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吊顶、墙面基层、石膏板隔墙、电气、地面地台工程等项目。二、 质量保修期 1、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保修期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后的12个月. 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伍仟元(大写)。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