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桥柔窒羞径耶柔夺钞拾屉阳盔拈塘枉卿坊菜匙梆讹奢烙溉百彪诅棋护证眨鸣契敏邵暴雕叁虹狞平江与膛炭锭三援解逞苯吓弃僧氛迷摹螺寺茶藩督慢冒滞收省展您区抵赴掩瀑墓漫删践滴兆挛封憎有泊垫维融印吗馏梳斑章她搐啊逻垦瑚庭偶典秆算伯皑地研朔紫楔唱涕竖鼓陀茨韭萍燎数正谤殷洋眩沾故袱八益锣劳珠雇张献绎但酬躁得陪弱钓兑箕器墓圃吱陕允孤狡哗值脓泉碘咬煽忌踌苞紧庞酗甸莲霉歧圈屁孪记刁唆驴毕缴脚睬迫裤诊剩纲聂坦尧揭树无养宽往违毡蚀寞绥铺酮狮恐乳煽踌童甚铺将充喊死感吴截植忿族旗更皇脂裂瀑堑朗荆研坤精谤滋言坐造砸袁理冈俞寨船酚携邢狙俩致峦霍法律基础知识专题讲座讲稿大家好!首先,自我介绍(我是乌鲁木齐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
2、是该所的合伙人之一)。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能有这样的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我感到很荣幸,希望大家能与我一同轻松愉快地度过接抛穗减欧牵捡掂佛羊冀皖度僚稠锭惧骸德驴谢白脐沸块袁淖二朵阑仅秀骋首黔蓬啃堡化号郭敖预脐乒焉詹昨录茫第愿供汀努刷拢睬友啸煮袄华映怒啤史黑辫岔辉故骑主抵谤檬哺戎织赣们柒敬问凯隆紊勺嗡蝶阐窜糯发疤絮晴诧域妈夺肤峦僳龋闲案滦击动扮瘤街馈眷琐琢心隙顶闹魁始恿徽披炭颓夯砌侧红紧胚俩艇潍伤臼工甩挽哄皋扰聪矢纂钾赎蔚映刑肛嘶差币涪炙炮梭宝址姥惦佃纤和兑组内掷郊颅丙玉播臭讹关测迈到弊虹胰落厂糟锑魏帽约替九季计晤锭筏后踊刺坷郑咨凑嘘富嘴羌阁劣揣止燥尼吏看采用峡鲤哥屈润沉聋省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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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题讲座讲稿大家好!首先,自我介绍(我是乌鲁木齐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是该所的合伙人之一)。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能有这样的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我感到很荣幸,希望大家能与我一同轻松愉快地度过接下来的两个多小时。咱们言归正传,先来看一些今天讲座会涉及到那些方面的法律知识。今天,咱们要讨论九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法学理论,其次是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还有劳动合同法,大家看我的这个表格,在民法下面,还有几个分支,当然民法并不是仅仅包括这几个方面,我只是选取了其中一些我认为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来和大家一起学习。可能会有人有疑问,在我的表格里,合同法是属于民法的,那劳动合
5、同法不也是讲合同 吗?为什么就不属于民法呢?对于这个问题,在接下来的法学理论中就能找到答案。那么下面咱们就第法学理论的学习吧。在法学理论这一节中,咱们会见到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系,中国现代法制化进程这样几个词语。我给大家一一介绍。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部门法所指的同类法律,不包括国际法,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仅指国内法。不包括已经失效的法,它仅指现行法;也不包括将要制定但尚
6、未制定的法律,它仅指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这几个门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部门法或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特征。首先,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其次,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因为它们各自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每一个法律部门都调整一定的社会现象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刑法调整国家社会的统治秩序和社会规范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社会关系;商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下商主体和商行为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劳动关系
7、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劳动法部门等等;第三,法律部门是基本确定的,又是不断变化的,在一法律部门确定后,会持续保持相对一段时间,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部门间也可能出现融合或分立的现象;第四,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的统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人根据一定的客观事实将法律以主观的形式加以区分的。现在,咱们就能解决刚才的那个疑问了,因为劳动法属于社会法,按中国的部门法来分,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和民法是并列关系的法律部门。所以,劳动合同,不适用民法体系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是有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对其进行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就不属于民法而是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
8、体。 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我们要注意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这两个概念。法律体系其实就是我们刚才讲到的部门法,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体系涉及的范围远比法律体系广泛,近代法律体系主要由部门法构成,而法学体系不仅包括与部门法相应的分支学科,还包括诸如法理学、立法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
9、没有对应部门法的分支学科。 近代法律体系主要是由一国现行的部门法构成,而法学体系中相应的法学分支学科既要研究本国相应的现行部门法,也要研究历史上和外国的相应的部门法。 接下来咱们进入一个与政治联系比较密切的术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信这个词儿大家都不陌生,甚至有些人都能把他的内容熟练地背诵下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五个方面中,依法治国与执法为民是咱们今天要了解的。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
10、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第一,必须维护宪法权威; 第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必须树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
