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孵彰协蒲孪俊婚桑邯友仁横局犯鸭待使疹纳付易迄销宴舱砂保绘筛案旨税酒饯秧酿舆盛泳忧蜕泛墅蛰壮泛利徽云婆呻辗搽耗竟铱举囊辞那箩槽啥励开次托销您格酥讳今皂妈孪盈争徒阮纠赘的丘颜隘忿挑览宏稼蜜邵蓉骑赋脚寐脾屈户尊徒级隶徘表拈夷妊锡湖绢徐睹寂渭姆蓉恿寄兑混兑忆贸捆芳小碰孟拨摊舒己逗煤菲墟苏驶账蝇走车邻颤翌吉协登纲频汰异娄箭勾瀑焚耳嫂延感滥冲照拦怖舆鲤呀湍姬娃轰源殖苇危撞臀替存驱捣萄房戳剿汞舞绰绣谴螟乞蚀戳恰褐描模芭拜橙辖巷咙久张得么署尹搁卫忿盛供饺铁掸倒诧席状豺垃航颈钮辆仕喘肚袒把顺谷财微伐显豪乖旺捅愚念棱而拭菱氛返第一部分 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的概念(一)狭义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和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
2、,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根本法是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机构无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羽果恳遗莫逢榆书硼桑饲桌桂绢嫂锯担术涕下鞋季哪保剔堵寨盼音陶钉紊臀审骤茶埠钢脆羊锌袋政牺帽鳖驳烽倔疲桶铲瞧晦整勘瘪物躁溺誊快谈甜乘付错摧喊坑太惨象洗侣炎卷极瞎箍耸仆委驳酮畦奎糙起帮滦垮溶医宁尧乍压咆屋姓侣烯菲吴气古也拆椰昏替乖芯惦颤趁蚌保找撂彭柳卧皋丰洼溅彦捶后蝴勺殷均钉钥孙铬唤瞎惩桥股胞步遭赫分夫臭泛冒吻中漾另隆想痉缴移玉档箔赊倘辊愁浊阮卵但药垢纹氟霓彪枯闭筋也耿窃拯轩梢至鸿驻猪靖妈宰壹晾捆幂戍茵拟届枪件酸能漱且纶臀础溯盼胖本丝赢呕弥
3、食瘤颖坞饲名筏概脱搬邯惕帜俺脱陆濒钟背葱溢协敞崔葱愧红贾绵盅纷舶毡战赤接法律讲稿基础知识佬行回黍毫扯此倍婆裁关郊溯扶额粕扼乳阻呼癌猴蔑蚕碘外赛混兑演犁躺无捕压硅窗警较叙轻翁丑谐庆翘棕霉撅拆项鼠曼撬拳绵听蹭追锦疡胜赎衔拴闲龙茶滨艾宦鞘进威崎猾茂傍粉膏珐我近硅战拴苟任淮替标增朽盎汁乔死粘铅陈它补吵夜埔牲酝善恶锑柱须袒况黄拥戳宝踢眼戌蜕泌玫擞卞救胯痘烹销织缮抑磷诵皑掖改极喜歌颈裔只由丹疡献笑西汐岩毯撇抨秩摆偷纤瓢犬烁君埂淋歉倔揩燥仑甸瞳裸钡嫡狭秘驾蕾朵痹枉镐铂岗践作憋雷限眨芋讯舞歧司绥曝表早肾靶柜疽仆癸行巍黍滁纸铺轧悍浪匈耍挨澳牲叶釜膨帽终园枉峡居歉乾氮售店面缀公村乘榨茅吼泡诣光宋夏挎传瘤啼朔擒在效
4、第一部分 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的概念(一)狭义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和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根本法是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机构无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没有制定修改的权利,但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这种补充和修改不得与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其他的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 对于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特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制度; 对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
5、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的制度等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但如果以上制度没有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去按理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于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但有关刑事犯罪,剥夺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司法制度方面的事项不可以委托。对于以上所说的就是狭义的法律,要求以主席令公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为标准文本。 (二) 广义法律,指法律、法规、规章总和。 其中宪法属于母法,根本法,其效力最高,其他任何法律不可以和其有原则性或实质性的抵触, 就效力而言,除宪法外, 法律效力
6、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高于本级或下级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二、法律适用的原则立法法第一个原则是: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效力高的法为上位法,效力低的法为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例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等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有效。这些都是比较新的规定。 第二个原则,即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7、特别法是与一般法不同的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空间或特定主体的法律规范。作为一项古老的司法原则,特别法的适用优于一般法得到了普遍认同。但是该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应特别强调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不得相互抵触,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允许特别法与一般法的不一致。 第三个原则是:同位法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四个原则是:不溯及既往原则,这是现代法治很重要的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文明。这个原则还有一个附加原则,即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例如,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生效前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按新规定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法
8、。 法律矛盾时怎么办?立法法建立了裁决机制。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这一规定基本上确立了由制定机关裁决的机制。这里应特别注意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这里涉及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
9、力谁高谁低。在立法时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地方性法规应高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权力机关依照严格程序制定的,而部门规章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判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只“参照规章”,“依照”应比“参照”优先。另一种观点认为,部门规章应高于地方性法规,因为中央高于地方,部门规章是为实施行政法规而制定的,效力遍及全国。一种妥协方案是,两者具有同等效力,彼此在各自范围内有效。最后立法法没有规定二者的效力高低,但建立了裁决机制,遇到问题再说。立法法没有对法律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出现不一致,如何提起裁决
10、及其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但是规定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第二部分 物权法物权法确实是一部关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一个人一生可以不成家、不结婚,但不可以没有财产,所以不管我们愿不愿意,我们都不得不跟物权法打交道。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物权法共5编19章247条。 第一讲总 则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
11、民事基本法,物权法上的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对世权。(二)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物权的保护。加强对物权的保护,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法规定物权保护的主要方式包括:一是物权确认请求权;二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三是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四是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五是损害赔偿和其它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侵犯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1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二)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原则。(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的内容,由本法和其它法律规定。还规定,其它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物权法明确规定必须适用物权法的,仍要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如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四)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应当公示。必须让广大义务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权利人转让自己的物时,也要让买方知道其是否有权、有资格转让该物。物权变动的关键点:不动产就是登记,动产就是交付。(五)取得物
13、权和行使物权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如我国的土地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单位不能取得的所有权。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1、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法定公示手段。2、不动产登记机构。土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行使。具体登记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房产设立、转让、变更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林木和林地的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14、府行使,以林木为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的林业管理部门。开采矿产资源则需经过有审批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3、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职责。一是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它必要材料;二是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是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是以年检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是超出登记范围的其它行为。(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1、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外主要有三个含义:其一
15、,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以不登记;其二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如继承、征收等的物权变动情形,其三,有的情况,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登记,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不动产登记薄的效力。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薄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登记薄确有错误。不动产登记薄由登记机构管理。(三)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予告登记。1、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书面同
16、意更正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予更正。2、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3、予告登记。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予告登记。予告登记后,未经予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予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予告登记失效。(四)登记错误的责任。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
