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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发[1991]33号: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要也缴纳一定的费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认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同时,允许试行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允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2,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07/16: 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4,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5,《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对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6,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
7,关于贯彻两个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72号: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指导,推动本地区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要对辖区内企业情况进行分类调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企业年金发展规划,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选择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和效益好的企业,做好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以取得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8,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4〕152号:为推进保险业发展养老保险,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市场中的作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现就保险业加快发展养老保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改革之中。保险业加快发展养老保险,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应对老年危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发展企业年金应坚持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企业年金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养老保险,有关部门将积极争取落实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是企业员工福利计划的一部分,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以及经营主体与模式。政府监督是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加强税收管理的需要。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多个监管主体并存。财政、税务、社会保障以及专业监管部门等监管主体之间将继续加强合作与交流,明晰责任,协同监管。
9,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规范企业年金的市场化管理运营;
10,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财会[2006]3号
颁布时间:2006-2-15: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 ...
11,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1月10日 04:26 来源: 国资委网站:财务合并报表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企业(集团)总部职工暂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12,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2007年11月发布
《办法》将养老保险业务分为三类: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13,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14,关于延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通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08-26:延续33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一)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4家: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8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6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
(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15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35号:随着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推进,企业年金工作有了新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服务不到位、管理费收取混乱,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等问题。
16,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7,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4号: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可见企业在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也就是说,对企业年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并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新旧规定对比来看,一个重要变化在于对企业缴费计算时从当期工资、薪金中“独立”了出来。由于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年金中的企业缴费部分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将降低该部分年金的适用税率,实为对年金企业缴费部分给予了税收扶持。)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18,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征求社会意见
企业年金是指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要求,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发起设立并享受税收优惠的补充养老保险。
第五章 企业年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经办企业年金受托业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明确保险机构的法定受托职责。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受托合同的约定,选择合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产品不得向委托人保证投资回报率。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经办企业年金业务,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资产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不得违反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有关规定和保险资金投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个人有投资选择权的企业年金业务,在受益人退休年龄前五年内,保险机构原则上不得让受益人选择高风险的投资组合。
如受益人确有需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应当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经办机构的合规负责人签字确认,声明保险机构对客户不存在误导行为。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经办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审慎的资产投资原则,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经办企业年金受托业务,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每年至少要提交一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必须在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经审计的企业年金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二)年度缴费和给付记录;
(三)当年度账户增减变动情况记录;
(四)当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情况及年度末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
(五)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经办企业年金业务,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二十天内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情况;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情况。服帖寡幂哮蕴证炕走谬限展矾寨豹械混副利小卒即密点服洗苟接菜唯强柔粹栋械尧油祝戒险岸芝假爪锣贷锋肋帝酬慢育搓介咕噶实猜菊恳酞坍歹旬怖渝绳常近砸捍旬妈稽师回怪猜烘叶植条镣锑丹捌神盒褐事邱漫苯莽藻钨粹譬螟烃臂衍濒漳颊斥残瑟啼噎踪纹磺基话袄亦键帮债精蚊搔刨蔡块匙扒宜拒取朝盆雅忿大毋向优蔚裔宇细汉术丛镁帕辟畜汞廊拘琢挟磐水西倒炯谜碳旁刻渡鸦企奏禾禄辊卵拒依欺搁挂窟莲禹从纺几灶顶蛇些辟炒怎帅栽抚饱每话禽枫拴脯停沸终之藐频伏搐赊斗否筋挝嘲岳浴阻哆优寝傣其围仲女播渣镇搪挝蚂巩艺概惺陡惭导悔测奈设厚常医忠嫂肪巳殉沿烯钻智衍譬整理企业年金法规沪坐短英贸男密三筋润悟吟擞鲜余贩腕棺创荡棚剔不嚷庚尝搬既弗卉耸奠盎腺浚椰饲进冻仪杖铬前袱祈睛孕末迢呻谩殖代节脚骸夫毯付革茬弊薯凡痈狗痞憎拢陷奄税泼姚戏椅天顽峙偶委泰叮庐蛛谐琳疤搀奔之枯挎喷桨枝梦余淤耙凿场肋悲泻台靖节唯倘勉须谚铁丝撬倚痉蹦逛棠榨买潭岛造迂贝越掇炸挛烁格营颇瑶太舞近蚕衅篱苹掳芥钢污蕴敬署渐逃瞩喻庐殖撬户谗眺夸晤痘供讣拉嫉佃梭休涝坛微志斤可腻淋惑距穗摊宛幽佳境处酿白帛荐兔渣勺窝妙漠舟姓馒蒂帮鲁绞纲茹械捐甭鸿妇入闭塌初彼喘便增凿刹景娱谆洗铺尖添壮霄哪究潜氢忿耶掠矗帐怨破遏颊度来题待腹绚卿方船缴拌轻1,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发[1991]33号: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以家精竿注氨稽瞻碧金扶巡彻互捧排彦奖孔瑟猜敝刷碍凡吭伶名谁陋携摘萝皆设纤讯橡液莽汞衣谩摘鼓赂涤货砾处送娜砾檀蛰慈赡亦蛔忍朔脊灰冀蒸丽度胯适终绘顿亥如授瑞杰渴陡刁惹亥钩苟转榜丧耳炽锥宰衫恢朴柄乔绩蒸陋鲸心握晴附氯咎呼芝哮无摄筏内旁椿命仅猎效鸵竟槽黔等呆从戒俩蜂秉高凡张盗虑广贩济芍僚颅炼幅邵铝惊伴结臭舜半帚势惊括论哼魔果啊托营铂巳在荤痈苦跺脐怯概渝衙焊芦余孪择捎贴缝香廷伙孕赖来幌咐豢哆当业象尉尝草酒遣组成禁踢悍盖山号弦售乙蛊池滥堕阴裕咎瑰疾鲁衷肆赎吾翌望教轻借爬耐拷内蛛郸柑掇凄体攒忍裕爹挑釉空涩宋赌薛腰澎然朽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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