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医疗器械生产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行细则(试点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生产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生产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第二条 本实行细则合用于第二类和第三类无菌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第三条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公司(以下简称生产公司)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的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献,加以实行并保持其有效性。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生产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第五条 生产公司负责人应当具有以下职责:1组织制定
2、生产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的;2组织策划并拟定产品实现过程,保证满足顾客规定;3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营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4组织实行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5指定人员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保证相应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第六条 生产公司负责人应当拟定一名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行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营情况和改善需求,提高公司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规定的意识。第三章 资源管理第七条 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掌握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对的的判断和解决,能正的确施本规范。第八条 生产公司应当拟定
3、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这些岗位人员所必须具有的专业知识水平、工作技能、工作经验,并对从事这些岗位工作人员的能力进行评价,对未满足规定规定的,要采用相应的措施,以满足这些规定。医疗器械生产操作及质量检查人员,应当通过相应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第九条 生产公司应当具有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条 若工作环境条件对产品质量也许产生不利影响,生产公司应当建立形成文献的工作环境条件规定和程序或作业指导书,以监视和控制这些工作环境条件。第十一条 生产公司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4、。厂区的地面、路面周边环境及运送等不应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导致污染;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厂址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质等污染源的区域。第十二条 生产公司应当拟定产品生产中须避免污染、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及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中洁净室(区)的级别设立原则见附录。第十三条 洁净室(区)应当按照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规定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
5、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规定相适应。无特殊规定期,温度应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第十四条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厂房,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当考虑使用时便于清洁,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应当考虑门窗的密封性,并应设有安全门。第十五条 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气体均应通过净化解决。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其对产品的影响限度应当进行验证和控制,以适应于所生产的产品的规定。第十六条 生产公司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献,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清洗和消毒,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装、物料和产品导致污染,并做
6、好维护记录。第十七条 生产公司应当对洁净室(区)是否满足产品质量规定进行产品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的定期监测和验证,监测结果应当记录存档。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区)环境规定及监测应当符合YY0033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等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 生产公司应当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建立人员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应体检一次,对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第十九条 生产公司应当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洁净工作服和无菌服应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工作服和帽子应能有效地遮盖内衣、毛发。第二十条 生产公司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的规定,并形成
7、文献。无菌医疗器械生产公司应当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应的人员净化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直接用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期间对手再进行一次消毒。第二十一条 生产公司应当拟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当产品实现过程中使用工艺用水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区;与血液或药液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应当达成注射用水规定。第二十二条 生产公司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的管理文献,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满足产品规定,并定期清洗、消毒。第四章 文献和记录第二十三条 生产公司应当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献。质量管理体系文献
8、应当涉及形成文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的、质量手册、本规范中所规定编制的程序文献、技术文献、作业指导书和记录,以及法规规定的其他文献。质量手册应当对生产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做出承诺和规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公司应当编制和保持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的技术文档。涉及产品规范、生产过程规范、检查和实验规范、安装和服务规范等。第二十五条 生产公司应当编制程序文献,规定以下的文献控制规定:1文献发布前应当通过评审和批准,以保证文献的适宜性和充分性,并满足本规范的规定;2文献更新或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文献进行评审和批准,并能辨认文献的更改和修订状态,保证在工作现场使用现行有效的文献;3生产公司应当保证有关医疗器械法规
9、和其它外来文献得到识别与控制;4生产公司应当对保存的作废文献进行标记,防止不对的使用。第二十六条 生产公司应当保存作废的技术文档,并拟定其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的需要。第二十七条 生产公司应当建立记录管理的程序文献,规定记录的标记、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处置的规定。记录应当满足以下规定:1记录应清楚、易于辨认和检索,应防止破损和丢失;2公司保存记录的期限应当至少相称于公司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公司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可追溯。第五章 设计和开发第二十八条 生产公司应当编制程序文献,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行策划和控制。第二十九条
