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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23_T 354-202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保存技术规程.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388097 上传时间:2023-09-13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406.6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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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5.020.01 CCS B 05 6523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标准 DB 6523 354202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保存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practice for preservation of samples for quality and safety monitor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23-02-08 发布 2023-02-25 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农

2、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提出。本文件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昌吉州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昌吉回族自治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昌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园艺工作站)。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金辉、步岩刚、魏晓丽、郭辉、高利芳、洪梅玲、马瑜、田荣燕、曹骞、张鹏、刘长勇、张坤、董燕、宋文娟。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昌吉

3、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昌吉市乌伊东路39号),联系电话:0994-2334803,传真:0994-2334803,邮政编码:831100。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昌吉市北京北路45号),联系电话:0994-2326292,传真:0994-2345361,邮政编码:831100。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昌吉市西外环与健康西路交汇处),联系电话:0994-2329097,传真:0994-2381050,邮政编码:83119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保存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保存一般要求、保存场所、原则、条件、样品

4、标识状态、样品处置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昌吉州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的保存。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结果申诉仲裁期 result appeal arbitration period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的过程。4 一般要求 样品管理人员 4.1 4.1.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样品入库、保存、发放、流转和处置管理,对样品管理人员应进行培训、考核及授权。4.1.2 样品

5、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记录样品入库、保存、发放、流转和处置的相关信息。保存场所 4.2 样品室或样品库应独立设置,并配备冰箱、冰柜或冷库等适宜的设施保存样品。场所与设施应满足样品保存条件的要求,如温度、湿度、避光等要求,样品管理人员及时记录样品冰箱或者冰柜的温湿度;应有措施防止样品在保存和流转过程中损坏、变质、丢失或混淆,防止样品受到污染或样品间交叉污染。必要时采取防盗措施,防止样品丢失。5 样品保存 保存原则 5.1 5.1.1 根据样品及其检测参数的特性,选择相应的保存方法,分类分区保存。5.1.2 根据检测要求一般按照室温、冷藏、冷冻区分保存。感官检测样品原样保存,及时检验;农兽药残留等待

6、测组分不稳定的样品均冷冻保存,当天检测的试样,可暂时冷藏保存,时间不宜超过 24h。5.1.3 冷冻保存的样品出库检测时,应室温解冻,解冻后立即称样,称样后立即返库冷冻保存。对于性状稳定或待测物稳定的农产品冷冻样品,解冻后应立即称样检测。5.1.4 试样、留样和备样的保存场所应区分,并标识;宜按检验类别、样品种类、检验项目等分区存放,便于查找,防止混淆。5.1.5 样品保存期间应定期检查,确认并记录保存环境条件,高温季节做好降温、散热和通风,防止样品受到污染、变质、丢失和损坏。5.1.6 样品保存场所应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保存条件 5.2 5.2.1 室温保存,应通风、干燥、

7、避光。5.2.2 冷藏保存,0 6。5.2.3 冷冻保存,-18。保存条件监控 5.3 对样品的保存场所或设施,应监测、控制和记录保存条件,尤其是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保存温度等条件应定时监控与记录。6 样品状态标识 样品在保存期间,应按样品检测状态分类存放,并标明样品状态,一般采用“待检”、“在检”、“已检”标识。7 样品处置 保存期 7.1 样品(副样、备样)保存期应至少保留至结果申诉仲裁期满及任务下达部门样品复查结束。样品处置 7.2 7.2.1 按照样品管理程序要求提出样品处置申请,批准后处置样品,并记录。7.2.2 过期样品处置应根据其特性在保证对环境和人员安全没有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分类处置;对于有危害性的样品应交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危废处理机构处置,并保留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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