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鼎城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1、为什么要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答: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主线性措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进一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林产工业的不断发展,集体的统一经营与林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趋突出,集体林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派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发展和林业增收。解决这些问题的主线措施,就是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林业的可连续发展。2、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答:集体林
2、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规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动林区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动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规定,进一步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实行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3、,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奉献。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的是什么?答: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的是:到2023年终基本完毕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过关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的。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五个坚持、五个保证”即: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证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保证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得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
4、办事,保证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保证改革符合实际。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什么?答:我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集体商品林。涉及:集体商品林木、林地及宜林荒山荒地等。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协议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予以稳定完善;对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可以明确权属的,一并予以改革。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应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什么?答:一是明晰产权。是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
5、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承包(流转)协议,勘验四至,登记核发林权证。二是放活经营权。是指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三是贯彻处置权。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运用。四是保障收益权。是指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兑现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取消不合理
6、收费;严格执行取消农业特产税等优惠政策;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保障林主务林有其利。8、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运营机制是什么?答: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运营机制是:“省统一部署、市加强指导、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9、明晰集体林的产权重要采用以下七种形式?答:明晰集体林的产权重要采用以下七种形式:自留山稳定不变。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规定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自留山、承包山“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规定,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期限
7、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协议;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大部分群众规定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按原状返回难度大的,应重新发包。贯彻“谁造谁有”。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贯彻“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拟定提成比例,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合承包经营。“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原则上要分到户
8、。其中,群众对集体经营山林比较满意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派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休,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派。有偿转让经营。可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合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派,30%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稳妥解决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协议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手续不完备、协议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
9、依法纠正。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批准,并依法完善和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协议,换发林权证书。10、县、乡、村的改革方案需要通过哪一级批准?答:县级林改实行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林改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林改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11、什么是林权?什么是集体林权?答:林权是以森林、林木或林地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或林地的占用、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或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规
10、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享有林权。12、什么叫林权争议?答:林权争议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就如何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森林、林木、林地问题所发生的争执或纠纷。13、什么是林地?答:林地是涉及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14、谁是林权权利人?林权权利人有哪些权利?答: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它涉及: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权权利人享有的权利重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依法享有采伐运用权。对于用材林林权权利人在采伐限额内享有采伐权,对于生态公益林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更新、抚育面积和强度拥有限伐运用权。对于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屋前房后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拥有完全自主的采伐运用权。采果、采脂等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运用权。除法律、法规严禁性、限制性规定外,林权权利人享有采集运用权。补偿权。依照森林法,林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权,林地、林木被征占应获取的补偿以及依照防沙治沙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因林权权利人利益受损害而获取的补偿权。继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重要是指森林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防沙治沙法所规定的森林资源处置权。其他的尚有森林景观的开发运用权
12、和品种权。除上述权利之外,法律还规定了许多其他行业经营所不具有的权利,也就是经常讲的优惠政策。15、什么是自留山?什么是责任山?自留山和责任山有什么区别?答:自留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派给农民个人使用的一定数量的用于造林的荒山荒地; 责任山是指林业“三定”时分包到户且以协议形式拟定的责任山林,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 自留山和责任山的区别。自留山虽然林地所有权仍属集体但农户享有无偿使用权且长期不变,并对其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其经营不需要签订承包协议,在自留山采伐的木材销售时尚有优惠政策,自留山土地使用权不能行使抵押权;而责任山,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享有承包
