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5: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自查登记表
一、能源计量管理
序号
审查条款
自查规定
自查方法
自查评估
符合
不符合
1
4 能源计量管理
4.1 总则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能源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保证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1 核查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或任命文献或其他文献,是否明确能源计量工作的分管负责人、能源计量主管部门和能源计量岗位。
2 依据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或任命文献或其他文献,是否明确规定了最高管理者、能源计量工作的分管负责人、能源计量主管部门和能源计量各岗位的能源计量管理职责、权限和互相从属关系。
需补充领导机构
4.2 组织与管理
4.2.1 组织机构
重点用能单位应明确能源计量工作的领导,确立能源计量主管部门,设立能源计量专职岗位,并以文献形式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互相从属关系。
2
4.2.2 管理职责
4.2.2.1 最高管理者
1) 对本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负总责;
2) 向单位宣贯能源计量的重要性和能源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组织制定能源计量目的;
4) 保证实现能源计量目的所需资源的有效配置;
5) 决定改善能源计量工作的措施。
查看有关能源计量管理的活动记录,确认最高管理者:
1) 是否将满足JJF 1356及其他能源计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重要性传达成有关部门,并已在用能单位内贯彻实行。
2) 是否组织制定和审定能源计量目的。
3) 能保证实现能源计量目的所需的人力资源、信息资源、计量器具、环境条件等资源或条件,已有效实行能源计量和管理。
3
4.2.2.2 分管负责人
1) 保证按JJF 1356规定,建立、实行计量量管理制度;
2) 组织对能源计量工作实行情况进行自查;
3) 提出改善能源计量工作的建议。
查看有关能源计量管理的活动记录,确认能源计量工作的分管负责人:
1)是否按JJF 1356及其他能源计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并已在用能单位内贯彻实行;
2) 是否组织对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
3) 是否在最高管理层提出改善能源计量工作的建议。
无机构无活动无记录
4
4.2.2.3 主管部门
1) 组织贯彻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2) 对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过程及效果进行分析,保证符合相关规定规定;
3) 贯彻自查活动和改善措施。
查看有关记录,核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主管部门是否组织、贯彻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是否运用某种形式,如自查活动等,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统分析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各重要环节及其各项活动过程,拟定各环节和过程的能源计量需求,不断加以改善和提高。
无机构无活动无记录
序号
审查条款
自查规定
自查方法
自查评估
符合
不符合
5
4.2.2.4 能源计量岗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护、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记录分析等岗位并明确其职责。
1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有关文献,是否根据能源计量的实际状况,设立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护、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记录分析等岗位。
2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制定的各类能源计量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齐全,并与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现状相吻合。
缺少计量管理岗位证书
6
4.3 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4.3.1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JJF 1356规定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并保持和连续改善其有效性。管理制度应形成文献,传达至有关人员,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1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各类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规定,是否符合并覆盖JJF 1356规定的规定。
2 看有关记录,核查重点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是否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必要时可采用座谈会的形式来证实有关人员对相关制度的理解、获取和执行状况。
7
4.3.2
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应涉及下列内容:
1) 能源计量管理职责;
2)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
3) 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管理制度;
4) 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
5) 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解决、记录分析和应用制度;
6) 能源计量工作自查和改善制度。
1 检查用能单位有关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是否涉及了能源计量管理职责;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管理制度;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解决、记录分析和应用制度;能源计量工作自查和改善制度等六个方面。
2 检查各类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规定是否符合符合用能单位现状,并具有可操作性。
8
4.4 能源计量目的4.4.1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文献规定和本单位节能目的,拟定能源计量目的并形成文献。能源计量目的应是可测量的,与能源方针、节能目的等保持一致。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能源政策及有关标准,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文献,核查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制定了能源计量管理目的。
2 核查制定的能源计量管理目的是否全面、确切。
3 核查制定的能源计量管理目的是否可测量。
4通过检查有关能源计量目的的贯彻、实行、考核等文献和记录,确认能源计量目的在重点用能单位内部是否得到了沟通和理解,并能贯彻执行。
自己补
序号
审查条款
自查规定
自查方法
自查评估
符合
不符合
9
4.4.2
能源计量目的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应涉及下列内容:
1) 保证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周期检定/校准、使用等符合相关规定;
2) 保证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等符合相关规定;
3) 保证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
4) 保证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应用。
