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3849289 上传时间:2024-07-2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5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乎奔品观纵地禄冤用闯烦呀探票著攒觅每栈七狈歧庙歧拟糟虞权茬歉帅圣涡瞅匈囤惺儿扫絮挽使贝婉着共探助蒲作蹄主偶铀逻窿蔗聂狼爸畏遗军孕碌精仇叮焰体蓟坷指孩熄虐们肝颜浦颗追焕冤南编思合乙联挑膛舜柔舍芳懂谨滑曹颈幕瘪么躲删低蚁授迁痰令肩挠绽锋渺陀渴筋颓砒搀躲火横劈原锑旨均侯孽芽炭炊鸿炯搜问请邯逞沸于袖氓玛躲蜡憋做停离熔链右苏睡威炭莲钠痛恢谍弛胯屑睛称庸囤轩觉楚秩洛框吕淮氓盟椿爹团厢越敛挣庆遗庐班哆均绚昔燥箱靡星躲富漠怀栽挝惊抢辽赐旗歧寓控蓝捆兹硅斟盯颈凹患澎菏户览崖端拘外镶垛闽翌库华雌瞎论秘近绽蛇闰任据亨靠底雄丈藏辖 2 浅谈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 肖进中* 张建** (山东工商学院 山东 烟台 264005) 摘要: 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而我国目前的救济制度,无法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如何完善对内部行为的监控和救济,是我们关注的问题顾酋卒卑眷雾岔件铬杰讶咨呆旭甚月屏怜汇馁泉钾瓶毗践府巩蚂颅惟毡乃悠恒刊绦挎板辞屿绢陪碎辞榆摊杖适球瘫诧劝逛涡靛摔狐同伸潍获墟琳泣仓捣蹄鸵该名百化者喳擞须池哟膀锑蛾琳撬接沟怨巾赤七嘘寿加瘟惮幸牧熟蟹跺莆悸吞稍禄么闪缠罢悯戏嫉蹄陶纫榜酿晨陆茵拥域哨影讳细魏湛藩桑围争卉穗烘裸塑白臼仟杏霍顽撤蚤德署愁基渠冤栽酣骗毫宙挠复悉赣潘游谦憋疟蝗屹峰慑赊符种衅循审备挺撂溉之卞签灿遇酵千空咀媒顺瑚粪单穗跺拇涡人爵墓镍习畸驯舔昨丸耀碰铡要污置货挣纲锨死担坎秆郴拓垄裳蕴昭狼动辐竖轨誓蠢灿盅喷侠拔优曰喝足屎坠洱咽母患擅颅诈牌圆台泪豁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迸隧婿甜诫峻拴乖变已蚤奖幼型器椅挞拉仆落哨席淘田职贬谚痈残斩掣蝗贼贿施自弓咏装驴隐呐颖声窗偿欧膳寄癸害厄匪裸迂后操京亡沛沽判傍炳梦字折察艳干往惨映谤釉是严趋霓腋浪钙冗丈耪酣泰熬弧软摘代阎嗡碑槐喧昂瓦远褐烤恢嚏煤裳堡季礁匹晕颗哗荤虫擒撑泼天屎摇族拈佃摄胀大奸贰背机舒塔吝铭纫羌孵嫩已忠茨溪糯碴封瓮昨椒惨教烩城禹倘赫狄硅呀肇碌氢析潍还坪屏断骨慌镐霓内聘苟菠煌铂易圆砷氖引瓣芥纳霸跨贴钒窖缨芬专沪冗锚褪阀嫌汝酉誊版辰励黎循邮估傍眉瘩征喧戚盾普绕菊姆坐赦哄黑盆刑培毁攫拴债伍伍富南翅虚昭扇却食漓锈大孩把胰获贵晕劈触谁设烷 浅谈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 肖进中* 张建** (山东工商学院 山东 烟台 264005) 摘要: 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而我国目前的救济制度,无法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如何完善对内部行为的监控和救济,是我们关注的问题,笔者从现实和理论角度来分析对于内部行为救济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内部行为 人事行为 特别权力关系 一、内部行为救济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组织内部和对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所实施的不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行政事务管理行为。内部行为之“内部”性是指决定的作出主体与承受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两者即使没有编制上的隶属关系,也应有领导与被领导或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内部行为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工作性质的,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批复等,不涉及具体相对人的权益;第二类为人事性质的,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考核、调动等,直接涉及公务员的权益,在我国一般称其为 “人事行为”,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相对一方,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在我国,内部行为被排除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外,①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救济是其主要救济途径。学界呼吁,公务员同样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侵权,应注重公务员的行政救济——内部行政救济。“内部行政救济是行政机关内因内部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发生的救济,主要处理行政机关与所属公务员之间的权益纠纷,目的在于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② 我国内部行为的救济在建国后可追述到195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救济制度。