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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消行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880755 上传时间:2024-07-2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60.0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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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第1 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保证公司最大可能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同时防范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与单位客户赊销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第2 章 赊销业务管理 第3条 销售部至少每年应根据客户基本情况、历史交易信用、交易规模等资料将客户分类(从优到劣,分为A、B、C、D 四类),形成资料清单和分客户的档案资料,并报财务部备案.清单格式、客户档案资料的内容由销售部拟定。 1、客户信息档案的建立由销售部负责,由销售部收集查实、录入计算机系统并将相关资料文件归档备查。 信息类型 信息内容 客户基本资料 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等 客户特征 客户的市场区域、销售能力、发展潜力、经营战略和经营理念等 业务状况 客户的销售业绩、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力、市场地位、与竞争者的关系及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和合作情况 交易现状 客户的销售活动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客户目前的市场形象、声誉、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客户的合法证件 客户为公司、个体工体户性质,需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客户分类评判标准 等级 评判标准 说明 A类 双方业务合作2年或以上 必须同时满足 过去2年内未发生不良欠款和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最近连续2年经营状况良好 资金实力雄厚、偿债能力强 应收款账龄在45天以内 B类 双方业务合作1年以上两年以下 必须同时满足 过去1年内未发生不良欠款和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最近连续1年经营状况良好。 应收款账龄在45天以内 C类 1年内发生过欠款和违约行为 满足条件之一 应收款账龄在45天以上60天以内 本年度新开发或关键资料不全的客户且无欠款和违约行为 D类 过往1年内发生过不良欠款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满足条件之一 经常不兑现承诺 出现不良债务纠纷,或严重的转移资产行为 资金实力不足,偿债能力较差 生产、经营状况不良,严重亏损 发现有严重违法经营现象 出现国家机关责令停业、整改情况 有被查封、冻结银行账号危险的 3、信用额度期限审批表: 客户分类 信用期限 信用额度 审批职责 A 类客户 1 个月 年销售额50%以内 销售人员 1-2 个月 总经理 2-3 个月 总经理 3 个月以上 董事长 B 类客户 1 个月 年销售额30%以内 营销总监 1—2 个月 总经理 2个月以上 董事长 C类客户 2个月以内 年销售额10%以内 总经理 2 个月以上 董事长 D 类客户 现款现货 注:除A类客户外,其余类客户结算方式均要求现款,不得接受银行承兑汇票、远期支票等带有期限的结算方式。 第4条 在货物销售业务中,凡客户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须由经办销售业务员在发货申请上注明赊销期限. 第5条 财务部根据客户信用限额对赊销业务签批后,仓库管理部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 第6条 应收账款核算会计应定期按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限10 日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上报财务经理,并及时通知销售经理组织销售业务员联系客户清收,并纳入销售业务员的业绩考核当中. 第7条 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提供可靠的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8条 销售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须按照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确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销售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第3 章 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第9条 应收账款核算会计应于次月15 日前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提交给财务经理、营销总监. 第10条 销售业务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对应的客户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 第11条 销售部应严格按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门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 第12条 清收账款由销售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销售业务员在外清收账款时,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每日向销售经理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 第14条 销售业务员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账款时,非经销售经理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账款。 第15条 销售业务员收款时对于客户现场反映的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问题,在业务权限内时可立即给予答复,若在权限外需当日汇报销售经理,销售经理在不超过3 个工作日内给予客户答复。 第16条 对于销售回款进行如下考核和责任追究: 1.对于超期欠款的货款按每天万分之二的比例从业务人员薪酬中扣减进行惩罚,业务人员应按前述收款制度的规定加紧收款。本着扣罚超期是为了督促收款的目的,凡业务人员在超期10 日之内收回货款的,退还超期扣款。 2.凡属销售业务员原因导致发生坏账的,应按坏账金额的25%扣减销售业务员的业务提成;由于合同签订及发货审批不当,导致发生坏账的,应按坏账金额的5%从相关审批权限人员的薪酬中扣减. 3.应收账款主管应做好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工作,并督促和协助销售部回收货款.因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出错或不及时而导致货款不能及时回收的,予以扣发绩效工资5%的处罚。 第17条 销售业务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分别给予罚款或者开除处分,并限期补正或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4.代销其他厂家产品。 5.截留,挪用,坐支货款不及时上缴。 6.收取现金改换承兑汇票。 第4 章 应收账款交接 第18条 销售业务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 第19条 凡销售业务员调岗的,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库存产品等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移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 第20条 凡销售业务员离职的,应在30 日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21条 离职交接以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完成交接,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22条 销售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1 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23条 离职销售业务员经手的坏账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第24条 “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公司档案存留一份。 第25条 销售业务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销售经理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 第26条 销售业务员办交接时由销售经理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第27条 应收账款交接后1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账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 第28条 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 第5 章未收款的管理 第29条 当月到期的应收货款在次月10 号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至月底止,将此货款列为未收款。 第30条 未收款的处理程序。 1.财务部应于每月15 号前将未收款明细表交至销售部,销售部签收。 2.销售部将未收款明细表及时通知相应的销售业务员. 3.销售业务员在收到未收款明细表之日起,将未收款未能按时收回的原因、对策及最终收回该批货款的时间于5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销售经理,销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是否继续向该客户供货。 第31条 销售经理负责每月督促各销售业务员回收未收款。 第32条 财务部于每月月底检查销售业务员承诺收回货款的执行情况。 第 章 催收款的管理 第33条 未收款在次月10 号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到月底止,此应收货款为催收款,财务部每月11日负责编制催收款明细表,并于当日将催收款明细表递交销售经理,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34条 催收款的处理程序. 1.销售经理应在签收催收款明细表后的5 日内将其未能及时回收的原因及对策,以书面形式提交营销总监批示,营销总监必要时可将货款催收移交公司法律部门处理。 2.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销售经理应于15 日内督促相关销售业务员收回货款。 第35条 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20 日内,若货款仍未收回,公司将暂停对此客户供货。货款催收移交公司法律部门处理的,应立即停止发货。 第6章 准呆账的管理 第36条 财务部应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将货款列为准呆账。 1.客户已宣告破产(或倒闭),或虽未正式宣告破产但破产迹象明显. 2.客户因其他债务受到法院查封,货款已无偿还可能. 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客户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并已停止供货一个月以上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供货一个月以上者. 5.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存在重大困难,经批准依法处理者。 第37条 公司准呆账的回收以销售部为主力,由财务部协助。 第38条 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准呆账时,以法律顾问为主力,由销售部、财务部协助。 第39条 财务部每月10日前对应收款进行检查,按照准呆账的实际情况填写《坏账申请批复表》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7章 附则 第40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讨论批准后生效。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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