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实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行细则》(农办市[2023]2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监督抽查是指重庆市农业局依法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也许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解决和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抽查涉及定期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第五条 重庆市农业局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和实行工作,并负责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和信息发布。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重庆市农业局委托,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以下简称抽样单位);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重庆市农业局委托,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农业部的规定。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反复抽查。
第八条 被抽查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被抽查人负责寄、送至检测机构。无合法理由,被抽查人不得拒绝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的拟定
第九条 监督抽查的地点涉及生产、加工及流通环节。
第十条 监督抽查的范围重要是与消费者平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突出的农产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抽查的农产品和也许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一条 重庆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二条 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并报重庆市农业局批准后执行。监督抽查方案应涉及:受检单位范围,抽样范围、抽样时间、抽样依据、抽样数量等,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及鉴定依据,复检及注意事项等。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 重庆市农业局向任务承担单位开具《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告知书》和《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后,各承担单位方可开展抽样或检测工作。
各有关单位对监督抽查中拟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人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告知被抽查人。
第三章 抽样、检测与鉴定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被抽查人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派人员协助抽样。严禁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员参与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人出示《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告知书》和《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以及抽样人员的有效证件,告知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鉴定依据等后,再进行抽样。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要现场填写《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共同签字并落款抽样日期。
抽取的样品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现场封样,封条由抽样单位自制,要保证封条不可二次使用。抽取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带回或委托被抽查人按照规定寄、送至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份样品。
第十七条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产地、公司或市场上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十八条 被抽查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名的;
(二)抽样单位名称与《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告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告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人和产品名称与《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告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时间超过《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告知书》有效期限的。
第十九条 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工作单。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抽样工作单应分别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签字,被抽查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可由本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予以签字确认。
抽样工作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和被抽查单位,寄送本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重庆市农业局。
第二十条 由于某些因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被抽样人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被抽查人无合法理由拒绝抽样,经抽样人员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后仍不接受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及时向本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假如仍不接受抽查的,抽样人员现场填写《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抽样单位应及时向重庆市农业局报告情况,产品按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二条 需要被抽样人协助寄、送样品的,被抽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测机构。无合法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产品按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有关样品的接受、入库、领用、检查、保存及解决的程序,并严格按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督抽查工作严禁分包。
第二十五条 接受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也许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鉴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记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查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因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方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检查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查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并有充足的证实材料。
第二十八条 监督抽查的鉴定按照监督抽查方案中的鉴定依据进行。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结束后,检测机构将《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查结果告知单》以特快专递寄送被抽查人,检测结果合格的不附检查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需附检查报告。
第三十条 被抽查人应填写《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查结果告知书》的回执,并于接到告知书5日内将回执寄送或传真至检测机构,逾期则视为认同检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检查结果以确认后,检测机构应将《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查结果告知单》以特快专递寄送本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合格的不附检查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需附检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检查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测项目和依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查结果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四章 异议的解决与复检
第三十三条 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查结果告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重庆市农业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抄送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对申请复检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农业局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告知检测机构和复检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复检应当对原样或备份样进行检测。