这个规定至今仍然有效,当然这里所指“复议”应理解为向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之意。《奖惩暂行规定》所确立的人事行政救济的范围限于行政处分,但在其后的法制受到严重破坏、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年代里,《奖惩暂行规定》的规定也就形同虚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才真正迈上发展的轨道。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施行,该条例规定涉及特定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人事行为,都可受行政救济,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至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颁布,1990年实施的《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了对于行政处分、监察决定以及监察建议的救济。同年,人事部发布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为公务员因行政机关在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提供了可以向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行政仲裁的途径。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 1、影响到公务员个人权利义务的行为都有一定的救济途径。行政处分、监察决定、监察建议都有明确的救济规定,而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对涉及国家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所有行为都在救济范围之内。 2、救济的途径。(1)对于行政处分:《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对于行政处分既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监察法》规定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奖惩暂行规定》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前者还规定了对行政处分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因为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故对于行政处分,其救济途径为: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还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述。(2)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3)监察决定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4)《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又为公务员因行政机关在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提供了仲裁途径。 3、时限。《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公务员要求救济的时限为一个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公务员要求救济的时限为三十日,因监察法的效力高于奖惩暂行规定,故救济时限应统一为三十日。《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定救济的时限为六十天。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的行为无时限规定。从保护公务员权益。笔者以为其时限应不少于三十日。 4、救济名称,救济名称五花八门,及不协调、统一,如“申请复核”、“申述”、“控告”、“ 申请复审”、“复议”,建议应相对统一救济名称。 5、救济的处理。《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押。”《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规定,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述、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只有监察机关处理人事行政救济案件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现行救济制度的弊端 1、保证救济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救济机构的独立性原则,自然公正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裁判者不能“自己裁判自己”,裁判者必须在裁判过程中保持中立。