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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知识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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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以及注册建造师担任。2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3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4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5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7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2、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8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9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0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11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1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4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3、。1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6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7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8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19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0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

4、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21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2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债务人在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前提下自愿履行,债权人依然可以受领.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要求返还.23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24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25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

5、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6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7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8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一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2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6、就是抵押人.3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4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5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6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7建设用地使用全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

7、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8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9债权人就质权人.将动产或权利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务嗯或者第三人就是出质人。10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11债权人就是留置权人。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就是留着人.被留置的财产就是留置物。1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13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时两个不同的事件。14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

8、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15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6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7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18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呼唤、出资、赠与或者抵押.19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0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

9、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1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

10、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2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4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5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

11、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6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7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8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取得劳务分包资质

12、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成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9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1无效合同处理办法: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支持。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13、(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2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3工程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4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5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6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美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7建筑工程总承

14、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8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9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10违法分包一下情形: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

15、:1、法律、法规.2、有关的机关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3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指不得转包,也包括不得分包。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非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6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际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7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

16、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8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复数小型工程或者主题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

17、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9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0%,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10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11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1对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要求如下: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

18、相应资格条件。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2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投标人于招标人串通投标。3、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3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4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

19、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5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6以下情形被作为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国家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

20、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7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8确定中标人: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的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

21、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一次类推。9中标通知书: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依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0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

22、,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4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5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6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7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8招标文件对时间的要求: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时间,招标人对已发

23、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文件截止之日至,最短不得少于20日。9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及时、如实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4、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4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火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力7。获得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的权力5生产安全事故分类: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50-100重伤,5000万1亿元经济损失3。较大事故,3-10人死亡,1050人重伤,100万-5000万元经济损失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以下经济损失6事故单位报告:发生

25、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7建设单位有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应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8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9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

26、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1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建设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力、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4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

27、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5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6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7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8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9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

28、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2意外伤害保险费有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3出租的机械设备及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29、办理延期手续.5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7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8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9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施工人员对

30、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4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

31、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7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8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h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报告.9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32、建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1工程建设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2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就是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2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33、,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协调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统一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

34、算.1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失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1用人

35、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等级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等级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1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

36、劳动者协商一致接触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给与经济补偿.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在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1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2劳务派遣

37、单位应当与被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1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2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受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1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

38、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2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1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3.劳动合同,4。政府间协议。2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或一般交易条件,它是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

39、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1要约的消灭: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为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等。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承诺,是指受

40、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意外,该承诺有效。1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2合同形式可以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来体现.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1、。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无效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矢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1有下列形式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

42、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1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的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

43、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1发包人具有下列形式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2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

44、为顺延工期期间。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发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1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规定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2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1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45、,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2不安抗辩权,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1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终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率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

46、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1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2仲裁的基本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 ,经济性,独立性.1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2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1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2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可以成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当事人不按照和解达成的协议执行,另一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1申请仲裁后的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2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

47、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第76条则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2谁主张,谁举证.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其中合议制度是指由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2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报告“原则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1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48、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2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1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2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1对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则按缺席裁决.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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