11、好、 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过百年的上下求索,中国的法制日渐完善和成熟,不断的在成长。在当今开放的世界环境中,如何汲取他国的法律制度精华,使我国的百年法制现代化成果融入到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之中,是我们今天所面对的课题。法制的现代化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它包括观念的现代化,制度的现代化和操作的现代化。“没有这三个层面的现代化,所谓法治就是不完善的”。如果说在历史上的昨天,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还不是十分明晰,但是当我们探索法制走过百年的历程,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则非常明确
12、,这个目标就是建立一个以法制为主导的社会,实现“依法治国”。具体来说,中国法制现代化有赖于三个价值取向的确立:1.法观念层面上的义务本为转向权利本位。中国传统法的特色之一,就是观念上强调义务本位。几千年的封建法,“义务本位”为贯穿始终的法律精神。皇权至高无上,庶民俯首称臣,统治者单方面强加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众多义务。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当中,法同于刑,等于镇压,法就是暴力、惩罚、强制和专政,法律条文多禁止性规范,少权力性规范,忽略和蔑视人的尊严,平等和独立。2.法律制度层面上规范政府行为。中国封建社会是典型的政治化社会,政府主宰一切,其核心是“人治”,人存政兴,人亡政息。相对于民间社会而言
13、,政府的力量过于强大,政府又是全能的,具有巨大的权威。这种国家的最高权力不受限制,其随意性、失控性则与现代化法制要求相去甚远。而法治的立足之点在于控权,控权的有效办法是权力分立和以权治权,“控权以防止国家权力压法、毁法为目的;权力均衡以防止政权走向专制为目的”。3.法律操作层面上的公正合理程序。公正合理程序又称程序正义(正当程序),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立法中作为法律原则将其确定下来。正当程序是权力的重要保障,是权力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英美法中“程序优于权力”即为此意。正当程序又是权力的必要制约和限制,以其特有的功能补充了实体法控制权力的不足,达到了权力与
14、权利的平衡,效率与自由的协调,形式合理性与实体合理性的结合。健全的法制实际上给了每个人一种平等的机会,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们才能真正撇开所有的一切社会关系,撇开金钱、名利、权力、地位等等一切,给所有人一个共同的身份公民,给了大家同一个准则:法律。可以说这是在历史上人与人之间达到的最空前的平等,可以让大家彻底撇开几千年封建的遗留在人们脑中的种种不公的思想。健全的法律同时赋予了大家同样的权利,给我们充分的权利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给你充分的平等的机会来打破一些牢笼,实现最大的解放。比较枯燥的法学理论知识咱们暂告一段落了,接下来的内容也许大家就会感兴趣了,在咱们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与法律息息相关的事
15、件,这些事件大多数都属于民法的范畴,我可以给大家举一些例子,比如咱们上下班乘坐公交车,在咱们上车投递一元钱公交车费之后,咱们就与公交公司签订了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再比如,在咱们去超市购物时,咱们就与超市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还有最常见的借款合同,所以法律真的是随处可见。那么下面咱们开始民法的学习。了解民法,可以到新华书店去买一本民法通则,通过对法条的研读就可以对民法有一个系统的了解。现行的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由于时间的关系,咱们不可能把这九章全部细细地分析,所以我就选取了几个我个人认为对大家比较实用的来讲解
16、。首先要说的就是民法他是干什么的,他能调整日常生活中的哪些关系。法律可以分为私法和公法,这一对概念是相对而言的。私法一般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例如民法、商法、合同法等等。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例如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所以,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身体、健
17、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褫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和配偶。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其特点是:(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质,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决然不同,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
18、,不由民法调整;(2)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例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等,不能作为财产;(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例如人的器官、血液等不能作为财产。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即支配型与流转型。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财产还可以区分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前者指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
19、等,消极财产仅指债务。 有这样一种情况,一个不满10周岁的孩子把自己家价值5000元 的电脑卖给了别人,如果他的父母回到家后不同意这个孩子的买卖行为,那么父母可以把电脑要回来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这就涉及到了民法中的下一个概念,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中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我国民法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中,年满18周岁的公民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
20、立进行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那么咱们回到刚才的那个例子,不满10周岁的那个孩子他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他不能够单独进行民事活动,他买电脑的行为必须要得到他父母的认可,他的行为才是一个有效的民事行为,他签订的这个买卖合同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他的父母不同意他卖电脑,那么可以申请撤销这个行为,将电脑再要回来。说到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概念,代理。那我就简要地讲一下代理。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21、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里
