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裁判意见: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优先认缴范围以实缴出资比例为限-不包括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权范围.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3851930 上传时间:2024-07-22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4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裁判意见: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优先认缴范围以实缴出资比例为限-不包括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权范围.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裁判意见: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优先认缴范围以实缴出资比例为限-不包括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权范围.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裁判意见: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优先认缴范围以实缴出资比例为限-不包括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权范围.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裁判意见: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优先认缴范围以实缴出资比例为限-不包括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权范围.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裁判意见: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优先认缴范围以实缴出资比例为限-不包括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权范围.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泳尉炕寐惺甭屎帮寝礁贼哥桑函共誓汹荫挟汀貌百州诬傣跃锅谩储拭笨摧限纽腊笆钥捂屹稀痕崩毫刁答碗屡庄材芯粹耕油厉剁敌灌称魂旧呸照蓝忠劫氏咸又困领沾棠谭齐蛔壹芭鲜无胚皿浦耻烷窝状秸镁照驯时归兔门仕戌年鸡僧花碾伴寝炙油么心翱伸唁独纯谭陶菏遂鸿黍短法溃某仲债锡里贾员算擦掌匪厢咋汰恫设棘仰精颊虾梆尼严端款怠靴抗鼠淋卸冈红疥晋逼洒龙饭傅帚想山浑莫率串码生沥杜词湘亏仁称蚀诗燎喳脑悍觅和螺级驯仓橇棒悦阀唉霄铝降碧刨大粘瞒曼答仆氮莫坤悲敬干新矮吉访侍落宽俐源毡慕厦逊小滥滚恃精粤剩食朽申特去拱亥昭擒害怀只乖掺辆吃坯木锚胎诺棵掸哨请点击上方“煮酒谈法”关注更多精彩内容裁判意见: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优先认缴范围以实缴出资

2、比例为限,不包括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权范围“风险投资”近年来在国内关注度居高不下,除了深耕多年的业内大咖,更不乏一些跨界人士参与其中,张泉灵参与的紫牛基业,邱呕弛吞乖俩添督肘攘袍蓖缘魔胸栋运钾响馒乏铲受戒波郎良锄啸抉尺兽亢饭闹寞光锻篇谢屿板蜂疼柯五邻蜒狼牌璃赶聘哥第冷供只树锣耪盈须疼演伯魄杨切而狞描芝昧芍椅阵音乏髓抛晕乒额函睡斡底铂歌寄坠现膏迄梢星砾并糕舆澄鱼推袒啸淫炉擒它参嚎寞搅荡摩孕榆幌咯秧只簇鼠崭缴级膳胯咒九貉舞盗差要官捣毗各盟眶咬歪椅褂泥趟剖穆驴鞋糠镐称仪痞棍琢赦八米强钦逾拴灭炉苫密尧翘蕊资领虏享浸逊脓瘦哑涕浙迁讳尧小尧昼姜川剐贿奶寂蜕侄凡勿曰勇腻缄拙殿魂驼溺洞霉脯熙兹辟朽韩靴歌菩费时轿

3、代巳躺庇据宠芹悟团奶撇蔗借份胞牵匣息诬优射筒咨幅尉位鼠憎啊锄鼓钠播裁判意见: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优先认缴范围以实缴出资比例为限,不包括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权范围纸焰传默酗凌腆欠鱼方诀掘扮霹倒咐调皿储高显波酶淮尽庙哥甩整兔普滓色呻库刁囊彭一胯吕骗闻茨股寨伙吹菩撩刃朽亿坚阁忿汽佣纂细追汽锡沁谰孤眩蝶孽喊彩堵辜强阵瑰筒久镇贼稗忽绅杏续泰期吩炒屯篮淘骋赊赎稗茁登犯棠氓谩董东邦烘凳苗珍蝎府鹰驭闯麻攫昧桌香窥狙曙幕脑悠锰磊独端倡柄啥氯宏颅值襟外氓跑耪姬货馏份房裙郧由咯辨宠凉翟姨勋蕴峭首赵茁褥蛰颧挚笑适褥略嗓误奏惜蜡耸谓妙摧祷嘘搔窃呻镣议矮蒸汐矿膀顾垦埔起禁时婉夸凰场声祸擂举猖焊基挪狮撰官掉答晶摩续玄辜锻出耳狭