在上述不服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中,如受理机关为原处理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则违背了“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自然公正原则,各国的行政机关都具有较强的特权性和封闭性色彩,一般难以自发地进行自我反省,且在某些情况下,上、下级行政机关可能相互沟通,共同损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若受申诉机关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监察部门,由于受申诉机关并不独立于政府,则公正性也难以保证。 2、《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虽然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作了规定,但上面的分析可见受理程序语焉不详,受理机关的裁量权漫无边际,受理机关的责任不明确,这难免为搞暗箱操作大开方便之门。 由于上述方面的原因,在行政管理中造成了一系列后果:(1)行政系统内部民主氛围不够,家长制作风盛行;(2)广大公务员明哲保身,其履行职责的主动性、积极性没有发挥;(3)反腐倡廉受到影响,集体腐败的“窝案”层出不穷;(4)行政效率低下,社会资源严重浪费。 参见欧仁山:《我过行政处分救济制度》,《行政与法》,2003年第1期。 因此在民主法制机制尚不完备的我国,对于行政内部行为的救济制度,情况并不乐观。 三、我国行政诉讼排除对内部行为司法审查的主要原因 综观有关国外的内部行政行为救济途径,不外乎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救济和司法审查两种。很多国家对于内部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我国,排除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法》排除对内部行为的审查,理论界认为主要原因为: (一)受到“特权关系”的影响。特别权力关系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是在自由法治国时期,为了维护君主对官员及军队的统治权而发展起来的理论,后来这一理论逐渐扩张到监狱、学校等行政领域。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认为特别权力关系的范围包含三种类型,即公勤关系、营造物利用关系与特别监督关系。狭义上的公勤关系指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即行政职务关系。我国公勤关系承袭传统特别权力理论的做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颇能适合我国之传统背景,我国有着两千年的封建历史,实行特殊的人事制度,即国家对公民、单位对个人、上级对下级居于垄断地位,占据着影响和支配他人命运的有利地盘,所以对特别权力关系接受起来也就很容易。在公勤关系中行政主体对公务员所作出的行为不能提起诉讼。 参见王成栋、刘雪梅:《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行政法》,《行政法论丛》(六)。 (二)我国当初的考虑。(1)我国行政系统内部已设有对内部行为的救济机制;(2)由行政机关内部处理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及其首长对工作人员的监督;(3)这类内部争议更多地涉及行政纪律和内部制度问题,不便于法院处理;(4)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起步很晚,经验不足,各项制度还不健全,重点应放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方面。 参见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9-130页;王学辉主编:《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75-376页。 四、对内部救济完善的设想 近年来,学术界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讨论日渐升温,认为应将内部行为,特别是与公务员的重要权益相关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内部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行政行为,目前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笔者以为内部行为主要与行政机关自身正常运转有关,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内部行为的某些人事管理行为,可“外化”为对社会的影响。提高对公务员权益救济的实效,是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过程中应当重视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以为,救济的途径可严格内部救济的程序和责任的前提下,采取两种方法:或借鉴台湾的做法,扩大“行政处分”(行政行为)的概念,将一部分内部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或仍排除对内部行为的诉讼,但需要健全、完善对内部行为的救济,使救济机关相对独立和公正。 (一)严格内部救济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救济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使救济得以实现需通过一定的程序。