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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监局权力运行流程图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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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餐饮服务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发)等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发放补正材料通告书或当面告知 出具不予受理 告知书 受 理 行政许可科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毕申请材料审查受理工作 材料不全 规定补正材料 审 查 行政许可科会同有关科室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审查组织现场审查。(现场检查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 需要听证、公告许可事项,进行听证或公告。 (公告时间不计入) 决 定 承诺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阐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利 申 请 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物监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送 达 窗口告知、并按法定送达方式 送达申请人 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机关事项 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书 注: 1. 上述表格合用于餐饮服务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发)、药物零售(连锁)企业开办、变更、换证、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开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发)、医疗毒性药物收购、经营(批发)企业审批、麻醉药物、精神药物邮寄证明和运送证明核发。 2.承接机构:安庆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物局窗口 3.服务电话:、5349086、5649080 4.监督电话: 5.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现场检查验收、公告和送达时间。 食品流通许可(新办、变更、注销、补发)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发放补正材料通告书或当面告知 出具不予受理 告知书 受 理 市工商局开发辨别局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毕申请材料审查受理工作。 材料不全 规定补正材料 审 查 市工商局开发辨别局会同有关科室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审查组织现场审查。(现场检查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 需要听证、公告许可事项,进行听证或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 决 定 承诺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阐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 申 请 申请人向市工商局开发辨别局提交申请材料 送 达 窗口告知、送达申请人 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机关事项 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书 注:1.承接机构:市工商局开发辨别局(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印发安庆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重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告知》(宜政办发〔〕11号),市区范围内食品流通许可下放到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但因开发区尚未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区发许可权限保留在市食品药物监管局,为了便于属地管辖委托开发区工商分局办理) 2.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3、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现场检查验收、公告和送达时间。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发放补正材料通告书或当面告知 出具不予受理 告知书 受 理(5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科人员对材料 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受理 材料不全 规定补正材料 审 查 行政许可科会同有关科室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审查组织现场审查。(现场检查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 需要听证、公告许可事项,进行听证或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 决 定 承诺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阐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申 请 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物监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送 达 窗口告知、送达申请人 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机关事项 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书 注:承接机构:安庆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物局窗口 服务电话:、5349086、5649080 监督电话: 行政惩罚事项流程图 案件来源 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 出示执法证件 告知拟惩罚事实、理由、根据和陈说申辩权利 填写预定格式行政惩罚决定书 当场送达依法执行 立案归档 一 般 程 序 立 案 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调查取证 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搜集整顿证据材料 审 批 调查终止后,拟写案件调查终止汇报,并按程序审批 确定惩罚意见 机构负责人决定拟惩罚意见,案件由案审委员会或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撤销立案 1、情节轻微且已改正;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惩罚告知 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惩罚告知书 移交处理 1、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惩罚事项;2、涉嫌犯罪 听取当事人陈说和申辩 重大惩罚应申请召开听证会 惩罚决定审批(包括法制机构审核) 当事人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行政机关变化原拟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依法制作惩罚决定 送达执行 重大惩罚报立案 结案归档 办理部门:安庆市食品药物稽查支队 服务电话:12331 监督电话: 对违法食品、药物、医疗器械查封扣押及证据先行登记保留 行政强制事项流程图 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中发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质量安全国标或者行业原则场所、设施、财物 执法人员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报局主管领导同意 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执行查封、扣押决定 承接机构:安庆市食品药物稽查支队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药物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行政确认事项流程图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予以退回。 不属于许可范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不予以受理,并阐明理由。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规定提交所有补正材料 申请人申请 到行政服务中心窗提出申请 收到企业GSP认证申请材料后,当日完毕申请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改正,容许当场改正。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规定提交所有补正材料,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不予以受理,并阐明理由。 2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提出拟办意见。 委托市局药物化妆品流通监管科组织安排现场认证检查 市局药物化妆品流通监管科统筹安排, 从全市GSP认证员库中随机抽取3名认证员,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GSP认证现场检查。(40个工作日) 现场检查 不符合GSP规定 属于整改复查 组织GSP认证检查组复查合格 符合GSP规定 在局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告7天 公告无异议 组织GSP认证检查组复查不合格 检查材料返回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首席代表审批 予以许可,发放GSP认证证书 不予行政确认,出具认证不通过告知。 申请人持安庆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告知书到窗口领取药物GSP认证证书或认证不合格告知。 承接机构:药物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其他权力事项流程图 行政许可科受理有关转报材料并进行审查 (当场办结) 材料不符合规定,告知补正 材料符合规定 上报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窗口 上述流程图合用于新办医疗机构制剂室受理转报初审,药物批发企业设置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变更审核受理转报初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初审转报(开办、延续、变更)。 承接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物监管局窗口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其他权力事项流程图 行政许可科受理立案有关材料 (当场办结) 行政许可科及有关科室进行审查。 材料不符合规定告知补正材料。 告知立案单位同步立案。 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材料符合规定。 上述流程图合用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立案(含变更、补发)、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立案(含变更、补发)、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立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立案、药物生产企业有关状况立案。 承接机构:安庆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不合格食品强制召回 未按照规定实行召回措施,并汇报处置状况。 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食品,告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告知状况召回食品采用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状况向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汇报。 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其召回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 承接机构:食品生产监管科 服务电话:5560705 监督电话:5323327 食品、药物、医疗器械抽检、抽样 其他权力事项流程图 安庆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职能科室将抽样检查成果告知受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样 安庆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职能科室将样品送法定食品质量检查机构检查 安庆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职能科室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现场抽样 安庆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职能科室根据平常监管工作需要 安庆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职能科室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查计划 法定食品质量检查机构检查完毕后,将检查成果报送组织开展抽样工作安庆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职能科室 上述流程图合用于食品质量监督抽检、医疗器械抽样、药物抽样。 承接机构:安庆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职能科室 服务电话:5325315 监督电话:5323327 一般:30日 新:15日 严重:15日 死亡:立即 药物、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流程图 药物、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药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药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市级监测机构 严重: 3个工作日内审核评价 其他: 15个工作日内审核评价 CFDA / MOH 死亡: 评价 上述流程图合用于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控制、管理。 承接机构:安庆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职能科室 服务电话:5325315 监督电话:5323327 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立案流程图 食品生产监管科接受、初审申请人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存在问题,规定申请人现场改正,或一次性告知相对人,限期予以补正 对不属于立案工作范围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理由和根据 食品生产监管科受理材料,进行材料审查 不符合立案规定,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申请人理由和根据。 符合立案规定,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注:承接机构:食品生产监管科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5349677 监督电话:532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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