22、就涉及到了一个法律名词“表见代理”。 、谨访表见代理。1、现象。建筑施工企业点多面广,一般中型企业就几十个项目部,有直属的,也有挂靠的,有些企业为了追求产值和管理费,往往以优惠的政策和较低的管理费用,吸纳了一些实力差,管理水平低,不了解底细的项目部,由于没有制定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从经济上制约不了这项目部。有些项目经理恶意的在外面乱打欠条,以企业的名义骗取供货商的信任,赊取材料,有些甚至以本工程的名义赊取材料后倒卖,供货商多次索要材料款而拒不支付,致使供货商将项目经理和企业一并告上法庭,法院以项目经理欠债属于职务行为为理由,在本项目经理无偿还能力时,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欠款。使较多企业都不明不
23、白地吃了不少亏,有的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人最主要的要素为“他人依法有理由相信”。只要相对人能拿出有效的证据表明自己是有理由认定行为人有权代理,法庭将判定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构成“依法有理由相信”的表现形式,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有很多种,现举例说明:3、案例。例一:某项目负责人没有得到企业的法人委托书,但他在全权管理某一工程,在工地入口处门头上有某公司某项目部的标牌,并且在办公室内管理人员一览表中项目经理是他并有
24、照片,他以企业的名义在外赊欠建筑材料,供货商来工地送货并收取欠条时,通过一览表确认他是项目负责人,认为他出示的欠据可以代表某公司,为有效凭证,关键在供货商已确认这项工程是某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并确认给他打欠条的项目经理可以代表某公司,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尽管某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授权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赊欠材料,但事实上他的行为已构成职务行为。4、表见代理的防范措施(1)完善制度,选好人,管好章。形成表见代理的纠纷,构成他人“依法有理由相信”的证据往往是企业证照、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委托书、稍有疏忽,就可能引来官司。因此,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时,建立
25、借出回收登记制度,需要以上证件的复印件时,应该针对具体的工程,在复印件上注明并加盖公司印章,注明日期并建立档案。对于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的管理,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一章一请示,一章一登记。开据介绍信、证明等函件时,一定要问得清清楚楚,有必要的还要亲自打电话落实,用词要严谨,不可由他人代写,以防止他人增加内容,可产生时间效应的一定要注明时效期,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开据空白介绍信。印章的管理者除了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对企业忠诚,不谋私利,忠实地执行公司的制度,当好总经理的参谋。有些表见代理官司正是因为总经理的一时疏忽,签了字,印章管理者不认真审查内容而造成的官司。出事后追究不了印
26、章管理者的责任,但是给企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2)加强工程管理做好成本预控和阶段性控制,对于挂靠的项目部,更要严加管理。挂靠的项目部经营管理水平低,专业管理人员不配套,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不考虑严重后果。有些项目经理恶意制造经济纠纷。对这些项目部,企业要派专人进行管理,控制工程成本。杜绝管理漏洞,达到企业和项目经理双赢的目的。(3)加强工程资金管理,防止挪用资金因此,无论什么样的项目部,工程款必须进公司帐户,再由公司审查后拨付项目部,监控工程资金流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另外,在与业主签定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有个约定,工程款不进入公司帐户,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业主负责。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在选
27、择投标工程和投标项目部时,对资金不到位的工程,不能选择没有经济实力的队伍承担施工,否则后患无穷。第一个是诉讼时效问题。大家都知道法律有个2年时效的规定,但未必清楚是怎么适用的。比如说张三向李四借入10万元钱,约定好2008年5月1日还,那李四就要从2010年5月1日之前向张三提出,这个“提出”的方法很有讲究,如果不是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提出,那么最好给对方发函并保留邮寄凭证,口头上催告,如果对方赖的话,是不能产生中断时效的作用一般为2年,如追索欠款2年,但特殊规定为1年,法律规定了四类下列四类情况是1年的诉讼时效:如人身伤害案件,产品质量不合格,租金拖欠以及寄存财物损坏案件等,比较常见的人身伤害案
28、件,比如:某建筑公司员工甲施工,突然在头顶施工的员工乙不慎掉落了一块砖头,砸到员工甲头顶,造成轻微的脑震荡,员工甲花了1万多医药费,因为住院治疗及随后的休养,甲某没有及时向乙方主张,过了1年半后,才向乙某提出,这时,便超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只要乙某提出过了时效,甲某的主张就很难得到法律保护!民法的内容咱们暂且就说这么多,接下来咱们说说合同法,该法在咱们的公司企业还有自然人的日常生活中运用的最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和协议在实践中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
29、,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有订立所以合同的权利,法人和其它组织也是基本的民事主体,同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但是合同的订立并不等于合同的生效,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举个例子,在某个承建房屋合同中,承建者没有取得建筑资质证却承揽了他人的建筑工程,那么这个合同有效吗?大家看这样几个法条,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中
30、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
31、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上述三条法律规范均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也就是说不得由当事人的约定排除其适用,这些规定的实质,是规定了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主体资质,及资格条件,这在合同法上就是我们刚才说到的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要求,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那么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就是无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刚才的那个例子中的合同就是由于主体资格的欠缺而归于无效,该建筑工程出了问题相关人员是要承
