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收购注意事项精品文档二、律师在收购公司中尽职调查的作用(一)什么是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二)尽职调查的目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包括一下的内容:第一,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第二,可以使收购方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第三,了解那些情况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决。(三)律师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关系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
2、与资本运作中的中介机构,两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并行的,各自承担不同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分工和责任划分都是明确的,但在某些部分则是协作的关系。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况和诉讼纠纷等法律风险;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四)律师在收购公司时的尽职调查的主要业务律师在收购公司中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十分重要的,对于购买小公司而言,律师尽职调查比财务尽职调查更能起到更为明显的作用。考虑到篇幅,以下主要列明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业务:1、组织性文件的尽职调查1)公司的组织性文件2)下属企业的组
3、织性文件2、业务文件的尽职调查3、财务文件的尽职调查4、重要协议和合同的尽职调查5、融资文件的尽职调查6、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7、雇员及员工事宜的尽职调查8、诉讼和其他程序的尽职调查9、税务的尽职调查10、公司和下属企业的土地、物业和其他资产的尽职调查。详细流程,最好请一个律师-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
4、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1)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依据约定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 (2)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要求对方(原公司)与你签订担保协议,总之以后一旦有问题就要原公
5、司负全责:资产收购(Asset acquisitions,sale of assets),又叫营业转让(sale of undertaking),是指购买方以现金、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为对价收购卖方公司全部或实质全部的资产而接管卖方公司的营业。买方公司在合同条款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对所购资产支付了合理对价,就不再承担卖方公司的任何债务。采用资产收购方式可以避免卖方公司向买方公司转嫁债务。资产收购办理注意事项 尚恳法律编辑 尚恳代理的资产收购业务,目标公司资产产权状况往往很复杂,注意事项很多,列举如下:在签订资产购买合同前,首先,应确认以下几个问题:一、目标公司的投资人是谁?二、所购买的资
6、产的产权是否清晰?有无抵押查封或出租?三、目标公司及股东会是否通过本资产转让决议?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能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五、目标公司如何对职工进行安置?六、控制转让款的使用;七、目标公司退出市场的时间表。上述问题都摸清以后,须逐项设法排除其中的法律障碍,尔后才能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以降低的收购风险。收购工作将围绕上述几个问题进行,为落实上述问题,需向目标公司索要基本财务状况资料和其他文件,以对资产收购作出准确的判断:1、目标公司成立资料:批文、验资报告及增、减资报告,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关注其投入的注册资金是否全部到账;2、财务报表,特别是近一年的财务报表特别关注所转让资产是否记入账册
7、?金额较大的债权人是谁?3、审计报告、年检报告:关注中介机构对所转让资产的评价。4、政府部门文件、批复:关注是否涉及所转让资产;上述文件资料要求目标公司提供原件,并准备复印件,加盖骑缝章。5、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关注所转让资产是否被查封、扣押。一、关于目标公司投资人情况:目标公司章程记载,公司出资设立方,成立日期等。关注:1、所投资金是否全部到账;2、是否有抽逃出资情况;3、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各方是否作变更登记?需到当地工商局进行档案查询进行确认;4、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能否解除?需要其当事人书面确认。二、关于所购买资产的产权状况。1、确认所购买资产明细:如土地四至
8、图(线);铁路线长、起始点;厂房、仓库、办公楼的间数,各自面积等。2、对所购的资产,要求目标公司出示产权证明;土地产权证明:政府批文、土地使用证等;铁路线:政府批文、投建证明、财务账、发票等;厂房、仓库、办公楼等建筑物:批文、规划设计文件,财务账等;车辆、设备等:购买发票、财务账等。3、上述资产是否存在设立抵押、担保或被法院查封、执行的情况?应到工商局及房管局查询抵押登记情况;到法院执行庭查询;要求目标公司出具资产未设立抵押或未被查封扣押执行的承诺函。4、上述资产是否存在已出租的情况:应到房管局查询;要求目标公司出具承诺函。因为承租人可主张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与目标公司的资产转让协议无效。重点
9、查询:上述资产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因为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涉及到招、投标问题和产权人授权,目标公司无权自行处置;据目标公司与某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记载:目标公司资产包括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应查询:资产报告书的全部固定资产与目标公司资产,特别是其所转让的资产的关系。目标公司在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若称:土地使用证尚未办下来,本次资产转让能否办下土地使用证?办证所用期限?费用的承担?对此,需要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承诺或其他类似批文。三、关于目标公司及股东会作出资产转让协议。目标公司所转让的资产若为其绝大部分优质资产,这些资产转让后,目标公司无法再经营,逐步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根据公司法及目标公司
10、章程第7条、第12条的规定,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故要求目标公司及其股东会分别作出转让资产决议。四、关于资产转让批文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1、政府相关部门同意本次资产转让批文;2、土地、铁路线、建筑物可变更到名下的可行性。五、关于职工安置。这是资产收购中极为敏感的问题,关系到本次资产收购的成败,应予以高度重视:1、要求目标公司列出所有被安置的职工名单:包括每个职工的姓名、补偿款等事项;及总人数、共计的补偿款。2、登报公告(或其他方式)防止有遗漏的职工。3、应控制职工安置款,在的监督下,向职工发放补偿金,防止目标公司得到补偿款后一走了之,不对职工进行安置补偿,而这些职工必然会阻挠取得所购买的资产及以
11、后的生产经营,使陷入欲罢不能、欲干不成的被动局面。六、关于控制转让款的使用。目标公司目前经营不善,可能会存在很多拖欠,这些债权人或政府部门在得知目标公司转让资产的信息后,会向目标公司要求给付欠款。一旦,他们的要求不能满足,就会采取非法律的方式阻挠取得资产,并干扰以后的经营。故要求目标公司拿出部分转让款清偿其有关债务。1、所转让资产涉及抵押担保的应予解除;2、拖欠职工的养老、医疗等保险、工资等应予补齐;3、拖欠税款应补齐;4、水、电、气等费用及其它费用,如环保罚款等。七、关于目标公司退出市场的时间表。商讨目标公司退出市场的时间、并确认有多少职工可被重新聘用上岗。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三大特征 虚报注册
12、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有以下三大特征:一、为登记成立有限公司虚假注册资本的,才能构成犯罪。并非所有的虚假注册资本的行为,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如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没有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由工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只有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时,虚报注册资本的,才构成犯罪。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是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方式。没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
