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道路安全宣传.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3860489 上传时间:2024-07-2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6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道路安全宣传.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道路安全宣传.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道路安全宣传.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道路安全宣传.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道路安全宣传.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致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尊敬的学生家长: 你们好!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孩子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美满。而随着经济的发展,道路上车辆大量增加,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业已成为各种事故领域的头号杀手。 2010年我国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万多起,造成6万多人死亡,25万多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3亿。 去年12月27日上午,湖南省衡南县松江镇因果村一辆由家长自发租用接送小学生上学的农用三轮车坠河,造成14名小学生死亡,6 人受伤。今年 8 月 28 日我市尚义县 401 县道七甲乡三义店村路段,一辆拉运34名打工人员的依维柯中巴车与路边停靠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追尾造成 18

2、人死亡,16 人受伤。严重超载、雾天能见度低、肇事司机准驾车型不符、路边停靠的厢式半挂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提示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县也普遍存在,特别是家长合租无资质、无营运许可车辆等“三无”车辆及农用车、三轮车接送学生等现象,有的车辆严重超员、带病上路,驾驶人员更是良莠不齐,甚至有的人根本就没有取得驾驶证,这些都为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交通安全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学生的交通安全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家长是学的监护人,更要切实负起监护人的责任,为此学校特别提醒家长: 一、要为孩子选择安全有保障的上下学交通方式。对幼儿园小学低年级学生,家长要切实履行上下学接送义务,不能贪图利省

3、事,合租或让孩子乘坐无接送学生资质的非法客运车辆、废车、拼装车、无牌无证等“黑车”、“病车”和超载的车辆。满18周岁的人员严禁驾驶机动车,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严禁骑上学。对骑车上学的孩子,要经常检查车况(车闸、车铃、车等),确保孩子所骑车辆的性能良好。 二、要经常对孩子进行日常交通安全教育。早上督促孩子按起床,准时到校,上学路上精力集中,从容不迫,不着急,不跑,靠右边行走,不要在马路上停留、游玩嬉戏,注意车辆来动向,学会避险;横穿马路要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一慢二三通过,无人行横道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直行通过;骑车不行,不突然拐弯,左转弯伸手示意,不听耳机,不带人,不骑车,不勾肩搭背、互相追逐、

4、曲折竞驶,不与机动车抢道;乘上学要有序候车,车辆行驶中不玩游戏、不摆弄尖锐物品,不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向车外抛弃物品,先观望再下车。 三、要做好孩子的榜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家长要带头遵道路交通安全法,从自身做起,树立靠右行意识、各行其道识、标志标识意识、规范停车意识、文明礼让意识,为孩子做出表率;驾车接送孩子时,不能为了赶时间超速违章行驶,到学校时自觉有秩序的在远离校门处的人行道或靠边停车,不强行掉头、超快转弯,以免在学校门口造成拥堵。 四、要与学校、老师密切联系。如果发现子女有违反交通法规的问题,要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配合学校对其加强管教。 尊敬的家长,希望悲剧不要在我们身上重演

5、。我们真诚希望您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来呵护孩子们安全上下学,不断增强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孩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共同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涿 鹿 县 教 育 局 (通知)涿鹿县教育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赵家蓬区教育分局,各中学、学区、独立小学、民办学校、幼儿园: 省公安厅、教育厅制订的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于本月 1 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结合单位实际贯彻落实。 一、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在全校师生中全面广泛开展一次以交通安全为主,形式

6、多样的安全知识教育,并发放致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见附件 2,中小学、幼儿园可视学校实际情况增减内容),发放面要达到100%,印刷要规范清晰,并回收全部回执,整理存档。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在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日常教育的同时,在学生上下学时段,安排学校领导和教师在学校门口值勤,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乘坐非法营运、超员、“病车”、酒驾和其它可疑车辆,必要时要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二、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按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张教法安字2011183 号)要求,切实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并于 10 月 25 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校车、学校租用车

7、辆、学生来往学校乘坐车辆摸排情况报县教育局安全法制股。 三、中小学、幼儿园要积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公安派出所联系,建立联动长效机制。要将学生(幼儿)集中离返校时间或组织学生集中外出情况提前告知交警大队或当地公安派出所,争取公安部门的帮助和管护。附件1: 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

8、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 5 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五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

9、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规范操作、文明行车;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

10、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第八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车辆牌证齐全; (二)粘贴有效的年检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四)专用校车涂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标志、标牌;临时租用的校车在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校车标志 第九条 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

11、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五)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第十条 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一个月(含)以上较长期配备.租用校车的学校,在校车投入使用前,应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河北省校车备案登记表并附校车照片(正面、侧面、前45度角、后面、车厢内部); (二)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拟聘用校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 (三)校车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示意图; (四)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

12、单复印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河北省校车备案登记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 3 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上报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编号,核发校车专用标志和标牌,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在核发的校车专用标牌中注明。 第十二条 校车专用标志、标牌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需申领、发放。 第十三条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承担校车任务的有效期相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校车的学校

13、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第十五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育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

14、车备案登记表后,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给予该校法人代表行政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不及时整改的; (二)骗

15、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四)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五)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六)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七)雇佣不具备驾驶校车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标识、标志。 第二十一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

16、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

17、,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

18、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