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任职资格2第三章工作职责3第四章履职保障4第五章聘任与解聘4第六章培训5第七章考核6第八章问责6第九章附则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促进公司董事会的高效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1 年修订)和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2、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第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为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
3、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六)本公司现任监事;(七)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
4、得兼任董事会秘书。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一)组织筹
5、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记录工作,并保管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和记录;(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第十三条
6、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履职保障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
7、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完成工作。第二十一条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
8、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五章 聘任与解聘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
9、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一)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连续三
10、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11、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第六章 培训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董事会秘书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第七章 考核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规定以及本制度对董事会秘书进行考核。第三十
12、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接受证券交易所的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5 月1 日至次年的4 月30 日,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5 月15 日或离任前,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该董事会秘书提交。第八章 问责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公司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对其问责,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制度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制度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制度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一年五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