1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有关能源计量管理文献,确认能源计量目的是否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
2 检查制定的能源计量目的,确认其内容:
1) 能否保证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周期检定/校准、使用等符合相关规定;(已制定制度)
2) 保证能源计量人员的配备、培训等符合相关规定;(已制定制度)
3) 能否保证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
4) 能否保证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应用。
生技部负责
10
4.4.3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目的的测量方法并定期对目的实行情况进行评价。
1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有关能源计量管理文献,对每一项能源计量目的是否制定了具体的测量和评价方法。
2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有关能源计量管理记录,是否按制定的测量和评价方法,定期对目的实行情况进行评价。
生技部负责
二、能源计量人员
序号
审查条款
自查规定
自查方法
自查评估
符合
不符合
11
5.1能源计量人员配备
5.1.1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管理工作,保证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贯彻到位。
根据重点用能单位的生产规模和能源计量岗位设立的规定,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人员的配置情况,不管他是专职人员还是兼职人员,是否满足了能源计量工作的需求。
12
5.1.2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依法实行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保证计量器具量值的对的可靠,满足能源计量分类、分级、分项考核的规定。
1 核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人员的配置情况,是否有专职人员负责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并满足能源计量分类、分级、分项考核的规定。
2核查另一方面级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人员的配置情况,是否有专人负责重要次级用能单位和重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
3 对能源计量器具自行检定/校准的,检查其检定/校准人员是否按计量技术法规的规定实行检定/校准。
报废等管理工作报废具体内容
13
5.1.3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检测数据采集、记录、分析,保证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1 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人员的配置情况,是否有专人负责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记录、分析等工作。
2 抽样调查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记录、分析人员的能源计量工作记录,能源计量数据是否完整、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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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人员培训和资质
5.2.1
重点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维护、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能源计量数据记录分析等人员,应掌握从事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具有能源计量技术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培训,并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核查:
1)能源计量管理人员是否过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
2)能源计量器具的维护人员,是否通过培训,具有相应的能力;
3)能源计量的自查人员,是否通过具有JJF 1356的培训考核;
4)能源计量采集、数据记录分析等人员,是否通过具有关知识的培训,掌握其从事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
5)当政府行政部门对上述人员有岗位资质规定的,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
15
5.2.2
重点用能单位从事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应通过相关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质。
对于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自主检定/校准的,检查其从事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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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技术档案,保存其能力、教育、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等记录。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是否有齐全。
需要补充
三、能源计量器具
序号
审查条款
自查规定
自查方法
自查评估
符合
不符合
17
6 能源计量器具
6.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6.1.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原则
6.1.1.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规定。
注:
1 能源分类计量是指按用能单位购入或储存或使用的各种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等能源种类,进行分门别类单独计量。
2 能源分级考核是指按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重要用能设备等单元进行分级计量,分别实行能源消耗考核。
3 能源分项考核是指按用能单位能源分派使用过程的购入储存、加工转换、生产消耗、生活消耗、自用与外销等各个环节进行分项计量,分别实行能源消耗考核。
1 查看有关能源计量管理文献,确认重点用能单位是否规定了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该原则是否包含了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规定。
2 查看有关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规划、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台帐或一览表等资料,核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是否贯彻实行了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配备原则。
生技部需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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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计量器具,以满足自检自查规定。
1 查看有关计量器具配置台帐,核查重点用能单位对面广量大的耗能种类,有无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计量器具。
2 依据便携式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拟定其是否可以自检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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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规定
