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08年8月2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08年12月5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
2、散装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氵,右边为产)灞生态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的管理委员会受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交通、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
3、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 对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其发放散装水泥能力不得低于生产能力的80。 第八条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非建成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市辖县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区域和建设工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
4、、雁塔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十条建设工程因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 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使用袋装水泥或者在施工现场搅拌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从事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防止粉尘和噪声污染。水泥粉尘和噪声不得超过
5、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如实填报散装水泥发放量。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费用纳入工程预、决算。 按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或发包文件应当予以明确。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理单位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五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 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需要进入城区禁行、禁停路段的,应
6、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需扣车处理的,应当先予卸载,待卸载后再行处理。第十六条生产、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十七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及审批程序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返还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监
7、督检查。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现场搅拌砂浆的违法行为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泥生产企业虚报散装水泥发放量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每吨4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
8、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当事人处3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拒绝、阻碍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9、、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
10、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
11、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
12、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