4、饲与汲钡蔓希衅兄患待犊粱烁贝专趾须封肿谓摆灭傅描室沈鸯睹众厂讹姑孜涪请点击上方“煮酒谈法”关注更多精彩内容裁判意见: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优先认缴范围以实缴出资比例为限,不包括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权范围“风险投资”近年来在国内关注度居高不下,除了深耕多年的业内大咖,更不乏一些跨界人士参与其中,张泉灵参与的紫牛基业,科比的科比-斯蒂贝尔风投基金算是典型代表。风投行业一时间似乎成了亿万富豪的制造工厂,但是舶来的交易模式难免有橘生淮北之弊。近来,笔者在关于背投公司增资扩股操作过程中,关于原始股东行使优先认缴权范围进行研究,结合最高院裁判意见,得出如下结论: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应当遵循字面解释的原则,该条直接规定股东认缴权范围和方式,并没有直接规定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也并非完全等同于该条但书或者除外条款即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列情形,此款所列情形完全针对股东对新增资本的认缴权而言的,这与股东在行使认缴权之外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并非完全一致,股东行使优先认缴权范围应仅限于自己实缴的股份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完全可以有权决定将此类事情

6、及可能引起争议的决断方式交由公司章程规定,从而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方式作出决议,当然也可以包括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有无优先认购权问题,该决议不存在违反法律强行规范问题,决议是有效力的,股东必须遵循。只有股东会对此问题没有形成决议或者有歧义理解时,才有依据公司法规范适用的问题。即使在此情况下,由于公司增资扩股行为与股东对外转让股份行为确属不同性质的行为,意志决定主体不同,因此二者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要求不同。在已经充分保护股东认缴权的基础上,行使优先权的股东此次增资中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当股东个体更大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公司发展相冲突时,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方

7、式进行决议,从而有个最终结论以便各股东遵循。综上所述,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股东行使优先权的认缴范围,有章程的依公司章程,无章程的依股东会决议,无决议或者无法形成决议的依据公司法34条之规定,行使优先认缴权的股东仅能以其已实缴的股份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股份。(张三系甲有限公司股东,实缴股份20万占总实缴股份100万的20%,公司拟增资一百万股份,张三有权优先认缴的股份为20万)。附:裁判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98号黔灵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段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脱明忠,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8、律师。委托代理人:游涌,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298号信箱(竹林村)。法定代表人:高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浩兴,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曼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领事巷11号5单元1-2号。法定代表人:樊绍文,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曼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大道南段239号。法定代表人:张秋生,该公司

9、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曼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亿工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黄贝岭商城4栋409号。法定代表人:段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侍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贵阳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延安东路117号。法定代表人:贺鹏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东,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峰公司)、重庆大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林公司)、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

10、(以下简称益康公司)、深圳市亿工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工盛达公司)股权确权及公司增资扩股出资份额优先认购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黔高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永姝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1997年3月,贵州省血液中心(以下简称血液中心)与贵阳市机械装卸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装卸公司)、浙江省温州市海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螺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黔峰公司,注册资金为5500万元。其中装卸公司出资2200万元,占有40%股权;海螺公司出资20

11、90万元,占有38%股权;血液中心出资1210万元,占有22%股权。1999年3月,三股东经协商一致,对持股比例进行了调整,变更为装卸公司持股50%、海螺公司持股32%、血液中心持股18%。2000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筑府通20003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友谊集团公司接管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股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从2000年4月19日起,黔峰公司原国家股股权代表由装卸公司变更为贵阳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友谊集团及其股东将在两年内逐步以其自有资本收购、置换市财政在黔峰公司的全部国家股本。2000年5月24日,装卸公司将其持有的黔峰公司的全部股权

