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对员工开展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了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宣传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和要求。 第三条 公司管内劳动者须经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第四条 公司管内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同时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
2、的义务,对自身职业健康安全及公司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必须明确岗位基本安全素质要求,定专业、定岗位实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岗位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和管控方法,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准铁路公司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在公司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实行以公司、站段、车间、班组四级责任制,各级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并相互协调。 第八条 公司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职工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由职工教育培训主
3、管部门统筹管理,其他部门分工负责,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主抓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 公司是职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全公司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全面负责,统一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督导考核,实行专业管理,系统负责;负责国家、准能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全公司的贯彻落实;负责制定本企业职工职业教育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公司管内劳动者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计划;负责对基层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与考核评估。 第十条 各直属单位是实施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主体,承担本单位职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的管理和培训组织双重责任。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卫生教
4、育培训相关制度、办法和保障措施,全面落实职工职业教育培训各项工作;负责落实“新职、转岗、晋升”人员三级职业卫生教育和任职资格培训、在岗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负责组织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教材开发,培训档案、职教基础资料以及台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车间负责组织实施“新职、转岗、晋升”人员车间级教育工作,抓好职工日常教育培训;指导检查、考核班组培训工作。各运输站段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所在各生产车间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职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并指定一名车间技术人员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生产班组全面落实职工持证上岗制度,负责“新职、转岗、晋升”人员班组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负责本班组职工日常
5、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定期排查本班组职工安全素质状况,对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弱的职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运输站段班组长负责本班组劳动者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与班组安全培训工作统一组织、实施和考核。第三章 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须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具备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由安全质量部负责安排取证培训,其他部门按照要求配合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到位,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加强职业卫生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直属单位依据管理权责按照神华准能大准铁路
6、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准能铁人字201646号)要求,根据公司下达的培训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第十六条 各直属单位对车间、车间对班组逐级下达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学习内容、方式、方法等,以文件下发执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必须与公司员工培训规划、计划相衔接,满足人员实际培训需求并确保参训人数和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工会负责开展“安康杯竞赛、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 对于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各直属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场所的从业人
7、员,人力资源部负责进行上岗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安排到用人单位;各直属单位(站区)负责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一)培训内容1。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基本知识;2。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5.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和义务。(二)培训方式 培训结束进行闭卷考试,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00分钟,合格分数为80分,考试不合格者给予再次培训机会,直至合格。(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须进行专门的
8、职业卫生脱岗培训,由各单位安监科组织实施.(四)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二十条 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必须记录存档,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案(课件)、培训试卷、培训老师及受培训人签名等.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实施方应按照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效果评估和改进,并形成文件材料,存档保存.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须纳入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体系,公司及各直属单位须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 第二十
9、三条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督导、检查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各相关业务部门参加,每半年对站段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工作综合质量检查,专项培训专项检查,日常培训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下发安全问题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各直属单位的督导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八个方面内容:1培训组织领导、2培训计划、3目标管理,4培训实施与管理,5培训质量,6培训教材、课件、题库开发,7公司关于加强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精神指示等文件的学习,8持证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对站段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质量进行一次培训工作质量验收评估。对年度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在全公司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单位,追究单位主管安全培训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直属单位应从组织领导、培训条件、培训实施、培训管理、质量保障和基础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分层次开展职工安全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的单位,职教管理部门须定期对本单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跟踪分析,及时纠正培训过程中的不足。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等问题,由人力资源部或安全质量部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安质部挂牌督办,纳入公司安全风险体系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