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重庆市农业局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行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由承担复检工作的检测机构告知复检申请人,报送重庆市农业局,并抄送复检申请人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错误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果解决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间内按照监督抽查方案的规定,向重庆市农业局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及报告。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农业局负责汇总分析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按照规定通报监督抽查结果或发布信息。
第三十九条 检测结果未经重庆市农业局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公布或透露。
检测结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公司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四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查工作,应当保证检查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四十二条 检查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查结果和检查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检测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人同类产品的委托检查。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不得运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2日实行。
附: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统一文书
文书1: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
存
根
产品名称
£抽查 £复检
时间
受委托单位
经 办 人
签发单位
填发日期
签 发 人
有效日期
编号
………………………………………………………………………………………………………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
编号:
:
兹委托你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及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过程中的(£抽样;£检查)工作,并将结果于 年 月 日前报重庆市农业局。
(下达任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文书1说明:
1.此文书在重庆市农业局委托抽样单位、检测机构负责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时使用。
2.下达任务部门公章指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部门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3.下达任务部门可以根据委托事项在抽查、复检、抽样、检查选项中进行选择,直接在£内打“√”即可,为不定项选择。
4.此委托书也可由组织监督抽查部门以发文的方式下达给有关抽样单位或检测机构。
文书2: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告知书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告知书
(编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庆市农业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按照我局部署,现对你单位依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请你单位认真阅读《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受检单位须知》(见背面),并予以积极配合。
受检产品:
抽样单位:
抽样人员: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下达任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检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抽样单位完毕抽样任务后交本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由重庆市农业局留存。
文书2说明:
1.本文书是抽样人员到受检单位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时所使用的文书。
2.抽样人员:规定填写抽样单位到现场参与抽样人员的姓名,不得少于两名,在进入受检单位抽查之前必须填写好抽样人员姓名。
3.有效期: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75日。
4.下达任务部门公章指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部门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文书3: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受检单位须知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受检单位须知
1、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事先不告知受检单位,样品由抽样单位持《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告知书》(原件)、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在农产品生产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市场上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用于出口的农产品不属抽样范围。
2、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对拒绝抽查或拒绝送样的,依据《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行细则》的规定,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对被抽样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3、在受检单位抽取的样品,需要单位协助送样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完好寄送到指定单位。未按规定寄送样品的单位以本次抽查不合格解决。
4、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重庆市农业局的规定。
5、受检单位对执行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本次抽查工作的任何意见,请及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反馈,反馈意见者应留下电话、传真、Email等联系方式。
6、受检单位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检查结果告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重庆市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法律法规对申请复检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查结果。重庆市农业局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果与初次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承检机构承担。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请查询中国农业质量标准网,。
重庆市农业局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组织工作,同时委托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监督抽查的具体实行工作。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西普大厦9-1,400020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抽样单位或检测机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文书3说明:
1.此文书用以下达任务部门向受检单位履行告知义务时使用。
2.此文书印在《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告知书》背面。
文书4: 重庆市农业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
________年_______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 第 联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商标
包装
£有 £无
等级
标记
£有 £无
型号规格
执行标准
生产日期或批号
产品认证情况
£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 £其他
证书编号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抽样场合
£生产基地/公司 £屠宰场 £农贸市场
£批发市场 £超市 £其他
受检
单位
情况
受检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受检人
电话
传真
生产
单位
情况
£生产 £进货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
单位
情况
单位名称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抽样检测告知书编号
抽样人签字: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受检人签字: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1、本工作单由受检单位协助抽样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受检人和受检单位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此工作单将作为抽样单位与受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
3、本工作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留抽样单位,第二联留受检单位,第三联交受检单位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四联交重庆市农业局。
4、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中打“√”。
文书5: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样单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样单
一、竖式封样单
年 月 日封
(抽样单位公章)
重 庆 市 农 业 局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抽 查 封 样 单
受检单位代表:
封样人:
二、横式封样单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封 样 单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封
封样人:
受检单位代表:
文书5说明:
1.本文书是用于抽样人员抽样时封存样品的文书。
2.尺寸大小、封样单材料由抽样单位根据样品具体情况自定。
3.封样单有横式和竖式两种,由抽样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使用,使用时必须经双方的签字认可,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有效。
