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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桩安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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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7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22 六、厂内交通管理的规定 25 七、厂区内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26 八、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规程 28 九、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及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31 十、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33 十一、安全员必须处罚的《违章行为目录》 35 十二、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40 十三、新进管理人员实习安全须知 51 十四、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程序 52 十五、承包商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53 十六、矿粉磨细砂车间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62 十七、现场违章处理规定 64 十八、安全员行为规范 65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搞好安全生产,保证生产顺利进行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与生产真正统一起来,做到有章可循、奖惩严明,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各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都必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文明生产负责,广大员工要努力学习技术业务,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贯彻执行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公司的安全投入; 4.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二条 安全办主任的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贯策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形成的决议和决定; 2.制定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并组织落实工作,保障目标完成; 3.制定公司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计划,监督计划的实施; 4.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部门的执行; 5.负责对厂内起重机、锅炉、压力容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制定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7.对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条 生产部经理的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产方针,贯策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保证目标的完成; 3.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落实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4.负责对各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罚; 5.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6.督促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时完成。 第四条 生产部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1.配合生产部经理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策执行,保障生产部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 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3.抓好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员工熟悉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并认真实施; 5.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违章行为、未遂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安全事故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五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对本车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在本车间的贯彻执行; 3.组织对新工人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 4.对车间的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定期组织员工的安全技能考核; 5.组织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车间内部安全生产经验的总结交流,及时解决工人提出的正确意见; 6.组织车间员工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每月不少于三次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安全隐患,保证设备、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7.对本车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追究责任,并采取防范措施。 8.对各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和奖罚,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六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1.组织员工学习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 2.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负责组织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给每个新员工指定师傅,监护教育新员工; 4.