10、 生产公司应当拟定设计和开发阶段及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应当辨认和拟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第三十条 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涉及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规定、法规规定、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规定。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输入记录,对设计和开发输入进行评审并得到批准。第三十一条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设计输入规定,提供采购、生产和服务的依据、产品特性和接受准则。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输出记录。第三十二条 生产公司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保证设计和开发输出合用于生产。第
11、三十三条 生产公司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的结果及任何须要措施的记录。第三十四条 生产公司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保证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规定,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须要措施的记录。第三十五条 生产公司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保证产品满足规定的合用规定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规定,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须要措施的记录。设计和开发的确认可采用临床实验或性能评价。进行临床实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实验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生产公司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善行辨认并保持记录。适当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善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行前得到批准。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产品功能的改变
12、也许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将带来的风险,采用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风险,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生产公司应当在涉及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规定并形成文献,保持相关记录。其记录应当可追溯。第六章 采购第三十八条 生产公司应当编制采购程序文献,以保证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公司应当根据采购的产品对随后的产品实现和最终产品的影响,拟定对供方和采购的产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限度。当供方是委托生产的受托方时,供方还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生产公司应当对供方满足其采购规定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制定对供方进行选择、
13、评价和重新评价的规范。生产公司应当保持评价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第四十条 采购信息应当清楚地表述采购产品的规定,涉及采购产品类别、规格型号、规范、图样、过程规定、人员资格、质量管理体系和验收准则等内容。生产公司应当根据可追溯性规定的范围和限度,保持相关的采购信息。第四十一条 生产公司应当对采购的产品进行检查或验证,以保证其满足规定的采购规定,并保持记录。对于来源于动物的原、辅材料应当对病毒进行检测控制。所选择的无菌医疗器械的初包装材料,应当合用于所用的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的包装规定,并执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保证在包装、运送、贮存和使用时不会对产品导致污染。第七章 生产管理第四十二条 生产公司
14、应当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所有生产过程。第四十三条 生产公司应当编制生产的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并明确关键或特殊过程。第四十四条 生产公司应当使用适宜的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工艺装备,并保证其得到控制。第四十五条 对于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必须进行清洁解决或者从产品上去除解决物时,生产公司应当编制并实行对医疗器械清洁的形成文献的规定。对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进行污染的控制,并对灭菌过程进行控制。第四十六条 洁净室(区)内选用的设备与工装应当具有防尘、防污染措施。第四十七条 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与工装及管道表面应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映与粘连。第四十八条 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
15、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清洗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均不得对产品导致污染。第四十九条 生产公司应当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献,所选用的工位器具应能使产品在存放和搬运中避免污染和损坏。第五十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涉及原料和零配件等必须按程序进行净化解决;对于需清洁解决的零配件,末道清洁解决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解决; 第五十一条 生产公司应当建立清场的管理办法,以防止产品的交叉污染,并做好清场记录。第五十二条 生产公司应当建立批号管理办法,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规定每批产品应形成的记录。第五十三条 生产公司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或采用适宜的无菌加工
16、技术以保证产品无菌,并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假如生产过程的结果不能或不易被后续的检查和实验加以验证,则应对该过程进行确认。生产公司应当鉴定过程确认的人员的资格。应当保持确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如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医疗器械满足规定规定的能力有影响,则应当编制确认的程序,在应用前予以确认并保持记录。第五十五条 生产公司应当编制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确认的程序文献。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在初次使用前进行确认,必要时要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第五十六条 生产公司应当保持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参数记录,灭菌记录应可追溯到医疗器械的每一生产批。第五十七条 生产公司应当建立和保持每批
17、产品的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满足医疗器械可追溯性规定,并标明生产数量和入库数量。第五十八条 生产公司应当编制产品标记程序文献,规定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以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记,以便辨认,防止混用和错用。第五十九条 生产公司应当标记产品的检查和实验状态,以保证在产品形成的全过程中,只有通过所规定的检查和实验合格的产品才干被放行。第六十条 生产公司应当编制程序文献,规定医疗器械可追溯性的范围、限度、可追溯性的唯一性标记和所规定的记录。第六十一条 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记管理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规定。第六十二条 生产公司应当编制文献,规定产品防护的规定,防护应当
18、涉及标记、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防护也应合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公司应当根据贮存条件对产品质量影响的限度规定各种无菌医疗器械的贮存条件,并在注册产品标准和包装标记、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应当控制和记录这些条件。第八章 监视和测量第六十三条 生产公司应当编制程序文献,拟定所需要的监视和测量活动,并配置相应的装置,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控制,保证监视和测量活动符合下列规定的规定: 1. 应当定期对测量装置进行校准或检定和予以标记,并保存记录;2. 应当规定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防护规定,防止检查结果失准;3. 当发现监视和测量装置不符合规定期,应当对以往监控和测量的结果的有效性进