13、经营管理权,承包期限为30-70年,需采伐的林木依法办理其采伐手续,且双方的责权利以协议形式确立,责任山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流转。16、什么是林权证?答:林权证是依法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17、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制度设定上对林业有哪些特别的法律规定?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规范承包行为。法律明确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严禁承包期内发包方收回和调整农民的承包地;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14、转的权利,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对侵害承包者权益的行为,承包方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侵害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过程中,考虑到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和林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对林业有以下特别的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协议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协议管理。”这就是说,从立法上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地承包
15、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负责农村林地承包及承包协议管理的职能。二是明确了林地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范围。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从而明确了林地是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凡涉及林地承包和流转关系的,此法是其基本法律依据。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林地登记制度。与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再一次确认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承包林地及其流转有关权属登记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统一性。四是规范了承包林地的流转。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
16、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用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并规范了流转程序。五是明确了林地承包期限。为适应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该法对林地承包期作了特殊的法律规定,即“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是对收回和调整林地做了特殊规定。为了稳定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就是说,在承包期内,不采用对林地收回的措施。同时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
17、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批准,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协议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上述调整规定中也没有涉及林地,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不采用对林地调整的办法。七是对林地承包的继承作了特殊的规定。该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18、农村林地承包形式有哪些?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形式。农村林地家庭承包是指按照农村土
18、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经营。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则是指除家庭承包以外,对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林地,由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19、农村林地承包的程序是什么?答:农村林地承包的程序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行承包方案;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协议。20、农村林地承包协议一般涉及以下内容?答:农村林地承包协议一般涉及以下内容:发
19、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承包林地的名称、座落(涉及小地名)四至界线及相邻权利人名称、面积、林木资源现状、承包方式等;承包期限起止日期及承包期限届满后的约定;承包林地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21、家庭承包林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答:家庭承包林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平等承包林地的权利,也享有自愿放弃承包林垢权利;民主协商,公平合理;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批准;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承包程序要合法。22、农村林地承包协议的发包
20、方如何拟定?答: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拟定。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民小组也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发包林地,但须经委托的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讨论通过,并有书面委托书。23、农村林地承包协议中的发包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答: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发包
21、方享有下列权利: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林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运用和保护林地;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享有承包时已有林木约定比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权获得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收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协议;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承包方申领林权证;依照承包协议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24、农村林地承包协议中的承包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答:承包方原则上是本集体
22、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可以是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对林地承包经营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农户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内,乙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协议为依据,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甲方签订承包协议,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享有承包时已有林木约定比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下一轮承包时,
23、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继续承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闲置荒凉;贯彻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在协议约定年限内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依法保护和合理运用林地,不得给林地导致永久性损害;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发包方批准;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及时、足额支付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费(或实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25、林地承包期多少年?答:林地承包期为70年,特
24、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6、林地承包协议签订后何时生效?答:承包协议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成立之日可以约定为双方签订之日;也可以约定为双方签订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鉴证之日;承包方自承包协议生效时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27、如何保护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答:承包协议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乡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存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各种因素不
25、乐意承包,可以自愿将承包的林木、林地交回发包方,但承包方在这承包期内不得再规定承包工程林木、林地。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8、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应当遵循什么原则?答:取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流转。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者阻碍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的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必须有林业经营的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29、个人承包的集体林地是否可以用于非林业建设?答:个人
