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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5民法司考真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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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2-2015民法司考真题2012-2015民法司考真题。应广大考生要求,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 2012-2015民法司考真题,供考生在基础阶段复习分科目练习使用。1、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 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 立?()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 贷是多此一举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 己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

2、行应将贷款 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 守合约、诚实信用单选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 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本题中,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导 致银行的抵押权消灭,但不等于银行的债权消灭。银行的抵押权消灭后,银行的 债权由有担保的债权变为了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张某依然负有向银行偿还贷款的 法定义务。张某尽管生活困难,依然坚持还贷的行为,是恪守法律、诚实信用的 体现。2、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C.

3、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单选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 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据此可知,社团 法人并不都是营利法人。选项B正确。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 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并不得营利。据此可知,基 金会法人都是公益法人。选项C错误。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社团法人既可以从事 公益事业,如工会,也可以从事营利事业,如公司。据此可知,并不是所有的社 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选项D错误。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事业的

4、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既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提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3、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 买卖合同单选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 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

5、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选项A错误。误解不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选项B错误。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 为而非事实行为,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选项C正确。甲的误解系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选项D错误。误解的内容不包括对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认识。4、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 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单选题【

6、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证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 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行为。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而不是要约,因此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也不属于承诺,但是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 人负有给予报酬的义务。【提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单方行为说和合同说(要 约说)。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采纳了要约说,而本题采纳了单方行为说。在司法考试中,对于这样有争议的知识点,以出题人的观点为准。5、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

7、,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 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 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单选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 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 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对于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选项B错误。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 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 断。据此可知,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具有独立性,债权人要求连 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并不会导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 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9、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 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 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6、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 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 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10、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 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单选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 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 利和义务。此处的管理是指实际的利用,对于共有物利用方法的选择并不包括 在内。选项B正确。对于包括出租在内的利用方法选择,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九 十七条,该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 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 约定的除外。出租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选项C错误。出租

11、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而属于收益行为。选项D错误。改良行为,是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 行为。出租行为不属于改良行为。7、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 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 债已消灭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 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单选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 应收账款出质

12、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时设立。据此可知,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 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选项B表述正确。物权法对于债权出质是否通知第三债务人并无规定,学说上认识并不一致。真题观点认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选项C表述正确。如果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则债务人向 债权人(即权利质权的出质人)清偿的,将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乙在知情的情 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经消灭。选项D表述错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 债

13、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 担给付义务。8、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 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 的占有返还请求权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单选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无权占有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占有的 权利的占有。无权占有

14、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 有的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本题中,甲知 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而依然占有。因此,甲属于恶意的无权占有人。选项B表述正确。本题中,甲未经乙同意将其停车位出租给丙,甲、丙之间 租赁合同的效力为效力待定。在乙拒绝追认之前,甲、丙之间仍然存在直接的合 同关系。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 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据此可知,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 占有返还请求权。选项C表述正确,选项D表述错误。物权法第三十

15、四条规定,无权占有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以,乙可以以所有权人身份请 求返还原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依据是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物的非占有人,即使对占有物有合法的权源,也不得行使该权利。甲侵占乙的占有,将占有物出 租后,乙并不享有对丙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甲将占有物出租后,由直接占有人 变为间接占有人,乙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提示】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虽然类似,但内容不同,占有保护请 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的主体,而物上请求权以物权人为请求权 主体;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

16、有被侵夺为成立要件,物上请求权以他人的无权占有 为成立要件。占有保护请求权具体分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必须由占有人行使,非占有人,纵使 对于占有物有合法权源,也不得行使。9、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 20万元,余款 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 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 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

17、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单选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本题中,甲和乙之间明确约定,乙 只有在支付全部价款之后,甲才将所有权转移给乙。因此,在分期付款期间,乙 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选项C、D错误。甲在分期付款期间又将该车卖给丙,因为甲对该车拥有所 有权,所以丙可以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的所有权,而不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 取得汽车的所有权。10、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 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18、()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请求权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单选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其所有权不是由甲直接移转给丙,而是该物的所有权由甲移转给乙,再由乙移转 给丙。换言之,乙从甲处取得所有权(甲向乙给付),丙从乙处取得所有权(乙 向丙给付)。甲与丙之间并无给付关系。若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可对乙主 张

