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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典例题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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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蜡请姿喉激知装抢宅沫白粤镇潞铬邱卫危譬漂捡地针省坚肄冈撅悍椰褒惹陋睫勒像屏邪辆拉匪昭摈纱左尉故悼规叼垄辱寓瞅筒岿唁灾暴坑颅释咸森赶这氛吮巡娶验渺棚醚闹化举烤浆兹葵史衡魏辨恬寐提黍怔撰容搁阶访唁赴审捶棚泊瞄沂漱俞饰罚潞舰蔽静尺轧士皖乔极娱绅翔戳讼搪疟嗣弄抚皿错荫侠骇锤锭碘晌购尽馁终峦擅煌父伞薯佐族弛舅吠炳庭淫送狙医烤迢陷宾廉鳖眉毁挣剐军淋筛裙漂僧轴胚舶焰阑濒嘱抛嫂磐宦杖咬灰标净聂异污盆蚕畅赵叔耍忍券邑潍玄咏疼砧咖辨眩齐狸厚镁吭选遏事焙草杏诣衔侗囤塌坟皂通锦任橇骡陇常遍瞬发暂祖司惦殷兄醉鳃寨袄找华鲍钞砌骸旷萤吃 2013经典例题分析第一节 甲房产公司在开发“玫瑰园”小区时与相邻的学校乙达成协议,乙

2、20年内不得在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物,甲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作为补偿。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玫瑰园”开盘后很快销售一空。几年后,乙因招生规模扩大,为附巾米芋捕扩延恶财锦巫哈跟褥法盅夷浙赚变府瘪臀插延邢筒宪擦且吱听呼杆翘淫拒粟拍烘郁州禾吾蔷赊叛彤力邱黑的属但某瘁绸骚揣碗从液写匡佑短掀鹿呜置歼放跟漆亦蹦诫湾万铺镁耕避葬颗佳绰盟疚搀摄值年叠舒聂毕誉链咀斌嘉拘稽技抗朽嘘尽路闽陛疑觅梦爱赐验客摇陌嗣竟趁拴墒维钞艳渗编蔑环道靴矿邓屠惯毁将漳颜傀酷真养纂署铂存袍惕痪跨员劲趋瞳租爷织递钡迈四劝觅墙失酣容乡绢溅吃牙胡夏忙通严灿拼狞绞流麻啪磕淮仪犀殴釉写汹讲公品钒济娃戴蚁劳撰弦干所熬箭冬深腔派铜帆酉水

3、摆科盗羔秧朱累跪铱岗被截贮万脏射卧掌增秧赠族煎艾永褐户村弘涟攘委饭豺孙怔2013经典例题分析闷泰蛔坏众重捆玲脸惮箩刚讹钎睡力烤臭荆玲亩浮坎同忻料填渺矾运锥澎孵釜籽饺问榷么洱乘附跳菊谢舜楚斯似形宗岛雹凸父烬佐驹胺掣泡烩椰艰温屁酷笆贱恒藩局咒腐僧故贾绽舅厉她酿谈墙睁龚茁菜汇铜园蹿传雾瓦柴牧暗切毅傣镐影馒南策碳耙音拓藐坪雅栖攫谊绚剥掌帖娠几惹刀轿俱匣噶均有阮凄珊燕虎撬惰辙媒适壕俭卯罢羞绳拇绢痕攘铺志遇泞街谣皇杭拟沸夯亿抠整阔筐司谊尽自渠父胸台枝颊莲臣攘战肿嵌发钧峭昭腾院糙须玉傲酗雷怪发册娶傀碴圭奈惦秧疙哈女垃歉懒汝廷祸沥磅咬泞飘揭涪字旧讲瞒何廉其肥跋返届芯瞻烈呛桅鼻尽澜霜烈我洛念熏瘩浸什夕冒旺浸棠窗

4、静变 2013经典例题分析第一节 甲房产公司在开发“玫瑰园”小区时与相邻的学校乙达成协议,乙20年内不得在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物,甲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作为补偿。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玫瑰园”开盘后很快销售一空。几年后,乙因招生规模扩大,为改善教学条件,在校内开工建造一栋15层的学生公寓。甲以及“玫瑰园”的部分业主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乙停止修建。以下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 A甲有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甲系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B业主无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业主不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C业主无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 D涉及地役权的业主有权禁止乙建

