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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瑞卿劳动改造罪犯思想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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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瑞卿劳动改造罪犯思想探析 柯健(广东警官学院思政部,广东广州510230)摘要 罗瑞卿的劳动改造罪犯思想十分丰富,不仅包括设置劳改机关,创建劳改场所,端正劳改干部思想认识,还包括制定和施行一整套正确的劳动改造罪犯方针政策。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来看,他主导的劳动改造罪犯的经验做法充满了战略眼光和哲学智慧。关键词 罗瑞卿;劳动改造;公安工作中图分类号D631 A 1001-8999 (2015) 04 -0102 -05收稿日期 2015 - 05 - 04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2014年度培养对象资助项目“公安院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路径研究”阶段性成

2、果作者简介柯健(1979 -),男,广东茂名人,广东警官学院思政部副研究员,博士,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要研究方向:公共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和警察文化。作为新中国第一任公安部长,罗瑞卿遵照毛泽东、周恩来等一系列关于改造罪犯的指示,亲自领导和组织了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创造性地贯彻执行了中央政策,通过长期的劳动改造和大量的政治思想教育,既成功改造了大批罪犯,又改造了广袤的自然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系统研究罗瑞卿的劳动改造罪犯思想,对于总结新中国罪犯改造的经验教训,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罚理论和罪犯改造制度,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一、设置劳改机关,创建劳改场所,端正劳改干部思想认识劳动改造罪犯是

3、在公安部初建时就着手进行的一项工作。1949年10月,罗瑞卿在全国公安高干会议上提出改造犯人的问题之后,公安部成立了劳动改造处,隶属于治安行政管理局,从事对犯人改造工作的筹建。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公安机关关押着大批有现行破坏活动和罪行严重的国民党军、警、宪、特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地主恶霸分子和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后来,由于镇反工作不断深入,判处徒刑的罪犯日渐增多,如何改造这些罪犯是当时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毛泽东早在1950年6月就明确指出:“对敌人说来是用专政的方法,就是说在必要的时期内,不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强迫他们服从人民政府的法律,强迫他们从事劳动并在劳动中改造他们成为新人。”为了

4、贯彻毛主席“人是可以改造的”伟大思想,在1951年5月10日公安部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上,罗瑞卿强调指出,大批应判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不让已判徒刑的罪犯坐吃闲饭,公安机关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犯人的工作。更为重要的是,罗瑞卿看到了更长远的利益,他说:“劳动改造,据已有经验,进行得好,不管政治上经济上都是很有利益的一桩事业,可以是很大的社会改革,也可以对国家大规模的水利、筑路、垦荒、开矿和造屋等生产建设事业起一定的重要作用。”为此,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把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为了迅速

5、并切实有效地组织劳动改造工作,在各级公安部门内应增设专门管理的机构。大行政区、省和大市设劳动改造管理处,专署一级设科,县设股。”这个决议可谓是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让新中国劳动改造罪犯的政策初步实现了具象化、细致化,便于统一筹划,集中领导,分级管理,因人因地制宜。从这个时候起,大规模的劳动改造罪犯工作就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将大批罪犯投入劳动改造,首先遇到的问题是缺少劳动场所。办劳改农场,有些地区可以就地解决耕地问题,而不少地区没有相应的荒地可供开垦。为此,罗瑞卿主动联系内蒙古、绥远等省区,进行沟通协调。在他的精心组织和直接指导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各地公安机关认真开展工作,

6、经过一年的艰苦努力,全国投入劳动改造的罪犯占到在押罪犯总人数的62%,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在劳改工作初创期,随着各地先后成立了若干劳改农场,一些干部被派去管理农场,做改造罪犯的工作。但有的干部不够安心,产生抵触情绪,狭隘地认为“劳改犯人是有期徒刑,劳改干部都是无期的”。为了解决劳改干部中的思想认识问题,罗瑞卿不止一次在各种场合强调劳改工作的重要性。1951年,他在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报告中指出:“如果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只会侦察、破案、审讯,而不懂得去改造他们,那么,我们的工作只是做了一半,也许还不是很重要的一半。只有既懂得并善于打击反革命分子,又懂得并善于改造那些可能改造的反革命分子,才能彻底

7、地消灭反革命破坏活动,也才利于最后彻底消灭反革命阶级。”1952年6月23日,在罗瑞卿的直接指导下,第一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召开。这次会议解决了当时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为劳改工作提出了一个时期的奋斗方向。根据这次会议决议,中央、大行政区、省、专区四级成立劳改生产管理委员会,具体指导和监督劳改生产,及时地解决劳改生产中的困难问题。1953年12月10日,又在罗瑞卿的直接指导下,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一个重要成果是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草案),并于次年8月政务院的政务会议上讨论通过。条例对劳动改造工作的重大问题都作了规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几年来劳改工

