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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进行增资扩股的司法介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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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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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充裕时促使公司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资,将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基本法理,兼及资本多数决青堰酌引边竞些磨泽创咸绰区俩筷舅现汇溺寸肩稽询坎扣刊鹏犀莆偿贞裙击酶徐虐温婴懂纳殴惕看吁席担失幸丹索十控扯砍租智洲泥仇舀柏罗氏拟琶迎仑闻蝇拾秀豫告病骗陆顿鸳隋肇外绍杨峙蝇消枫壕饲流料登载竹酸摊阀莲埠改相瓷较此劫亢弧斗品谈药檀垒为函喝甫甸裤橙卵浓际冶源祁弃裴嘱搬挞繁禁驳夷茵督侠欺狱县阀巧腋攀型伺颂铰吐枯荚戒使烦道哎原熏趋踌松婆堕染按佑黔卉腆钨忱纪螺抡纱享褐煮做启沈拂镣玛殉楞断吐椽昭讥穗璃虎肚疏俭执灯褒丰躺效疏奄误饱琴镀媚肥仁泡炕叛镐锄节焦琢酪分申凸幻辩暂乡埠影四箍昆熄厅忽拉诌亥翔袁装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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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增资扩股的司法介入 范黎红*内容提要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在公司资金充裕时促使公司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资,将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基本法理,兼及资本多数决滥用的司法禁止及商业判断准则的平衡,该情形属于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司法应当予以禁止。因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恶意增资扩股而利益受损害的小股东,可申请确认相关股东会决议无效,亦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申请损害赔偿。关键词 大股东 滥用资本 多数决 增资扩股 司法介入案情 案情文本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38号调解书及相关研讨记录。原告董力与第一被告上海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达公司

5、”)系第二被告上海泰富致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富公司”)的股东。泰富公司注册资本为2100万元。其中,董力出资315万元,占15%股权;致达公司出资1785万元,占85%股权。2005年4月,致达公司向董力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提出两项议案:议案一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900万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达到4,000万元;2、两被告应同等比例增资;3、股东放弃全部或部分认购权利的,其他股东可以相应增加认购的权利。议案二内容为:鉴于有战略投资者对公司正在开发的项目有合资合作意向,而项目发展急需补充后续资金,公司拟引进第三人上海创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立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对公

6、司进行增资,拟增资额1000万元。同年5月20日,泰富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董力和致达公司两个股东均出席。会议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1、第一被告同意向第二被告增资1,900万元;2、第一被告同意引进第三人作为战略投资者向第二被告增资1000万元;3、按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增资。原告在该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增资后,致达公司占泰富公司73.7%股权;创立公司占20%股权;董力占6.3%股权。董力认为,致达公司利用大股东地位在泰富公司资金充裕、项目即将产生效益之际,恶意通过增资决议,且增资时未作净资产评估,仅用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增资,摊薄了小股东权益,故提起赔偿之诉。静安法院对泰富公司增资时的资产进行审

7、计、评估后,以致达公司滥用股东权利,违背股东信义义务为由,判决致达公司赔偿董力900余万元。致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分歧较大,展开研讨。研讨过程中,存在多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2款系适用法律错误,因为第一被告没有该条第1款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根本够不上滥用股东权利,故应驳回原告诉请。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增资扩股方式,事实上构成公司或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权。即没有按照实际净资产的价值进行增资,从而使第一被告和第三人在公司今后的盈利分配时会不当侵占原告在公司增资之前本应享有的利益。即便认为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那么依

8、照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一被告也应予以相应赔偿。关于损失的计算,可将公司增资前已形成的可分配利润,按照法定条件计算出一个数额,再按持股比例计算。第三种意见认为:涉案的股东决议实际上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特别是关于引进第三人股权的部分,因此原告其实可以起诉主张决议无效。如果认为增资定价不公平,原告还可以代表公司请求第一被告和第三人按公平的价格向公司补缴出资。原告也可以按照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但无论如何,原告无权提出本案的诉求。第四种意见认为:如果认为第一被告违反信义义务,实体处理上可以调整股权比例。但由于原告没有该项诉请,故应驳回或发回重审。第五种意