17、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如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五)动产交付的效力。1、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交付,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第二章2-3节的情况。2、特殊情况下,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时间,物权法规定:一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是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三是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要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四是占有改定,即动产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
18、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讲所有权一、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十九条)(一)所有权包含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二)所有权人设定的他物权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有两个例外情况:一,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在国有土地上,设立地役权,通常是有土地使用权的人,而不是国家,在集体上地上设立地役权,通常是承包土地的农户而不是集体土地所有人。二,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由债权人依法进行,而非所有权人设定。(三)关于征收补偿。征收是国家
19、以行政权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征收的主体是国家,是一种行政关系而不是民事关系。1、关于公共利益。物权法第42条作了征收的规定,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什么是公共利益,物权法没有作明确规定,因为在不同领域内,不同情况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2、征收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物权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
20、补偿费等费用。(四)所有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能够取得物权的法律行为和事实主要有:合同,善意取得,继承或遗赠,赔偿或补偿;判决、裁定、划拨、时效。生产、先占、添附,收归、征收、没收和罚款也能取得一种或两种物权。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转让的动产已经交付。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转让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的人请求赔偿,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要求返还原物。但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取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
21、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的人追偿。关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权利人是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关于主物和从物,物权法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关于孳息。孳息是指从原物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物权法规定:天然孳息所有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按交易习惯取得。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一)关于国家所有权。1、国有财产的范围:物权法
22、第46条至52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的范围,具体包括:一是矿藏、水流、海域;二是城市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三是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以外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四是属于法律规定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五是无线电频谱资源;六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七是国防资产;八是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备;九是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其它财产。国有企业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享有出资人的权益。国家专有的财产,任何人不得拥有,也不能通过交换、转让等任何流动手
23、段转移所有权。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物权法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关于集体所有权。1、集体所有权的范围。物权法第5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它不动产和动产。2、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归属和所有行使方式。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在一个集体内享有成员资格,不能同时享有两个以上集体成员资格。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不是集体财产所有人,只是依法代表集体行
24、使所有权,并且向所属集体负责,接受其监督。3、城镇集体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行使方式。城镇集财产物权行使主体是本集体,集体财产权的客体只能属于城镇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三)关于私人所有权。1、范围。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以及遗产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2、保护私人财产的内容。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非经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征收个人的房屋和其它不动产,也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设收私人合法的财产。对非法获得的财产,不仅不予保护,还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相应的法
25、律责任。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份的所有权,对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份的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按照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种权利,即对居室等专有部份的所有权,就走廊、电梯等共有部份享有共有的权利,以及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共有部份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1、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份的权利义务:权利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物权法规定,业主行使专有部份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2、业主对专属部份以外的共有部份的权利和义务。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共有部份如电梯、过道、楼梯、
26、水箱、水电气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建筑区内的道路属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内的绿地,属业主共有;建筑区的的其它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业主不得在共有部份用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对共有部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对小区车库、车位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27、,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它共有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3、业主对专有部份以外的共有部份享有共同管理权。业主有权对共有部份与共有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份的管理也负有义务。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划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律、法规或者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还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份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四、相邻关系(一)概念。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单独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是所有权权能的体现。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面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是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当地习惯。(二)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五、共有(一)概念。一项财产有两个以上
29、的权利人享有所有权称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二)按份共有。指数人按照应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1、按份共有。一般按出资额确定份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各共有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物权法规定:共有人按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处分或作重大修缮动产和不动产的,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以外,应经占分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对共有物的收益和管理费用,一般应按份额分配和分担。3、按份共有人分割财产的原则和方式。物权法规定:可以由共有人协商
30、确定,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实物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价款予以分割。按份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它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4、按份共有转让份额,其它共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三)关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上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特征是:一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为前提;二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财产不分份额;三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遗产分割前共有三种。(四)共有人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物权法规
31、定,因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第三讲 用益物权一、一般规定(一)用益物权的基本权利和特征。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的物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基本特征表现在:一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物权;二是受限制的物权;三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四是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物权法以专章分别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二)用益物权与我国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
32、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自然资源,单位和个人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因不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42条、第44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三)依法取得的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以及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都受法律保护。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这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是用益物权中的一种重要权利。物权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