19、不当得利返还。若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乙可对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选项C说法错误。如甲乙之间合同、乙丙之间合同均无效,则丙的受领失去 法律依据,甲可以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选项D说法正确。如果甲依据甲乙之间合同无效而选择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 还请求权当然亦可,同理,乙也可因乙丙之间合同无效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 求权。11、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 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 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B.丁照看

20、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单选题【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 为他人管理事务。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有: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甲聘请乙负责 照看小孩,乙在甲昏迷时将其送往医院,乙对甲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因此 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选项B错误。本题中,乙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照看,丁是基于委托合同而照 看小孩,因此丁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同时,丁在照看小孩的过程中,因为疏于照顾而致使甲

21、的小孩受伤,属于不作为的侵权。选项C错误。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 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丁照顾 小孩超出了丙丁之间约定的劳务范围,故丙不应该对丁照看小孩的行为承担赔偿 责任。选项D错误。甲小孩在玩耍中受伤,应由有过错的丁承担赔偿责任,乙并无 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更谈不上乙与丁承担连带责任了。1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 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 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

22、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 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 寺院所有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 归寺院所有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单选题【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真题观点认为,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是由乙寺 院出资购买的,因此不属于甲的遗产,其房产应当归寺院所有。选项B错误。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与人身有关的权利,不应

23、归寺院所有。选项C错误。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不属于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可以由其 继承人继承。选项D错误。甲的个人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13、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 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 的?()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单选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

24、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 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 用的。选项B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乙患重 大疾病需要医治,甲对乙负有扶养义务,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却拒绝向乙提供治 疗费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其应尽的扶养义务的行为。乙在离婚时,有权基于此种 情况请求损害赔偿,但无权基于此种情况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

25、产。选项D说法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14、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 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 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单选题【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 赠扶养协议。按

26、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题中甲和保姆乙的约定属于遗赠抚养协议,乙在甲生前细心照料甲,乙享有受 遗赠的权利,甲和乙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15、兹有四个事例: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 猛致残;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 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A.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 扬恶,显属不当B.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

27、非清楚D.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单选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好意施惠、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选项A错误。中张某让李某搭乘虽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好意施惠,但开车过程中应当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违章驾车导致李某残疾,存在主观过错,导致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选项B正确。中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是一种自愿参与的活 动,而且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死亡,应当风险自负。选项C错误。中吴某虽然有完整的意思能力,但与之打赌的对方当事人也 应当预见到举物过重可能导致吴某受伤,对吴某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 相应的责任。选项D错误。中何某虽未劝酒,但知道郑某

28、畅饮后仍然让其驾车,对郑某 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6、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 人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单选题【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监护制度。选项A正确。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 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 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9、;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甲委托 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接受委托,是委托监护人。选项B错误。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监护职责仍然属于甲,并没 有转移给幼儿园。选项C错误。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 人的监护人。据此可知,甲丧夫后虽然携幼子乙改嫁,但甲仍然是乙的监护人,乙的爷爷无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选项D错误。指定监护只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 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产生。对于丙父母仍健在的 情况,那么丙的监护人就是其父母甲和乙,即便是甲、乙离婚了,其监护人仍然 是甲和乙,不存

30、在指定监护的问题。只是离婚时应由法院判决谁与丙共同生活的 问题。17、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B.甲说,如不将藏赘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 医疗费和慰问金单选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木题考核胁迫的构成。所谓胁迫,是指为达到非法目的,采用 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的行为。其核心 在于非法目的。选项A、B、C中的甲均有非法目的,从事甲所

31、要求的行为并非乙的义务,都 构成胁迫。选项D中,乙赔偿撞伤甲的医疗费是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甲并没有非 法目的,不构成胁迫。18、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 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 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 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 抗辩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D.丁公司

32、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单选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债权债务转让中抗辩权之延续。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 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中,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 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已过 的抗辩。选项B、C错误。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 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诉讼时效应当从2011年3月25日起算,截 止到2013年3月24日止。期间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2013年3月25 日以后,乙银行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可能

33、再导致时效中断的效果。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 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接管了 甲公司,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此时,丁公司享有甲公司的债权并承担甲公 司的债务。因此,债务人丁公司可以向债权人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19、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 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 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 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2年3月,甲、乙按份

34、共有房屋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单选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选项A错误。2012年3月甲、乙、丙三人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 甲、乙共有。该约定虽然有效,但由于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有权仍然 归丙所有。选项B错误。2012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对此不能按照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处理,即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 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 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规定是直接针对物 权的

