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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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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管理,提高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是指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相关活动。具体包括:(一)担任ISO和IEC中央管理机构的官员或委员;(二)担任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三)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秘书处工作;(四)担任工作组召集人或注册专家;(五)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的国内技术对口单

2、位工作,以积极成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加技术机构的活动;(六)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和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七)参加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跟踪研究国际标准文件,并进行投票和评议;(八)参加或承办ISO和IEC的国际会议;(九)其他参加的国际标准化活动。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各项工作,并代表中国参加ISO和IEC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落实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计划;(二)承担ISO中国国家成员体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ISO中国国家成员体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日常工作,以及与ISO

3、和IEC中央秘书处的联络;(三)协调和指导国内各有关行业、地方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四)指导和监督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工作,设立、调整和撤销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审核成立国内技术对口工作组,审核和注册我国专家参加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组;(五)审查、提交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和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确定和申报我国参加ISO和IEC技术机构的成员身份,指导和监督国际标准文件投票工作;(六)审核、调整我国担任的ISO和IEC的管理和技术机构的委员、负责人和秘书处承担单位,并管理其日常工作;(七)申请和组织我国承办ISO和IEC的技术会议,管理我国代表团参加ISO和IEC的技术会议;(八)组织开展国际标准化培训

4、和宣贯工作;(九)其他与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有关的职责。第四条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参加ISO和IEC国际标准化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承担机构建议,支持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二)指导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对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跟踪研究,以及国际标准文件投票和评议工作;(三)指导、审查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和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开展国际标准化培训和宣贯工作;(五)每年1月15日之前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本行业

5、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工作情况;(六)其他与本行业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有关的职责。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方面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相关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推动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方面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二)组织跟踪、研究、分析与本行政区域经济贸易发展密切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三)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优势和特色,组织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和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的建议;(四)提出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承担机构建议,联系并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五)定期向国务

6、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工作情况。第六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具体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的国内技术对口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遵照ISO和IEC的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负责对口领域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规划、协调和管理,跟踪、研究、分析对口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二)根据本对口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的需要,负责组建国内技术对口工作组,由该对口工作组承担本领域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各项工作,国内技术对口工作组的成员应包括相关的生产企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高等院校、消费者团体和行业协会等各有关方面,所代表的专业领域应覆盖对口的ISO和IEC技术范围内涉

7、及的所有领域;(三)严格遵守国际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时分发ISO和IEC的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和文件资料,并定期印发有关文件目录,建立和管理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文件、注册专家信息、国际标准会议文件等国际标准化活动相关工作档案;(四)结合国内工作需要,对国际标准的有关技术内容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协调并提出国际标准文件投票和评议意见;(五)组织提出国际标准新技术工作领域和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建议;(六)组织中国代表团参加对口的ISO和IEC技术机构的国际会议;(七)提出我国承办ISO和IEC技术机构会议的申请建议,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八)提出参加ISO和IEC技术机

8、构的成员身份(积极成员或观察员)的建议;(九)提出参加ISO和IEC国际标准制定工作组注册专家建议;(十)及时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参加ISO和IEC国际标准化活动国内技术对口工作情况报告表(附件2);(十一)与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其他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保持联络;(十二)其他本技术对口领域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相关工作。第三章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管理第七条 设立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原则:(一)设立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当与ISO和IEC技术机构相对应,ISO和IEC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不自动成为其分技术委

9、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原则上由本专业领域对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承担,没有对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本专业技术实力强、具备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能力的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及高等院校等单位承担。第八条 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有较强的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协调能力;(三)有熟悉国际标准化工作程序和较好英语水平的工作人员;(四)有专门机构及开展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五)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当将参与国际

10、标准化活动相关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第十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设立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质审查、批复和成立,具体包括:(一)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及高等院校等,均可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申请,并报送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申请表(附件3);(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提出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申请进行资质审查;(三)对符合要求并协调一致的申请,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书面批复,对无法协调一致,但社会经济发展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迫切需要