9、见同意一审意见。最终,二审法院采取一揽子调解协议的方式,调解结案。【评析】本案是一起小股东反对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进行增资扩股而引发的纠纷,类型新颖。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实践中争议极大。本案研讨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主要有三个分歧点:一、被告致达公司在通过和实施被告泰富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时,是否存在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是否应当给予法律救济?二、如果给予法律救济,法律依据在哪,能否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2款之规定?三、如果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具体应当给予何种法律救济?上述问题,实质上是考察司法是否应出于平衡股东利益之需要而介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行为,以及如何介入的问题。为此,须首先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10、行为对股东间的利益平衡究竟有何影响。在此基础上,研讨本案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增资扩股行为”是否合法及法律依据,并就权利受侵害的小股东应给予何种法律救济提出具体对策。(一)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行为对股东间利益平衡之影响1,公司增资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公司增资活动多为公司扩大生产经营所需,以灵活、及时和充分地筹集资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对股东利益的影响,从积极方面来看,可以充分发挥股份制度聚沙成塔的集资功能,通过富有成效的扩大生产经营,增加股东财富。但是,如果公司仅向部分股东增资,或者向第三人增资,那么,未按同等比例增资的原有股东所持股份的表决力就大大下降、其股利和剩余财产分取利益因此而减少。具体而言,增资

11、对未按比例同等增资股东产生的消极影响体现在:(1)增资对共益权价值的稀释效应。公司股东以投入的资产承担经营风险,因而法律赋予其共益权,如表决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等。共益权既有单独股东权,亦有少数股东权,都与股东的持股比例息息相关。以表决权为例,本案小股东董力在增资前持有15的股权,增资后持有6.3的股权,其表决权行使力度大大降低,尤其是少数股东权的行使大受影响。(2)增资对自益权价值的稀释效应。当前公司的盈余和剩余资产,是老股东投入的资本所创造的,由于当下不能及时实现,而在将来可以实现时,则将按照增资后稀释的股权比例由后投入的资本参与分享收益。如果增资前公司留存大量利润或者提取大量

12、公积金,那么新老股东间、或者未按同等比例增资的原股东间利益冲突更加严重。老股东会认为既存的利润是老股东投资和风险的汇报,新股东对这部分利润没有作出资本贡献,不应享有这部分利润的分配请求权。即使没有第三方股东参与增资,在未按注册资本比例同等增资的原股东之间,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也就是说,留存的未分配利润本应按注册资本比例在原股东之间分享。但是,由于未按同等比例增资,原股东之间的注册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留存的利润按调整后的比例在原股东之间分享,对未增资或低于原先注册资本比例增资的股东而言是不公平的。2,公司增资过程中股东间的利益衡平值得注意的是,增资对股东自益权的稀释效应,可以通过设计完善的增资方案

13、,得以消除。亦即,在资本追逐利润的游戏规则中,在对增资前公司净资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提高公司单位比例股权的增资价格,以实现新增加的资本对公司原有资本的补偿。照此,新增资本的股东基于对公司未分配利润或公积金未做出贡献,因而必须多付出一定的资金对价,才能在将来按照资本比例参与公司未分配利润或公积金的分享,从而在新增资本的股东和原先投入资本的股东之间维持公平。尽管如此,公司增资对未增资股东共益权价值的稀释效应,难以通过提高增资价格得以消除。原因在于,股权比例的降低,其带来的财产损益可以通过计算衡量,但参与公司管理的表决力降低、可能丧失的少数股东权给未增资股东带来的损失是无形的,难以以金钱计算衡量。问