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并对违章作业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员工认识违章作业的危害; 5.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上级,组织力量予以消除; 6.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 7.经常检查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安全设施完好; 6.发动员工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第七条 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不断学习和引进新技术、新措施,提高设备的本质安全,改善生产环境; 3.对外来施工人员的作业方式,劳动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管理; 4.在编制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方案时,都要有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5.经常对特种作业人员和检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与知识的教育; 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 7.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对不安全的因素提出防范措施。 第八条 安全员职责 1.在安全办主任的领导下,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深入现场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监督安全隐患的整改; 3.制止违章作业,对违章人员进行批评纠正,按规定处理; 4.参与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的制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 5.每天做好交接班记录,如实记录工作信息,并定期做好统计分析; 6.协助车间主任、班组长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不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九条 员工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2.自觉劝阻或举报他人违章作业; 2.交接班时,必须交待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为接班人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3.养成班前自我检查的习惯,对工作岗位、设备、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工作安全; 4.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5.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现场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其他部门经理的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关心支持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定期组织部门内部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定期开展部门内部的安全检查,消除岗位的安全隐患; 5.完成本部门在全年度无工伤的安全生产目标。 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为了激发广大员工和各层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主动性、积极性,为了奖优罚劣,保障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违章行为的处罚 第二条 违反公司制定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削减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均视作违章行为。 第三条 公司安全办定期公布《违章行为目录》。 第四条 各级安全培训都要向员工说明违章作业的危害性,说服员工要自觉杜绝违章作业。 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作业,必须制止违章行为。如果制止不了违章行为,可以报告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对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可以视同违章作业进行处罚。 第六条 对违章作业的员工,所在的单位要采取措施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安全办公布的《违章行为目录》的,要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七条 对违章行为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或者再次同样违章的,可以加倍处罚,但一次处罚的上限不超过100元/人次,并连带处罚所在单位的管理人员,连带处罚的上限不超过30元/人次。 第八条 员工同一种违章行为累计达三次的,必须调离该岗位,否则直接管理人员对其行为后果负有责任。 第九条 违章行为已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事故处理。 第十条 对违章作业行为知情不报、不制止的,可以按视同违章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举报违章行为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数额不超过对违章行为的处罚数额。 第十二条 安全办每月统计各车间的违章次数,向生产部和全体员工进行通报。 安全事故的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司成立由生产部、安全办组成的调查小组,负责调查原因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因违章作业导致了产品或设施损坏的,依照公司相关制度处罚,没有规定的,照实价赔偿。 第十五条 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但受伤程度为不入级的,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管理人员,由调查小组依据情况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总额不少于500元; 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受伤程度为十级的,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管理人员,由调查小组依据情况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总额不少于1500元; 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受伤程度为九级的,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管理人员,由调查小组依据情况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总额不少于2000元; 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受伤程度为八级的,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管理人员,由调查小组依据情况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总额不少于3000元; 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受伤程度为七级的,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管理人员,由调查小组依据情况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总额不少于5000元; 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受伤程度为七级以上的,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管理人员,由调查小组依据情况从严处罚,必须撤消主要管理人员的职务,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总额不少于8000元。 