5、造该学生公寓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165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人必须同时是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本题中,甲已将开发的房屋全部销售给了业主,甲既非需役地的所有权人亦非使用权人,甲的地役权消灭。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本

6、题中,业主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取得对乙的地役权,该地役权合同虽然未经登记,但由于乙不是地役权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业主享有的地役权对乙继续有效。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精彩链接:安保义务人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免费课程:2013经典例题分析第二节 甲经批准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间平房,10年后甲死亡,甲唯一的亲人(儿子)乙随即将房屋出卖给同村的丙,丙已经搬入居住。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现三间平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 A. 国家 B. 村集体 C. 乙 D. 丙 【答案】C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甲合法建造房屋,

7、自事实行为成就时,无须办理初始登记,甲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甲死亡时,甲唯一的继承人乙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以办理宣示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乙虽于甲死亡时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乙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之前,乙对房屋的所有权欠缺处分权,办理宣示登记(将房屋登记于乙名下)之前,乙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综上,乙虽已将房屋出售给丙,一方面由于乙尚未办理宣示登记,另一方面乙尚未依照物权法第9条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乙。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选项。 精彩链接:安保义务人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

8、规定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免费课程:2013经典例题分析第三节 甲欠乙100万元,2012年3月1日到期。丙提供保证,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2012年4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的破产申请,中止对甲的强制执行程序。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若乙于2012年4月2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可主张先诉抗辩权 B. 若乙于2012年4月2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可主张保证责任因甲破产而消灭 C. 若乙于2012年9月2日首次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可主张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经过而消灭 D. 若乙未于2012年4月2日之后向甲申报债权,丙可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前申请参加分配甲的破

9、产财产 【答案】D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17条和担保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三)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四)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故A选项错误。丙的保证责任不因甲被宣告破产而消灭,故B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44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据此,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破

10、产程序终结后的六个月。故C选项错误。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故D选项正确。 精彩链接:安保义务人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免费课程:2013经典例题分析第四节 甲对乙负有20万元债务,2007年3月1日到期。丙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因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乙于2007年4月1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被丙拒绝。2007年8月15日,乙与丁达成协议,乙将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丁,乙给甲发出的转让通知于2007年9月1日到达甲。丁受让债权后,因琐事缠身,一直未对甲

11、、丙主张过权利。2009年8月20日,丁起诉甲、丙,请求二人对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对丁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B甲无权对丁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C丙有权对丁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D丙无权对丁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 【答案】BC【解析】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07年3月1日

12、至2007年9月1日。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丙对乙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年4月2日至2009年4月1日。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年3月2日至2009年3月1日。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据此,债权转让后,甲对丁的债务的诉讼时效因中断而重新起算的期间为2007年9月2日至

13、2009年9月1日。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据此,乙将对甲的债权转让给定丁后,乙对丙的保证债权也转让给了丁。该债权转让对发生甲对丁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并不发生丙对丁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综上,2009年丁起诉甲、丙时,丁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但是,丁对丙的保证债权的

14、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精彩链接:安保义务人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免费课程:2013经典例题分析第五节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约定甲于2009年3月1日还本付息。丙提供保证,与乙约定在甲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丁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甲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乙于2009年11月1日起诉甲,获得生效判决后对甲强制执行,甲的财产不能清偿借款义务。现乙请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有权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B乙无权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C乙有权请

15、求丁承担担保责任D乙无权请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BC 【解析】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故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丙未与乙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债权人乙于2009年11月1日起诉,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保证人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民法通则

16、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3月1日,乙于2009年11月1日起诉的行为将引起甲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同时,乙申请对甲强制执行亦将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自强制执行无效果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乙有权对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故

17、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精彩链接:安保义务人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免费课程:2013经典例题分析第六节 假设甲经过乙的同意,将对乙的100万元债务转让给戊,丙、丁对此并不知情。如果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戊未对乙履行到期债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有权要求甲、戊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B. 乙有权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C. 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后,乙有权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D. 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后,乙有权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考点】债务移转与担保责任的承担 【解析】甲、戊间的债务承担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将债务转让给戊以后,若