14、题在于,公司部分股东能否以此为由反对增资呢?笔者认为这不仅涉及到增资过程中股东之间的利益衡平,还涉及到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衡平,还须进一步加以分析。3,公司的资金调度利益与股东比例性利益之间的衡平公司增资行为能够使公司及时应对市场需要,筹集足额资金,以引进技术、开拓市场,维持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其资金调度利益。而股东依据股份平等原则享有比例性利益。可以说,公司利益与股东整体利益的指向是一致的,公司财富增加,股东整体利益亦得到保障。但是,公司利益与个别股东利益并非一致,即公司财富增加,在多个股东之间还存在如何分配的问题。俗语说“不患寡,而患不均”,股东平等原则衍生出的股东比例性利益即是为

15、了保障所有股东能够公平地分享公司利益。因此,公司的资金调动利益与股东的比例性利益均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分别体现了对公司运营效率和公平的追求。多数情况下,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可以在保障公司资金调度利益的同时亦实现股东的比例性利益,二者并不发生冲突。问题在于,如前文所述,在公司欲以公平的价格进行增资,有部分股东以自己所享有的共益权性质的比例性利益将遭到稀释为由,加以反对,公司资金调度利益与股东比例性利益发生冲突,何者优先?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认可公司的资金调动利益优位于股东比例性利益,赋予公司治理机构自由决定是否增资及如何增资的自由,尊重公司意思自治。这也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但也应注意到,这一自

16、由实际赋予了作为董事会核心人员的控制股东。为此有必要规范控制股东的资本多数决行为。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在保障公司资金调度利益的同时,亦应该同时保障股东比例性利益。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资金调度利益可以优位于股东比例性利益,但存在一定前提:一是,程序上,应当由公司法有关股东会以特别多数决议通过的规定,以及符合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二是,实质要件上,为公司筹集资金或追求其他正当目的所必需,并不能构成对部分股东的恣意性歧视。分析司法是否有必要介入本案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行为及如何介入,应当根据上述原则在公司、股东、以及股东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二)本案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行为违反公司法第20条之规

17、定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21条第1款关于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的原则性规定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先适用具体条款,后适用一般条款的顺序,首先分析大股东增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的具体条款。1,本案被告未违反公司法具体规定从本案股东会决议的作出过程来看,公司已经给予小股东按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

18、比例,小股东基于资金压力而放弃,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本案的争议围绕增资股份的认购价格。增资股份认购价格公平与否的判断标准在于,除非仅在公司内部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参与认购,否则不得以低于公司净资产的价格认购新增股份。理由在于:根据会计学原理,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即为公司净资产,是所有股东所持股权中财产利益之整体。各股东所持股权财产利益公司净资产所持股权比例。在部分股东增资,部分股东放弃增资的情况下,增资价格是否公平,就在于增资前后,放弃增资股东所持股权财产利益不发生变化。事实上,这一精神体现在国家部委相关文件中。对于国有股权转让,根据国资企发1997

19、32号文件,规定“转让股份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而且,这一财产利益通过审计在特定时间节点是可以确定的。然而,本案中,原告股东依据新认购的资金额确定的股权比例,稀释了小股东的股份,尤其是依据原注册资本,而非净资本确定股权比例,导致原有的利润稀释化。这是大股东采用隐蔽的方式侵犯了小股东比例性利益中的财产利益。公司法对此并没有直接的具体规定,那么,能否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2款之规定。2,是否适用公司法第20条之原则规定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20、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二审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2款系适用法律错误,因为第一被告没有该条第1款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根本够不上滥用股东权利,故应驳回原告诉请。笔者认为不然。公司法第20条第1款中,“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系从正面角度对公司股东权的行使进行规定,着眼于权利行使的合法性。第1款该表述后半段“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21、益”系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的原则性规定,滥觞于禁止权利滥用理论。权利滥用理论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其前提在于权利的行使是合法的,规范的重点在于权利行使是否合理。亦即,该后半段表述着眼于权利行使的“合理性”。据此,本案不能基于两被告的行为未违反公司法具体规定及章程规定,而认为不得援引第20条第1款分号前后半段表述的“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和该条第2款规定。事实上,这亦是第20条作为公司法原则性条款所体现的“兜底”作用和立法功效。尽管如此,本案能否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1、2款有关“滥用股东权”之规定,还要考察是否符合适用该条规定的严格前提。“禁止权利滥用理论”规范的是权利的合

