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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学历年(2002-2008)真题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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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刑诉法学2002年一2008年真题解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简略语表简称全称1刑事诉讼法1 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六机关规定1 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 规定3解释1 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4规则1 999年9月21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5规定1 998年4月20日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2第一部分客观题部分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某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部门接到群众

2、的举报,对某单位领导在一起 责任事故中的失职行为立案侦查,经侦查认为该领导虽然有过失,但其行为尚不 构成犯罪,该检察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2003年试卷二第18题,单项选 择题)A.免予起诉B.撤销案件C.不起诉 D.终止侦查【答案】B【解析】本题考点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该条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 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 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的;

3、(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该条文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在上述六种情形下,如果案件是在立案阶段,就应当作出不立案决定;如果在侦查阶段,就应当撤销案件;如果是在起诉阶段,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是在审判阶段,一般是终止审理,但如果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 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目的是保护被 告人利益)。(2)同时,还有以下几种例外和特殊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则应当书面说明理 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

4、查起诉 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则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 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同时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被羁 押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则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撤销案件处理。在本题中,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发现了第15条规定的第1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故B是正确答案。需要特别提示的是,1 99 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3所以凡是碰到免予起诉的提法,都应当认定是错误的。2.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 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

5、理?(2004年试卷二第36题,单项选择题)A.不起诉 B.撤销案件C.宣告无罪D.移送法院处理【答案】B【解析】在本题中,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 第2项情形,因此应当是撤销案件,故B正确。3.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05年试卷二第22题,单项选择题)A.裁定撤销案件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审判障碍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条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死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宣 告无罪。根据法院解释第176条

6、第9项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 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 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故选C项,B选项属干扰项。4.被告人郑某在法庭审判期间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 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郑某无罪。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2002 年试卷二第21题,单项选择题)A.以判决宣告无罪B.以裁定终止审理C.以决定终止审理D.撤销案件【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审判障碍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条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死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宣 告无罪。根据法院解释第176条第9项的规定:“

7、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 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 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故选A项。45.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2006年试卷二第79题,多项选择题)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在A种情况下,应当是宣告无罪;在B种情况下,应当是终止审理。C选项中,刑事诉讼法第171条

8、第1款第(二)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 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 回。该项不应当选。D选项中的虐待犯罪属于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 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应当终止审理。综上,可以选出本题的正确答案BD两 项。6.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法庭应如何确定审 理的形式?(2006年试卷二第37题,单项选择题)A.应当公开审理 B.应当不公开审理C.可以不公开审理D.可以公开审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公开审理原则。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

9、只 有符合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的,才不公开审理,其余的必须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了三种例外:(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 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 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来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进一步规 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 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 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适当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根据上述规定,甲虽然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但是

10、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5不符合例外情形,故本案应当公开审理,因此A选项正确。司法部当年公布的标 准答案B,似有不妥。关于公开审判的例外,最高法院解释第121条第2款还规定,对于当事 人提出申请的确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7.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2005年试卷二第72题,多项选择题)A.何某强奸案B.15岁的金某抢劫案C.白某间谍案D.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

11、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 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A选项中何某强奸 案涉及个人隐私,应不公开审理;B选项系被告人只有15岁,应不公开审理:C 选项涉及国家秘密,也不应公开审理,可见,ABC三项均符合题意。依据解释 第12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 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D选项也应不公开审理。因此本题中的四个 选择项均当选。8.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 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2003 年试卷二第89题,不定项选择题)

12、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 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理解。依据刑 事诉讼法第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 6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C为正确选项,而不是A项所提到的“法官独立”和B项所提到的合议庭独立。D选项正确表达

13、了法院之间的独立性,也系正确选项。9.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2005年试卷二 第21题,单项选择题)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含义,属理论分析试题。因为D 选项中“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属于实体公正的表现,故该选项表述 不正确,应当选。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和 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则是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ABC三选项均表 述正确。本知识点是200 5年司法考试大纲中的新增内容。10

1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2005年试卷二第38题,单项 选择题)A.询问证人B.引渡C.搜查D.扣押【答案】B【解析】本题考刑事司法协助的内涵。“涉外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协助”是 2005年司考大纲中新增的内容。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 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相互缔结的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互相 协助,代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的活动。刑事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 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有: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所以,ACD三项属于 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而理论界一般认为,引渡属于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5、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合议庭组 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外,不得在案 件审理过程中更换。这一规定体现的是下列哪一项审判原则?(2007年卷二第21 题)7A.公开审判原则B.言词审理原则C.集中审理原则D.辩论原则【答案】C【解析】该题考查刑事审判的原则。我国刑事审判的原则主要有审判公开原 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该题考察的是集中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 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该原则要求法庭对每个刑事 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当是不中断地

