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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培训内容
第一个方面: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四)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的,按下列审批权限核准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生育登记,并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
(一)胎儿发育正常却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术的;
(二)报称新生婴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三)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
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容留、包庇他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妊娠、生育。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
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应当征收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个方面:奖扶制度(上报时间为每年的年底)
一、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配偶为非农户或国家工作人员,即为“半边户”,只奖励农业户口的一方)。
(二)在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即上报年度年底满60周岁,2015年上报的为1955年出生的人)。
以上条件不包括:
1、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妇。
2、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条件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即上报年度年底满49周岁,2015年上报的为1966年出生的人) ,如果一户中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不到49周岁,男方也应纳入扶助制度。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包括三级)。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三、 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
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
(一)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对象(包括非农户):是指父母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其子女在未生育之前死亡的(含抱养);
(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夫妻一方结扎,领取《二女结扎户父母光荣证》后,其中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不满18周岁死亡的;
(三)独生子女领证户或农村二女结扎户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199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属一次性救助,以前因同一原因救助过的对象不再重复上报(只有父母双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直救助到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但材料每年都要重报)。
第三个方面:证件办理
一、 生育保健服务证的办理
1、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
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双方所在村婚育证明(外乡镇的必须加盖所在乡镇计生办公章及意见),相片4张,参加国家免费孕前健康的服务卡。
2、二孩生育保健服务证
双方身份证、户口本(3个人,户口本扉页)、结婚证复印件,相片4张。审批表一式三份(盖所在村公章),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要所在乡镇计生办出具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证件。
3、一方已生育,一方未生育的再婚对象
双方身份证、户口本(3个人,户口本扉页)、结婚证复印件,相片4张,双方所在村婚育状况证明(外乡镇的必须加盖所在乡镇计生办公章及意见),审批表一式三份(盖所在村公章)
二、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二女户父母光荣证
1、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独生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1)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出不再收养子女的;
(2)独生子女未满16周岁的;
所需材料:双方身份证、户口本(3个人,户口本扉页)、结婚证复印件、节育证明复印件,相片1张,双方所在村婚育状况证明(外乡镇的必须加盖所在乡镇计生办公章及意见),审批表一式三份(盖所在村公章)。粮食直补折子复印件,发放养老储蓄1000元,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 二女户父母光荣证
双方身份证、户口本(4个人,户口本扉页)、结婚证复印件,绝育证明复印件,双方所在村婚育状况证明(外乡镇的必须加盖所在乡镇计生办公章及意见),审批表一式三份(盖所在村公章)。粮食直补一折统账号复印件,发放养老储蓄1000元,一次性奖励3000元。
3、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夫妇双方近期二寸合影照一张
第四个方面:优惠政策落实
独生子女养老储蓄1000元,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女结扎户发放养老储蓄1000元,一次性奖励3000元。
农业户口的“两户”家庭子女在升学考试中加分,同时考入大专院校的发放6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考入本科院校的发放8000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个方面:日常业务及各种表册的运转(略)
孕前检查的时间为每周一、四
环孕检的时间为1、4、7、10的一月内必须完成,孕检必须达到90%以上。
月报表必须在每月的三号以前上报。
上报新婚时必须要有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号,女方的电子相片。
计划外出生必须及时上报,同时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卷宗。
当月出生必须当月报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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