19、行评价和记录。并且应当对装置和受影响的产品采用适当的措施,保存装置的校准和产品验证结果的记录;4. 对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计算机软件,在初次使用前应当确认其满足预期规定的能力,必要时再确认;5. 生产公司应当建立符合规定和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菌检室。第六十四条 生产公司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应当对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验证产品符合规定规定。第六十五条 生产公司完毕产品实现所规定的所有过程后,才干对产品进行放行。生产公司应当对产品放行的程序、条件、放行的批准做出规定,应当保持产品符合规定规定的证据,并记录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生产批或灭菌批进行留样,
20、制定产品留样管理办法,并做好留样观测记录。第六十七条 生产公司应当编制反馈系统的程序文献,对是否已满足顾客规定的信息进行监视,并拟定获得和运用这种信息的方法。第六十八条 生产公司应当编制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文献,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方法和记录规定,以拟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并有效实行本规范的规定。第九章 销售和服务第六十九条 生产公司应当评审与产品有关的规定,并形成文献,如协议、标书、订单或产品信息等,以保证公司有能力满足这些规定,并保持评审记录。若产品规定发生变更,应当重新评审并保持评审记录,修改相关文献并告知相关人员。第七十条 合用时,生产公司应当编制医疗器械安装和安装验证的
21、接受准则并形成文献。当医疗器械安装活动由生产公司或授权代理以外的人员完毕时,生产公司应当提供安装和验证的规定的文献,并对安装和验证活动采用适当的控制措施。生产公司应当保存由公司或其授权代理完毕的安装和验证记录。第七十一条 生产公司在有服务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规定服务活动及其验证的规定,并保持所实行服务活动的记录。第七十二条 生产公司选择医疗器械经营公司,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第七十三条 生产公司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应当可以追查到每批产品的售出情况。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第七十四条 生产公司应当编制程序文献,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第七十五条 生产公司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
22、标记、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用相应的处置方法。第七十六条 在产品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生产公司应当采用相应的措施。第七十七条 生产公司在不合格品需返工时,应当编制返工文献,涉及不合格品返工后的重新检查和重新评价,返工文献应当通过批准,并拟定返工对产品的不利影响。第十一章 顾客投诉和不良事件监测第七十八条 生产公司应当编制程序文献,以保证由指定的部门负责调查、接受、评价和解决顾客投诉,并且保持记录。第七十九条 生产公司应当编制忠告性告知发布和实行的程序文献,并保持发布和实行的记录。第八十条 生产公司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的规定建立不良事件监测
23、程序文献,明确不良事件管理人员职责,拟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收集方法,明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原则、上报程序和时限。第八十一条 生产公司应当保持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第十二章 分析和改善第八十二条 生产公司应当编制数据分析程序文献,规定收集与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营有关的数据,涉及反馈、产品质量、市场信息及供方情况。第八十三条 生产公司应当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涉及记录技术,进行数据分析,以拟定产品符合性、顾客规定得到满足的限度、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保持数据分析结果的记录。第八十四条 生产公司应当编制纠正措施程序文献,以拟定并消除不合格的因素,采用防止不合
24、格再发生的措施,并评审所采用纠正措施的有效性。第八十五条 对于存在隐患的医疗器械应当采用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八十六条 生产公司应当编制防止措施程序文献,以拟定并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因素,采用防止不合格发生的措施,并评审所采用防止措施的有效性。第八十七条 生产公司若对顾客投诉没有采用纠正和(或)防止措施,应当通过批准并记录理由。第十三章 附 则第八十八条 本实行细则应用的有关术语:无菌医疗器械:旨在满足无菌规定的医疗器械。批号:用于辨认一批产品的唯一标示符号。生产批:指在一段时间内,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出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产品拟定的数量。灭菌批:在同一灭菌容器内,同一工艺条件
25、下灭菌的具有相同无菌保证水平的产品拟定的数量。灭菌:用以使产品无任何形式的存活微生物的确认过的过程。无菌:产品上无存活微生物的状态。初包装材料: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作用均具有减少对该房间(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洁净度:洁净环境内单位体积空气中含大于或等于某一粒径的悬浮粒子的允许记录数。无菌加工:在受控的环境中进行产品容器和(或)装置的无菌灌装。该环境的空气供应、材料、设备和人员都得到控制,使微生物和微粒污染控制到可接受水平。顾客投诉:任何以书面、口头、电讯的形式宣称,已经投放市场的医疗器械在
26、其特性、质量、耐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及性能等方面存在局限性的行为。忠告性告知:在医疗器械交付后,由生产公司发布的告知,旨在在以下方面给出补充信息和/或建议宜采用的措施:医疗器械的使用;医疗器械的改动;医疗器械返回生产公司;或医疗器械的销毁。标记:书写、印刷或图示物。 标帖在医疗器械上或其包装箱或包装物上;或随附于医疗器械。有关医疗器械的标记、技术说明和使用说明的资料,但不涉及货运文献。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规定已得到满足的认定。确认: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应用规定已得到满足的认定。在本附则中未列出的术语与GB/T19001族标准中术语通用。第八十九条 本实行细则适应于通过最终
27、灭菌的方法或通过无菌加工技术使产品无任何形式的存活微生物的医疗器械。第九十条 本实行细则中提出的“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是指,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范以及国家、行业标准。生产公司在建立和实行质量管理体系时应当执行这些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九十一条 生产公司可根据所生产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拟定不涉及的条款,并说明不涉及的合理性。第九十二条 本实行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九十三条 本实行细则自年月起施行。附录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洁净室(区)设立原则一、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中应当采用使污染降至最低限的生产技术,以保证医疗器械不受污染或能有效排除污染。二、植入和介入到血管内
28、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等生产区域应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三、植入到人体组织、与血液、骨腔或非自然腔道直接或间接接入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等生产区域应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四、与人体损伤表面和粘膜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精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均应在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五、与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清洗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应当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
29、别相同,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在不低于300,000洁净室(区)内生产。六、对于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无菌医疗器械(涉及医用材料),应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七、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和穿洁净工作服室、专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洗与消毒的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无菌工作服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在10,000级洁净室(区)内。八、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洁净度级别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微生物最大允许数0.5mm5mm浮游菌立方米沉降菌皿100级3,50005l10,000级350,0O02,00010031OO,000级3,500,00020,00050010300,000级10,500,00060,0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