16、连续进行。换言之,法庭审理案件从开庭到判决应当尽可能地一气呵成,不应中断。其主要内容包 括:第一,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亦应由同一法 庭进行审判,而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何其他 案件;第二,法庭成员不可更换;第三,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第四,庭审 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2日公布的关 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关于合议庭成员不得更换的规定、第9条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时限的规定以及第14条关于裁判文书制作期限的 规定,均体现了集中审判原则的精神。题目中“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 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17、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的规定就是集中审判的内容,故本题应当选C。另外,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 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 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言词审理原则是直接言词原则的一个方面。直接言词 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是指法院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 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 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 辩双方应当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庭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 序。据此,其余

18、三个选项明显与题干不符。该题虽然不难,但是却提醒考生,诉 讼法的复习也应注意将法条和理论联系起来,不能只知法条,而不知其背后的理 论。12.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但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没收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二第36题,单选题)8A.由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嫌疑人存款上缴国库,或 返还被害人B.由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上缴国库,或 返还被害人C.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 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D.由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

19、人的 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 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六机关规定第19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 款。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

20、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 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 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13.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 卷二第66题,多选题)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 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 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

21、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9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 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 任的。”二、刑事诉讼主体1.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6年 试卷二第22题,单项选择题)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有权申请回避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 理活动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 件的

2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此可见,A选项表述正确,不应当选。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 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因此B选项也正确,不应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57条、第1 60条的规定,被害人有权参 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C选项错误,符合题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

23、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 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故D选项表述正确,不应当选。2.王红亲眼目睹了三个盗窃犯实施盗窃及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事 后,侦查人员找到王红取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2年试卷一第 58题,多项选择题)A.王红有义务作证B.王红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密10C.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D.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答案】ACD【解析】本题考

24、查证人的诉讼权利及对证人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第48 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因此,C、D项正确。本题中选项B具有的一定的干扰 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只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为其姓名保密。3.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言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 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26题,单项选择题)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

25、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 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应当注意的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 或者年幼,并不必然导致证人的不适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 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的表达,仍然可以作证。所以B正确,A 错误。根据上述法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就表明 了,即使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也可以成为证人,其证言也可以

26、作为定 案的根据。选项D过于绝对,应当排除。刑事诉讼法第141条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 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 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 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高某作为未成年人,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不出庭作证,故C错误。4.张某以盗窃的手段获取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在 11本案诉讼中,被盗公司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于法有据?(2002年试卷二第61题,多项选择题)A.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B.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C.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而向上一级

27、检察机关提出申诉D.以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为由申请其回避【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某公司作为被窃取商业秘 密的单位,属于被害的单位。根据解释第84条的规定,被害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 组织,因此被害单位也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公 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A项正确。解释第121条第2款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 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由此可以推出该公司有权以涉及商业秘密 为由申请不公开审

28、理,所以,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 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 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所以,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 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度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 避。”第82条中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 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故该公司有权以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为由申请其回避。所以,

29、D项正确。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 的?(2 005年试卷二第25题,单项选择题)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答案】D12【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刑事诉讼中辩护 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而诉讼代理人如果代理自诉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则承担控诉职能,如果代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则承担辩护 职能。因此,D选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40条的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介入诉讼的 时间一样,A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 2条

30、、第41条的规定,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 人员范围相同,B选项也错误;在法庭审判活动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法庭,故C选项也错误。6.关于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二第66题,多项选择题)A.辩护人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B.辩护人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C.辩护人须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作无罪辩护D.辩护人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答案】ABDo【解析】本题考察辩护人的法律地位。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 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

31、罪嫌疑人、被 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照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 权益,既不受公诉人意见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左右;既不能 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我国刑事诉讼 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选项ABD正确。7.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2。5年试

32、卷二第73题,多项选择 题)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3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答案】AB【解析】本题考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认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 上文化程度。该决定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 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

33、的。根据上述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 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能够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只有丙、丁,所以 该题答案为AB。8.关于人民陪审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各级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均可吸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 与审判B.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C.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D.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 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一、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 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