4.对于不同产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抽样单位可自行采用漆封、特殊材料、拍照等其他附加的防拆封措施。
文书6: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
受检单位
产品名称
抽样日期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任务来源
抽样单位
联系电话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受检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送重庆市农业局,一份由本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份抽样单位留存。
文书6说明:
1.本文书是用于作为认定被抽查单位拒检证据提供应任务下达部门及被抽查单位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拒检单位后续解决的文书依据。
2.由被抽查单位寄送样品,检查机构有充足证据可以证明该单位更换了封样的样品,由检查机构直接认定后报组织抽查部门和被抽查单位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需填写此表。
3.抽样过程描述必须实事求是,文字通顺,语言精练,必须有涉及抽样人员在内的2人以上共同签字。
4.认定拒检必须是在抽样条件符合规定,抽样人员向被抽查单位耐心解释抽样性质、说明被抽查单位拒检后果仍达不到抽样目的的情况下,向本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被抽查单位拒检。
5.“见证人员签字”是指陪同抽样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签字,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签字。此项并非必须填写。
6.抽样单位公章应在抽样前签章,以备抽样时提高工作效率。
7.“受检单位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可由被抽查单位所在地主管部门填写意见,但原则上应由本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文书7: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查结果告知单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查结果告知单
(编号)
(受检单位名称):
受重庆市农业局委托,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经销;£生产)的 (产品名称) 产品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查结果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查报告附后。
收到此告知单后,请填写回执并寄回检测机构。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告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重庆市农业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抄送检测机构;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
检测机构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
(检测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检查结果确认回执 (编号)
£ 我单位对检查结果无异议;
£ 我单位将在规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受检单位公章及日期)
文书7说明:
1.本文书是完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检查工作后,告知受检单位和本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果时所使用的文书。
2.此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检测机构寄送受检单位;第二联待受检单位确认后寄送本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由检测机构留存。
3.此单可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核算查询的形式寄送待确认的受检单位。
4.规定期限自受检单位收到此单之日(以书面证明为据,如邮局、快递公司等出具的收件人签收查询单、签收证明等)起计算。
5. 本告知单由检测机构发送。
文书8: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结果告知书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结果告知书
(编号)
(复检申请单位全称) :
根据你单位对(异议产品名称)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查结果提出的复检意见,经复检,结果如下:
£ 维持原结论
£ 变更检查结论为
理由: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复检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复检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文书8说明:
1.本文书是用于复检单位进行复检后,告知复检申请单位复检结果的文书。
2.此告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复检机构寄送复检申请单位;第二联由复检机构寄送复检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由复检机构报送重庆市农业局;第四联由复检机构留存。
3.复检机构在£内选择复检结果后,应给出相应结论的理由。
文书9: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抽查产品名称
抽查时间
抽样单位或
检测机构
对抽样单位或检测机构相关工作的评价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工作纪律 £ £ £
工作态度 £ £ £
公 正 性 £ £ £
及 时 性 £ £ £
对本次监督抽查工作建议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反馈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单位公章)
反馈受理机关:重庆市农业局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通讯地址及邮编: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8号附2号
联系电话:
传 真:
(反馈受理部门公章)
文书9说明:
1.此反馈单用于重庆市农业局听取任务涉及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检单位对执行抽查任务的抽样单位或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工作纪律的反馈意见以及对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的其他建议时使用。
2.此单由抽样单位随《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告知书》一并交予受检单位和本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文书10: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特殊解决报告书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特殊解决报告书
重庆市农业局:
我单位承担的 注①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因以下因素,请求将下列样品按特殊样品解决,不纳入本次抽查记录。
特殊解决因素:A、样品寄送途中由无利害关系第三方损坏,不能正常检查;B、样品寄送途中丢失,已有无利害关系第三方声明责任;C、样品发生特殊情况,检查无法继续进行;D、因检查因素,致使检查结果失效;E、其他因素 。
附表:样品特殊解决名单
序号
产品名称
受检单位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批次
抽样日期
特殊解决因素
(选择A、B、C、D、E)
备注
(抽样单位/检测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文书10说明:
1.本文书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抽样、检查环节中,样品发生意外情况,无法继续进行检查工作时,抽样单位/检测机构及时向重庆市农业局报告对样品进行特殊解决时使用。
2.注①处填写本次监督抽查任务产品名称和任务批号。
3.样品“特殊解决因素”一栏直接填写A、B、C、D、E即可,可以在备注栏中填写具体情况。
4.在样品发生特殊情况后,抽样单位/检测机构应立即向重庆市农业局报告。
文书11: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终止检查告知书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终止检查告知书
(受检单位名称) :
在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按有关规定,对你单位的 (产品名称)终止检查。
特此告知。
(检测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文书11说明:
1.此文书重要用于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查任务单位,在对样品进行检查过程中,不能或不必继续进行后续检查过程时,经请示组织抽查部门批准,向受检单位告知终止检查时使用。
2.终止检查因素参照《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特殊解决报告书》,一般不需要告知受检单位终止检查因素。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终止检查时,对样品不作出检查结论。
文书12: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严重问题反馈表
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严重问题反馈表
受检单位
抽样日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 标
生产单位名称
生产日期
问题说明:
填表单位(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备注:提交本表的同时上交抽样工作单。
文书12说明:
本文书是抽样单位和检测机构执行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时,在抽样、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向重庆市农业局报告时使用的文书。
1.严重问题是指:
(1)劣质产品。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规定,产品存在也许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2)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
(3)存在法律法规和标准中明文规定严禁添加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质的产品。
(4)存在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限量使用的添加剂严重超标的产品。
(5)法定淘汰产品,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淘汰产品。
(6)拒检产品。
2.抽样单位或检查机构应将抽样工作单随同本反馈表一并上报重庆市农业局。
3.“受检单位”一栏,若为相同和相似质量问题,此表可以填写多家受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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