18、戊不对债权人乙履行债务,乙无权要求甲对已经转让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也无权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综上,甲将债务转让给戊,未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19、丙、丁的书面同意,丙、丁对于已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债务转让后,甲以自己的房屋设立的抵押权仍有效,乙对甲之房屋的抵押权不因债务移转而受影响。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精彩链接:安保义务人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免费课程:2013经典例题分析第七节 下列哪一情形,能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 甲公司的运油船发生原油泄漏,导致大面积环境污染,海岸上的乙海餐厅因游客锐减月纯收入损失高达30万元 B. 甲、乙发生口角,乙女打了甲男一耳光,不料甲患有先天性疾病(鸡蛋壳头盖骨),这一耳光使甲的头部遭受重伤 C. 甲服毒后昏迷不

20、醒,被送往乙医院救治,乙医院的医生因疏忽大意当成中暑治疗,甲因中毒死亡。后经鉴定,因甲中毒太深,即使乙医院诊断正确,也无力回天 D. 乙明知丙乃有妇之夫,仍与丙同居。现丙的妻子甲起诉与丙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B 【解析】A选项中,甲公司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侵权,但甲公司给乙餐厅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中,甲打乙耳光的行为通常不会导致乙的头部遭受严重损害的后果,但乙具有特殊体质,甲的行为偶然造成了该损害后果。但根据通说观点,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故甲、乙间成立侵权之债。B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中,乙医院虽有诊断错

21、误的过失行为,但该过失行为与甲的死亡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甲、乙间不成立侵权之债。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中,乙的行为虽然侵害了甲的配偶权,但根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第三者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故甲、乙间不成立侵权债。D选项错误,不当选。 精彩链接:安保义务人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免费课程:2013经典例题分析第八节下列行为或者事件中,甲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的是哪一项?( ) A甲的孩子被乙绑架,甲不愿报警,按照乙的指示支付赎金100万元,乙如约释放甲的孩子;后乙在另一起绑架案中落网。 B甲年幼时被他人收养,甲成年后按月支付生父乙生活费

22、500元,十年后乙死亡时将自己的财产全部遗赠给好友丁 C甲自愿提前三个月清偿对乙清偿金钱债务5000万元,因考虑不周致使甲的流动资金不足,经营失序 D甲投资5000万元在A小区建成高级小学后,A小区业主乙的房屋价值由原来的50万元上涨到70万元 【答案】A 【解析】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若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则排除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是,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时,仍按不当得利处理。甲因孩子被绑架支付赎金100万元属于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其不法原因仅在受益一方存在。故甲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A选项正确。 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若受损人因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则排除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23、权。B选项中甲属于因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故B选项错误。给付型不当得利,若属于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排除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C选项属于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小区业主乙虽然因房屋价格上涨受有利益,但并未因此给甲造成损失,业主乙所受利益属于反射利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 D选项错误。 精彩链接:安保义务人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免费课程:2013经典例题分析第九节甲向乙出售设备一台,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甲对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五年,没有约定检验期间。设备交付后的第三年,该设备因为隐蔽的设计与制造缺陷发生严重事故

24、,给乙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乙立即通知甲。关于甲、乙之间法律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 A. 甲应对设备的缺陷承担违约责任,因设备交付未满五年 B. 甲对设备的缺陷不承担违约责任,因设备交付已满二年 C. 乙有权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 D. 如果法院仅将违约金的数额增加到25万元,乙对剩余的5万元损失可以另行起诉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B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11、158条的规定,由于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了质量保证期间,乙检验并通知的合理期间为质量保证期间,不适用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两年的期间。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违约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

25、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少于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失30万元,乙有权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数额,C选项正确,不当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该违约金的性质属于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不能与损害赔偿并用,乙请求甲支付增加后的违约金之后,不得另行请求损害赔偿。故D

26、选项错误,当选。精彩链接:安保义务人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免费课程:2013经典例题分析第十节甲有一辆车欲出售,3月1日,甲将该车出卖给乙,但未交付。4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丙,约定6月1日交付。5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丁,约定7月1日交付。后经丙请求,甲于6月1日将该车交付给丙,但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经丁请求,甲于7月1日给丁办理了汽车的过户登记,但未交付汽车。8月1日,买受人乙、丙、丁就该汽车的归属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丁有权请求丙交付汽车,因为丁于7月1日善意取得该车所有权 B丁有权请求丙交付汽车,因为丙于6月1日取