13、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或者“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不是为了虚报注册资本的,都构不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证明文件”指: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等证实注册资本真实性的文件,一般包括: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如隐瞒真相、骗用其无支配权的资金、实物进行虚报。三、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是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虚报注册资本罪是结果犯,即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已取得公司登记是本罪的必要条件。没有发生公司登记这一结果的,不构成本罪,也即,虚报注册资本罪不存在未遂这一犯罪形态。“数额巨大”指虚报注册资本达法定最低出资额
14、50%以上,如法定最低出资额为50万元,投资人实际出资为20万元,则虚报出资30万元,虚报注册资本占法定最低出资额的60%以上(30万50万=60%)则投资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后果严重”,指给国家、社会、其他股东或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有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指行为人多次虚报注册资本,或利用成立的公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签发担保书,证明该公司在股份转名前是完全没有活动的, 咨询服务机构也担保为转名日期前的所有事情负上责任。因此,客户不用担心任何潜在的责任。股东出具函件证明该公司从未开始营运、没有购买任何资产、没有负债,并承诺会承担出售日期前的所有公司债务。证件齐全,账目清楚,无债
15、权债务,正常报税空壳公司,即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没有实际经营地、注册资本已经被股东全部抽逃,这个公司除了具有公司的外壳外没有任何实际内涵。如果您也要购买这样的公司,请务必关注如下问题:1、如果明知转让股东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后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的,应当承担补足注册资本责任。2、无法控制公司过往行为以及后续行为。由于这样的公司,无法进行有效地尽职调查,对于公司的过往行为买方既不清楚,也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如果在标的公司经营过程中有欠款或者担保的情形,由于公司人格延续,在买方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标的公司仍然需要为其以前的行为承担清偿责任;另外,买方也没有办法确保,标的公司的原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股
16、权后是否仍拥有公司的公章、空白合同和空白支票等,因此,即使实际控制标的公司,买方依然不能完全控制公司后续的经营风险。3、如果公司长时间不经营,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也存在被工商部门处罚以及年检无法通过的风险。收购方收购注册资本比较小的公司时,一定要特别关注目标公司的税务问题,弄清其是否足额以及按时交纳了税款。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查处,刚购买的公司可能没多久就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委托书(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股东会会议决议
17、;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六)、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或副本(原件)。 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税务处理大不同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日渐频繁,资产、股权方面的转让案例层出不穷。在实际交易中,判断一项转让是资产转让还是股权转让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因为根据政策规定,对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要求并不相同。判断一项转让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主要可以依据两点。首先,交易的主体不同。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
18、为。因此,股权转让的主体必然是股东。而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资产转让的主体必然是公司而非股东,股东只是公司转让资产的决策者之一。其次,转让的客体不同。股权转让所转让的是股权,转让的内容包括了股东权、股东的地位或资格以及依据股东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股权只存在于公司之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没有股权。资产转让所转让的是资产,所谓资产是指企业(包括公司,但不限于此)拥有的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机器设备、现金、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对资产转让,税务安排上首先要对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进行处理。由于资产转让的主体是企业,因此资产转让产生的所得或损失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或在税前扣除。对资产转
19、让中涉及的流转税,则要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存货,应按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及消费税的消费品还应该缴纳消费税。如果转让的是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要根据不同的时间界限按不同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则减按2%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无形资产或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应缴纳营业税。如果转让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则还应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对股权转让,在税务处理上应分别按股权的购买方、股权的转让方、被买卖股权的企业(目标企业)进行分析。从目标企业来看,股权转让中目标企业可以解散,也可以不解散。如果不解散
20、,则无论股权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目标企业作为法人的地位没有改变,所有的纳税事项均由目标企业延续,股权转让交易不会使目标企业产生纳税事项。如果目标企业解散,其股权转让的交易实际上就是收购企业吸收合并目标企业,其税收处理主要涉及所得税。目标企业是否就转让中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取决于收购企业支付的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的份额。如果除收购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免税合并;否则,为应税合并。从收购企业来看,如果目标企业不解散,则无论收购企业是部分还是全部收购股权,收购企业不涉及任何纳税事项。如果目标企业解散,目
21、标企业所有的资产负债都纳入到收购企业的账上。会计上应按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的区别,将资产负债按账面价值(同一控制)或评估价值(非同一控制)入账,税收上按免税合并还是应税合并将计税基础确定为原账面价值(免税合并)或评估价值(应税合并)。从转让方来看,股权转让方的税务处理因转让方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法人,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转让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是自然人,其股权的转让因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而不同。如果是上市公司,则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则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比照“财产转让所得”由收购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