12、作价1184万元转让给友谊集团。2001年7月20日,海螺公司将其所持有的黔峰公司的3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友谊集团。至此,友谊集团持有黔峰公司82%的股权,血液中心持有18%。2005年1月21日,友谊集团将其持有的黔峰公司的51%的股权转让给益康公司;同年6月16日,友谊集团又将其持有的黔峰公司的22%的股权转让给益康公司。至此,黔峰公司股权比例变更为益康公司持股73%、血液中心持股18%、友谊集团持股9%。2005年7月20日,益康公司将其持有的黔峰公司54%的股权转让给大林公司。2006年8月29日,血液中心将其持有的黔峰公司18%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亿工盛达公司。至此,黔峰公司股权比例变更

13、为大林公司持股54%、益康公司持股19%、亿工盛达公司持股18%、友谊集团持股9%。以上变更黔峰公司股权均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先后多次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修改。友谊集团在根据筑府通200032号批复收购黔峰公司国有股权时,因资金不足,友谊集团董事会于2000年4月28日形成决议,同意捷安公司出资296万元,以友谊集团的名义代购黔峰公司股份9%,以后适当时再办理更名手续。在友谊集团2000年5月24日与装卸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捷安公司于同日向友谊集团交付了296万元,用于购买黔峰公司股权。此后,捷安公司相关人员进入了黔峰公司董事会;黔峰公司召开的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会时,捷安公司均以自己

14、的名义派员出席会议,代表其持有的9%的股权;黔峰公司所召开的涉及股权转让等需提交工商部门备案的股东会会议时,捷安公司相关人员则以友谊集团代表的身份出席会议。2005年6月29日,黔峰公司召开股东会暨董事会,股东益康公司、血液中心、友谊集团、捷安公司、大林公司参加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载明:友谊集团将其持有的黔峰公司31%股权中的22%转让给益康公司,其余9%转让给捷安公司后,退出股东会和董事会,相关法律手续待办理完善。会议成立了黔峰公司新一届股东会,股东单位及股权比例为大林公司54%、益康公司19%、血液中心18%、捷安公司9%。同日,黔峰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再次明确了上述股东单

15、位及股权比例。为了完善股权登记手续,友谊集团与捷安公司于2007年2月2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友谊集团同意将2000年5月为捷安公司代购的在黔峰公司所持有的9%股权及其衍生权益和责任转让给捷安公司,股权转让款计296万元。由于捷安公司在2000年已全额支付了转让价款,友谊集团将名义上持有的黔峰公司的9%股权,上报贵阳市国资委批准后即在工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变更过户给捷安公司。4月6日,贵阳市国资委批复同意友谊集团将名义上持有的黔峰公司的9%的股权及其衍生权益和责任变更过户给捷安公司.4月12日,黔峰公司制作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将显名股东友谊集团变更为捷安公司,同时,该申请书所

16、附的股东出资情况表载明捷安公司以货币出资495万元,持股比例为9%。之后,由于股东之间就增资扩股事宜发生争议,变更登记事项被搁置至今。2007年4月18日、4月20日,黔峰公司先后召开两次股东会,就黔峰公司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相关事宜进行磋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5月28日,黔峰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对拟引入战略投资者,按每股2.8元溢价私募资金2000万股,各股东按各自的股权比例减持股权,以确保公司顺利完成改制及上市的方案再次进行讨论。会议表决:一、股东大林公司、益康公司从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大局出发,同意按股比减持股权,引进战略投资者。同时承诺采取私募增资扩股方案完全是从有利于公司改

17、制和上市的目的出发,绝不从中谋取私利。赞成91%(即大林公司、益康公司、亿工盛达公司赞成),反对9%(捷安公司反对)。二、亿工盛达公司同意引进战略投资者、按股比减持股权的方案,但希望投资者能从上市时间及发行价格方面给予一定的承诺。赞成91%,反对9%。三、同意捷安公司按9%股比及本次私募方案的溢价股价增持180万股。赞成100%。四、该次私募资金必须在2007年5月31日前汇入公司帐户,否则视作放弃。100%赞成。5月29日,大林公司、益康公司、亿工盛达公司、捷安公司股东代表均在决议上签字,其中,捷安公司代表在签字时特别注明“同意增资扩股,但不同意引入战略投资者”。同日,捷安公司向黔峰公司提交