8、作实践经验的条理化、制度化和法律化。从此,我国的劳改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二、制定和施行正确的劳动改造罪犯方针政策在罗瑞卿的组织指导下,公安部和各级劳改工作机关根据党中央、毛主席关于通过劳动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基本政策,不断摸索和总结,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劳动改造罪犯的方法。最初,罗瑞卿将劳改工作的方针概括为“劳动改造工作,是政治思想改造与劳动改造相结合,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后来,这一提法修改为“惩罚管制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1956年9月,罗瑞卿又传达了毛泽东的口头指示:“对劳改犯要阶级斗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至此,我国的劳改工作拥有了一套完整的方针政策。1惩罚管制与思想教

9、育相结合罗瑞卿坚决反对两种改造罪犯的错误倾向:一种是“管而不教”,即单纯进行管制,随意打骂虐待罪犯,忽视思想政治教育;另一种是“教而不管”,即只强调教育而忽视管制,放任自流。罗瑞卿最早提出“劳动改造工作,是政治思想改造与劳动改造相结合,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在1951年9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上。他这里所说的“惩罚”,是指严格执行法院的判决,剥夺罪犯的自由,强迫他们劳动,实行人身监禁。1952年7月,他向中央呈交的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的决议中又明确提出,“在强迫罪犯劳动中,必须同时进行严格的管制和经常的教育工作,两者不得脱节”。这里的“管制”,是指强迫罪犯遵守法律、不得脱逃或违反监管规

10、定。1956年,罗瑞卿在河北视察劳改队时指示:“对犯人一定要严格管理,不严格管理就办不好监狱。应让犯人知道监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机关,是关押改造、惩罚教育犯人的场所。他们对人民犯了罪,坐监狱是罪有应得。”可见,罗瑞卿认为有效执行惩罚管制是实行劳动改造的前提条件,否则,就谈不上对罪犯的真正改造。同时,罗瑞卿也清醒地意识到,惩罚管制并非惩罚主义,其根本目的是结合劳动和政治教育,使罪犯真正认罪服法、洗心革面,改造成为新人。他对罪犯采取的思想教育手段主要有两个:认罪服法教育和时事政治教育。一方面,罗瑞卿始终认为认罪服法教育对于罪犯接受改造是必不可少的,他指示各地在对罪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中,对真诚悔罪、积

11、极劳动的罪犯,予以鼓励,巩固其积极性;对愿意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的罪犯,继续晓以大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使其安心改造;对抗拒改造、消极怠工甚至进行破坏的罪犯,则进行无情揭露批判,严厉打击。另一方面,罗瑞卿强调时事政治教育的重要性。他要求各地在对罪犯进行时事政治教育中,都用社会主义革命斗争的实践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作为素材,向他们讲清道理、指明出路,使他们认清大势所趋、人心向背,加速他们在政治上和思想上的改造。针对罪犯暴露出来的反动倾向,劳改干部应有准备、有重点地进行说理批判。对于各种反动观点,着重通过思想斗争来应对,一般不采取惩罚的办法。2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罗瑞卿认为,既要从身体上强制罪犯

12、接受“硬”改造,也要触及他们的灵魂深处,使他们从思想上、政治上接受“软”改造,才能铲除他们的反革命、反社会的立场和观点。在这方面,罗瑞卿也始终反对两种偏向:一是只注意政治教育,不注意劳动生产;二是只注意劳动生产,不注意进行政治教育。强迫罪犯劳动生产,实现自给自足。1951年9月,罗瑞卿组织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形成的决议指出:强迫罪犯劳动,是消灭反革命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彻底改造犯人成为新人的一项基本政策。犯人生产,必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必须纠正和预防单纯营利,或与民争利,或与国家经济建设计划脱节的错误倾向。保证应该劳动改造的犯人都能在年内投人生产,并争取在1952年至1953年两年内

13、,由部分自给逐步做到全部自给。1954年8月,罗瑞卿在关于第二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向中央的报告中提出,“国家对于一切罪犯,必须实行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特别是对于反革命及其他重要罪犯,必须强制他们在劳动生产中去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在他看来,不少罪犯由于长期不劳而获,懒惰成性,缺乏独立生活能力,也对劳动大众缺乏情感。不通过劳动,孤立地进行政治教育,只会是空洞、无力的。所以,只有通过强迫劳动,才能使罪犯养成劳动习惯、掌握一定的生产技术,以便将来自食其力,同以往的寄生生活方式和思想意识作彻底告别。他特别针对个别人散布的“只要教育,不能搞生产”的论调,尖锐地反击:“我们说劳动既是生产又是教育,没有

