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益性岗位补贴与工作流程
公益性岗位补贴
项目名称:公益性岗位补贴
项目编号:13
项目类别:行政给付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告知》(国发[2023]36号)第五条: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本地政府拟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承办部门: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承 办 人:高润茹
联系电话:
地 址:沧州市维明西路1号
审 核 人:邹建华
联系电话:
审核权限:沧州市就业联席会议主任
办结时限: l 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献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服务承诺:公平、公正、公开
相对人申诉途径:l、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营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政风行风建设实行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营工作实行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流程图
(行政给付类)
用人单位填写申请表及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市就业办公室审核
主管局长审批
监督部门通过就业联席会办公室填报的动态运营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
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
财政局拨付给用人单位
到相关部门备案
社会保险补贴与工作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
项目名称:社会保险补贴
项目编号:14
项目类别:行政给付
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告知》(国发[2023]36号)第四条“对商贸公司、服务型公司(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公司中的加工型公司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公司实体,在新增长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公司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上述公司中的商贸公司、服务型公司,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与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五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协议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劳动保障部第十八部委《关于贯彻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告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23]6号)第十二条“商贸公司、服务型公司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告知》规定条件的,可向本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第十四条“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算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本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第十六条“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对象,可按《告知》规定享受与其劳动协议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由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凭《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协议、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到本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承办部门: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承 办 人:高润茹、边振洪
联系电话:
地 址:沧州市维明西路1号
审 核 人:邹建华
联系电话:
审核权限:沧州市就业联席会议主任
办结时限: l 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献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服务承诺:公平、公正、公开
相对人申诉途径:l、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营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政风行风建设实行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营工作实行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流程图
(行政给付类)
公益性岗位、商贸服务型公司社保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本人凭就业证明、《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及就业困难对象证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向街道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报表并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协议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公司(事业)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公司(事业)在银行开具的基本帐户等凭证资料
监督部门通过就业联席会办公室填报的动态运营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
街道社保机构初审合格汇总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就业办公室审核
、
主管局长审批
到相关部门备案
财政局拨付给用人单位或街道社保机构
财政局审核批准
职业介绍补贴与工作流程
职业介绍岗位补贴
项目名称:职业介绍补贴
项目编号:15
项目类别:行政给付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告知》(国发[2023]36号)第十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劳动保障部第十八部委《关于贯彻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告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23]6号)第十七条: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其实际介绍就业成功人数,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本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承办部门: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承 办 人:高润茹
联系电话:
地 址:沧州市维明西路1号
审 核 人:邹建华
联系电话:
审核权限:沧州市就业联席会议主任
办结时限: l 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献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服务承诺:公平、公正、公开
相对人申诉途径:l、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营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政风行风建设实行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营工作实行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职业介绍补贴流程图
(行政给付类)
职业中介机构持介绍成功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协议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及申请表进行申报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市就业办公室审核
主管局长审批
监督部门通过就业联席会办公室填报的动态运营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
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
财政局拨付给职业机构
到相关部门备案
再就业培训补贴与工作流程
再就业培训补贴
项目名称:再就业培训补贴
项目编号:16
项目类别:行政给付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告知》(国发[2023]36号)第十三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劳动保障部第十八部委《关于贯彻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告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23]6号)第十八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与职业培训,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上述人员向本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承办部门: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承 办 人:高润茹
联系电话:
地 址:沧州市维明西路1号
审 核 人:邹建华
联系电话:
审核权限:沧州市就业联席会议主任
办结时限: l 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献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服务承诺:公平、公正、公开
相对人申诉途径:l、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营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政风行风建设实行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营工作实行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职业介绍补贴流程图
(行政给付类)
再就业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附培训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协议复印件、花名册及培训合格后的就业证明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市就业办公室审核
主管局长审批
监督部门通过就业联席会办公室填报的动态运营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
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
财政局拨付给职业机构
到相关部门备案
沧州市统筹公司基本养老金支付与工作流程
沧州市统筹公司基本养老金支付
项目名称:沧州市统筹公司基本养老金支付
项目编号:17
项目类别:行政给付
管辖范围:沧州市统筹公司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受理条件: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公司离退休人员,可以按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申报材料:1、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2、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相关报表;