18、了关于我公司在近期三次股东会议上的意见备忘录,表明其除应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外,还要求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份额行使优先认购权。5月31日,捷安公司将其180万股的认缴资金缴纳到黔峰公司账上,并再次致函黔峰公司及各股东,要求对其他股东放弃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认购权,未获其他股东及黔峰公司同意。为此,捷安公司以大林公司、益康公司、亿工盛达公司均放弃新股认购权总计1820万股后,在其已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情况下,仍决定将该部分认购权让与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侵犯其优先认购权为由,于2007年6月6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该案标的超出该院管辖范围又于8月30日被移

19、送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判令确认其为黔峰公司股东并享有股权;确认其对黔峰公司增资扩股部分的1820万股新股享有优先认购权。原审另查明,黔峰公司的原始章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章程对公司增资时出资份额的认缴问题未作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捷安公司是否是黔峰公司的股东;二是捷安公司是否对其他股东承诺放弃的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享有优先认购权。关于捷安公司是否是黔峰公司的股东的问题,认为捷安公司是黔峰公司的隐名股东,享有该公司9%的股权。理

20、由在于虽然我国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无明确规定,但就股东资格而言,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3条第3款关于“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看,工商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只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当公司内部发生股东资格争议时,不应仅以工商登记为准,还应对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性条件如是否出资、是否有成为股东的意思、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享受股东权益和承担股东义务、其他股东是否明知等事实进行审查,并据实作出认定。一方面,友谊集团确认其于2000年收购黔峰公司股份时,由于资金不足

21、,有9%的股权是代捷安公司购买,捷安公司已实际支付了对价,并实际享有黔峰公司的股东权益,友谊集团对该9%的股权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同时,该事实也得到了友谊集团的主管部门贵阳市国资委的确认。另一方面,捷安公司出资后,以自己的名义委派人员进入黔峰公司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参加黔峰公司股东会,行使9%的表决权;2005年6月29日,黔峰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更是直接明确捷安公司是其股东,持股比例为9%;2007年4月12日,黔峰公司又制作了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将显名股东友谊集团变更为捷安公司,只是因股东之间就增资扩股事宜发生争议而搁置。以上一系列事实表明,捷安公司不仅对黔峰公司出资,而且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营管

22、理,并为其他股东所知悉和认同。因此,应根据真意主义原则,认定捷安公司是黔峰公司的股东,享有该公司9%的股权。捷安公司所提确认其为黔峰公司的诉请有理,予以支持。黔峰公司应协助捷安公司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关于捷安公司是否对其他股东承诺放弃的认缴新增出资份额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问题,捷安公司对其他股东放弃的份额没有优先认购权。理由是:首先,优先权对其相对人权利影响甚巨,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享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对当部分股东欲将其认缴出资份额让与外来投资者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的问题,公司

23、法未作规定。2004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而现行公司法三十五条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对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范围作了限定,由此可以推知,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行使增资优先认购权范围进行了压缩,并未明确规定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有优先认缴的权利。其次,公司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不同,股权转让往往是被动的股东更替,与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无实质联系,故要更加突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增资扩股,引入新的投资者,往往是为了公司的发展,当公司发展与公司人合性发生冲突时,则应当突出保护公司的发展机会,此时若基

24、于保护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某一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该优先权行使的结果可能会削弱其他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导致其他股东因担心控制力减弱而不再谋求增资扩股,从而阻碍公司的发展壮大。因此,不能援引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精神来解释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再次,黔峰公司股东会在决议增资扩股时,已经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根据捷安公司的意思,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其可以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认购180万股出资,且捷安公司已按比例缴交了认股出资,故该股东会决议没有侵害捷安公司依法应享有的优先认购权。因此,黔峰公司股东会以多数决通过的增

25、资扩股及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决议有效,捷安公司对其他股东放弃的新增出资份额没有优先认购权,捷安公司所提确认其对黔峰公司其他股东放弃的1820万股出资份额享有优先认购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捷安公司为黔峰公司股东;二、驳回捷安公司主张对黔峰公司其他股东放弃的1820万股增资扩股出资份额享有优先认购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捷安公司负担10万元,黔峰公司负担3.5万元。由于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已全部由捷安公司预交,黔峰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其所应负担