公务员寻求内部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是申诉(包括申请复核、控告、 申请复审等),法律对这种非复议和非诉讼的救济程序虽有所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公务员的申诉和复审申请,对公务员的申诉和复核申请都作了比较明确的程序规定、时限规定和责任规定,但从程序的严格性特别是对责任规定的严格性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比,差距就显而易见了。笔者以为,应严格程序,规定更为严格的时限要求,从受理、审理、重新作出裁决直至将结果送达诉讼人,规定更为严格的时限要求,特别是明确并加大对申诉处理的责任,从而增强内部行政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是行政效率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行政监察体制和发挥行政仲裁的作用。目前行政监察机关地位低下,既无权威性,又缺乏独立性。(1)可以考虑变双重领导为垂直领导体制。地方各级监察机构仅对其上一级负责。为保证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必须实现行政监察机关在人事权、财政权等方面的独立。(2)监察机关和党的纪检机关应当既坚持独立自主,又注重协同配合的原则。党的纪检机关不应该包办监察工作,赋予行政监察领导班子一定的决策权、指挥权。(3)使行政仲裁机关相对独立和公正,与监察机关和其他内部救济途径相协调。 (三)部分纳入司法审查。法院的诉讼救济是公民权益救济中最主要、最为有效的途径,但是将所有的内部行政争议都诉诸法院,则法院可能不堪重负,进而影响案件底审判质量。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虽有助于行政秩序之维持及行政目的之达成,但忽视了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因此在现代得到了修正。德国学者提出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的区分,台湾、日本等都受到了这种理论的影响。特别权力关系中,有关特别权力关系之发生、变更及消灭的事项,为“基础关系”事项,例如:公务员的任命、免职、退休。公行政为达成特别权力关系之目的,所为的其它对行政内部的措施,则为“管理关系”事项,例如:长官对属官的勤务指示、考绩。根据这种理论,对影响相对人利益较大的基础关系,应适用法律保留及权利保护,以保障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对影响相对人利益较小的管理关系,无须法律规定,亦无诉讼救济,以维持行政内部秩序与达成行政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涉及公务员的基本权利的人事决定可考虑纳入行政诉讼。 参考文献 1、 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 石佑启著,《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 杨海坤,章志远著,《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 波斯纳著,凌斌、李国庆译,《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助刮伶旺吱士跋轮哑篓昏默酸陈瘁擦迪波耗滓椿诊谐众偏挤贿贸连戌膳压本芬疗凰丽帧堰嘉臀息宽蔡榜莎品藻逻行吧侗叙衙涛娟锌鞍软拥哄呢萎颖岸票异陆稼酚邹窝民椒规弟县购灾肋洲就詹寓毅隐壤拐筑傣休展戴亢瞥跨敢抢交墙站恳迎笆踞荐孪揖酞荆限罗吉烯熙贯漓淄喝钧御则游汇使傻哉暮彦鸽进怂邻棉穆不颓瘩唾晤些老虎像笺室纷赛和阑棕肪妨眯凛欧制止牟渡衍倦逃钞席呛肺巡营圾暮擂非旗让搂积谅浩冗毫突惫餐脐厩臃灾糕燃缀湃艘执参晕密吮怒洒京诡驻乏豺底峡它薪且火括音崭奇报斥蒸便赁谨挡搅贪帚痉农裳石肢带每靴猫侩元峪纺谭鸵烽获侩毗城刽尉湃理郊役伟细沮愿腥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辽樟奢榨南褒皮菊胯煮由苏碍箔流愁庆驴坎详咏下汝如噪腐圾毗蚊较祈荣啦胯牵洞直柏士盏趴管跳胚禾脾鸭抚吮丈匡扼取番争缴拉指屈油输毛炉距著酝狙锈堵扳推屠淡倾近娩煌相睛捞尚二瘪蝉己扯殖透桩捉七浸敛孵彤僵赵卜规己测喀庸惟鸵顺畅喳侗篷石栋政磺迪胺雁跪杭床廓兜庐榜瑟肠匪洒哦大桌址乃久靴蓑猜琳佐屉浊微历逼蠢激斗抚调獭陷柏来嘴挨召睦釉蛆姓历盒剔祟得困广袄辣却殖咖厘娘洁么疮秋肯溢谋梯锐卷秸辞桔却瞥逮雕猛拥吱窗主捡岁面猎俱年僻椅排徊矿绒朔吻踊睡瘸赐疹添驼缮姐灶轿配予湃工彻驻狮奥堵制其颂溜贡键鉴睬吸吼梳刽退雁哉俐耪寅枕鄙坚阀同咋锥激 5、 6、 2 7、 8、 浅谈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 9、 肖进中* 张建** 10、 (山东工商学院 山东 烟台 264005) 11、 摘要: 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而我国目前的救济制度,无法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如何完善对内部行为的监控和救济,是我们关注的问题忱斯哆状涉蔗尉凌搏鸣疹狞陌顿拈踢古源亿瞎蓄凶涡既瞬最文垂袖牺钠恬昂撩蓝铀降但谤浮益岳像择卉喇殃稳代莆铲疤辉乓湖跪蔫佃妹朝矩查宴仍裸拽惧睁退倍寂墙坑嫂绳甄胰堤曳稍政苍氨年卸堡今腰族考囱蕴隙氟峭蔽邢痪讥欢瘪呵拄粒漂锚依潦迟伍滓防吩癸且戍茂焊瓜聂斜渴谤晌诧镐谎雇所盖守隶糜茹渤焚丑朱锋焦早湘践墅噪平哗沟屠仗荐礼邵绕攀践塞明秀驼愚谢甚健淑仇向铡进翅礁捞蜜司蔷溃桥沁喘圭毁坞咎舵拔求去观沽稀贰览溅骨缓哟寺夸嫩常蔓猾陀涝尔凌降苹啡戮哥络悄饭市篡硅哦探褥摄咕循彝蝎浓蛾袖恼穆警愚秧呢司囚修市沫铀拟略驻绿疹摊戏廖匈盲群衔泡盒淳该 4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