第十六条 对以下原因造成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责任人: 1)因违章作业导致的事故; 2)因拆除或损坏安全装置导致的事故; 3)因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导致的事故; 4)无证操作特种设备而导致的事故; 5)因整改安全隐患不及时导致的事故; 6)新员工未经岗位安全培训就上岗作业导致的事故; 7)对转岗、临时顶岗的员工,未经专门的安全交代,没有监督措施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8)在半年之内,在同一车间重复再犯的事故; 9)隐瞒不报、故意拖延迟报事故。 第十七条 事故数量达到以下规模的,必须处分或撤消相关人员职务: 1) 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入级工伤事故的主车间,给予该车间主任降职、降薪10%的处分。 2)在一个月内,辅助车间发生工伤事故达以下规模之一的,撤消该车间主任职务: 入级工伤达到二人;或者发生八级以上工伤超过一人的;七级以上工伤一人。 3) 在一个月内,同一生产班发生工伤事故达以下规模之一的,撤消该班长职务:入级工伤达到二人;或者发生八级以上工伤超过一人的;七级以上工伤一人。 4) 在一个月内,同一生产车间发生工伤事故达以下规模之一的,撤消该车间主任职务:入级工伤达三人;七级以上工伤(含七级)超过一人。 5)在一年内,发生工伤事故达以下规模之一的,给予生产部经理、安全办主任降职或撤消职务处分: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8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工伤事故成本超过计划目标100%。 第十八条 发生入级工伤事故,由事故调查小组负责对事故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尽职调查,因工作疏漏或未完成应尽职责的,要对事故负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当月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对该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1)对当月没有工伤的生产主车间,给予车间主任400元奖励,给予生产班长200元奖励; 2)对当月没有工伤的辅助车间,给予车间主任200元奖励,给予生产班长100元奖励; 3)对当月全厂没有发生入级工伤的,给予生产部经理1000元奖励,给予安全办主任800元奖励,给予监控员每人100元奖励。 4)对监控员所辖区域一个季度无入级工伤发生的,给予此监控员500元奖励。 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安全办当月没有按计划组织安全检查的,对安全办主任及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各罚款300元/人。 第二十一条 车间当月没有按计划落实安排的有关安全检查的,对车间主任和机电班长进行处罚,各罚款300元/人。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出的隐患要书面通知相关单位,限定期限进行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书面报告检查单位,并说明原因和应对方案。无故不按期限整改安全隐患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最高可罚200元/人。 第二十三条 安全办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特种设备的专项检查。没有按制度规定组织特种设备检查的,对安全办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最高可罚200元/人。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使用单位和设备主管、主管工程师要监督整改,无故拖延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最高可以处罚200元/人。因拖延整改隐患而导致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从严追究管理责任。 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录取新员工,无论是普工还是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参加“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三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管理,没有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对使用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处罚,按每人100元罚款,已经发生工伤的,从严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各车间,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对违章作业人员要认真做好教育培训工作,每月不能少于一次,对长久不开展安全教育,或者安全教育毫无成效而导致工伤事故的,要从严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办每月要组织特殊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的人员,要进行处罚,最高罚款50元/人。无故不组织安全教育工作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最高罚200元。 第二十八条 设备主管和主管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机修工、电工、电焊工进行技术和安全培训,每个工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无故不组织有关培训的,对责任人进行最高200元处罚。 一个季度内,以上工种没有工伤,并没有发生重大设备故障而导致停产的,给于设备主管和主管工程师各奖励500元/人。 第二十九条 新提拔的班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违反本条规定,处罚部门经理和车间主任,最高罚200元/人。 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十条 公司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由生产部及各部门落实到位,负责完成。 对生产部按实际产量计算工伤成本,实行“节约多少奖励多少,超出多少处罚多少。谁节约奖谁,谁超出罚谁”。 第三十一条 一年内,没有发生入级工伤的生产车间,公司授予“安全生产先进车间”荣誉称号,奖励10000元。 