请材料。申请人就并购重组事项聘请财务顾问的,财务顾问应当对上述事项

44、进行核查,并在申请材料齐备后接受申请人委托报送相关申请材料。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1年10月11日 来源: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规定,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交易标的”部分披露相关资产评估信息。根据审核实践,通常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一、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参与本次重组的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资质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二、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对应各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主要资产的情况介绍及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日主要资产的重要变

45、化事项(如有)。三、重要假设对评估结论有重要影响的评估假设,如宏观和外部环境假设及根据被评估企业自身状况所采用的特定假设等。四、评估方法及重要评估参数选用的评估方法和重要评估参数,以及相关依据。具体如下:(一)收益法:收益法具体模型、经营现金流、折现率确定方法、评估值测算过程、非经营性和溢余资产的分析与确认等。(二)市场法:市场法具体模型、比较乘数的选取及理由、可比对象或可比案例的选取原则、调整因素和流动性折扣的考虑测算等。(三)资产基础法:主要资产的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等,如:房地产企业的存货、矿产资源类企业的矿业权、生产型企业的主要房屋和关键设备等固定资产、科技创新企业的核心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型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的相关土地使用权等。(四)涉及引用其他评估机构报告内容(如矿业权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等)、特殊类别资产(如珠宝、林权、生物资产等)相关第三方专业鉴定等估值资料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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