11、的,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考察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决定并予以批复;(四)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在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复成立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承担单位进行调整:(一)未履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职责,没有正常开展工作或工作开展不力,对口国际标准化工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二)不履行国际标准投票工作义务,投票率低于90%的;(三)连续两次不参加国际会议且未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的;(四)利用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利益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规使用国际标准化工作经费,逾期

12、未改正的;(六)存在其他应当调整的行为的。第十二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不再承担相应工作的,应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调整。第十三条 由于对口的ISO和IEC技术机构撤销,或其工作范围发生调整,承担单位不再适合担任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撤销或调整。第十四条 ISO和IEC技术委员会与其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由不同单位承担的,分别负责对应领域的国际标准投票等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定期向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报告工作情况。第十五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之间应当加强联络:(一)ISO和IEC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与其

13、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不是同一单位的,应建立联络关系;(二)ISO和IEC技术机构之间有联络关系的,相应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之间应同样建立联络关系;(三)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可指派观察员参加建立联络关系的技术对口工作组的工作,获取相关国际标准文件,参加会议讨论,但没有投票权;(四)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与相对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不是同一单位承担的,应与相对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联络关系,共同对国际标准进行研究分析,形成我国对国际标准草案的投票意见。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向相对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供国际标准草案和国际标准等文件资料,并提供技术咨询。

14、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第一节 承担负责人和秘书处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及高等院校等,均可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和秘书处的申请。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提出申请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统一向ISO和IEC提出申请。第十七条 担任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保证履行ISO和IEC规定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的工作职责;(二)熟悉相对应的ISO和IEC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国际标准化工作程序,熟练使用ISO和IEC信息技

15、术工具;(三)担任主席、副主席职务应具备使用英语、法语或俄语主持召开国际会议、协调国际观点的能力;(四)担任秘书职务应具备使用英语、法语或俄语记录国际会议召开情况、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文件和国际交流沟通的能力。第十八条 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和秘书处的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设备,能按照ISO和IEC的要求,开展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二)对本单位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三)每年1月15日前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报告,填写我国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国际标准化工作情况报告表(附件4),抄送行业或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

16、第二节 确定成员身份第十九条 参加ISO和IEC技术活动的身份有积极成员和观察员两种。在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重大的领域,能够保证履行积极成员义务,按照ISO和IEC工作要求出席国际会议(包括以通讯方式参加),及时处理国际标准草案投票等有关事宜的,应申请成为积极成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申请为观察员。鼓励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以积极成员身份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第二十条 参加ISO和IEC的技术机构的成员身份,由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提出建议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向ISO和IEC申报。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调整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参加ISO和IEC的技术机

17、构的成员身份。第三节 投票第二十二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广泛征求国内各相关方意见,并提交国际标准文件的投票和评议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投票和评议意见应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各相关方的不同意见,应组织协调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投票和评论意见。第二十三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在处理ISO的委员会内部国际标准文件的投票时,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授权许可后,可直接登录ISO国际标准投票系统对外投票。第二十四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在处理ISO的国际标准草案、国际标准最终草案、复审等国际标准文件的投票时,应登录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际标准投票系统进行投票。国务院标

18、准化主管部门对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投票和评论意见审核同意后,统一对外投票。第二十五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在处理IEC的国际标准文件的投票时,应登录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际标准投票系统进行投票。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投票和评论意见审核同意后,统一对外投票。第二十六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在处理国际标准投票时,应使用ISO和IEC统一规定的评论意见表,评论意见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提供中英文。第四节 提交提案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鼓励各有关方面积极向ISO和IEC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和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及高等院校等我国的任何

19、机构均可提出提案。第二十八条 提交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应遵照以下工作程序:(一)按照ISO和IEC的要求,准备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申请表,及国际标准的中英文草案或大纲,填写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审核表(附件5);(二)上述材料经相关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协调、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报送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向ISO和IEC相关技术机构提交申请;如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可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申请;(三)提案单位和相关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密切跟踪提案立项情况,积极推进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进程并将相关情况及证

