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矿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管理,保障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特制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适用范围:XX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二条 组织体系组 长:副组长:成 员:第三条 部门职责第三章 计量器具采购、报废管理第四条 由计量器具使用队组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提报采购计划,经队领导审核报送领导审批签字后进行采购,新购买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合格证,不准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并送检测公司检测合格,方可领取使用。第五条 计量器具在周期检定和抽检中及计量器具使用到残旧,发现精度达不到原来等级时,经检测部门核准,作报废处理,报废
2、后计量器具,不得使用.第六条 计量器具的报废应由检测部门(检测公司)出具书面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单上记录清报废的原因,方可报废,并进行记录备案。第四章 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第七条 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和仪表。第八条 计量器具的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建立台帐,保证帐、物相符.第九条 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条 计量器具使用者,应熟悉它的性能和使用说明,在规定的条件下妥善使用和放置。定期检查、清理,保证计量器具的安全、整洁、配备附件完好,并严格执行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定。第十一条 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失灵、超差等异常现象,严禁擅自拆修、乱调,应及时
3、报检测部门进行检修、校准,合格后方能续继使用。第十二条 各单位安排人员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维护,不用时应清洁干净,装入盒内,保存在干燥处.第十三条 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是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在检定周期内、检定合格标志清晰。第五章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管理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第十五条 所有在用、备用能源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校验.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测校验或检测校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第十七条 如发现有使用未经检测校验或检测校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要给予单位和计量管理员相应的经济处罚。第十八条 各单位计量管理员要保管好本单位计量器具
4、校验单,确保计量器具的完好使用。第十九条 根据计量器具的种类,检定周期为电三表检定周期12个月,压力表、真空表检定周期为6个月。第二十条 全矿各单位计量器具必须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周期受检率达100。对无法拆卸、无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如比对、定期更换等)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第二十一条 凡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应有检定部门发给的检定证书。第六章 计量工作自查、整改管理第二十二条 每月进行一次自检自查,由机电办兼职计量器具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的相关问题,随时做好记录,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限期做出整改。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主管能源计量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执行能源计量工作自查制度,高度重视能源计量整改工作,对在能源计量工作自查和生产中发现的问题或需要改进的地方必须进行彻底整改。第二十五条 造成计量器具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的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外,还要根据计量器具的价值、事故的性质,给予相应罚款.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二十七条 原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废止。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为XX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