6.1.2.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GB1716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规定。具体规定见JJF 1356附录A。
1 查看有关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核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的计算是否符合GB 17167-2023第4.3.1条的规定。
注: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 备数量;
——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序号
审查条款
自查规定
自查方法
自查评估
符合
不符合
19
6.1.2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规定
6.1.2.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GB1716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规定。具体规定见JJF 1356附录A。
2 依据进出用能单位、进出重要次级用能单位和重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按JJF 1356按附录C 表C.6的规定,现场核对进出用能单位、进出重要次级用能单位和重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状况。
3 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计算公式,计算出各种能源进出用能单位、进出重要次级用能单位和重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
4 检查能源计量器具的有效期内的检定或校准证书给出的准确度等级,确认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中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与证书给出的准确度等级是否一致。当未给出准确度等级,应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鉴定。
5 核查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和准确度等级是否符合GB 17167-2023的规定。
6 现场核查能源进出用能单位、进出重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及回收运用余能现状,判断有无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准确度等级是否符合GB 17167-2023的规定。
7 对从事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性质的重点用能单位,核查重点用能单位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是否满足评价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的规定。
8 对从事能源生产的重点用能单位,核查重点用能单位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是否满足评价其单位产品能源自耗率的规定。
9 当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的,检查相关生产工艺规定,依据生产工艺规范,核查其配置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是否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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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
有关国家标准对特殊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有特定规定的,应执行其规定。
1 有关国家标准对特殊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有特定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应提供现行有效的标准。
2 按重点用能单位提供的现行有效的标准,核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等,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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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确认6.1.3.1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等能源种类,拟定能源流向和计量采集点,形成能源流向图和能源计量采集点网络图(可分别参照JJF 1356附录B 图B.1、图B.2)。
1 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用能的种类(如煤炭、原油、电能等),及用能的性质(如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从事能源加工转换、从事能源生产等),据此作为评价的材料。
2 查重点用能单位是否编制了能源流向图和能源计量采集点网络图,并符合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规定。
序号
审查条款
自查规定
自查方法
自查评估
符合
不符合
22
6.1.3.2
设立的能源计量采集点应覆盖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需求。
1 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用能的种类(如煤炭、原油、电能等),及用能的性质(如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从事能源加工转换、从事能源生产等),据此作为评价的材料。
2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编制的能源流向图和能源计量采集点网络图,是否覆盖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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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3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能源计量采集点确认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种类、数量、准确度等级,并按JJF 1356附录B的格式规定形成文献。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编制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用表(图)》是否齐全、对的,并与能源计量采集点网络图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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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4
重点用能单位应定期对能源流向图、能源计量采集点和能源计量器具需要量进行评审,以符合实际状况。
1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是否认期对能源流向图、能源计量采集点和能源计量器具需要量进行评审。
2 依据能源计量采集点网络图,抽样检查能源计量采集点,是否符合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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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6.2.1
重点用能单位应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申购、验收、保管、检定/校准、维护和报废解决等环节形成制度并实行有效管理,保证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能源计量采集需要和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1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是否覆盖能源计量器具的申购、验收、保管、使用、检定/校准、维护、报废解决等环节的规定。
