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签署或者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隶属单位
(企业)
证照号码
营业单位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或注册号
地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业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资金数额
万元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个
经营范围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拟变更内容
□注销
注销原因
□1、所属企业法人歇业。 □2、隶属单位决定撤销。
□3、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 □4、其它原因:
债权债务清理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债务清理完结
缴回公章情况
□已缴回 □未缴回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隶属单位(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
负责人信息
姓 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资 金 数 额 证 明
营业单位名称
资金数额
万元
隶属单位
财务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隶属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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