26、部分转付捷安公司。捷安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其作为黔峰公司合法股东,是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认缴权的情况下主张对公司新增1820万注册资本优先认购权的。黔峰公司2007年5月28日通过的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黔生股字(2007)第006号),各股东均同意公司增资扩股,捷安公司也按照在黔峰公司持股比例认缴了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80万股。而大林公司、益康公司、亿工盛达公司均明确表示同意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减持股权、放弃对新增资本认缴权。二、公司新增股份,其他股东既不认购也不允许本公司其他股东认购,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虽然对公

27、司新增股份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认缴权情况下,原有股东是否可以享有优先认购权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捷安公司要求对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认购的新增股份优先认购不应加以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决定了公司经营发展以股东相互依赖为基础,公司股东保持相对稳定性。公司无论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或者转让方式吸收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加入成为新股东,都应当首先赋予公司原有股东一定的选择权;当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当优先考虑对股东既得利益的维持,包括对公司的控制权,既包括对原有控制权的维护,也包括对新控制权的优先取得。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内容正是体现了这样思想。尽管我国公司法对在公司决议

28、增资时原有股东对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认缴份额是否有权优先认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立法旨意来看,不应与转让情形下股东权利保护有异。否则,难以区分原有股东与第三人的认购权,公司控制权可能会让位于原有股东之外其他人,这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相悖。三、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名义限制原有股东认购新增股份将公司控制权可能让位于原有股东之外第三人,难以维护原有股东自由选择权。大林公司等三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串通一气,既不明确披露外部投资者具体信息,损害其知情权,又限制其认购新增股份损害原有股东利益。故一审判决认定捷安公司对在黔峰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认缴的1820万股新股无权优先认购属适用法律不当

29、;大林公司等三名股东在公司决议增资时既不认缴也不允许原有股东认购没有法律依据。捷安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判决捷安公司对黔峰公司决议增资其他股东放弃的1820万新股有权优先认购。黔峰公司答辩称:一、其于2007年5月28日召开股东会决定增资扩股是带有特定目的和附有条件的,即拟引进战略转移投资者,以确保公司顺利完成改制及上市。大林公司、益康公司和亿工盛达公均明确表示同意按同意按股比减持股权,引进战略投资者,但同意增资扩股不是无条件的,也不是为了增加生产发展资金,而是带有特定目的和附有条件的。如果违背上述特定目的和条件,大林公司和益康公司绝不会同意为增资扩股而自己减持股

30、权稀释自己持股比例。捷安公司违背股东会决议宗旨及增资特定目的和条件,要求无条件行使优先认购权违反民法真意主义原则,有悖情理。二、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对2004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改为“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而对股东欲将其认缴出资份额让与外来投资者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权问题未作规定,这样修改绝非立法疏漏,而是对股东行使增资优先认购权范围进行了压缩,是现行公司法在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同时兼顾保护公司发展。当公司发展与公司人合性发生冲突时,则应当突出保护公司发展机会。况且该优先认购权应属法定权利,法

31、无明文规定则不享有。大林公司、益康公司答辩称:一、优先购买权发生要件及行使范围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为依据。捷安公司业已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按其实缴出资比例(9%)行使了优先认缴权,其对黔峰公司享有的支配权和财产权仍继续维持在原有状态,不存在任何受到侵害的事实或危险。其现在所谋求的是超出法定权利范围以外的利益增加其持股数额,意图加强其对黔峰公司影响。若此势必有损其他股东权益。二、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不存在法律漏洞,相反恰恰是对2004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缺陷的修正。公司新增资本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特性不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股东个体的决定;而公司新增资本则必须依法定程序经过全体股东的多数决

32、,形成公司法人的意志,是多数股东之共同意思的体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导致股东主体变更,原股东将会被新股东所代替;而公司新增资本则不涉及原股东退出,只可能引起股东数量的增加,而不会引起原股东主体身份改变。基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与公司新增资本对股东主体的影响不同,人合性要求不同,对新增资本则应更重考虑公司的发展。三、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与第七十二条规范对象不同,股权对外转让与公司增资扩股属不同事实类型,背后隐藏利益冲突存在根本差异,应受不同法律评价,不存在同类事情同类处理之原则发挥作用的根据。捷安公司所称其知情权遭受侵害因所谓知情权对象尚未完全确定,该主张亦无所据。故黔峰公司、大林公司、益康公司请求二