3、新办理离退休手续须纳入社发的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按冀社险[2023]17号文献《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省直管公司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有关问题的告知》所规定的其它证件或资料。
办理程序:1、公司申报;
2、受理负责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即时受理。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
3、初审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并录入相关信息;
4、科长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核定待遇与申报待遇不符的,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异议的,补正相关材料;
5、初审负责人、科长确认后签字盖章;
6、财务科拨付。
承办部门: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社会化管理科
承 办 人:张国洪
联系电话:
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1号(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 核 人:王勤
联系电话:
审核权限: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管副处长
办结时限:在规定期日内上报的,自受理之日起,l 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部门内部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献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服务指南公开
服务承诺:以人为本,服务于离退休职工,严格按政策规定支付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相对人申诉途径:l、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
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营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政风行风建设实行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营工作实行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沧州市统筹公司基本养老金支付流程图
(行政给付类)
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社会化管理科
电话:
联系人:王勤
统筹单位申报
申报条件:参保单位准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到达离退休年龄,经社保经办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的离退休人员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材料:1离退休待遇审批表;2、身份证复印件;3、社会化管理科规定新增离退休人员的相关社会化发放报表和材料4、《非社会化发放项目基本养老保险金结算表》;5、死亡减少离退休人员情况报表及相关证明资料6、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退回资料并说明因素
不在受理范围
公司补
正材料
承办人审查申报材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
资料符合规定
规定期间内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即时受理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科长复核
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补充相关证明资料
监督部门通过社会化管理科填报的动态运营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
科长复核
核定待遇与申报待遇不符
核定待遇与申报待遇相符
公司无异议
、 公司有异议
1、存档2、结果报公开办
财务科拨付
财务科复核
初审负责人、科长确认签字盖章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费用支付与工作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费用支付
项目名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费用支付
项目编号:18
项目类别:行政给付
管辖范围:市直公司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受理条件:参保单位准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登记的职工发生工伤(亡)或职业病危害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申报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
2、《工伤认定决定书》(冀劳社[2023]15号文表4-7);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告知书》(15号文表5-5);
4、《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冀劳社[2023]97号文附件2);
5、《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表》(冀劳社[2023]97号文附件3);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拟定材料;
7、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或二次发生工伤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出示工伤证;
8、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申报;
2、受理负责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即时受理并填写收文登记。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
3、初审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并录入相关信息;
4、科长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核定待遇与申报待遇不符的,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异议的,补正相关材料;
5、科长生成相关《待遇拔付表》,初审负责人、科长确认后签字盖章;
6、报主管处长审批;
7、基金管理科拨付。
承办部门: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工伤保险科
承 办 人:李秀芬、刘晓雪
联系电话:
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1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与网上审查相结合
审 核 人:李广森、高恩福
联系电话:
审核权限: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管副处局长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l 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献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服务指南公开
服务承诺:以人为本,服务于工伤职工,严格按政策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相对人申诉途径:l、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营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政风行风建设实行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营工作实行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申报条件:参保单位准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登记的职工发生工伤(亡)或职业病危害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2、《工伤认定决定书》;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告知书》;4、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需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调解书》;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证明,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工资收入证明等;6、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或二次发生工伤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出示工伤证;7、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费用支付流程图
(行政给付类)
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大厅
电话:
联系人:李秀芬
用人单位申报
退回资料并说明因素
不在受理范围
承办人审查申报材料,填写收文登记表
公司补
正材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
资料符合规定
规定期间内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即时受理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录入相关信息,报科长复核
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补充相关证明资料
监督部门通过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填报的动态运营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
科长复核
集体研究,主管副处长审批,告知公司
核定待遇与申报待遇不符
核定待遇与申报待遇相符
、
1、存档2、结果报公开办
基金管理科拨付
主管副处长审批
1科长生成相关《待遇拨表》2承办人、科长确认签字盖章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金支付与工作流程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金支付
项目名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金支付
项目编号:19
项目类别:行政给付
管辖范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实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受理条件:凡按规定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参与养老保险统筹,且达成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申报条件: 1、本人人事档案;2、养老保险手册(涉及在机关事业统筹外的养老保险手册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证明;3、《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4、《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申请表》。
办理程序:参保单位进行养老保险申报;按月向财政厅提出拨款申请;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承办部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业务科、财务科
承 办 人:刘华、赵刚
联系电话:、3011642
地 址:沧州市维明西路1号
审批方式:网上审查与书面审查相结合
审 核 人:王玉军、蒋可法
联系电话: 88616764 88616763 88616767
审批权限:主管处长
办结时限:每月5日前委托银行发放当月养老金。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市劳动保障网公开 文中公开 公开栏公开 新闻媒体公开 服务指南公开
服务承诺:以人为本,严格按政策办理。
