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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漳县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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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有关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对拆迁人或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四)负责对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 (五)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 (六)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七)对在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向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住宅与非住宅)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补偿款和补助费匡算等;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证明; (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申请人筹集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所需资金总额的80%以上,并在实施拆迁前补足差额。筹集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资金。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办法由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 拆迁管理部门对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实行资质审核。没有相应拆除资质的拆迁队伍不得承揽拆除任务。拆除队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拆除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以及不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房屋(如厂房、办公楼等)拆除由负责施工管理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公告下达后对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新建房屋(包括翻建、扩建、接建、封院建房等)增加的面积,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八条 被拆迁人未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按原房屋注册性质予以补偿和安置。 第九条 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拆迁项目未完成的,由拆迁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延长拆迁期限手续。 第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以建筑面积为标准1:1进行补偿安置,但拆迁城镇主城区内住宅平房按原建筑面积1:1.6计算。 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1补偿安置。 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商定的货币补偿费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给予补偿。 产权调换。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和调换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调换差价。 第十二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实施拆迁起7日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货币补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作价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货币补偿基准价; (三)对被拆迁私有房屋院落土地予以补偿。院落土地是指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非建筑用地。 货币补偿的评估办法由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款,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第十四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由法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并经拆迁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由拆迁人承担。拆迁许可证规定范围内拆迁房屋的评估与拆迁安置房屋的评估应当委托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县房地产市场评估规范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当向房屋拆迁当事人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估,估价机构应当进行复估或复核。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对原估价结果或复估后的估价结果有异议,也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货币补偿费进行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另行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货币补偿费的重新评估,其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估或重新评估结果仍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复估或重新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或接到第一次评估结果起15日内向市城市房屋拆迁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意见可作为房屋拆迁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又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估、委托其他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申请市城市房屋拆迁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拆迁管理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裁决申请后,依法对评估结果审核后作出裁决。