26、向集体所承包的林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林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连续运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国家鼓励承包者增长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生产力。30、集体林地承包经营者未按协议上缴承包款或实物的,林地上林木所有权归谁?答:林地承包经营者在其承包的集体林地上营造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经营者未按协议上缴承包款或实物属违约行为,应按协议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31、对于本村村民不愿承包经营的远山、高山、立地条件差的林地,应如何解决?答:对此种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
27、发包,明确林木林地经营主休和双方权利,义务。32、承包经营的林地被别人非法占用或阻挠其经营行为的,应如何解决?答:林地承包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现有非法占用或阻挠承包者经营林地的行为,均应及时制止,以切实维护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对承包林地被别人非法占用或阻挠其经营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还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3、林业“三定”的内容是什么?答: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展的林业“三定”工作,其内容是: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拟定林业生产责任制。34、在制定和通过村级林改方案环节应重点做好哪些事情?答:
28、这个环节重要做好五件事:一是村林改工作小组成员对农户进行专访,宣传林改政策,了解群众对林改的真实意愿;二是根据林地现状,按照林改规定,由林改工作小组起草村级林改实行方案,贯彻山林权属;三是拟订承包协议内容;四是在充足酝酿的基础上,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级林改实行方案进行讨论、完善后,再进行表决;五是将表决通过的村级林改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政府备案。35、林改中哪些事项需要民主决策?答:尊重群众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直接关系到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重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必须按“三分之二多数批准”的原则,经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民主决策: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的制定。涉及改革的
29、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派的对象、公示内容和形式、确权发证等,都应当纳入 “改革方案”,进行事前民主决策;二是流转山林的招标方案。涉及拟流转山林的评估作价、流转方式、流转年限、流转价格或提成比例等,都应事先通过村民民主决策;三是收入分派方案。涉及流转山林和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如何分派等,必须通过村民民主讨论决策。36、林改中民主决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答: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时,为保证会议顺利进行,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会前必须做好充足的酝酿,可以搞一些家访,召开一些小范围的党员会议、村干部会议等,也可以开展与村民对话,让大家事先了角“方案”的原则和重要内容,为会
30、议讨论通过打好基础;二是严格把握“两个三分之二”原则,即:参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成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表决结果无效;三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集中召开,且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宣布投票结果,村民所填的表决票应当场封存,交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37、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也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与,或者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主代表参与。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
31、员会组织法规定,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合用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数较多,并且居住地不集中,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进行。38、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行方案、招投标告知、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公示期限应为多长合适?答: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行方案、内部招投标承包告知的公示期限,应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拟定,一般不少于7日。属于向村外公司或个人公开招标、拍卖集体森林资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一个月发出招标、拍卖公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公示期限,根据国家
32、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39、林权登记现场勘验需要哪些人参与?答:林权登记现场勘验参与人员涉及: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当事人、四至边界利害关系人、林业部门调查人员。40、在申请林权登记发证时,实际勾绘(或实测)面积与原小班面积不符的,以哪种面积作为登记依据?答:以实际勾绘(或实测)面积准,并绘制宗地附图。41、山林权属贯彻到户有哪些程序?答:山林权属贯彻到户有以下五个程序:一方面,各行政村要按照本次林改“明晰产权”规定,制定林改方案,召开林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
33、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贯彻山林权属,二榜定案;另一方面,各行政村和有林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要通过民主方式组织好人员,现场核算山林权属、勘定四至界线和面积。并在林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登记和绘图,将勘测结果张榜公布;第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归属,由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签(补)订承包协议书;第四、将权属贯彻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补)订的协议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第五、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级林业部门登记,县级政府核发林权证书。42、个人在集体林地中造林,但未签定协议或协议,该如何确权发证?答:国家鼓励个人植树造林。个人在集体林地中造林,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由林地所有者(单位)与造
34、林个人补签造林经营协议或协议,由林地所有者和造林者共同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按协议或协议约定事项登记发证。43、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如何解决?答:对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若三分之二以上群众规定分到户的,可按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对尚未确权到户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假如集体统一经营状况好且群众满意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批准,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明确经营管护的责任,完善收益分派、使用和监督制度。44、如何理解均山、均股、均利?答:“均山”形式是指本次林改中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按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平均分派为基础,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林
35、地;“均股”、“均利”形式是指本次林改中将集体林地、林木折股(按利)分派给集体内部成员平均持有,改善集体统一经营模式,明确经营主体,财务独立,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45、已划定的自留山如何解决?答:已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长期稳定不变,继续实行无偿使用的政策,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现有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自留山的林权由农户提出申请登记并依法颁发林权证。46集体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造林绿化的怎么办?答:对此类自留山问题,应在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拟定提成比例和采伐时间,待林木采伐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农户;也可由集体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自留山归还个