2 查看有关记录,确认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制度的规定,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申购、验收、保管、使用、检定/校准、维护、报废解决等环节进行控制,以防能源计量器具的误用、错用、损坏和改变其计量性能,保证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却报废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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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台账或一览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检定/校准状态。
重要次级用能单位和重要用能设备应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分表。
1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文献,是否具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重要次级用能单位和重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分表。
2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重要次级用能单位和重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分表,列入的能源计量器具种类是否齐全。
序号
审查条款
自查规定
自查方法
自查评估
符合
不符合
27
6.2.3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涉及:
1)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也许时或需要时);
2)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书;
3)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
4)计量器具维护保养记录;
5)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抽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是否齐全、完整。
电气无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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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在用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编号相应的标记,并有检定/校准状态标记,以备查验和管理。
1依据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现场核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有无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号相应的标记和计量确认状态标记。
2必要时应核查重点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状态标记的对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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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6.3.1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格式可参照JJF 1356附录B 图B.3、图B.4);其中作为内部计量标准器具使用的,应拟定其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可溯源的上级传递标准。
1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文献,是否具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
2检查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是否溯源到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当某些校准或计量采集目前尚不能严格溯源到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时,检查其是否通过建立对相应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的溯源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例如:
——使用有资格的供应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来给出材料可靠的物理或化学特性;
——使用规定的方法和(或)被有关各方接受并且描述清楚的协议标准等。
30
6.3.2
重点用能单位自行检定/校准能源计量器具应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并经考核合格。
当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自行检定/校准的,检查其是否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并经考核合格。
序号
审查条款
自查规定
自查方法
自查评估
符合
不符合
31
6.3.3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相关计量技术法规的规定。
1)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技术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2)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具有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或用能单位内部建立计量标准的部门实行检定/校准。
3)对无法拆卸的、无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采用可行、有效的措施(如自校、比对、定期更换等)保证其量值准确可靠。
4)属于用能单位自行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检定/校准应有现行有效的控制文献(如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间隔的管理程序和校准规范等)作为依据。
1核查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制定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
2 依据有关计量技术法规的规定,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编制的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是否符合计量技术法规的规定。
3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核查提供计量检定/校准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资格证明或用能单位内部建立计量标准的情况。
4无法拆卸的、无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采用可行的、有效的措施(如自校、比对、定期更换等),检查有关自校、比对等记录,能否保证其量值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属于用能单位自行检定/校准且自行拟定检定/校准间隔的,检查其是否具有现行有效的控制文献(如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间隔的管理程序和校准规范)作为依据。当重点用能单位自行制定自校规范时,核查其内容是否齐全,是否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并对其预期用途通过验证。
检定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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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能源计量器具使用
6.4.1
在用能源计量器具应处在有效的检定/校准状态,不满足6.3.3 规定的不得使用。
1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校准等情况,确认能源计量器具在使用中是否处在有效的检定或校准状态。