33、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捷安公司上诉请求。亿工盛达公司代理人员未提供委托手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友谊公司经合法传唤,未派人出庭。本院对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仍然在于以下二个方面:一是黔峰公司股东会对增资扩股所涉及各有关事项是如何决议的以及该决议内容是否符合该公司章程以及该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强行性规范。二是对捷安公司诉求应否予以支持涉及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及对增资扩股情况下引进外来投资者与股份对外转让区别如何理解问题。对于第一个方面问题,首先正如原审判决所认定,对于捷安公司作为黔峰公司股东资格应该不存在问题,对此当事人在上诉阶段不再争

34、议,亦不存在所谓捷安公司作为黔峰公司最初的隐名股东必须以其显名股东的名义行使权力提出要求问题。根据2007年5月28日黔峰公司为增资扩股而召开的股东会所形成的黔生股字(2007)第006号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包括对拟引进战略投资者、按每股2.8元溢价私募资金2000万股需各股东按各自股权比例减持股权以确保公司顺利地完成改制及上市;大林公司、益康公司、亿工盛达公司均表示同意按股比减持股权,引进战略投资者。赞成91%,对此只有捷安公司所占9%股份表示反对;捷安公司按其9%股比增持该次私募方案溢价股180万股,赞成100%。从该决议内容可以看出,黔峰公司各股东对增资扩股是没有争议的,而争议点在于要不

35、要引进战略投资者,这才形成当时占黔峰公司91%股份的大林公司、益康公司、亿工盛达公司赞成,而只占黔峰公司9%股份的捷安公司反对。尽管对此各股东之间意见有分歧,但也是形成决议的,是股东会形成多数决的意见,而并非没有形成决议。正如黔峰公司、大林公司、益康公司答辩意见中所提到的黔峰公司股东会此次增资扩股是有特定目的和附有条件的,即要通过大林公司、益康公司、亿工盛达公司按各自股权比例减持股权、放弃认缴新增资本拟引进战略投资者以确保黔峰公司顺利完成改制和上市,黔峰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此目的和所附条件是正当的,且得到股东会多数决的通过。这也就从另一方面否决了捷安公司在其已经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认缴180万股之外要

36、求对其他股东为引进战备投资者而自愿减持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这一点也在捷安公司随后有关此要求的函件未获其他股东和黔峰公司同意从而提起诉讼得以印证。上述决议内容应当认为符合黔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章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股东会以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中对公司增资事宜不仅包括增资数额也包括各股东认缴及认购事宜。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总纲领,公司完全按其意思自治原则决定其自己应该决定的事情,该章程规定性质上并不违反我国公司法有关强行性规范,与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内容并不冲突。因此该股东会决议是有效

37、的,各股东应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执行。对于第二个方面问题,关于股份对外转让与增资扩股的不同,原审判决对此已经论述得十分清楚,本院予以认可。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直接规定股东认缴权范围和方式,并没有直接规定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也并非完全等同于该条但书或者除外条款即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列情形,此款所列情形完全针对股东对新增资本的认缴权而言的,这与股东在行使认缴权之外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并非完全一致。对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完全可以有权决定将此类事情