相对人申诉途径: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营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政风行风建设实行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营工作实行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金支付流程图
(行政给付类)
申报条件:凡按规定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参与养老保险统筹,且达成法定退休,按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申报材料:1、本人人事档案;2、养老保险手册(涉及在机关事业统筹外的养老保险手册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证明;3、《沧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4、《沧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申请表》。
沧州市机关事业保险处
电话:、3011642
承办人:赵刚、刘华
参保单位按有关退休政策初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查
参保单位向机关社保局相关业务科室申报有关材料及表格
资料符合规定
资料不全或
不符合规定
监督部门通过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填报的动态运营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
科长复核
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市人事局审定,并核发退休证
按规定补
齐材料
即时受理
规定期间内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
初审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录入相关信息,报科长复核
业务科室生成《离退休费发放花名册》及《养老保险金支付计划》,交基金结算科
基金结算科向财政局提出拨款计划,申请拨付当月养老金
1、备案2、结果报公开办
基金结算科委托银行直接支付养老金
市直医疗保险待遇审核与费用支付
与工作流程
市直医疗保险待遇审核与费用支付
项目名称:市直医疗保险待遇审核与费用支付
项目编号:20
项目类别:行政给付
管辖范围:市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与职工
实行依据:《关于建立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申报材料:医保钞票报销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费用情况
办理程序:1、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到医审科对账;
2、参保单位职工发生的医保范围内钞票费用到医审科核算;
3、按审批权限报科长、副主任、主任批准;
4、当月发生费用经主任批准后,报基金财务科划拨;
承办部门: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审科
承 办 人:医审科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地 址:沧州市御河路8号(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 核 人:崔建春
办理权限: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办结时限:财政款项到中心账目后一个月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医保网公开、文献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服务指南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公开、公平、公正
相对人申诉途径:通过公开电话()向市医保中心申诉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利动态运营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政风行风建设实行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营工作实行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市直医疗保险待遇审核与费用支付流程图
(行政给付类)
市医保中心四楼业务大厅医审科
电话
承办人:王娜
申报材料:上月用款情况,涉及:1、钞票报销费用;2、异地个人账户划拨情况;3、退保、清户情况;4、定点机构、药店发生费用情况
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单位申报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退回并说明因素
不符合条件
补正材料
承办人审核并
提出初审意见
监督部门通过医保中心填报的动态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
一次性告知
应补正材料
资料不全
科长复核
主管副主任审核
集体研究,中心主任审批
含:钞票报销费用、异地个人帐户支付、退保和清户支付费用
含:门诊、住院费用及药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参保单位
1、备案;2、结果报公开办
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医疗资金管理和支付与工作流程
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资金管理和支付
项目名称: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资金管理和支付
项目编号:21
项目类别:行政给付
管辖范围: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实行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贯彻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告知》(厅字〔2023〕61号):“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申报条件:离休干部门诊、住院费用发生情况
承办部门: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审科
承 办 人:王娜
联系电话:0317—2079118
地 址:沧州市御河路8号(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 核 人:崔建春
办理权限: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办结时限:财政拨付费用到帐后3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献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公开、公平、公正
相对人申诉途径:通过公开电话(0317—2079066)向市医保中心申诉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利动态运营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政风行风建设实行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营工作实行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资金管理和支付流程图
(行政给付类)
申报条件:离休干部门诊、住院费用发生情况
市医保中心四楼医审科
电话:
承办人:王娜
监督部门通过医保中心填报的动态运营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
承办人审核申报材
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补正材料
办 理
集体研究,主任审批
主管副主任审核
科长复核
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
材料不全
1、备案;2、结果报公开办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费用支付与工作流程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费用支付
项目名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费用支付
项目编号:22
项目类别:行政给付
管辖范围:各参保单位、驻沧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实行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贴金的单证。《河北省失业保险实行办法》第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申报条件:1、按照规定参与失业保险,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向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协议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的;
3、并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申报材料:1、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证明材料;
2、失业人员档案。
办理程序:失业人员持本人证明以及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证明,6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2、办理求职登记;3、失业保险事业管理科根据个人缴费记录情况,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期限等。4、告知失业人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承办部门:沧州市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事业管理科
承 办 人:陈丽丽、金建军、郭文琳
联系电话:
地 址:沧州市维明西路1号(沧州市就业服务局)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 核 人:陈林
联系电话:
审批权限:沧州市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科科长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献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服务指南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允许领取失业保险,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对不符和申领条件的说明情况。
相对人申诉途径:对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于决议下达之日起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营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政风行风建设实行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营工作实行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费用支付流程图
(行政给付类)
沧州市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科
电话:
承办人:陈林
用人单位
申 报
申报条件:1、按照规定参与失业保险,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向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协议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的;3、并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申报材料:1、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证明材料;2、失业人员档案。
退回资料并说明因素
不在受理范围
承办人审查申报材料,填写收文登记表
单位补正材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
资料符合规定
规定期间内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
即时受理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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