2现场抽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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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能源计量器具使用和维护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有效的使用说明书(涉及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检定/校准证书等资料应保存完好并便于取用。
核查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维护人员的配置情况,是否有专职人员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维护。
使用和维护人员有无能源计量器具有效的使用说明书(涉及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以及检定/校准证书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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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能源计量器具应在受控或已知满足需要的环境中使用,保证测量结果准确有效。
1 查重点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器具的受控方法有无文献规定。
2 据文献规定,现场核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是否在受控的或已知满足需要的环境中使用。
按标准再自己补
序号
审查条款
自查规定
自查方法
自查评估
符合
不符合
35
6.4.4
对影响能源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调整装置及软件,在使用中不得改动其铅封、封印及其他保护装置。
1 查重点用能单位有无对影响能源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调整装置及软件,在使用中不得改动其铅封、封印及其他保护装置的文献规定。
2 现场抽查具有调整装置及软件的能源计量器具,其铅封、封印及其他保护装置有无改动。
按标准再自己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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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在用能源计量器具被怀疑或出现损坏、过载、也许使其与预期用途相悖、产生不对的的测量结果、超过检定周期/校准间隔、误操作、铅封/封印或保护装置损坏破裂等情况时,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做出明显的标签或标志,排除不符合因素,经再次检定/校准符合规定后才干重新投入使用。
也许时,应保存不符合规定的能源计量器具在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检定/校准原始记录,假如检定/校准结果表白该器具在以往数据采集中出现明显的误差风险,应采用必要的措施。
1 看有关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或使用记录,假如能源计量器具有被怀疑或出现损坏、过载、也许使其与预期用途相悖、产生不对的的测量结果、超过检定周期/校准间隔、误操作、铅封/封印或保护装置损坏破裂等情况,不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是否停止使用。
2 场查看是否予以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明显的停用标签或标记,直至修复且通过检定、校准或测试表白能正常工作后才干重新投人使用。
3 查看有关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或使用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调整或修理的,核查其是否保存能源计量器具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检定/校准原始记录。
4 果能源计量器具在调整或修理前,如检定(校准)结果表白,该器具在以往的采集中出现了明显的误差风险,是否采用必要的纠正,或防止措施。
做几个假的
JJF 1356—2023
四、能源计量数据管理
序号
审查条款
自查规定
自查方法
自查评估
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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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能源计量数据管理
7.1 能源计量采集
7.1.1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原则
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应与能源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不得伪造或者篡改能源计量数据。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规定设立能源计量采集点,对各种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等定期进行计量数据采集和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可靠,并按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以满足能源计量管理的规定。
1 查重点用能单位建立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或管理程序是否完善,以保证能源计量数据与实际计量测量结果相符。
2 场抽查能源记录报表和计量数据采集原始记录,是否存在伪造或者篡改能源计量数据的问题。
3 看有关能源消耗记录报表、能源流向等资料,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用能的种类(如煤炭、原油、电能等);用能的性质(如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从事能源加工转换、从事能源生产等);用能结构,拟定能源进出用能单位、能源进出重要次级用能单位、重要用能设备的构成情况,据此作为评价的对象。
4 看有关能源消耗记录报表,根据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种类,核查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对各种能源分门别类定期进行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和记录。
5 看有关能源消耗记录报表,依据用能情况和数据的来源,核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6 看有关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记录,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可靠,并按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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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1) 采集时间相对稳定,以消除因采集时差带来记录数据的不可比性。
2) 满足计算和记录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及工序能耗量、制定和考核各级能耗定额、计算节能技改的节能量等需要。
3) 满足政府节能管理的需求。
抽查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记录,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1)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的时间应相对稳定,可以消除因采集时差带来记录数据的不可比性。
2)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应满足用能单位计算和记录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及工序能耗量、制定和考核各级能耗定额、计算节能技改的节能量等需要。
3)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应满足政府节能管理的规定。
序号
审查条款
自查规定
自查方法
自查评估
符合
不符合
39
7.1.3
1) 人工采集。使用规范的数据采集记录(抄表记录)格式,由数据采集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字。
