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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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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适应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是指以绩效为导向,建立多维度的信息化绩效评价体系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项目审核和预算安排,以提高信息化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成效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管理主体)信息化主管部门

2、、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管理的主体.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财政部门是指上海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第五条(组织保障)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职责)(一)会同财政部门牵头制定、修订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二)结合本市信息化建设和

3、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等。(三)确定当年参与评价的项目范围,制定评价计划,建立并完善分类绩效评价体系.(四)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五)指导、组织、监督预算部门(单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评价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六)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将评价结果用于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的审核和预算安排与日常管理等。(七)完善绩效评价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第七条(财政部门职责)(一)参与制定、修订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二)指导分类绩效评价体系建设.(三)指导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四

4、)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本级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第八条(预算主管部门职责)(一)组织开展部门内及下属预算单位的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二)配合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三)根据信息化主管部门反馈的评价结果,落实结果应用,加强部门内及下属预算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管理。第九条(预算单位职责)(一)配合预算主管部门完成本部门的信息化项目基础数据填报。(二)配合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开展信息化项目的绩效评价。(三)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改进措施,加强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管理.第三章 绩效评价管理第十条(评价依据)(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

5、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及信息化专项规划。(三)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信息化专项规划.(四)预算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资料.(五)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评价原则)(一)科学规范。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遵循规定程序和工作流程,科学设定评价体系,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真实、客观地反映信息化项目的绩效情况。(二)公正透明.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要体现标准统一、数据准确、程序透明、评价公正的要求,相关信息和评价结果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三)简便易行.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通俗易懂、操作简便,要聚焦主要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提高项目绩效评价的质量与效率。(四)有序推进。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应紧密结合信息化管理要求,不断拓展绩效评价的范围,完善分类指标体系,推进评价结果应用,有序推动评价工作开展。第十二条(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共性指标反映信息化项目管理的共同特征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个性指标根据各类型信息化项目的业务特点进行个性化定制。评价指标应根据信息化项目分类绩效管理发展的要求,持续优化并完善。第十三条(评价方法和流程)(一)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信息化项目的绩效评价项目范围。(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分类绩效评

7、价指标体系。(三)预算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填报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四)预算单位按要求填报绩效评价基础数据,提供佐证材料,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五)预算主管部门对预算单位填报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按要求形成初评意见,完成网上初评结果报送,连同相关材料按照规定期限函告信息化主管部门。(六)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基础数据及初评结果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形成最终结果.(七)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完成信息化项目审核后,将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连同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门,并通知预算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委托第三方)根据需要,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全面评价时可以委托专家、专

8、业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政府采购,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执行.第四章 结果应用管理第十五条(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是指经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形成的最终结果。评价结果采用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评分定级方法,总分值为100分,绩效评级分优、良、合格、不合格。第十六条(结果反馈)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各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至相应的预算主管部门。第十七条(结果共享)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与财政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第十八条(结果应用)(一)评价结果应作为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列入信息化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预算主管部门不得再次申报。(二)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指导并进一步强化本部门(单位)对信息化项目的审核,改进信息化项目的管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应用解释)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解释.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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