第三十二条 一年内,没有发生入级工伤的非生产车间,奖励3000元。 第三十三条 完成公司指定的安全管理目标任务的,由总经理批准,对生产部经理、副经理、安全办主任,给予安全生产专门奖励。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自2011年四月起试行。 2011年生产主车间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一、车间、班组安全考核评比方法 计算、参考方法:安全违章罚款按30%扣分,工伤产生费用按40%扣分,工伤处罚金额按30%扣分。事故率直接扣分。 计算公式:安全违章罚款总和=∑1;工伤费用总和=∑2;工伤罚款金额总和=∑3 l 违章扣分=(X÷∑1)×30 l 医 扣 分=(Y÷∑2)×40 l 工罚扣分=(Z÷∑3)×30 其中:X,Y,Z:为班组统计参数 l 安全事故扣分:不入级类别扣2分/起、十级事故扣4分/起、九级事故扣6分/起、其他事故等级扣分依次类推。 l 总得分=100分—(违章扣分+医扣分+工罚扣分+安全事故扣分) 各班组主动进行安全违章处罚管理的,其处罚金额可以冲减安全办对其班组的安全违章罚款数额,但冲减后的数值最小只能为0。 以AB车间四个班举例: 车间 班组 违章X(30 ) 医药Y (40) 罚款Z (30) 违章 扣分 医 扣分 罚 扣分 事故 扣分 总扣分 总得分 被罚 主动 A Z1 680 200 500 200 7.3 5.0 6 22 40.3 59.7 Z2 530 100 800 220 6.5 7.9 6.6 8 29 71 B Z3 780 50 2060 450 11.1 20.5 13.5 4 49.1 50.9 Z4 340 0 668 130 5.2 6.6 3.9 14 29.7 70.3 合计 2330 350 ∑2=4028 ∑3=1000 考核结果:A车间130.7、B车间121.2则:A车间第一名;B车间第二名;Z2班组第一名;Z4班组第二名;Z1班组第三名;Z3班组第四名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规范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观,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减少工伤事故,依据《劳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三级安全教育 1.新入厂的员工,无论是普工还是特殊工种,必须适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成批入职的新员工,先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填写《员工培训跟踪表》,并进行公司级培训,考核合格后,转到安全办进行厂级安全培训。 2.厂级安全教育由安全办负责组织,学时不少于4小时。教育内容应当有: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形 势和主要规章制度、特殊危险的地点和预防措施、典型伤亡事故的原因和教训。 3.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学时不少于4小时。教育内容应当有:本车间的生产工艺流 程、主要设备的特点、各工序的典型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主要的规章制度。 4.班组级安全教育(即现场教育)由班长负责,学时不少于3天。教育内容应当有:参观各生产工序、介绍各工序的操作和主要危险、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参观典型伤亡事故的现场、熟练掌握新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规程。 5、各级安全教育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组织,考核教育效果。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不安排教育或效果很差的,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元罚款。 第二条 经常性安全教育 1.特殊工种安全教育 特殊工种对安全生产影响大,除参加班组会以外,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应不少于6学时的教育培训,由安全办负责组织。 教育内容主要有:安全生产意识和按章操作义务,专业安全知识,操作规程与规章制度学习,典型工伤事故的原因和教训。 2.转岗、复工安全教育 员工转换岗位时,离岗一年重新上岗时,工伤治愈后再上岗时,必须进行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由接收单位的主任和班长负责,学时不少于4小时。考核合格后,重新签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才能上岗。教育内容应当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典型工伤事故的原因和教训。 节假日后,复工生产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意识和警惕心,由车间主任和班长共同负责,以班前会的形式,保存会议纪要。 临时支援或临时顶岗工作的,接收单位应当口头交代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经常性安全教育由生产部经理负责编制计划,落实责任人,适时安排教育。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安排教育计划的,对生产部经理和责任人给予批评,并处500元罚款。 第三条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1.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由安全办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10学时,课程内容应包含:安全生产形势和分析、安全生产法规、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6S管理、岗位职责。 2.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生产部或安全办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第四条 附则 1.三级培训教育档案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2.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安全办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依据《工作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从重处罚。 4. 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防止伤亡事故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了及时地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安全的作业环境、不安全的作业行为,提高生产的本质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各部门必须制订定期安全检查的计划,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情况负责。任何人或部门都应当支持安全检查,不能阻拦妨碍安全检查。 第二条、安全检查必须认真组织,严格检查,不准敷衍塞责、搞形式主义。 第三条、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情况,必须保存书面记录,存档一年以上。 第四条、安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由问题单位负责按期整改。本单位确实无法按期整改的,必须书面上报总经理和公司安全办。 