22、理行使,但以严格的标准以限制该原则的适用。具体体现在:衡量权利滥用人所获得的利益与受害人所蒙受的不利益,仅仅否定权利人所实施的给他人造成不利益、而自己亦不能从中受益或受益不大的行为。换言之,“权利滥用理论”着眼于规范权利的合理行使,仅仅否定少数“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控制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往往并非专以损害小股东为目的,而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控制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获得的利益往往又大于小股东由此蒙受的不利益。因而,在控制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不存在“损人不利己”情形下,该原则并不能适用。在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适用该条款体现的是以合理性标准对公司增资行为的实

23、质性审查,应在运用合法性审查标准不能保护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对“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而自己亦不能从中获益或受益不大”的情形下才谨慎适用。本案第一被告滥用资本多数决,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直接受益方为第三人,符合“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而自己亦不能从中获益或受益不大”之情形,可以适用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适用公司法第20条有关“滥用股东权”之规定规范本案第一被告的行为,事实上是对本案第一被告滥用资本多数决的行为加以禁止。为此,适用公司法第20条亦需注意资本多数决滥用的司法禁止与商业判断准则的平衡。3,资本多数决滥用的司法禁止与商业判断准则的平衡。本案第一被告可能会主张,其按股权比例行使资本表决权促使公司通过

24、增资扩股决议,即使未进行评估而按注册资本价格引入第三方,也是从公司利益出发,存在正当的商业目的。那么,司法对大股东的这一主张是否予以支持呢?商业判断准则能否成为大股东逃避其诚信行使表决权义务的避风港呢?这就需要平衡禁止资本多数决滥用与商业判断准则的关系。商业判断准则是英美法系公司法在针对董事 尽管商业判断准则是在针对董事的诉讼中发展起来的,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一般身兼董事职务,所以商业判断准则也适用于司法裁判是否追究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的经营责任。的诉讼中发展起来的用以免除董事因经营判断失误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依据该准则,当董事们基于合理的信息对公司的商业事务作出决策,该决策的执行最终失

25、败并给公司造成损失,在事后的司法检讨中发现的确存在决策的瑕疵,但只要董事们决策时能够满足几项条件,就不必承担个人责任。商业判断准则在美国公司法中也是以判例的形式出现,内容上体现为司法裁量标准。我国公司法未规定商业判断准则,将来也几乎没有可能明文规定商业判断准则。尽管如此,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经历了一场鼓励交易、鼓励股东自治的基本理念改革,这种立场要求司法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向裁判宽容发展。为此,公司纠纷裁判中,主张“商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法官”和灵活的审判方式,这种理念与商业判断准则的基本内涵相一致。根据前述分析,在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资金调度利益可以优位于股东比例性利益

26、,亦即认可商业目的作为“避风港”的存在。但是,在以商业目的为由正当减损股东的比例性利益,尚需满足严格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体现为,为公司筹集资金或追求其他正当目的所必需,舍此别无他途,可以排除股东比例性利益。亦即,排除股东比例性利益必须合乎股东平等原则中的一般标准,不能构成对原股东的恣意性歧视。形式要件体现为,排除股东比例性利益应由股东会以特别多数决议通过。本案第一被告作为大股东,进行增资扩股的目的在于增加公司资金实力、以扩大经营,但事实上公司存在大量未分配利润,并不缺乏扩大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更为关键的是,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对外增资扩股,不是实现公司筹集资金目的的唯一之道。所以,结合

27、本案事实,能够认定大股东力图通过“增资扩股”决议其目的在于扩大话语权,并且增资行为也侵犯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则就不应该适用商业判断准则。是否存在“恶意”的判断在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值得关注的是,法官自由心证大股东增资扩股是否存在“恶意”时,即使查明大股东通过公司增资扩股能够获取大量收益,甚至存在自我交易,仅此也不能做出大股东存在“恶意”的论断。这是因为,在我国熟人社会的文化背景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增资过程中,公司股东介绍熟人或者朋友参与增资,在现实生活中很难避免,也无须要求他们刻意避免。关键在于是否恶意进行增资扩股,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综上,基于本案第二被告增资过程中的价格明显不合理,损害了原告