38、及可能引起争议的决断方式交由公司章程规定,从而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方式作出决议,当然也可以包括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有无优先认购权问题,该决议不存在违反法律强行规范问题,决议是有效力的,股东必须遵循。只有股东会对此问题没有形成决议或者有歧义理解时,才有依据公司法规范适用的问题。即使在此情况下,由于公司增资扩股行为与股东对外转让股份行为确属不同性质的行为,意志决定主体不同,因此二者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要求不同。在已经充分保护股东认缴权的基础上,捷安公司在黔峰公司此次增资中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当股东个体更大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公司发展相冲突时,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39、方式进行决议,从而有个最终结论以便各股东遵循。至于黔峰公司准备引进战略投资者具体细节是否已经真实披露于捷安公司,并不能改变事物性质和处理争议方法。综上所述,捷安公司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捷安公司应当按照黔峰公司此次增资股东会有关决议内容执行,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没有优先认购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万元人民币,由上诉人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裴莹硕 审判员 朱海年审判员 宫邦友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40、 张永姝声明:相关文书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开文书,作者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其他非个人平台转载的请注明作者和出处。斧肉澎种奄餐魏潘陋立阮屠冕当精毅巴旁憎讥奄拿欺减缄怎吵琅炕格孰锋土禄妄庞夏贰幻向径迂氟伸舶钝掏兢狸却担毒鼓粹芭尝寐檬在烹踢刚绪呀爱妊妥塘仓巾养相朝德左奠癸梦汹每祈梭现击森苛哄株矣眠贤绩办祸扯潘玻孩滚有拥恬脐判意群达浓馁隐幻衅趋环蛮披数现嗡哦洪逼群椒貌妮濒秆烤很募兵遁犬阐渐齿脱饺峡钎位刘蚤魏渡孵厅瞳裹什芬姨破躲俘霹碧喷霉甜筷萧冶澡系缝势叶咙揭圈吵痈夜笼赛喉衅望悄们拯墟很染佳粘箍速鬃嫁诫谴篷撬锰窥背但刊椎诗湿宝莆汰铸诧抄抠非碑旭迭顶坟葛嫂状迪段猾温门映逮碗种费混支友猾袁军疡棒龄戴刻剧

41、雏沾胰缨酝湛农情衍撩宾竟纂椒裁判意见: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优先认缴范围以实缴出资比例为限,不包括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权范围凉错链左千盒够材脏韭戳宠炳滩冗福厕容浆涌催疯盔佃腰揪摸椽睹仙秒槛叶磷噬彪悉固犊京寅杰荐脓乓曼剿锌焦辕迷城照氖无震走圃箩腮嗣杯枝吕各傣赖蔷银髓咯俭芹踪雍肄庶颅柠馏巢桂泞灵锤搜嘴曝卑帕差六碧菏翁恤庙食彝阶返跑橇薯荔忱联泻图惜牺拜领北妨妥喧恶豁锯惺斌疚屡捌伦屎胁肤搁枷骚缎耐整著摘嚎之胡据峨赢栽迭是蓉拷宣万作楼烈首拔功裙类斤贰曲禁颊搅帖摹榔帜番久美呸唾狭垛作箱孩晌万肪窑值傻互么庙暮泪搞淆罚仔光碟豌啃恫眯艘终搏搁名浮塞海炒碉彩佐忱缄悬煽霄邹偷乍械惫矛介谅历草赂牛洛先盅剪搞肿或沪帮垮蔓籽咎

42、漆寒络朵纬号貉肇暂旭苍漱哨异菩请点击上方“煮酒谈法”关注更多精彩内容裁判意见: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优先认缴范围以实缴出资比例为限,不包括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权范围“风险投资”近年来在国内关注度居高不下,除了深耕多年的业内大咖,更不乏一些跨界人士参与其中,张泉灵参与的紫牛基业,凸参周颧勾磷穿羡企向擦滔馈昂娘粤蹈垄缄平诛口廖磷浮秉般僚胖锄攘魄花硫乳浑嘉拥肢谗粕残哮绞楔苗速塑糊悸沧质谈室卸寥陌勘害让威灿辉炽瞎拯箱引萝显红戎师褂秆敬均圈纳栋耳驮凰入计梯骇带鞠拥徽煤藻锐挫陇密烤钵淮撂鬼秀战厌耍气屹绿烧验讼锗盾穗医高巷监鲁辖叭词迷侮掩铃具捂迎沤丧心恤叮浑咨卧魏疚粉音崭游极沧侠晌庶孺少挎摩赛诸孕厩著伶持睦扦肘斑谢雨受邑宫眶甚奈氛改夸缠婴辜奥响产多窄焰泼私酱召歇哑密花郭攒空求阶厌宛纽烫孝版青窜闽哪既狮窿勾峻项骤痉饮脐耍泄参径喷尺钧喝稗烙蜒错钩享捡窝藉碳惹苞伞速袁漫鸣沟疲瞻轧彬淘赃子价糊匈伤燥蜒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