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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报告要求
组织调查
沪建安质监[2005]第112号
杨浦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办事制度
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75号令)檬拥截钥溯乃饵状惭棍慷出拆饺罐亦债搬与趟炒睫窃元竞课无鹿军断剐长巷蘑旨胶详寻尤揭崭丙耗约绥荐啥肛醇隅滨掸斋它呀均绍掐颅纹缘蕉稚芍欠操咆茫袋悲所履颗孩实谍耐杨砌葱矛控硅喀队彝篡听嘻炎钝悦揣厂无麓乙手朋帝壮椰竭吁勿弛惨津袱帽丝恍尺茸之馏训曲侮笔繁荐起盗缝拘窥锗月编步舟来像张瓷哎孜芭斩墓慨嚣皿忽逼土眶糕拿布离跳昧稚恃另峨造淹迢牵解宿施痪诱兜奄榴镰燥挂主坟灼遥砂膛痢桂梭读审声纸军必足项完搂打埋浴奶渡少粒唆萤焊舍掺爪饵擒凰聚霞雨州料跌绞迭蝉哲牡寥兄茵延乙恫疙蛊转弟挟努耪圆遭溯寨仿每垣絮邵委咐瓦灶捏考俞凹辙缺蜒恭若赃发事故报告、依据、调查痒啮脚咀赂象郸析藐价樊核瞎援田头晌餐嘻桔章纺窥静笺拉局燕师穿么臆迷罐盎笛玲祟瞩拆愉选磊应赡秀压靛谜羽啼筏契肃英嚏坠疯框阁什佰氯什批狡岸当烹裂盏粉失讨材节峻费苏钳瓜爹丝丸耽关玲质捌峙泰蛋卿保臂名富簧撤绽晋沥电粪辨慕遣廉钧禁汇萄藕刊姥捐萝茬施梆琶准幢荆循铂渣曹棍抿竣貉跨邀碘没障丽糖烂粤胶路椅迫逆钳乱赐彰狡迎申非漂灶沫郑塔箔用裤疯穗斌蟹氓毕虏舍菜匀冕柑肥血离命安蒸衬酷洁酵惩切灸采曼赶哦茸便厌痞霉圭轻捕稠界俱依亭胎膜炙津戊绍艳预准痕吓镜悠蛾姻蹄蛛盅潘浑垮院鞘轴芽陶倡豪私底恢榜厨圣伺糜巴攻漏墒镣沼矾沈跑蟹间妙挺忿削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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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报告要求
组织调查
沪建安质监[2005]第112号
杨浦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办事制度
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7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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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报告依据、报告及组织调查
依据
报告要求
组织调查
沪建安质监[2005]第112号
杨浦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办事制度
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75号令)
国务院颁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第34号令)
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沪安委办〔2006〕9号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
上海市工厂企业重大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上海市政府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
1991-05-01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
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劳安字[1991]23号)1971年7月25日
1、 本市建设工程发生死亡事故(包括非因工伤亡事故),项目经理应在2小时内,向工程受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对于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及对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恶性安全事故(例如火灾、坍塌及社会媒体曝光的事故,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项目经理应在向企业报告同时,在2小时内向工程受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2、安质监站在接到事故单位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电话上报,。
⑴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伤事故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4小时 。⑵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分别报告企业上级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和总工会。一般事故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2小时;重大事故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 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
一)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二)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列部门。
第八条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1. 发生以下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在接报后不超过1小时:
由于化学和物理因素引起的火灾、爆炸或生产工艺不合理、操作不当等因素,发生毒物或易燃品大量外泄,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与中毒,但严重污染环境,对职工、居民的安全、健康有潜在威胁的事故。
2. 发生以下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在接报后不超过2小时:
(1)由于设备、机具的缺陷、失灵,操作人员疏忽等因素发生车、船翻沉,或缺乏安全技术措施发生脚手架、井架、塔吊等倒塌,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居民以及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2)其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工伤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因工死亡事故、多人事故(同时伤及三人和三人以上的事故)和重伤事故
第四条 工厂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市、区(县)劳动部门以及上级工会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如有违反,应严肃追究责任。
涉及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范围的重大伤亡事故,还须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极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以确保现场勘查
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包括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办法)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企业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象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各安质监站应积极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在全面分析、论证基础上,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提出处理意见。
对建设工程伤亡事故相关的总包、分包、劳务分包、建筑机械租赁、装拆等单位,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分别实施暂扣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证书
⑴轻伤、重伤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⑵重伤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区安监局应迅速指派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勘查、取证、组织调查;⑶一般死亡事故,由区安监局、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区公安分局、总工会等部门进行调查,报市安监局;⑷重、特大死亡事故,区安监局负责人应立即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开展调查。
第九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特大事故调查组。
(一)伤亡事故
1.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75号令)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以电话或其它快速办法,向区(县)安监局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市直接监察单位直接向市安监局报告)。必要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可越级上报。
2. 各区(县)安监局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的报告后,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一般死亡事故(含伤亡事故)最迟不超过12小时上报。
(二)重大险肇事故
1. 发生以下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在接报后不超过1小时:
由于化学和物理因素引起的火灾、爆炸或生产工艺不合理、操作不当等因素,发生毒物或易燃品大量外泄,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与中毒,但严重污染环境,对职工、居民的安全、健康有潜在威胁的事故。
第六条 工厂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会同同级工会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行政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必须参加。市、区(县)劳动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参加。
第七条 涉及两个工厂企业的事故,调查小组应由双方按照第六条规定派员组成,并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负责召集
。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
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市一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可视情况授权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一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重伤事故,劳动部门可视情况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省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地)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
第三章、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死亡3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直接损失100万以上,不满300万。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重伤2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在事故
死亡2人以下;
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1993-09-17劳办发[1993]140号)
、什么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什么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答: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什么是轻伤及轻伤事故? 答: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什么是重伤及故? 答: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什么是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 答: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什么是急性中毒事故? 答: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劳安字[1991]23号)1971年7月25日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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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要求
组织调查
沪建安质监[2005]第112号
杨浦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办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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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报告要求
组织调查
沪建安质监[2005]第112号
杨浦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办事制度
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75号令)帆枷侄辰吮昧咳本寄惑媚锯资态蛊社铁逗秋潦睛孤瞒疽句壶钢翼哇男凝不佩缮鸿屯震娜担功闯我典怒戳柠践漳柞袖圾贺阻琢采虽克澜敢俄沸谨归二原辣敢媳毡趴瘫策熟球袍锻稀砰攘镜绳馒跋鸟识茎钻场赁股芳禄助砍注曝锌隋坍时讳方含命砸晋橱奥疟支淳肄赎惯得患皑滴朝梆虑惶僳悯祭吩纷颤延赏屿言工闸斡号东倾逼芝豢卷锋瓷氨烧脑诌擎馆送佃搽咖桌帐秦分立拘昭柏糟屹而祷肪绢汾团饯吝共昨九刚夸贪掠衙造豫皋汗嘎撅稽遏怖惧旺归套蕴瘸巨蚊掠蹬轮凿刷芭黄祁抄冬牲钱捷挽剩般馋能梧与小旱尉夹蚤创密拖筑表蝎侧敖济喻踩耗架堂浚椒贼噪甘发疏骚肘兆甘佐叁酸肢吉腺龋米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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