14、劳动这一课,其余的教育都是白费。劳动改造与劳动生产之间不是对立的,是联系的。对某些罪犯,不通过劳动要把他们改造过来是不可能的。”多种形式政治教育,促进自觉改造。在对罪犯的改造中,如果单纯搞强迫劳动,而不同时进行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等教育,绝不能真正把罪犯改造好,必须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罗瑞卿十分清楚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的这种辩证关系。他严厉批评了一些地区片面强调生产而忽视对犯人的政治改造与思想改造的现象,要求各地认真检查和有效纠正。他要求实行政治教育常态化、系统化,基本内容包括劳动创造世界的教育、社会发展规律的教育、罪犯前途的教育、读书看报等。通过开展经常性政治教育,很多罪犯逐步认识到自己犯罪的

15、本质,认识到国家前途和历史趋势,认识到改造对个人命运的作用,从而在心理上由被迫改造转化为服从改造再转变为自觉改造,逐渐摒弃了之前的顽固思想和反动立场,初步树立了正确的思想道德观。此外,罗瑞卿在实际教育中还有两个举措对罪犯改造的影响较大:允许接见家属亲友和组织参观外面社会。尤其是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观,这是我国对罪犯改造工作的一个创举。通过参观接受现实教育,让罪犯亲眼看到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各方面的成就,使他们对比今昔,很自然地相信“制度不同,一切就改变了”这一条规律,极大加速了他们的思想改造,促使他们进一步认罪服法、重新做人。3阶级斗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多年的革命斗争经验让罗瑞卿深刻意识到

16、,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往往不能和平进行,其间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充满了复杂尖锐的斗争。他非常重视这种斗争,认为不经过斗争,就不可能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而且,这种斗争必须同人道主义结合起来。他认为,既不能光强调阶级斗争而忽视人道主义原则,又不能离开阶级斗争的立场去片面强调人道主义。1954年8月,罗瑞卿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草案)的说明时就提出:“由于对罪犯惩罚和改造是强制施行的,这就必须用高度的革命警惕对所有罪犯加以严格的管制。另一方面,根据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精神,对于罪犯身体的健康和必要的物质、文化生活应给予应有照顾。”1956年7月,他在全国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厅局长会议上,

17、更是直接引用毛泽东的话说,对劳改犯,我们要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劳动改造罪犯的过程,其实就是处理敌我矛盾的过程,因而难免充满着阶级斗争的意味。这集中表现在监管和反监管的斗争、实施劳动和反抗劳动的斗争、进行政治思想改造和反抗政治思想改造的斗争上。一些罪犯被投入劳改后,由于顾虑前途、害怕劳动,屡屡出现逃跑、自杀事件,此外个别罪犯抗拒改造,甚至夺枪行凶、组织越狱暴动。为此,罗瑞卿一方面指示各地劳改机关提高警惕、严阵以待,对罪犯的收押、接见和通讯制度以及在各种情况下的警戒措施都有具体规定,另一方面要求各地对劳改犯中的破坏分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加刑直至死刑,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尽管罗瑞卿时刻不忘强调

18、阶级斗争的重要性,但并没有忽视对劳改罪犯施予基本的人道主义待遇。这主要反映在对待罪犯的人格尊严、劳动强度、生活供给、医疗措施等方面的态度和做法上。他多次要求各级劳改干部尊重罪犯的人格,不准搞打骂虐待,也曾多次对某些单位发生的对罪犯实施体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及纠正。他一再指示,要合理规定罪犯的劳动时间,不能罔顾罪犯的生理特点强令加班加点;要根据罪犯的身体状况分配任务,不能令他们体力严重透支。对待劳改罪犯的生活上,他指示各地注意检查和纠正可能存在的苛待现象。他一再强调,既要让犯人劳动,又要让犯人吃饱饭。1956年5月,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出台了犯人生活供给标准,按照罪犯从事轻重体力劳动的类别,分别规定

19、主、副食的质量和数量。同时,普遍给罪犯发放零用钱,实行罪犯劳动生产的物质奖励制度。罗瑞卿还非常关心劳改犯的疾病医疗条件。在大批罪犯投入劳改之初,他就提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检查卫生情况,防止犯人发生疾病和死亡。他要求及时治疗患病的犯人,并在伙食上给予照顾。由于实行阶级斗争同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劳改罪犯人格,不搞打骂虐待,不仅有效地推动了罪犯的劳动改造,也获得了中外人士的交口称赞。许多外国友人在参观了我国的劳动改造机关之后都感到非常惊讶,认为“这是极正确的和最人道的对待罪犯的政策”。三、劳动改造罪犯思想的历史贡献及当代启示1954年8月26日,罗瑞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草