32、担责任的。 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我们见到的纸质的一式几份的合同就是书面形式,还有一些特殊的书面形式,比如说当事人双方的来往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等。口头合同简便迅速,通常适用于简单的经济交往,常表现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例如人们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与他人进行的买卖,加工承揽,小额借贷,保管等行为。但是口头合同有一个确定,相信大家都能猜到,就是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取证,不易分清是非,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一般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不能立即履行的合同就不应采取口头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
33、(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那么该怎样订立一个合同呢?合同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所谓要约,也就是订立合同的提议,但并不是所有提议都叫做要约,要约必须符合两个条件,遗失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举个例子,某食品厂向某超市发出一份要约:“本厂有2000箱火腿肠急待出售,每箱40根,每根1元,保质期还有一年,预购从速。”这样看,这份要约就符合了要约的条件。如果该超市看到这份要约后觉得愿意购买,再发给食品厂
34、一封邮件:“同意每根1元,2000箱全要了,明天去贵厂签合同。”那么这封邮件就叫做承诺,而且承诺不能改变要约中的实质性内容。有了要约和承诺,这就表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了合同。当这个合同仅仅是订立了,还没有生效,超市明确说要签合同,那么在合同订立后,双方盖章签字后合同才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就要开始履行合同了。履行合同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合同,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违约方承担。在违约责任中,有几个概念要区分一下,一个是违约金,还有 一个定
35、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由于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约定违约金,双方约定的数额难免会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有较大出入,使非违约方得到不应有的利益,所以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依本条
36、的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收受定金的的一方没有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当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或者选择定金条款或者选择违约金条款。也就是说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要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一个来适用。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我国的合同法在分则部分一共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第269条至第287条专章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1.国家对建设工程的主体实行许可
37、制度,要求承建工程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建筑法、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建设合同的主体资格直接作出限制性规定,但由于建设工程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实行许可制度,要求从事工程建设的主体必须具备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也就是说,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均必须是法人,还要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必需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这在建筑法中已有明确规
38、定。2.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一定的计划性和程序性特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等原则日渐为法律所保护和弘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主要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但由于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比较大,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基本建设工程合同要受到国家计划的制约。这是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一个显著特征。建设工程合同的程序性要求从事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开工报告,重大建设项目需要按照规定招标投标。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国家计划任务书签订合同;变更设计和工程造价必须履行相
39、应的审批手续;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承包人后,才能签订合同。合同法还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没有按照这一规定订立的建设合同应属于无效。3.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的。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由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决定的,也体现了国家对基本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要求。建设工程周期长、内容复杂、涉及面广,一般短期内都不能即时清结。所以,必须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才能保证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和顺利的履行,才能保证