36、人。47、自留山被别人开发经营的,如何解决?答:自留山被别人开发经营,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解决:凡属双方批准,由本人将自留山转由别人开发经营管理的,可视为合作经营管理;凡擅自开发别人自留山的,自留山主可收回自留山,其开发管护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48、承包期内的责任山如何解决?答:责任山在承包期内,其林地归承包的农户使用,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拟定所有权,承包经营收益遵照承包协议的约定。没有协议约定的,应依法补签承包协议。49、已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被集体规划采伐或者转让的怎么办?答:自留山划给农户后,应保持长期不变,归农户无偿使用。也就是说自留山的使用权及自留山上林木所有权归农户享有,
37、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擅自占用,即属侵权行为。因此,集体把自留山上林木规划砍伐或转让的,农户可依法规定集体照价补偿损失,并归还自留山。50、林业“三定”后农户全家外迁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解决?答:如农户全家外迁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如农户全家外迁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在集体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2023年3月1日)前已经收回自留山、责任山的:(1)如属按有关协议(协商)收回的,维持不变。(2)如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规定,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23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责任山,应保持自留山、责任山的经营;否则,
38、应退还该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后,所在集体不得再收回自留山,责任山,应保持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51、公司或个人在集体林地中开矿、取土占用林地,林权权利人规定给予补偿的,如何解决?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公司或个人开矿、取土等占用林地行为必须由占地公司或个人与林权权利人签订林地补偿和林木及附作物补偿协议;对过去已经占用,未进行补偿的,由占用公司或个人与林权权利人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52、农户在自留山四至以外(指同一宗地)扩大营造林木,其林地使用权属不能定为自留山,可定为责任山,按本地承包经营的做法,由该农户承包经营;也可对该林木合理作价,由林地使用者赎买。也可进
39、行公开招标承包,并将林木价款付给该农户。53、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解决?答:“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派。“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解决;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规定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解决,但集体组织有权规定扣回五保费用”进行解决。54、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该如何解决?答:有山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通过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
40、权证。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批准,可以确认为自留山。55、发包方能否重新调整已承包的责任山林?答:为保护承包关系的稳定,提高林农在林地上投入的积极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即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承包的林地。56、林权登记申请由谁提出?答: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57、退耕户获得了退耕地经营权,在参与集体的其他林权分派时,是否应先抵扣其退耕面积?答:按照国家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退
41、耕户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其承包的退耕地不应在分派山林抵扣。58、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多次流转的如何登记发(换)林权证?答: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多次流转的,应以最后一次流转协议的约定事项确权登记,核发(换)林权证。以前各次依法流转的协议书、协议书,原林权证,有关部门的批准等权利依据,均作为本次林权登记发(换)证的权源依据。已核发新林权证后依法流转的,现有林权权利人应按新林权证、协议(协议)等相关权利依据申请办理林权转移变更登记。59、个人之间、单位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合作,合资造林的,本次应如何申请登记发证?答:本次申请林权登记时共有林权权利人应共同举荐一个共同代表人,并出具所有共
42、同有林权权利人批准的委托书,协议书(协议书)等权源证明材料,依法向林权登记机关登记申请发证,林权注明“合作”或“合资”及各自所占比例。60、“三定”后农户的自留山证、责任山承包协议书遗失的如何解决?答:可按以下情况掌握:由农户提出登记申请和理由,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后,进行登记和公示,依法核发林权证;如农户无法提供证据资料,但其有造林、抚育等经营活动事实且群众认可的,可按其实际经营面积核发林权证;既无法提供证据资料,又无经营事实的,并且大多数群众不认可的,可视同集体山林;山林权属有纠纷的,按山林纠纷调处办法进行调处后再进行改革。61、同一宗地内林地、林木“四权”分离的,以哪个权属作为发证的依据,林
43、权证发给哪个权属的所有者?答:对林地所有权,其中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凭原林权证换发新证;林地所有权为集体的,林地所有权发给归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在集体所有的林地范围内的:自留山、责任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自留山、责任山所归属的农户。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的集体山林,按协议约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发证。采用“分股不分册,分利不分林”形式经营的,要据通过的村林改实行方案,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为村组集体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为股份公司或单位的,发给该股份公司或单位;为各户共有的,林权证发给共有农户。本次林改仍保存为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集体山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
44、所有权,其证书发给集体经济组织。本次林改前,农户自留山、责任山转包、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按协议约定,但受让方规定登记发证的,只登记发放林木所有权证,林地使用权证发给原农户。本次林改前,经发包方批准,农户将责任山转让给其他农户的,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按新的承包协议的约定,林权证发给受让方。62、承包的林地未到期的,是等到期后再换发林权证还是现在换发林权证?答:由承包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进行协商,并签订承包协议后发放林权证。63、承包方全家迁入城乡的,本次能否对其已承包的林木、林地登记发(换)林
45、权证?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经营不合用耕地、草地收回的规定,即使承包方全家迁入城乡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在承包期内其承包林地不应收回,假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前已经法定程序收回或调整承包林地,且承包方也认可的,应予维持;目前尚未收回的,应当按照承包方式的意愿,自主决定交回、保存或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的,应依法予以登记换发证。64、森林、林木和林地相关的四项权属中,某项权属发生争议,对未发生争议的其他权属能否进行登记发证?答: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后,为有助于权属争议的解决,只要权属存在争议,该权属争议解决后再登记发证,以维护林区治安的稳定。65、林业“三定”时自
46、留山证与自留山清册不相符,以何种证据作为自留山换证的依据?证册遗失的该如何解决?答:根据森林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自留山与自留山清册不符的,以原自留山证作为本次登记换证的权源依据(错发的除外)。证册遗失的,应由村集体组织出具证明,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核算后,才干登记申请发证。66、工矿企事业、农场、学校等单位兴办林业基地,占用村集体的林木、林地,现在应如何解决?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划给工矿公司、农场、学校等单位经营的集体的林木、林地,林业“三定”时已依法核发林权证的,其林权应予以认可,并进行登记换证;林业“三定”时未经登记颁发林权证的,
47、要提供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书、协议书等权源证明材料,申请登记发证。67、林业“三定”时未核发林权证,本次确权发证的权源依据如何认定?答:开展林权登记发证要以依法拟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本次林权登记的管辖范围,未经授权越界所发的林权证一律无效。林业“三定”时未核发林权证,林权权属归属清楚的,申请林地所有权,以土地改革时期的土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林清册、林改清册、林地依法流转时依法签定的协议等为权源依据;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土地证,国有林清册、林改清册、划拨协议等为权源依据;林业“三定”后因各类承包造林种果及林权转让的,申请林权登记还要提供依法签定的协议书、协议书等。林业“三定”时未核发林权证,且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以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的协议书、裁决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权源依据。68、林业“三定”时已确权归村民小组使用的林地及所有的林木,未经该村民小组批准,被村委会以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该村民小组提出登记发证申请的,应如何办理?林业“三定”时依法确权归村民小组使用的林地及所有的林木,其权属仍归该村民小组享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未经村民小组批准,村委会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