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业务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业务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我局现有的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局各单位业务外包单位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业务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 企业在业务外包工程进行对外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的操作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业务外包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在进行转包;严禁业务外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 当项目委托业务外包单位施工时,应签订合法的业务外包合同和业务外包安全责任协议。对矿山项目的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等应做好《安全确认制度》,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并备案存档。
第七条 对矿山施工使用的业务外包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矿山企业使用业务外包队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或同一个井巷只限委托一个业务外包队伍.
如果2个以上业务外包单位在同一坑道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业务外包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 矿山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其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实行对外承包或委托业务外包单位管理.
(二)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 业务外包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培训达不到要求时不得从事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更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矿山施工作业还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外协施工队伍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协施工队伍的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三)矿山企业施工中对外协施工队伍同样要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对业务外包单位应当要求强制推行已有的安全标准化工作.
(五)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外协队伍时,必须和业务外包单位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业务外协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并持证上岗。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各项基础台账。
(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九)对上级领导或部门安全检查时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定时间、定预案、定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及时有效整改.
(十)全力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业务外包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和业务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或协议.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协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作业现场的临时用电、机械防护、防雷措施、消防安全管理、现场文明施工、临边防护、基础台账等。
矿山安全检查时,除了以上检查内容外,更要注重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五)建立健全雷管炸药、实验室化学药品等危险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防止各类危化品流失.
(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外协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要列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业务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中必须明确:业务外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业务外包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事故抢险,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业务外包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在使用业务外包队伍时,还要将业务外包单位的有关情况报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
(一)业务外包单位备案表(见附件)
(二)业务外包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业务外包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业务外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局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
业务外包单位备案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业务外包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安全资格证书编号
项目经理姓名
安全资格证书编号
施工资质类别及等级
发证机关 及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发证机关 及有效期
职工人数
施工队长人数
技术人员数
专职安全员人数
测量技术人员数
备案意见
备 注
8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