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0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
2、市街道、街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四条驻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及其他组织,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机关。交通警察应当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执勤,作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第二章 城市道路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及其
3、他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交通管理费、占道费。 第八条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交通标志,悬挂道路施工许可证,并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上修剪、砍伐树木,维修电杆、电线、路灯,装卸垃圾,放置垃圾桶、箱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交通安全、畅通。 第十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放养家禽、家畜。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坏交通标志
4、、标线、交通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建设交通配套设施,并列入工程设计和概算。交通配套设施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必要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交通警察巡回值勤,疏导交通。遇有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及时到现场处理,尽快恢复交通秩序;轻微交通事故可由执勤交通警察现场处理。第三章 车辆、车辆驾驶员 第十四条城市交通车辆的发展及车型的选用应当与城市规模、道路状况相适应。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新购置车辆应当及时办理牌证。变更户主的,必须在二个月内办理过户
5、手续。驻市单位、个人购置的车辆,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办理牌证。驻市单位、个人需用外地车辆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应经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只准在执行公务时按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禁止拼装、复活报废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使用报废车辆。机动车辆应实行定期淘汰、更新制度。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学习交通法规,掌握驾驶技术,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机动车辆驾驶员应由服务单位统一组织,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没有固定服务单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持有外地
6、驾驶证的驾驶员,在本市从事驾驶工作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购置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必须领取号牌、行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只限于持有驾驶证的残疾人个人代步使用,其他人员不得驾驶。第四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一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上用警车带队开道的,须经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遇有前方交通堵塞时,应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不准穿插行驶。 第二十三条车辆在禁停道路上行驶不得随意停车。禁停道路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禁止在宽度
7、五米以下的道路及禁停区内停车。在宽度五米以上十米以下的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或停有车辆时,另一侧二十米范围内不得停车。 第二十四条禁止车辆逆行、闯红灯。禁止车辆在人行横道、禁停区滞留。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注意避让过往行人。禁止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中使用移动电话。禁止机动车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 第二十五条根据交通管理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划定禁行区域、禁行路段和禁行时间。禁行的区域、路段、时间和车辆种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禁止拖拉机、农用车、畜力车在市区内行驶。禁止长途客运车辆在客运站以外城市道路上随意停靠。 第二十六条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
8、超过二十公里。禁止用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从事营运活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有下列妨碍交通情形之一的,交通警察可以将车移开,移车的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三)违章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 第二十八条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禁止人力三轮车在市区内载客营运;市辖县城镇内的人力三轮车载客营运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骑自行车带人,但在配置安全座椅的情况下,可允许带一名学龄前儿童。通过什字路口应下车推行。第五章 行人、乘车人 第三十条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走;(二)横穿道路必须走人行横道。通
9、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过往车辆;(三)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四)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应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五)不准在车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城门洞、立交桥、隧道滞留;(六)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的护栏,不准钻、跨、翻、蹲、坐、踩交通隔离设施。 第三十一条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班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二)不得强行攀爬正在行驶或未停稳的车辆;(三)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四)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得站
10、立,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五)不乘坐禁止营运的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 第三十二条禁止在车行道上拦乘出租车。在设有出租车乘车点的路段,须在乘车点上、下出租车。第六章 停车场 第三十三条车辆必须在停车场、保管站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在妨碍交通的其他地点任意停放。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停车位数、出入口位置、交通标志和标线提出设置意见。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
11、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建设停车场(库)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六条建 设单位建设停车场(库)确有困难,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 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建设差额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用于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不得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临时改变用途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占用费。占用费用于停车场(库)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设置占道停车场,须经市公
12、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停车场(库)者,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费。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随意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处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元罚款或者警告;其中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13、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擅自拼装、买卖报废车辆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对车辆予以没收;驾驶报废车辆的,处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处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以分别处吊扣四个月、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元罚款,对逆行可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对闯红灯可并处吊扣一个月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14、五条规定的,处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摩托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对人力三轮车或者非残疾人 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非法营运的,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中非法拼装或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车辆,以及驾驶员逾期一个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 车辆,可以没收。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交通警察当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第五十一
15、条对违反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限:(一)处元以下罚款、警告,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二)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扣留车辆,由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处罚决定;(三)处元以上罚款、吊扣六个月以上驾驶证、吊销驾驶证,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四)处行政拘留的,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交
16、通警察擅离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
17、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
18、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
19、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