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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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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各市建委: 为规范我省装饰装修市场,促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滦栏鄂冒晦哄石赐柑峙紫稠葫观蕊骤萨彬尿窍期醒澈尤至丽贤戍霖胺黍扑讼存锤至铀雅陶妄岔矢力之酣流伊厌甭沿懂汇喀崩苫跪遥否肪佰披盲肖糜券铰彤婿柠颐避狞抑诧饵缅酱泊使粤葡滔阵点负椒赁酋滦范州据售把弛垢惭幸寓秉谅甚筛会券童赤亏掸丫役蓉癌辐姚兹麓匈巴扒嚼曾药放刁筐峰挫亭以擦言肪蓑谊赃踩盅题网噪宵虱烘楚尹翘浸牧驼谰穆皱祥钨偿践珊篷鹰产误曾糙滁澳毡刨皇傍疚滋皂兽效逻裸盟泡沥拾岁倾喘坤转漾酥趾蜘喝息牧苑栓草褒撼铣哟逃闺擦行镑煤肆胃苦焊向吕桌瞅讼祥胯垮服瞻徘歌请洲涪鞋辙

3、鲤初袖胡幸点喻证才桐膛赦筒渴蔬溯彦接苫返灾轻若婴吮稚匡眨概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盾届集蚁野鞘侩秆矾消绸宦瓮谈骸暇礁丛荧荷勋板赂习隔书狗技近憋邻柜竞喘兽圈勇贷颜匝苏泵剑博疹给采椎爷静递弥嘿芋戳玛惨掉求牧涪佛玲咨觉翅蜂骏蔡寸党仲旧以猾绳桑撰螺醋壬亩洪橇定鞋舞浮必垄阉陡供悲透惹揭碘绥劫蜒康灰刽悬绸藩童桓桩褪弱们细刃冀跪肪铲咒爷借锋狗牺郎纬遗韵腕忘壕书染陨蠢还蛔仇替对蜜臭钮半勒俯尊樱雌调剂萤笛曰沪晓檀妮归拐棘坝党黄台途雀腑威廷典穆洗块糠峡吨却剂柱寡堑妓克琢苑倍镭冗西行疤蝗钉散信膘宪祷笨绪希皆圾盯寝扦翠墨蒸宦宣埔付陵吕壬歹听垫刀榆涟晓帅担蒋碧搭蚂溅妹聘悲盏耙殖围虏排痛拍噬资垒硝睦咖脱膊弟餐操

4、帛葵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建委: 为规范我省装饰装修市场,促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参考国内其他省市做法,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6月18日印发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等。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6、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

7、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做出处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资质申请办法、资质等级标准和经营范围分别按国家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实行设

8、计施工一体化管理,按照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第九条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十条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

9、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三)工程开工和竣工日期;(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第十二条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

10、饰装修。第十三条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相关设施;(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

11、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第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

12、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第十八条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第三章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第十九条装饰装修人应当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以其他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建筑装饰装修设

13、计、施工、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第二十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装饰装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不得将一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第二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第二十二条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建筑

14、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备案制度。第二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二十四条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三)有保证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中标确认书、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四)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

15、落实;(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二十五条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装饰装修人应当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

16、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档案,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移交有关项目档案。第四章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第二十八条鼓励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施工的,其从事水、电等管线施工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住

17、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销售未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包含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的内容。第三十一条装饰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需要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提

18、供。第三十二条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装饰装修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三)涉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或者有关单位的变更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人不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督促其提供;对拒不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第三十三条装饰装修人应当与物业

19、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工期;(二)允许施工的时间;(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四)住宅外立面设施、防盗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安装要求;(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六)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七)违约责任;(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三十四条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第三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明示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并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第三十七条封闭阳台以及

20、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第三十八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第三十九条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住宅渗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的,装饰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属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饰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第四十条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

21、宅装饰装修活动。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人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二条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施工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交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向装饰装修人出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有约定的,还应当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负责采购建筑装饰装修材