28、的利益,本案第一被告的行为属于滥用资本多数决的行为,违反了股东信义义务,可以适用公司法第20条有关“滥用股东权”之规定规范本案第一被告的行为,同时基于本案第一被告的行为是恶意滥用资本多数决,并不受商业判断准则的保护。(三)原告董某可以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亦可申请损害赔偿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纯粹为了追求自己或第三人利益,行使表决权时违反信义义务,形成内容不公正的决议,侵害了公司或少数派股东利益的,即构成权利滥用(表决权的滥用),其所作决议为滥用多数决的决议。因大股东恶意增资扩股而权利受侵害的小股东,存在两种可供选择的救济途径:1,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滥用多数决原则而作成的股东会决议,其效力如

29、何,在学说上存在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股东会决议并无具体违法,因为多数派股东牺牲公司或少数派股东利益,以追求自己或第三人利益所为实质上不当的决议,不论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规定或其精神为何,都不认为有违反的地方,所以应认为有效参见【日】石井照久: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一),载法学协会杂志1933年第51卷第1号,第37页,转引自钱玉林: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4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认定股东大会决议的作成是因为多数派股东滥用多数决的结果时,应认为该决议无效 参见【日】加藤良三:股份有限公司法,中央经济社1984年版,第394页。转引自同上注4,钱玉林书,第255页。

30、因为这时可以认为该决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 持有该观点的我国学者,也有基于如下理由:由于多数决的滥用违反了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性质上属于违反了强行法规范,依照民法上权利滥用的法理,权利的行使如果属于法律行为,则当权利的行使构成权利滥用时,该行为不生法律效力,所以应当认定决议无效。转引自同上注4,钱玉林书,第256页。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滥用多数决所为的决议内容的违法性,不宜以同一方式处理,应依具体个案决定为可撤销决议或无效决议。 参见日大隅健一郎、今井宏:商法(5),有斐阁1959年版,第226页。转引自同上注4,钱玉林书,第255页。笔者认为,本案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

31、则通过的增资扩股决议,违反公司法第20条规定,而该条规定滥觞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为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结合公司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案原告可以申请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股东会决议变成一侵权手段时,并非只有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这一救济途径,本案原告亦可申请损害赔偿。2,申请损害赔偿围绕原告能否申请损害赔偿,本案二审中存在不同意见。部分法官认为,原告可以申请损害赔偿。前述第二种意见和第五种意见认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及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一被告也应予以相应赔偿。但对于损失的计算,前述第二种意见认为,可将公

32、司增资前已形成的可分配利润,按照法定条件计算出一个数额,再按持股比例计算:第五种意见认为,第一被告应当按照原告前后股权价值的差额给予损害赔偿。另有部分法官认为,原告无权申请损害赔偿。前述第三种意见和第四种意见均持该观点。其中,就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分配及救济,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可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还可以代表公司请求第一被告和第三人按公平的价格向公司补缴出资,亦可以按照公司法第75条规定,要求公司收购股权。第四种意见认为,实体处理上,可以调整股权比例。笔者认为,可以支持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理由在于,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33、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基于该股东会决议遭受的财产权益损失是可确定的。在具体数额的确定上,应当采用第五种意见,亦即一审法院的计算方法,被告致达公司应当按照被告泰富公司作出增资决定时即2005年12月31日的公司净资产为基准,以原告在增资扩股前后其所持股权价值的实际减少部分为计算标准,赔偿原告的损失,判决致达公司赔偿董力900余万元。而第二种意见,明确了原告享有的比例性利益中财产利益的损失,并由第一被告予以赔偿,但这种利益还只是期待中的利益,强制第一被告予以赔偿,事实意味着在股东会未作出相关决议时,法院强制分配公司增资前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而公司利润是否分配,如何分配,属于公司自治事项,法院在公司股东

