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焦作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焦作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含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高新区的城区及所辖行政区)。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规划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塑造城市特色,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严格限制零星用地,分散建设。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在建设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用地界线时,应将相邻的规划道路、绿地、河渠控制地带,卫生、安全防护隔离带和公用环卫设施用地等,同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线使用土地。
沿地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1所列标准控制。
表1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控制指标表
退线距离 类别
层次
朝向
文、教、卫建筑
居住建筑及其它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
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
(米)
建筑物
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
(米)
主
要
朝
向
低层
0.60
4
0.60
3
多层
0.60
8
0.60
6
高层
0.40
15
0.35
13
次
要
朝
向
低层
0.40
3
0.35
3
多层
0.40
5
0.30
5
高层
0.20
8
0.20
8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退让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渠)湖水面、公路、铁路必要距离。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红线或建筑红线的距离按表2所列标准控制。
表2 建筑退让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建筑高度
退线距离(米)
道路类别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多、低层建筑H<24米
10
5
3
高层建筑主体45米>H≥24米
20
10
6
高层建筑主体H≥45米
25
15
10
注:主干道红线>40米,次干道红线25—40米,支路红线15—25米。
高层建筑裙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不小于主体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2/3进行控制。
(二)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2指标的1.2倍。沿道路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
(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应满足停车、回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规范要求,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最少不得小于25米。
(四)沿街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如消防水池、化粪池等不得侵占道路红线。
(五)沿河道、渠道规划蓝线两侧留出的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除公路设施以外的建筑物不能占用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如下:
1、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50米。
2、省道两侧各35米。
3、县以下公路两侧各15米。
(七)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九条 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及管线敷设等要求。
(一)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不同布置方式确定。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
表3 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表
建筑方位
0。≤a≤30。
30。<a≤60。
a>60。
旧城改造区
1.0h
0.9h
1.0h
新区开发区
1.2h
1.1h
1.2h
注: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
h为南侧建筑物的遮挡高度。
2、垂直布置时,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8米。
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不得小于8米。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的,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2)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的,其最窄处间距在旧城改造区域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域不小于1.0倍。
(3)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的,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执行。
(二)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凡在山墙开启窗洞的,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三)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控制。
(四)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在相邻建筑北侧或东西侧时,与其间距应为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的1.2倍。
非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间距,比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减少10%,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按规范配置公共设施,必须配备的公共建筑项目见表4。
表4 居住区公建配置表
级 别
项 目
组 团
垃圾站 存车处 物业管理等综合设施
小 区
幼托 学校 煤气站 储蓄所 邮政所 变电站 公厕及垃圾站
停车场 商业及社区服务设施
居住区
文化活动 医药 食品 饭店等综合商业设施
(街道办事处 派出所 工商所 税务所 社区)
新建居住区应统一设置自行车、机动车场(库),不得自行设置煤球房。
第十二条 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 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 m的,应设不小于4 m×4 m的消防通道。人行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 m,建筑物长度超过80 m的,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与快速路交会的道路数量,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主干道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第十四条 不断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新建工程绿地指标按表5控制。
表5 城市绿地指标
类别
指 标
居住区绿化
新区开发区域绿地率不小于40%,旧城改造区域绿地率不小于35% ,居住区(小区、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总用地的10%
主干道绿化
绿地率不小于道路用地的30%
次干道绿化
绿地率不小于道路用地的20%
单位附属绿地
绿地率不小于总用地的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20%,污染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绿地率不低于35%)。污染工厂外围设置不小于30米的防护绿带
第三章 建筑工程
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工程应在满足自身功能需要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城市景观效果,凸现现代建筑风格,注重色彩与环境的协调。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提倡建设高层及小高层建筑,控制多层建筑,严格限制低层建筑。
第十七条 交通性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建设底层为商业的混合型住宅,生活性主干道两侧可建设底层为商业的混合型住宅。(底层应为框架结构,店面应为通玻璃大开间方式。商业性店面的设置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 居住区建筑外型应美观,注重屋顶、檐口等重点部位的造型,居住区建筑色彩应协调雅致。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一般宜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的形式分界。必须设实体围墙的,应后退红线3米,围墙与红线间作绿化。
第二十条 干道两侧临街的阳台应统一封闭,玻璃外侧不准装防盗网。城市干道临街面建筑需悬挂空调的,应设计统一的空调托套,按设计图纸施工。临街底层空调应高出地面2米。所有沿街商业门店一般不得设置卷闸门。
第二十一条 住户防盗门,室内暖气、煤气设施,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等线路,应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住宅楼不得设置垃圾道。
第二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进行工程建设,应有利于保护文物古迹的安全,有利于保存文物古迹环境氛围。
在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内,未经市人民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文物古迹无关的工程建设,不得改变和破坏文物古迹的格局和风貌。
在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工程建设的,其风格、高度、体量、色彩等应与文物古迹相协调。
第四章 管线工程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城市道路上空。
第二十四条 敷设城市管线设施,应遵循下列原则:电力、热力布置在城市道路的东侧和南侧,电讯、燃气、给水管线布置在城市道路的西侧和北侧。地下管线从上到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二十五条 尽量减少管线之间的交叉,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第二十六条 新建城市道路时,应将各类管线同期敷设,过路管线应提前预埋。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压走廊和地下管线线路进行建设,各类管线之间的间距要求以及管线与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按各类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2003年 月 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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