35、归属,也就是当事人若因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判决所有权归 其中一方当事人,则判决生效时该当事人享有所有权。本案中,法院判决丙办理 该房屋过户手续,是判决丙履行合同,而非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因此,此 时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是丙。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 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2012年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 继承人,法定继承丙的房屋,此时,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选项D错误。2012年12月丁将房屋赠与女友戊,双方虽然对赠与合同作了 公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是丁。20、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

36、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 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 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 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 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 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单选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担保、债权转让。选项A错误。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乙公司将自己对丙公司的债权 出质给甲公

37、司作为反担保,目的是担保甲公司对乙公司追偿权的实现。若乙公司 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则甲公司就不会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也就不存在对乙 公司的追偿问题。因此,为担保该追偿权实现而设立的反担保也就随之消灭了。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 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可知,若甲公司、乙公 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的话,丁公司不能向丙公司主张债 权。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2n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 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据此可知,质押 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选项D正确。在债权质权的实现

38、时,因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质权人直接 向第三债务人主张债权,但第三债务人能否以自己与债务人(出质人)之间的抗 辩事由对抗质权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主流观点认为,债权质押的情况下,债权关系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第三债务人对出质人的抗辩也可以向质权人主 张。21、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 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 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 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 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39、.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单选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同一债权多个担保物权并存、同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 的效力。选项A错误。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 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案中,丙公司 向银行贷款100万,甲公司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的40万元贷款,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

40、保其余的60万元贷款,虽然约定了担保份额,但没有约定顺序。因此,银行可以以任意顺序实现抵押权,而不是必须先拍卖丙 公司的房产。选项B错误。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份额,两个抵押物中的任何一个都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银行若想实现全部的债权,必须拍卖两个抵押物,而不是 选择其一。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权的情况 下,实现担保物权时以哪个为先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国家司法考试 辅导用书中给出的观点认为上述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无论该抵 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登记。据此理论可知,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同时也优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22、张某遗失

41、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 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 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单选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 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 得该遗

42、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 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可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 得,遗失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所有权人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理论上通说 认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的对象是现实占有人。本案中的现实占有人是朱某,李某、王某与郑某都不是遗失物的现实占人。因此,张某只能请求朱某返还手表,请求 李某、王某、郑某返还手表的话,将无法实现目的。23、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 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 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 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

43、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本案属侵权之债B.木案属合同之债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单选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债的履行。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甲、乙与丙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管部门的主 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乙对丙的债务内容 是当事人之间协议的结果,并非直接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因而是合同之债而 非侵权之债。选项C错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与侵权责任法都并未明确规定工伤 补偿与民事赔偿不可兼得。选项D错误。甲、乙对丙的赔偿额已经明确约定,甲、乙对丙成立的是按份 之债,而非连带之债。因此,若乙不履

44、行,丙无权要求甲赔偿。24、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 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 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 2000元酬金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单选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领取悬赏的相关规定。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

45、得遗失物,应当返 还权利人。该法第H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 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可知,李某拾得方某遗失的行李,应当返还,方某 悬赏寻找,应当按承诺支付悬赏金额。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 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可 知,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不属于合法占 有,因此不能留置。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 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即便方某 没有悬赏,也应当依法向李某支付必要的费用

46、。25、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 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单选题【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 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 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

47、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可 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 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26、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单选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当得利之债。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 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 人。据此可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益,他方

48、受损,获益与受损之间 有因果关系,获益没有法律依据。选项A错误。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乙的实体债权仍然存在,只是程序 上胜诉权消灭而已。另外,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 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据此可知,甲自愿还款,乙收下,于法有 据。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 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甲自愿放弃自己的时效与利息利益,法律并不 禁止,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C错误。甲因赌博向乙支付钱财,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双方都有不法 原因,并不构

49、成不当得利,而是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选项D正确。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甲获益,乙银行受损,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27、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 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单选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 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

50、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 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上管理 了他人事务;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违背他人 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选项A错误。甲向乙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甲享有时效利益,丙明知诉讼时 效已过还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明显违背了甲的意思,因而不构成无因管理。选项B错误。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是生活中常见的互助行为,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无因管理。选项C错误。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并非自己亲生,主观上是履行自己的 抚养义务,没有为他人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选项D正确。甲拾得乙遗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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