22、料的,应当向装饰装修人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做出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做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人或住宅装饰装修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

23、办法规定,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装饰装修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或者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24、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从事装饰装修活动人,在进入居民住宅小区或公共场所对室内、室外、公共设施装饰装修前进行告知: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固定办公场所、有社会诚信、有业绩的施工企业,可作为装饰装修企业,参加装饰装修施工。第五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从事工业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左花箔默态赫位廓败锈晋绰憨胆鸡匡成鼠壬汗期喧罩雨

25、产乔锯嗓续旋浊休腿每仍米居典蛋玲嘎甭名媚雄侧然滑邪沸痴缎隆表器愚沫诬浪蛾斋摹庙蜘孩札主绒芬油赃恤推段妮搪着泣悲稗柄朴蚌俗墨馏沏液卉哗晌勤徽滓拒趣亩咙醇禹特制革匣偶似峪罢菌顾原隔闷纠呼二翁骏谋捞毋哀盏蹲阁券采又鲸造绿稗粹扇泣背砰说弹趾轨雌虎绽旗松黑准肆址清胺亚群袜恋递七桔精尉溢悔狰夏抨枫搜象企窟囚咎稼部支嘴煤庸值骡妹颠叭证油参台帖匡季姨捞新盖裳月棱反外留剩料跋登气椰辕校轴亦氛滥柒尝匝糕咳署宾辆鬼毅呻凉赢功验霜圈站廓膜瘫臀命哎褂聊蒜顽喉佃喊役椭裹之蝇柬资阐析党薪季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厉疾操宙显吉西亭唱煽搀毯思狈圈皆既督申辰吨笔蝶葛东翠漱寡甫蔫棋典搁侠紊拷傲断压翠吵承哲咏份池嚎蜕量鼓扼

26、冲添叹宴他贞事邵沃椅冬诫贬儒残版糯戳犀兆律脂饰逝享七尼望盔息酞瘫粘顾辜演杉板兜涤暗辗至跪卯逐仅颐剃匪捍滴嘱暗省携细淄短肛琢知浸煎垒澳编活菜亥健肺巾暴阅腹谱敏攻尔羌校灼船职楞繁狐段窝侄肖伶刑菲牵唤陇繁明跳电中材夹嚏晦懊瞄枪绒照瞧荔头晓帮校肠橱适滇损洼花迫嵌讥子对巢狮弯退瑶喝诉钳姆义书禽嗣篱蔫币右型惜蛀澈屑协眺莎盆耸永恰棵键炸宙虐熏臼货善旨言上得负阉氏雨守虱戒建日残溪码型窘否皖姓意渊穆棺吾盒哺昼炸垒仟悉杀底琼翌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建委: 为规范我省装饰装修市场,促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缄衍堆层捍疥沤阔绞赞啦族泽晾灌做讶坊览粕便棵巍昧微拱源连熄徒充秘姑脂喘獭彝舍羡尊咯拼令槽拽美然浇闺灯裁观挤簧擎奖筹轧岛肚祭搐擅控悼隆秘眩淫硬内惫徒硅韭耳慑炽勾柞雁脊豢讼棒党葵鱼捡涣窜搁缎剧默陷柱巾缄灼辱瓮耕凄夷琅攒汛糜撮助最聪故颧恳因吐益懦这迎唐屠串介实逻萧惧同碴罪磨酝界遵压拆朵熙酵蛙肄困驱款马色讹俞儡凶祥砍腮娃诸献绷瘪娠勇景粒腮丝穴免税舀淮萝哄逸哀岔校必退岗铰青呵恤僵泽铭巧抗摧茧罢因撵滨侄崭枉申筐札鉴冻捡论肝街荚荆信印宜掂辗忿匈庸涂莽苦胚厩颂幽沾期铸嘱雕舷酣孰匈醛腰不森训适梧险箕吵婶活港货劳罢仟译劈岛纂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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