34、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 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 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 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A项说法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 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 14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因此B项正确。第5条规定:人民代

35、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 任人民陪审员。因此C项正确。第1 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 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 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 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因此D项错误。9.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2007年试卷二第76题,多 项选择题)A.公诉人B.自诉人C.被害人D.控方证人【答案】BC【解析】本题属于基础理论考题。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

36、讼过程中享有一 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共有七种:当事人、法定代 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中,“当事人”是指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就 排除了选项A,因为公诉人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而非诉讼参与人。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在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承担着控诉职能,故B正确。被害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 接侵害的人。他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

37、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故C 也正确。控方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取决于其在诉讼中的实际作用,并非是说控方证人 就一定起到控诉的职能,这是由证人的特性所决定的。故选项D错误。总结一 下,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都是控方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辩护人都是辩方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 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则根据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 用,既可以是控方诉讼参与人,又可以是辩方诉讼参与人。1510.甲因积怨将乙打成重伤,致乙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哪些人有权为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2007年试卷二第79题,多项选择题)A.乙的母亲B.乙的祖父C.乙

38、本人D.乙的好友丙【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 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 施;“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 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 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

39、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 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 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 姊妹。因此,乙的母亲是乙的近亲属,有权为乙委托诉讼代理人;乙的祖父不是乙 的近亲属,无权为乙委托诉讼代理人,故A正确,B错误。此外,复习司法考试时,还需特别注意的是,三大诉讼法关于“近亲属”的 范围不尽一致,如: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

40、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三、管辖161.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2004年试卷二第29 题。单项选择题)A.骗取出口退税案B.受贿案C.私分国有资产案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职能管辖的范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 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 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以及侵

41、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 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题中的BCD分别属于贪污贿赂或者渎职犯罪等,应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债 查,而至于A项,则属于涉税案件,依据六机关规定第1条之规定,应由公 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2.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3年试卷二第 57题,多项选择题)A.张某玩忽职守案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C.钱某故意杀人案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依据我国刑事

42、诉讼法第20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 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 案件。B选项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A选项张某玩忽职守案不属于第(一)、(三)类案件,而且,依据刑法 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玩忽职守案也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而故意杀人案属于此类,故选C项。D项属于中国人对外 国人

43、犯罪的案件,不属于第三类“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应当选。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73.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1 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孙某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 遗忘在车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孙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 上,于是找到张某,向其索要。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该案一审管 辖法院应当是哪个法院?(2004年试卷二第27题,单项选择题)A.河东区人民法院B.河西区人民法院C.市中级人民法院D.市中级人民

44、法院指定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涉港澳台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根据解释第3条的规 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 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本案 涉嫌侵占犯罪,属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孙某系香港居民,故本案应由犯罪地基层 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主要指的就是犯罪行为实施地,本案中,被告人住所在 河东区,但整个犯罪行为和他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都在河西区,所以应由河西区 人民法院管辖,正确答案应选B。4.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 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

45、院审判。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 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2006年试卷二第26题,单项选择题)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C.可以直接移交B区法院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变更管辖之后的案卷移送。解释第1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 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 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 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 18料移送被指

46、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本案属于公诉案件,A区法 院应当将全部案卷退回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5.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将乙转移到D 区继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2006年 试卷二第66题,多项选择题)A.A区法院B.B区法院C.C区法院D.D区法院【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 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 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非法拘禁属于持续犯罪,所以甲和乙经过 的A、B、C、D四区都可

47、以看作犯罪地。其中A区、D区虽为主要犯罪地。B区、C区也是犯罪地,因此四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四选项。6.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做出?(2006年试卷二第25题,单项 选择题)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C.W市中级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指定管辖的主体。解释第22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 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解 释第17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

48、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甲省和乙省在 法院系统中的共同上级,应为最高人民法院,因此D选项为正确答案。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 的?(2 002年试卷二第17题,单项选择题)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审刑事案件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19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但不能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

49、下级法 院审判。只有B项是正确的。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 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8.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2 002年试卷二第22题,单项选择题)A.犯罪地人民法院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的地区管辖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 时候,可以移送主

50、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直接适用此法条,可以看出,C 为正确选项。9.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 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3年 试卷二第19题,单项选择题)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特殊情形下的审判管辖问题。依据解释第20条的规 定,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 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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