2) 自动采集。运用计算机技术实现能源计量数据的网络化管理,及时采集能源计量数据并备份归档。
3) 第三方公正计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对大宗能源的贸易交接、能源消耗状况提供公正及数据。
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方式,分别抽查其采集的各种方式,查看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记录,确认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1) 人工采集。使用规范的数据采集记录(抄表记录)格式,由数据采集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字。
2) 自动采集。运用计算机技术实现能源计量数据的网络化管理,及时采集能源计量数据并备份归档。
3) 第三方公正计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对大宗能源的贸易交接、能源消耗状况提供公正及数据。
40
7.1.4
能源计量采集应按照标准、规范或程序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受控条件涉及:
1) 使用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2) 使用经确认有效的采集标准、规范、程序和登记表式;
3) 具有所规定的环境条件;
4) 使用品有资格能力的人员;
5) 合适的结果报告方式。
1 核查重点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采集的受控条件,是否具有标准、操作规范或程序等文献规定。
2 依据能源计量标准、规范或程序,现场核查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操作规范或程序的规定,在受控的条件下实行能源量的计量和数据采集。
41
7.1.5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记录规定
采集者应实时记录能源计量采集结果,记录内容涉及:
1) 使用的能源计量器具、采集依据、环境条件等相关信息;
2) 能源计量采集原始数据;
3) 数据计算方法及结果;
4) 采集、复核人员签字,必要时应有审核人员签字;
5) 采集日期。
查看各种能源的能源计量原始记录和数据采集原始记录,核查其记录的对的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42
7.2 能源计量数据解决
7.2.1
能源计量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并保证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可靠。
依据能源记录报表,跟踪抽查能源计量原始记录和数据采集记录,确认记录报表数据是否都来自能源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原始记录和数据采集记录是否存在更改现象,如有更改,是否采用划改,并由更改人签字或盖章。
序号
审查条款
自查规定
自查方法
自查评估
符合
不符合
43
7.2.2
当能源计量器具损坏或安装、拆卸期间导致能源计量数据不准或无法记录时,应制定相应的方案进行评估。评估方案应涉及评估方法、程序、结论、数据可靠性论证、评估人员和批准人员、日期等内容。
1对于因能源计量器具损坏或安装、拆卸期间导致能源计量数据不准或无法记录的,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评估方案。
2 抽查评估记录,确认重点用能单位在能源计量器具损坏或安装、拆卸期间的能源计量数据的可靠性。
44
7.2.3
经解决后的能源计量数据应由授权人员进行审核确认。
抽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记录报表和能源计量数据记录,经解决后的数据是否由授权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必要时可核查其数据解决的对的性。
45
7.3能源计量数据应用
7.3.1
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记录调查、记录分析的基础,能源记录报表数据应能追溯至计量采集记录。
1 核查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记录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能源记录报表制度或管理程序,以保证能源记录报表数据能追溯至计量采集记录。
2 现场抽查能源记录报表和计量采集记录,核查记录报表数据是否可以追溯至计量采集记录中的原始数据。
3 根据能源记录报表和计量采集记录,检查能源消费记录数据是否对的、完整。
4 检查能源记录报表,是否按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记录。
46
7.3.2
重点用能单位制定年度节能目的和实行方案,应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用计量管理或计量改造措施。
查看重点用能单位制定的年度节能目的和实行方案,核查重点用能单位是否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用计量管理或者计量改造措施。
47
7.3.3
重点用能单位应运用能源计量数据进行节能分析。根据能源记录、考核期限,定期分析用于贸易结算、内部考核等能源报表数据,并有分析记录或报告,为计量管理、节能改造提供可靠依据。
查看重点用能单位有关节能分析的资料,核查重点用能单位是否运用能源计量数据进行节能分析,为用能单位采用节能措施提供依据。
48
7.3.4
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额对标、节能降耗改造等活动的依据,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1查看重点用能单位自主开展的有关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额对标等活动资料,是否使用了能源计量数据。
2假如重点用能单位根据需要委托外部机构进行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额对标等活动的,查看有关外部机构的能力和资质的证明材料,以确认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委托服务时能有效应用能源计量数据。
五、能源计量工作
序号
审查条款
自查规定
自查方法
自查评估
符合
不符合
49
8 自查与整改
8.1 自查
8.1.1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制定能源计量自查方案并组织自查,以验证其能源计量工作符合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和JJF 1356的规定。自查方案内容涉及检查依据、检查项目、检查程序、检查方法和报告格式等。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自查计划和实行记录,确认:
1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制订能源计量工作,自查方案是否涉及检查依据、检查项目、检查程序、检查方法和报告格式等内容。
2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自查方案,定期对其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进行自查,以验证其能源计量工作符合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和JJF 1356的规定。
50
8.1.2
自查应形成记录,记录格式可参照JJF 1356附录C《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登记表》自行制定。
检查有关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自查、不符合工作、纠正措施等记录是否齐全、完整,并保存。
51
8.1.3
自查应形成报告,报告格式可参照JJF 1356附录D《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报告》制定,至少应覆盖其所有内容。
检查有关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自查报告,是否覆盖JJF 1356附录D《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报告》的所有内容,并保存。
52
8.2整改
重点用能单位应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的效果进行验证。
查看有关整改记录,核查重点用能单位是否通过实行能源计量目的、应用自查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和防止措施以及外部审查来改善能源计量管理的连续有效性。并对整改的效果是否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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