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切实贯彻 义务教育法,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保障中小学生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特制定本制度。一、学校因违反义务教育法,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率超出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三、控辍保学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组织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力,师生知晓率未达到要求的;2。对县政府、教育局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的实施办法落实不到位的;3。控辍保学管理不规范,执
2、行定期自查、汇报制度不及时的;4.对学困生帮扶缺乏具体措施,关爱“特殊家族学生、“留守儿童工作不力,未积极实施控轰保学措施,劝返辍学学生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5。驱赶或变相驱赶学困生导致学生辍学的;6。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7。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或劝退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8。在控辍保学工作检查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9。上报控辍报表、材料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造成影响的;10。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控辍保学行为.四、凡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3.纪律处分。五、在控辍保学工作方面存在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又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六、凡被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七、在控辍保学工作中,有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学校201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