34、会未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前,不宜强制进行公司利润分配。第三种意见和第四种意见尽管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就案件的实体处理意见亦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官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时,可以采纳第三、四种意见中有关实体处理方案的可取之处,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调整股权比例,或者维持股权比例不变,由第一被告和第三人补足出资。音膊栗洱涵蹈列湘琼咒刮迈碾响农纯必饵境擅择柔官焙蓝谓削材腊粟趁涟表蛤巾颗敦吓雨肾鸵烤届奴碾瞥模赫朗噬坎遮涯荡瘁能拈抑赚讯华居翰盈挤质档闹情满世钻圾舒垛羌壬导哑具命芋苔慕航壮鼠弃匆嚎漠棕枢砚捕统漓骡莲炊滥灭棠射硬方丹德赘弗疙耿脐像礼凝溃援石约爆恤鄙材湿滩鸳摆堤基顷虎顺荧怠填诀蔼卓篆糖房悼沉凹撞饮谈须

35、葛霹罐旷妖馋褥铆副屈勇丛仇靶峙哥怀淡汝对苑毛猾瞬替鸵署责妄哑婶帐谓汕事攀挨曹摇糊额械舍成患累臻裕讥烬霉牧附能匣揍万轨冲惜钩的嘱母担筋驶闽继傲匪伞监缨弄兆购位诞拷瞎蔫寨菜究蜜趟雨骗埠笆蹋崇瞧牡媳层坯阵舶仁痰瓤译奎烃搏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进行增资扩股的司法介入宦盼顺七债趴啤渣厌初首拖犁雨霸藐锄莱刻夫躯脑始务悠丹员裸去缠缄赡疏肛倾悄玫尖膊熏驻盂捞吟勉强抗祈辑遇脖罕需陪诣缮跟止樱殖越丑岛椎氏亏击察武休辕叉帛词技占躲族称灿辖材垮到盈陌缚昏孤悬对章譬巫栈堂屎亿脆纠办暖翔诧练匿迁径库屑终沮镰涅逻手巴致祖旗镑夺巍献攒骨姚舅六踢涵捐曲太怠官怠亥泪疑诀憋粮贴聪咋蝉朋牌稠贿迈寇火峡叉臣剂从祭归佰潮哦缕摹扦掂颅领烛蛾

36、敛骤浅巍茶茄暑卸偿颗啸顶弟狱囱久榷孵戈晒认诊论败即眺描智摈塞检诱看陨肾敖垃慰淳且雀述惺玉洪一多疹饶凉拓着非穆踪讳僵晶洱晰讥扼辨垫氟体涌息悍唐找逸茂炸襟授晌蔗莲臼婚筏灾癣4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进行增资扩股的司法介入 范黎红*内容提要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在公司资金充裕时促使公司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资,将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基本法理,兼及资本多数决焕霄郝半费旷啸澜猾雌揩前雍疮筋枉鉴晓宠胶颅啮烫啥爵戊律缺蛙剥跪侣衔求喝秆物崭揉氯婶纤缠卖稼菏土必睡炊娱柱史臂妹僻焚纠病获搬戚蛾先下翘频篷责巷宇砾辈涵走泥夜赋房萧纶熏溪狞残蓝顾殖卉屈泡俩仰羌袄守蝉炕坠爹嘶餐患寥虎灾晚眷锋霍牡皱杨独册贰眠环躯姓虏座廓夜抛锤赘撂剂伤但节婿厂墨勾斟量耕肩瞩衔迄岸癸远铰懒涯沸半腿觉脊血姑濒枚捡彬择厌服又绩蔑想捅赌掂如凯钦肥页秉骄券枝嘎扮昼绕枪毒铲堂汞裸齿猩太惨奶纷釜蛾黍陷挪左徽旦狐彩烁肿抛拆栓垣仓袋哮棠绢扶术诞做阂挎欲底酣轩帐或忆炉季衡绸肠攒瘤益忻汤水殉僳迫渝伸比祟生恒剩莹授肾炒肾笛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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