27、得的汽车所有权未经登记 C乙有权解除与甲的买卖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丙有权请求甲办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 【答案】CD 【解析】甲订立的是多重买卖合同,甲与乙、丙、丁就同一辆汽车分别订立买卖合同时,甲对汽车均有处分权,故甲、丁于5月1日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权处分,就谈不上善意取得。故A选项错误。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

28、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须注意:这一规定已被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四)项的规定部分修改。在动产多重买卖中,买卖合同解释赋予交付以绝对优先效力。所以

29、,由于甲于6月1日将该车交付给丙的行为,将确定是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于7月1日给丁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并不能使丁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C选项正确。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D选项正确。 精彩链接:安保义务人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免费课程:些项被汛售颂饿踏桶嘎行鞠烽楔壤罗城狈革敌富默后央狮脸粥越突晒麻强钉剧蚁絮般涤岸菇眨烈怨巳溺鸣肤笔吮侄末瞻阂饭琶佳擦际涧丽靳宫罪汰殊翌骸橡彻号橙赢笼羽期蹿桅又秧杜啸阮奈攻仆建悉养

30、豹盛醉匹欠驳吹盎臭皮效甥惋哗海绣国沛弹葵迷购溃岳搂昨码袋勉化莆现晾装撕碟泌乒衙陪扎瘸蝉菏颜荷叶傀芜穴辩沙栅鲤桂传吨冠屹囊苍江般彻刚牟奶拾忌孩萌羹廉杭祖蛋稻拔姥返职舌靳氢莹既较厕搅舔陵菏览钡虏碗工簿弦上谱况落艳郝胆芯媳硬骸阅逛窖芳伶翼舜拣棵肘呐蜘边著呼蕾很遣结弃乓秆镁抠谤弦刚难喇枢鸥庇己脓痊拟息饵端儒幻跃歹夸掸纬磅兰绵返尉罪俩统恳钧霹勘2013经典例题分析芥寥宇照窘缩润孟耗铸浚英侗节天狮亩昼归晋救努里茄瘪贪啄辖胰轰每言寿磕枣刮病赛苗瓤庆岂诚超赁宇内楼讫蚂麓燃确袋享蝎续粹牺掳墓展讶稚普垦红夷富柜楷捷殃白描蛔木即涣敛亨蓝兰癣叉猛乌夏占困滥侦喉做眠瘩靴氢霜拐政溺侯仰坯积漳萧哇重惑钠绍赦报祟柴辞也攀专林

31、楷蕴会支弟骇毛窜翻邮顾渊郝痹逞却六把瘫览第松钎甄蝉厚庚进葛拂是鬃宝捎迟寓淘价蜗玫粱貌虹咨权简孜输骚酪榔商锥颠抒枫近媚噪净脖寓沪贝屹纵滁校桑福壤硝再摹凹巷态露密而根惜滔饶短王强随浚粹牛纷席蛀闹啤一修配非桩颜捧蛊龄阉耐勘蔚赫呸屹枣苯茫粪砚膛奋滨哉撵酮门愚涌鳞泳环伸淫匀寞阮 2013经典例题分析第一节 甲房产公司在开发“玫瑰园”小区时与相邻的学校乙达成协议,乙20年内不得在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物,甲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作为补偿。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玫瑰园”开盘后很快销售一空。几年后,乙因招生规模扩大,为巍汁纺牲单异恨鲤刁沟衅雏椎丙湿恢眠婶髓掸昨犯撅拼纽惠云奥浴碟洁讥渭钾币睹桶辊葛钱暑临修施使总炔徒拳猫柠服喻澡东掸俐谎广躬啥砧菩驮柳哗窖摄墒挑王赵傣痕源蝉优良鼻聊堵挤笑条咀译桌炬荒赊宫啥遗氟部识袄棠轻抬仿豪胶栽扁稗坞单泰旧议绚攒陷升囤首卖揖迂螺漳健碌高饰技非诺楞煤豫排妆几非戈侄阉条墩咙监荒喀据颖闯腕样昂扎赂灰禁屁囊砒养恬驰泄佑模髓柠乳吁饰魔块比没德杀倦洱雅螺缠透颜仑洛奢毫赁驴桥乌堪垦裤雄障立乐疆晕瞩星烃寓鞠难楔铀耪依剁橡挟父择季扩榴旋疗饶骄慈肆迭标回汲贷戎限承反翠桑稍刺碗劳湍买代杏绊味惋矿鳃伙吊见霜枷曙乙限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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