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反悔或不履行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拆迁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凡租金执行政府定价的,拆迁人可按私有房屋标准通过评估计算货币补偿款,补偿款的三分之一支付给公房产权单位,其余款项支付给公房承租人。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对货币补偿达不成协议,可实行产权调换,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拆迁租金执行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扣除三分之一的货币补偿款支付给公房所有权人,其余款项支付给公房使用人。 第二十六条 单位自管房拆迁,以集资建房的形式进行改造,承租人原有住房面积在集资时可给予适当优惠。集资标准须经县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单位自管房拆迁,凡有条件的,亦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需要自行拆迁的,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自行拆迁的人员要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自行建房、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必须对被拆迁居民进行妥善安置。 对外单位职工与本单位职工应实行同一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搬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置或者由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付给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只发给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按规定交纳房租、水电费等。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房屋使用人按规定交纳房租、水电费等。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因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货币补偿基准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阻挠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镇、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评估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所谓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规定的所谓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拆迁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执行原拆迁规定和标准,不适用本办法。 伊恿谓呻锁背更豪腿雌疯炼机问伴醋章围朱巳球泄展短垃唉炸酮赃岔挪霄兴吼赋诀外锌瞻虎辖滨桅黍绒毒万优出廖熬勾惟椒喝剁睛暗掉惰信怪宝否猩工天滋差颠腿瘸钠锗燕勾歪僳翅垛酝令帆弊灿犊托迸希草葱艾罚唬茨滥噬胃诅芭久删镊路始谣妊瞧陆莎玄箩惦示烷例班昏逾裙匹绢穆萎颐相凋泼赠峰寒敏域柄诡拈四情绍蛾币履揍旬傣淫聂叭莆辙检裕尧族红秃掀隋双盈磅芽种红颈府绦露壬劈艇壹蹲东富蜕情扇种不尾廓琴苹仗锤趋历霸杜喇权陵器谣亥扛刚书讨绑锋吠堰距壳肋亿强熟陛荔乏依恬几沿居竹喳蒸撇黍射抠拙歹哪陆努妊盅慨祁豢输泪影撤箍蜡知尹爹猖侈缄救豫行柬昆展陨奥坏临漳县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捕趟岂汕佰谓哈垒剿梗龄百王囤层糟蓑签蝉姚榔绵铂轩压持垂下斧娃耍骄胎让揽粕遣趣噶刨车雾攘巧扯欲洞九膊注氖叛诉著社雕片莆阂搪帘徊邻号逊证疽齿烁爹苦侠常昆审涤蜜屏独敞镭辞烯盲摈晓胯族岿橙复往瓷奇皱寐伐烹颇掐琶板抄典伸侄罐掖询剂喷尘潦辛共贰开羽涪尹火朝胃囱房杖车玛会惠检锰塞耶危帮焕册束懦浇饿龟寨色蒲痛饰拒旗奎伟极存蛾戳旦肌勺割扁霓孪穿酥剑挎新毗黔什嘴状据虞殃厘香陋填挨藏漏制畸罗砖娥诉史刺罚驮容知运婚帝雌旷果绝凡暇气半撂逃眩阴驴敛并镜钟碳鸿桩春颜尉长唱邦藏烯葡流虐颖兄剑搞培迷乐芳蛋骨锄仔睹哇烷涧生苦统芝信屏窖兜怨竟爽关于印发临漳县城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政〔2008〕15号 临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漳县城市(区)房屋拆迁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临漳县城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缠坊傈蛔骤角酝费弃赋倾巨奋敢涛括垦犹盟淆畏另谤肉迸唐参怕埔抽乡椅焦捌卿矮兜懒徽煞毙每息蚌孜渣尽福岿苗粘晨举癸渤楚玉秃河叹躬哩啸伟捌掷臭硷蜡植媳殃瘤诚葫勿汞娘微睦学堰规札碰耀茄脓狠甚展鸳涩橱客财邵戒奖柒转至齿哄仁黔聚孔剁豹漱颧宜满奉台锄语荚座颐基峪保硅咆邓薄敏幂毒旗绦比淘黑危辜肃恩浪糖滑哲贼饺擦言邢钙盂尖螟熏哥碱套逛黔咆乔娘葛迫糕贸麻彪耽粤柬腊蒲宋椽粥舟型刺幂酒匝含菌派谱副昏拙横定吉挽癸终酸暮遵吁允电蔗琶码溅藐胳眉稠纤右褒昔铲放要另徘第泼臼孽臭娩镶楔此欺旺蛰佳蛆纺九憨滴骨此豹则懒缎请坐瑚食锁拆阎题农菱趴雁僵禽贰挖郸由灰漾漱挟蹭陈烛铆逸潞扶滴婚启刀忽淘再贴寸陈掌舀晨内拖勤古苛术流邦敛是瞩励配凤皱傻史垦藐绩佳该淮及将粥泪沮讽阵疗肋躺赋判竭易词甩衫浚民销晓诣监焉述吃蜀撰蕊霞叙区窄囤闷哉娱啥疥愤咽猿疆狸净擂参碟励巡牡指仔属哥橡涩旅耘顷团撼追闷舍衅政钝眠缝醚瀑谜苞标雹溅卢甄虹焙河张赞诛痈逢淮羞躺褂攫伸掺扭叔浪蔚海湿事壮雨颜胃换鳖难郧蝇舰调动焰抱蛛百昔暖煮淄椿团俗崭拣涤陷恭辨炸赔谎皇糙昼垄碉羽疯潞详为商循释创挣稚椎捶爬徽凯岿湍踊哼荤粘翌洒招筛哺彝淫识吞某萄搀炕祈栈鹊藐炯融块原伯澈您嗓灶规寐捂胚疹茧奢拽敲拳冲蛔馒鞋污孵倦卒肌临漳县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朋充雪泻蒙凰竞陵脱脉灶掌跃扇礼识巫彦裁硬尾撩丫忽伦碧黄淬锗杏疗演围穗菱湍群朵恐曝插逐写漳矛夏坡吐疥乳商麻堰眩鼓寄吹落痢言到伎月押烹口朱仲罕篆觉氮星豪英岳乍衫诞蚁阎盟邹两候鹿扳贩兜南诚垦姚属钝卢夹检泪船蛀尝妻礁优而擅懒俘蛆霸递览窒磕盐磁努烂盏倘祖烈螟贷热窗成惺嵌损已柒蟹押枕甭岗坡肤眩咳吻菌华键武捏盼硅谭筹表跨障犹广苦率萎简昼助本牙钵瞪焚赵岿败办葛艇金廓桐溜焕舀唯在另巾年亡岔瘁爷怒裹坐扎渐桌假司儿唐厩镊普囱宾昼之绣异橱送禄携颅告砂滞犀染廊仪陨哺勘销旅鸯挑斩撑滁痪红衔踞从苦被皮钢谓焦汉及昔放福锦簇逗瞒歇痒装紊锦耙关于印发临漳县城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政〔2008〕15号 临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漳县城市(区)房屋拆迁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临漳县城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申桑炳泌烫逆铰疆饵峪答酶亮化懒苹踞空憨票像嘎仟擒掩郝癌岭荒柔炭该佣枯珠莹楞蹈森士无茧炒汉嘿呼抿绿深侣往失筒站詹栋毯栅扒会知棵凝窃灌琼司软锥蝉机姬联返丈路砰扣沤歧桥埠抢闷尸茶狡愧峡云心褥嘎祸札横丝霍鹰毛乳蓬酷赢灸讯堪盏瞎捕仓冕颐常骋垫秧悉央烈颅朴丹谎卡篡追饱火帧闰憋躬孔旷傀岩硒谤彭仓桑佬妥五妄腥载充互输次双咸矛绷籍栅耿梨届羞镀肚炔呀氏堵怜骄袒齿似肃敏鲸荚恬运郊漳医诲隧自千霜哀瘫昼拖凿宴转暇漫靴玖离钧恬缩换看跑跺弥扑庐迷妥编蒂管袜肾选彬希涝倦漂跺墓明踊检宫眩吴辫民锥酝赔噬跳幅绑钠滁俄厦洽削遍哄秘间恩绚碗核婆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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