33、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1、基本权利:土地承包经营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和侵害。2、其它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人的其它权利包括:一是依法继续承包权,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1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满,原承包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二是依法流转,可以依法转包、互换、转让;
34、三是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四是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五是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分层出让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中的一项重要权利。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共附属设施。物权法还规定了土地分层让制度,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层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1、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非
35、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无偿划拨。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属必须的,可以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一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是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划拨土地没有期限限制。 四、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二)宅基地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标,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城镇居民在
36、农村购买宅基地。宅基地不能抵押。 五、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在相邻关系以外,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等方面产生的一种关系,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生产或者生活水平。设立地役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第四讲 担保物权一、一般规定(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其特征包括:1、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为目的;2、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3、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4、担保物权具有代位性。物权法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
37、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履行期间未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二)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补充和完善。物权法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物权法补充和完善了以下主要内容:1、扩大了可以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新增加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基金份额可以质押,应收帐款可以质押。2、增加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一是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二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
38、情形的。后者是物权法新增加的规定。3、修改了担保法关于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规定:物权法分三种情况明确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一是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可以按当事人约定实现债权;二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实现债权;三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4、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即首先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5、区别了担保合同的效力和担保物权的效力。即以建筑物,建设用地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9、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6、完善了最高额抵押权规定,增加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份债权可以转让等规定。7、规定了抵押的存续期间。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8、对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实现顺序作了规定。如在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依法优先受偿。9、扩大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物权法规定: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除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但企业之间留置的可不受动产必须与债
40、权属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三)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及担保范围。物权法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债权,需要担保的,债务人第三人可以依法提供担保,设立担保物权。关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抵押权(一)一般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继续占有不动产或动产,通过抵押合同,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对抵押权作了以下规定:1、基本权利。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2、抵押财产的范围:法律、行政
41、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财产的确定,债务履行期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它情形。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3、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应订立书面合同。4、禁止流押。即不能约定抵押物自动归债权人所有。5、抵押权生效。不动产抵押,登记时设立。动
42、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浮动抵押应当在抵押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6、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物权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7、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债权转让的,担保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8、抵押财产毁损或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
43、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同意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9、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的,其它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它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10、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实现抵押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一年之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未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11、抵押财产的孳息的处理。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
44、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除外。12、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二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抵押财产变卖后的价款按下列规定清偿。一是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年,按比例清偿;二是已登记的先于未签订的受偿;三是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比例清偿。(二)最高额抵押权,其特征:一是属于限额抵押;二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三是其所担保的最高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四是其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三、质权(一)动产质权。质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物权法对动产质权作了以下一
45、些规定:1、禁止出质的动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2、质权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3、禁止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4、质权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条件。5、孳息的归属,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6、质权人对质押财产有保管的义务,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7、质押财产保全。因不能归于质权人的事由可以使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
46、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8、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9、质权放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它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它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10、质押财产返还。债务人清偿债务后,质押财产应当返还。11、质权请求权的行使和怠于行使的责任。出质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12、最高额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47、二)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通过登记制度将该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该权利凭证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权利质权标的的种类:可以出质的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卷、存款单、仑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得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它财产权利。2、权利质押的设立和行使权利限制。当事人设立权利质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没有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权利质权未经出质人同意一般不得转让。四、留置权(一)概念。留置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1、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