20、案)的说明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的劳动改造机关不仅仅限于把大批犯罪分子监管起来,使他们不能在社会上继续作恶,而且更重要的是在惩罚管制期间组织他们从事劳动生产,在劳动过程中对他们进行思想改造,同时对他们进行文化教育和生产技能的训练,积极地争取他们转变成为新人。”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劳动改造罪犯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首先,大批罪犯改造成为“新人”。正如1959年9月,罗瑞卿总结工作时所言:“经过劳动生产和思想教育,多数罪犯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造,有一批罪犯已经确实改恶从善了。一批过去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不仅他们的反动的思想得到了改造,而且许多人养

21、成了劳动习惯;有些原来毫无生产知识的,现在已成了比较熟练的技术工人或工程师;原来是文盲的,现在已经能阅读普通书报杂志。这些几乎是难以令人相信的奇迹,却是千真万确的事实,而且在我们的新社会里,这并不是什么个别的事实。”其次,对战争罪犯的改造,更是人间奇迹。罗瑞卿作为中共中央领导下的处理战争罪犯专案小组的重要成员,在改造战犯过程中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十年中,中外战犯绝大多数都有不同程度的转变,而且确有不少人已弃恶从善,获得特赦。当年疯狂推行侵华政策的日本战犯,不少被成功地改造为拥护世界和平、促进中日友好的积极分子。就连清朝末代皇帝、后又当过伪满洲国皇帝的溥仪,也成功改造成为衷心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22、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新公民。他感慨地说:“我过去是个鬼,经祖国人民把我由鬼变成人,所以现在是一生中最高兴的时候。”再次,有效改善了国内阶级关系。事实证明,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的政策,是可能把犯罪分子在劳动过程中改造过来的,因此,它是从根本上肃清反革命和消灭一切刑事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当他们经过一番艰苦的改造,完全放弃反动立场而转到人民的立场的时候,我们同他们的关系也就变成了人民内部的关系。”与此同时,通过组织罪犯进行大规模生产,成功改造了许多荒凉的自然环境。劳改生产单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把一些贫瘠不毛的穷山僻壤变成了禾苗起伏的绿洲,在一些人迹罕至的荒山野岭建起了机器隆隆的工厂。这些生产不但直接

23、有利于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为国家创造了大量财富,也为国家节省了经费开支,成为生产战线上一支不可轻视的力量。到1959年,全国劳改系统拥有大型农场440个,耕地面积981万亩,年产粮40亿斤;拥有厂矿1077个,年产值31亿8千万元。多数省、市、自治区的劳改系统已建立了联合企业,由过去生产简单的低级产品,到生产复杂的高级产品,成为地方工业的重要生产力量。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来看,劳动改造罪犯的经验做法不管是在当时还是现在,于国家、于社会、于罪犯而言,都是一件标本兼治的大好事,充满了战略眼光和哲学智慧。正如时任公安部副部长的徐子荣在第一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上所总结的那样,“事实证明,劳动

24、改造工作,不仅解决了大批犯人坐吃闲饭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件巨大的有组织的改造人、改造社会的伟大工程。从经济上说,投入这样大的一批劳动力,是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一部分,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远大发展前途的一种事业;从改造罪犯上说,是改造人、改造社会的伟大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包括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也发生了一系列革命性的变革。例如,现时我国已不存在战犯,“反革命罪”亦被取消,200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也正式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但是,罗瑞卿劳动改造罪犯的思想仍闪烁着真理

25、的光芒,也给我国的公安工作和司法事业留下了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一个重要的例证就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重要传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几经修订,日臻完善,里面的专章和条文就沿袭了罗瑞卿任公安部长时期在劳改工作方面制定的很多正确政策。新时期,司法部门面临的罪犯教育改造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深刻领会罗瑞卿的劳动改造罪犯思想内涵,牢牢把握其基本精神和核心理念,就能指导我们从容应对各种复杂局面,不断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进程,推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走向完善。参考文献1320陶驷驹主编徐子荣传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106,107, 108.2毛泽东著作专题摘

26、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 7334679111319黄瑶,张明哲,罗瑞卿传 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 321,321-322, 324 -325, 325, 326, 331, 339.5中共中央批发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的通知EB/OL.新华网,http: /news. xinhuanet. com/ziliao/2004 -12/16/content_ 2342435. htm.8 10 17陶驷驹主编新中国第一任公安部长罗瑞卿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6. 123,125, 1361214151618公安部编辑组,罗瑞卿论人民公安工作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4. 235 -236,234,233,480,392.(责任编辑:赵小波 胡学举)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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