二、专项安全检查 第五条、安全办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直接领导部门,有权检查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的状况。 第六条、公司安全办应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特别是电气安全,压力容器安全,起重设备安全,防火安全,厂内交通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等。 第七条、公司安全办每月至少组织两次专项安全检查,由安全办主任负责组织落实,检查的专项内容由安全办按照计划或者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令》,并确定整改的限制时间。限期届满以后,组织验收安全隐患整改的情况。 第九条、对重大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整改的,各单位应及时报告总经理和安全办,由安全办制定监测和控制措施,并出具整改计划。 第十条、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安全隐患整改的情况要书面存档,由安全办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办根据季节性和其他特殊原因,应不定期地组织相关的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办对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特种设备在合法的前提下运行。 第十三条、安全办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证件时刻有效。 第十四条、对安全隐患延期不整改的,由安全办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对相关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厂内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的计划,报公司安全办存档。 第十六条、生产部的安全检查由生产部负责,由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主任负责组织。 第十七条、生产部内部的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两次。 第十八条、下列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1、管模;2、离心机;3、桩卡;4、张拉头;5、锅炉;6、蒸压釜;7、起重机;8、吊具;9、空压机;10、桩堆;11、输电线路和配电房;12、码头水泥罐和天桥。 第十九条、下列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1、消防栓和灭火器材;2、机动车辆的安全零部件;3、各种机械设备的防护罩,防护栏;4、新员工的安全教育档案;5、起重机的起重传动部件拆检;6、劳动纪律状况。 第二十条、下列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1、起重机的水泥梁和轨道,轨道末端的挡板;2、锅炉、蒸压釜的承载基础;3、建筑物及防雷设施。 第二十一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通报给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逾期不改的,由生产部常务副经理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经济惩罚。 第二十三条、确实无法整改的,按第九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查的资料和整改情况由安全主任负责保存一年。 四、车间内巡回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车间应当每天安排巡回检查,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车间的巡回检查,车间负责人必须参加,组织机电人员联合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车间的主要设备和特种设备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检查情况要登记在设备的巡回检查记录本上,记录本由车间主任保存一年。 第二十九条、车间要对检查出的问题安排检修,并通知设备的操作人员。 第三十条、机电班长要对检修结果进行验收和登记。 第三十一条、对特种设备进行的中修和大修,检修的情况要报告设备工程师,并登记在设备档案里。 五、岗位自查自检 第三十二条、各岗位的操作人员每次交接班时,必须对本岗位自查自检。 第三十三条、交班与接班的人员共同检查,检查的情况纪录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双方都要签名。 第三十四条、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要逐级上报,等候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自查自检敷衍了事或弄虚作假的,由车间主任批评教育并处罚。 第三十六条、《交接班纪录本》由生产部保存一年。 六、各部门办公室自查自检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办公室的负责人应当组织部门内部自查自检。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的自查自检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九条、主要检查内容是:上下班的交通安全,办公室的用电安全,办公室的防火防盗。 第四十条、各部门负责人应保存检查记录,并负责隐患的整改。 七、奖 罚 第四十一条、对安全检查负责任的单位,依据《安全生产奖罚制度》进行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安全生产奖罚制度》进行处罚。 八、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实施。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下列检修、检查、保养、清理等作业必须设置监护人: 1、进入搅拌机内作业; 2、进入布料螺旋的下料斗内作业; 3、需要探入水泥、磨细砂螺旋输送机内作业; 4、进入球磨机内或斗式提升机内作业; 5、进入封闭罐体内作业; 6、在吊机主梁或路轨上作业; 7、其它高空作业; 8、在锅炉内部或烟道内作业; 9、在高压区域或在高低压配电室内作业; 10、在裸露带电体近处作业; 11、在电源控制开关离检修地点较远处作业; 12、蒸压釜开门关门操作; 13、其他有不安全因素的作业。 二、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监护人负责检查作业人员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检查是否依照规定采取了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监护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受其他意外因素的侵扰,自始至终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三、对安全性特别要求的作业,如:进入搅拌机内作业和进入布料螺旋的下料斗内作业,必须由作业人员的班长亲自监护,并锁上监护锁,监护锁的钥匙独一无二,由监护人随身携带。 四、其它作业,如作业人员的班长不能亲自监护的,班长必须具体指定监护人。 五、作业人员应按以下程序操作:停机向班长报告,班长指定作业人员和监护人,作业人员携带工具(包括警示牌等)采取安全措施,监护人检查安全措施后,上锁、挂牌、监护作业人员操作。 六、维修保养设备,监护人在作业完成后,应在检修记录本上记载、签名。 