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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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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我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线电通信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细则所称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域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具体包括采用蜂窝方式组网的GSM、CDMA移动通信系统,TD—CDMA、CDMA2000和WCDMA移动通信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PHS无线接入通信系统、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通信系统。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范围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无委办)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市建委、城管、规划、环保、物价、国土、公安、园林、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原则) 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适应公用移动通信发展,坚持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危及基站设施安全的措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六条  (发展规划) 经营者应当每五年编制一次本单位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基站设置的发展方针、整体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 经营者应当在新一轮规划周期前一年的上半年,编制完成未来五年的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完成后,报市规划局纳入市信息基础设施发展总体规划,并报市无委办备案。 第七条   (年度计划的周期) 年度基站设置计划的周期,由经营者上报市无委办、市规划局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年度设置需求) 经营者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2个月前,根据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布局和选址要求,提出年度基站设置需求,报市无委办、市规划局、城管局、环保局。 提出设置室外基站需求的,经营者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设置基站的详细地址,网络制式、发射频率、地理坐标、基站形式等相关信息。拟设置基站的区域,城区其周边的边界应当不超过规划基站的200米半径。 第九条   (年度计划确定) 市无委办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提出的基站设置需求后的1个月内,根据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城管等部门制定年度基站设置计划。 市无委办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1个月内制定完成并发布年度基站设置计划。 第十条  (例会制度) 市无委办应当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基站设置管理工作例会,由市各相关部门和经营者参加。 第二节 室外基站 第十一条   (集约化建设) 经营者提出的年度基站设置需求中,室外基站布局或者选址与其他经营者的室外基站位置有重复的,市无委办应当予以协调安排,采取电磁兼容等技术措施,共用同一站址资源,避免重复设置。不能共用同一站址资源的,后提出设置需求的经营者应当另行选址。 第十二条   (建设条件) 经营者新建室外基站的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居住区选址的,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二)选址时尽量避开历史保护建筑,并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 (三)天馈线的走向和布局应当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尽量使用仿真环境天线。 已建室外基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使之达到景观要求。 第十三条   (干扰排除) 经营者设置室外基站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对覆盖范围内室内基站的干扰。 室外基站在运行过程中变更核定内容的,经营者应当保证相关技术指标符合有关标准,排除对其他无线电系统的有害干扰。经营者无法确定是否会产生干扰的,应当报市无委办,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执照有效期) 基站《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经营者仍需使用基站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电台执照》的更新手续。 第十五条   (停用或者撤销) 室外基站停用或者撤销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无委办办理《电台执照》的注销申请手续,市无委办核实后报省无委办批准撤销。 已经废弃的室外基站和铁塔,由基站和铁塔的所有人及时拆除,业主应当负责废弃的室外基站和铁塔拆除的督促工作。 第十六条   (基站拆迁) 室外基站的拆迁,按谁拆迁谁负责在原区域内提供基站建设场地的原则,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拆迁补偿办法和标准规定执行。因市政工程导致基站拆迁的,相关部门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经营者。 第十七条   (设置合同的续签) 经营者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签订的基站设置合同到期,经营者仍需使用基站的,可以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续签合同。 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配合续签合同,保障基站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临时基站)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需设置临时室外基站超过10日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外基站设置前向市无委办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申请办理临时《电台执照》。 临时《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   (诚信承诺) 经营者应当在室外基站建成后向市无委办提出验收申请时,填写并提交市无委发放的诚信承诺书,承诺其基站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基站所在地业主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对基站的电磁辐射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提出电磁辐射检测申请,经检测超过有关标准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将电磁辐射控制在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以内。 第二十条   (运行监督) 市无委办应当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室外基站的发射设备进行抽查检测。 第三节 室内基站 第二十一条  (功能描述) 室内基站即室内分布系统,由移动通信信号的接收、发射及传输等设施组成,用以实现弱小无线通信信号在建筑物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均匀覆盖。 室内分布系统应通过多网合一的方式,满足公用移动通信、专用无线通信、无线局域网等不同无线通信系统的综合接入需求。 第二十二条  (配套建设) 本市建筑物为室内分布系统配套建设机房、预留管道与端口的,应当符合市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设置申请) 经营者需要设置室内分布系统的,应当向市无委办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室内分布系统设置申请表》;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多网合一的系统设置方案; (三)与业主签订的基站设置通信用房使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审批) 市无委办、市规划局应当自收到室内分布系统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予以批准的,经营者可以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室内分布系统;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验收) 室内分布系统建成后,经营者应当申请市无委办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市无委办报请省无委办向经营者核发《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GSM、CDMA和3G移动通信基站 第二十六条  (选址申请) 经营者需要设置GSM、CDMA和3G移动通信室外基站的,应当向市无委办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认定申请报告》;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所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三)年度基站设置计划中有景观化要求的基站,还应提交景观化方案。 第二十七条  (选址认定) 市无委办、市规划局应当自收到经营者的选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放《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一年。 经营者每年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向市无委办、市规划局提出基站选址申请建设方案,年度基站选址建设方案需调整的另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 (验收申请) 室外基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向市无委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站设计文件和频率配置资料; (二)基站设备技术资料;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检测合格报告; (四)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诚信承诺书。 市无委办认为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的,可以退回经营者,要求其重新提供。 第二十九条 (验收) 市无委办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城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完成验收工作,验收中可以进行实地审查、检测。验收合格的,报请省无委办发放《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无线寻呼通信基站和数字集群通信基站  第三十条  (设置申请) 经营者需要设置无线寻呼室外基站或者数字集群通信室外基站的,应当向市无委办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频率使用许可; (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三)《台(站)技术资料表》;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所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第三十一条   (审批) 市无委办、市规划局应当在收到经营者的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设备检测和组网方案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经营者可以进行室外基站的建设;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验收) 室外基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申请市无委办验收并提交基站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诚信承诺书。验收合格的,市无委应当向经营者发放《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PHS无线接入通信基站  第三十三条   (验收申请) PHS无线接入通信基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向市委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基站设计文件和频率配置资料; (二)基站设备技术资料;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市无委办认为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的,可以退回经营者,要求其重新提供。 第三十四条  (验收) 市无委办、市规划局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中可以进行实地审查和检测。验收合格的,报省无委办发放《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由市无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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