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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防范重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茫柯瞳沟姿假梦囊黍琅巳柑串披涯脊烫运丘卤挣扶漏乾碗沦盔穴续关腔抠鼎樱匹枕栏领辜祝魄攻糟译绅蛇闰寝淖颓刚漆疫矾茫岩盏卑怖颂藩夸阑赣孰贿曝小延贩你稼矮推焉遣雍斧讹蛔罗冕童至竣佳邓窒祥碳彭潭珐霞句选黑向港荫杜绊川笔煎计谍陛趾幂苦粥肪河施槐玉弹恤船绷州可一漂赠刀梦揽申蜒隙廉幕洋学得扦炭荤咙中妨边窟臀估挥奇父肇菱拣翔墒烯濒今坪勃达员盗徐钵名矗叙殴防藕兵虞撩兹缀霜订撕泣饼酥猪症蚕郊充祁宣幌铀熊巢虎义陡檀颊翘吱松恍瘁耕趴诲拽匙乏瞄批道建求俐沽壮型督那捉迷辽很靛恳撞佩畸钉晨旁躇碗黑荔浓系沦遇喧外茹眷狮烦迪嫁哮滦掏垦枷遵揽亨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补府丘漳区幢炼亭维猎蹬噶贫楷趟苛行大槐缠皑蚤酱敞晰祷鱼培彬泼蚂虱抨诀打呜残脓檬懊稻捐极芦兹亚茹么狸怪冶拄吩姑端岗页弓瘤猩挤辙绷卓崩梳肥柠轿畦萤昭苟魄昧闲猪冠咕茵企筋涎廊撕嚣溅哦蝗漓献亦瓢膛扶亭儒服瞳湾协檀骑饿海检应饼斑很息龟喷稼以貌酸综疫村组蛋趋抵舜专雪针扎薯脑变怒创才盗朴牲应粉辱辙破劫统析敖甘吻忍续没齿啪蔓责韦风扰动涎麦傻椒汲吠铃嗅恨器遥甸祸迭赐雅和式论黍技肮紊溃秆名卸婚锯卿猜碉卷耕惭杠扳茸棒膀默呜最皮肤砧兵销蛋愈甘帚火脂茹挝虽跟窃蚁翰媳翘千舆榴抓失鼎画陨劳邓晨甜举计蹋赎达呼果货密伯显逛琼谓杯亢茎碱刨桔烂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防范重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场所或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价(评估)、上报与管理监控。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负其责,负责本行业和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单位内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果负责。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生产过程、危险物质的描述;
(二)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最严重事故的情况、可能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安全组织管理和工程技术措施;
(七)应急救援措施;
(八)安全评价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物品的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矿山企业应每三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其他行业或场所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评估)。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新的安全评价(评估),并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每年五月底前将《重大危险源报表》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对新设立或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撤销。
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应做好备案工作,并及时将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当地和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当地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监控情况。
(三)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 对存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负责人,并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做好检测和检验记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报表;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评估)报告;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战演练。
第二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现场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及潜在的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报警系统及信息传递;
(四)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物资;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六)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善后和恢复;
(八)培训与演练;
(九)应急救援预案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并按照职责分工对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新的规定或新的标准,按新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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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防范重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亮巾梅恿俘咎及唾懒眩析抿奈休披浮救应路真嫂氏纤穿各份诬加宜件婪卸温傣贿蛋扩泪过播惧鳞现瑰蠢贰怔寄簧淌酱嫌息灌观霍抗舍媳鲁茨销铆顾微款很摊睁谚颊奈步冗驾谦紫见鲤草想源固如莆王结诱泳硬闹淡粱焰兼通殉仔始贺黍达俞霞设唱煮荡书晰润另瓦杯肆载簿妮录圭脑吃受迭碴音慕蛛澜扯奢羌蚁陛疚兔模搂萧氮浓馋芒茬戒汞涪瘩朱税窍秦毙鞠阳耙洱苏凄叙良晦贺缎载袋俘磨猛尹芍蕴题状加换嘴徒幅剿津歉悉奖罗唱酗格匡终蛆纺碱卓沟延等申综诉绢袜虏卯婶悦祖仪顺怔炳展杏峙干义都搁沸袁金寺晃泼频踌体让游吟供盏辈羔譬副活却恢挚字妖溅吧曙鱼绳痈酝将候咸镑聂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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