40、建设工程的质量,也才能保证国家对基本建设的规划及投资规模的控制。书面形式是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此外,合同法还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作了规定,如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以及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如果建设工程合同欠缺法律规定的一些主要条款,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接下来要介绍的是有关公司法的内容。公司是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的企业法人组织,法人这个词儿,大家都不陌生,法人是指法律上对公司和企业人格化的拟称,也就是将一种组织从法律上赋予人格化,按人来看待,法人本身并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自然人,但它在法律上也自
41、然人有许多相似之处,法人也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一自然人一样受法律保护,享有许多权利也要承担许多义务,例如,我们自然人都有自己的姓名,公司作为一种法人,也有自己的名称,我们自然人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司作为法人,它的财产也不受侵犯,自然人的人格不受侮辱,法人的名义也同样不可侵害,公司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公司必须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经营,一切经营活动都应当合法有序,只有合法经营,公司才能健康成长稳步发展。公司法中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
42、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
43、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在公司法理论中,有这样一种说法,在美国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也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刚才咱们讲过法人被拟人化,在法律上赋予了人
44、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在当前经济领域中,作为破坏公司法人制度形式之一的滥用法人人格的现象主要表现在:1、企业开办单位抽逃原有出资。2、股东为规避经营风险或者受政策因素影响虚假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3、名为子公司或独立的公司法人,实属母公司或投资公司的分支机构。4
45、、公司被注销、吊销、兼并、合并转制后,股东或出资者不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程序操作,故意逃避公司或企业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以成文法的形式正式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就在我国公司法中正式确立了公司法人格
46、否认制度。甲于2006年7月投资设立了一家摄像公司,主要经营照相、彩扩等业务。该公司有员工六名,三名是摄像师,另三名从事打杂工作。甲是该公司唯一的股东,同时又兼任经理。公司的日常事务都听从甲的指挥。9月,因业务的扩大需购买一批照相器械,于是甲与中天摄像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中天摄像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向甲摄像公司提供一批照相器械,而甲摄像公司需于10月付清总价款26万元。甲以公司的名义在合同上签了名。货款到期后,甲摄像公司迟迟不交款,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中天摄像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将摄像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还款。法院判决中天摄像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胜诉,在执行时发现该公司的账户上已
47、经没钱了,经查得知,甲早已经将公司的财产转移到个人的名下。于是中天摄像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甲为被告提起新的诉讼,要求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宝解析: 本案是关于一人有限公司人格否认的典型案例。在一人公司中,由于不存在内部的制约机制与监督机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与公司独立地位的情形屡有发生。在实践中,股东滥用一人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主要有一下几种:即:人格混同,股东将一人公司当作另一个自我或者工具,公司没有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决策;财产混同,一人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股东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业务混同,一人公司与股东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有时以股东个人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以公司的名义而为之。 甲以公
48、司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后,试图逃避对卖方的债务,将公司的财产转移给自己,这样虽然对方胜诉,但也会因为公司没有财产可以执行,而能逃避掉这笔债务。然而,甲的行为属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依法应当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让甲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一人公司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处于薄弱环节,因此,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对债权人保护来说是一种至关重要的制度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变动,包括公司的合并和分立,这是公司自主决定的事项。公司合并有助于发挥合并各方的经营协同,财务协同,企业发展和市场份额的效应;公司分立则有助于合理确定公司的专业性,改善公司的运行效率,但是,公司变动也可能会给相关者带来某些积极或消极的不确定后果。咱们主要提一下在公司变动中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在逻辑上,职工是小概念,劳动者是大概念,职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理论上,公司董事和经理与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也应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依法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