七、对监护不负责任的人要严肃处理,若造成事故或其他不良后果,除从严处罚外,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有监护人而无人监护的,作业人员不准作业,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车间主任负责。因监护制度未得到实际贯彻执行,引发事故的,后果由生产部经理负责。 附:进入搅拌机内作业的监护规定 一、 搅拌机内作业是重点监护对象,由作业人员的班长担任监护人; 二、 作业人员必须完成四项安全保护措施: ① 拉闸、切断搅拌机电源; ② 取出保险丝; ③ 将机柜锁起来,钥匙随身带; ④ 在机柜上挂警示牌。 三、 监护人检查以上四项措施,确定机闸相符,措施妥当后,锁上监护锁,钥匙独一无二,由监护人随身带。 四、 作业完成后,监护人确定机内无人,无遗漏物品,方打开监护锁。作业人员摘牌、开锁。 附:进入布料螺旋料斗内作业和探入水泥、磨细砂螺旋输送机内作业的监护规定 一、 作业人员必须拉闸,切断螺旋的电源,将机柜锁起来,钥匙随身带;在上锁处挂警示牌; 二、 监护人检查以上措施,确定机闸相符,措施妥当后,锁上监护锁,钥匙独一无二,由监护人随身带; 三、 作业完成后,监护人确定机内无人,方打开监护锁。作业人员摘牌、开锁。 附:其他设备检修、检查、保养的监护规定 一、 作业人员的班长指定监护人; 二、 作业人员必须依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断电、挂警示牌、系好安全带等; 三、 监护人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妥当后,自始至终监视作业人员的安全; 四、 作业完成后,由作业人员摘牌。监护人在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本上记载、签名。 六、厂内交通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厂内交通安全的管理,改善厂容厂貌,作出以下规定: 一、进入厂区后要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厂内的机动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停车场停放,按秩序文明停车。自行车和摩托车在规定的地点存放。 三、厂内的主车道两旁、场地四周的装车通道及锅炉房周边,不准停放机动车辆。 四、厂内的机动车限速15公里/小时。急转弯处和行人经过的地方,要缓慢行驶,限速10公里/小时,可以鸣喇叭警告。 五、除急转弯之外,厂内禁鸣喇叭。 六、司机未戴安全帽,不准进入生产车间,不准在场地作业区游逛。 七、机动车辆要注意行人安全,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八、厂区内禁止骑自行车和摩托车。 九、不准带小孩进入厂区,非本厂工作人员未经许可和登记,禁止进入厂区。 十、装车时不准在车旁停留。 十一、不准在吊机作业范围内逗留。 十二、龙门吊行走时,不准抢越吊机轨道。 十三、装桩车未捆绑牢固不准出厂(捆绑两条以上钢丝绳)。 十四、在厂区内要语言文明,态度友好。如有争执,按合理渠道向上级投诉,不准骂人,不准打架。 十五、违反以上规定,无论本单位或外单位的,每次处100元罚款。 七、厂区内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1. 为了规范厂区内动土作业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及动土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凡是在厂区内挖土、挖沟、打桩、植入地锚、以及在地面堆放重物、使用机械填土、平整场地等作业,均属于动土作业。 3. 动土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 4. 施工单位到生产部申领《动土作业许可证》。再由设备主管、电气主管、土建工程师、安全办主任对施工项目进行审核签字。 5. 动土作业的审核人员应到现场对施工地点的水、电、汽及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核实,确认无误后才能签批《动土作业许可证》。 6. 《动土作业许可证》必须手续完整才能生效,手续不全的,严禁施工。 7. 《动土作业许可证》审核完毕后,由生产部经理批准。批准后的《动土作业许可证》要在生产部、安全办及施工单位存档。 8. 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隔离栏、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装置,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9. 动土作业中临近隐蔽设施时,或者遇见电缆、管道、不明物体时,必须及时报告生产部及安全办,要在安全员的监督下谨慎作业。 10. 杂工清理水沟时,禁止在跨沟电缆2米距离内作业。 11. 施工人员禁止在作业现场休息、与施工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作业区。 12. 工程中新增电缆敷设、管道埋地、暗沟等隐蔽设施时,必须报告设备主管及安全办存档,并按相关安全规范做好指示和警告措施。 13.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相关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动土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 施工单位: 作业地点: 作业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动土范围、内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必要时附简图) 施工单位负责人: 动土安全措施:(包括围栏、警示标志、夜间警灯等) 施工单位负责人: 设备主管、电气主管、土建工程师意见: 相关负责人: 安全办意见: 安全办负责人: 生产部审批意见: 生产部负责人: 八、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规程 为了规范管理、确保用电安全,对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安装和使用,特制订如下的管理规定: 一、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使用,由技术部负责审核、安全办负责批准、生产部负责现场安装验收。 凡因生产、工作或工程需要架设的临时用电线路,电压在380V以下,使用期在一个月以内的,均应由使用单位和架设部门填写“临时线路装置申请表”,技术部电气工程师根据其使用负荷及线路规格等情况审核后,经公司安全办审查安全措施后批准,生产部方可组织施工。如机修短时拉接临时线的也应口头报告车间负责人批准,安排电工接线。机修完毕后,应及时通知电工拆除。 二、 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用电临时线路和安装标准,并由持证电工负责架设安装。临时线应采用四芯或五芯的橡套软线,线路应布置整齐。 三、 临时用电线路应满足基本的安全要求,其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0米,离地面高度一般不应低于2.5米。有关设备应采取保护接零(接地)或其他安全措施。临时架空线长度不得超过500米。离地高度不应小于4—5米,与建筑物、树木或其他导线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2米,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不应超过30天。使用完毕后由原架设部门负责拆除。如未经同意逾期不拆除的,追究其有关人员责任。未经申请批准安装和安装不合格或到期的临时线路,技术部电气工程师或安全办负责人有权令其停止使用。 四、临时用电线路应按用电规范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临时用电线路安装申请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设备名称: 装接地点 使用期限 申请人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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