20、明文件及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提交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应遵照以下工作程序:(一)按照ISO和IEC的要求,准备国际标准新工作领域提案申请表,填写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际标准化组织新技术工作领域申请表(附件6);(二)原则上提案材料报相关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审核,经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提案方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向ISO和IEC相关机构提交申请。第五节 参加工作组第三十条 对于我国以积极成员参加的ISO和IEC技术机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积极选派各相关方面专家参加工作组,争取担任工作组召集人。在IEC技术机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选派专家参加

21、至少一个工作组的工作。第三十一条 拟参加工作组的专家,应首先向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提出申请。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负责对专家进行资质审查,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ISO/IEC工作组专家申请表(附件7),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对外报名注册;在新工作项目投票阶段同时提名专家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在项目正式立项后,将专家信息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注册。第三十二条 工作组专家应积极参加工作组活动,履行专家义务,与工作组召集人保持密切联络,直接或以通讯方式参加工作组会议,对相关国际标准起草工作做出积极贡献。如专家个人联络信息变更,应及时报送工作组召集人并抄报国务院标准化

22、主管部门及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第三十三条 工作组专家参加工作组活动的技术意见应报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审核;参加工作组会议的,应在会议结束后30天内向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提交参会报告。第六节 参加技术机构会议第三十四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负责参加ISO和IEC技术机构会议中国代表团的组织及参会预案准备工作。第三十五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在收到ISO和IEC会议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通知转发国内技术对口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国内各有关单位参加国际会议,应向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提出申请,参加由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统一组织的中国代表团,不得自行与ISO和IEC联系。第三十六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负责对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进

23、行资质审查,填写参加ISO和IEC会议报名表(附件8),并提出中国代表团组成和团长建议。原则上团长应具有进行表态和发言的技术和语言能力。参会团组方案应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向ISO和IEC提出参会申请并对参会代表进行注册。第三十七条 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一)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二)严格执行参会任务,按时参加国际会议,不得出现缺席现象;(三)认真准备参会预案,所有代表团成员应按参会预案的统一口径,在参会期间开展国际沟通和交流工作,进行会议发言;(四)参会代表团在参加会议时,只有团长有权对会议决议投票、表态,经团长授权后,其他代

24、表方可在会议发言或进行表态。第三十八条 未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代表我国出席ISO和IEC会议,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派出单位负全部责任。第三十九条 参加ISO和IEC会议代表的外事手续,由代表派出单位根据国家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第四十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在会议结束30天内将书面总结报送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第七节 承办ISO和IEC技术机构会议第四十一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先与ISO和IEC的相关技术机构秘书处初步协商,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要求审查后,统一向ISO和IEC提出主办会议的

25、正式申请。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作为会议的主办单位,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或其委托的其他单位作为会议的承办单位。第四十三条 会议承办单位应遵守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会议承办单位不得收取会议代表注册费。第四十四条 会议承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30天内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承办会议总结,同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第五章 经费和奖惩第四十五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经费应列入本单位、本地方的经费预算。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于担任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承担秘书处和主持制定国际标准等重要国际标准化活动给予补助经

26、费。第四十七条 国际标准化活动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并接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截留或者挪用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做出突出成绩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获得ISO或IEC奖励的;(二)提出国际标准提案,主持制定国际标准表现突出的;(三)认真履行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工作职责,表现突出的;(四)认真履行国际技术机构秘书处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职责,积极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并表现突出的;(五)

27、积极组织本行业、本地区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六)在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国际标准化政策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其他需要奖励的情况。第四十九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我国承担的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一)连续两次不按规定对国际标准草案进行表态,参加和承办国际会议的;不认真履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职责,未能组织国内相关机构参与对口ISO和IEC技术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的。(二)不认真履行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和秘书处职责,不能有效组织开展本技术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被ISO和IEC通报的。(三)不按规

28、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家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和我国有关要求办理。第五十一条 参加ISO和IEC合格评定活动,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主要根据ISO和IEC章程及技术工作程序等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要求制定,参加其他国际和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局标发(

29、1992)372号)即行废止。质检总局办公厅2015年3月18日印发附件1专业用语释义及中英文对照表专业用语释义及中/英文对照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综合性国际标准化机构。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制定和发布国际电工电子标准的专业性国际标准化机构。技术机构指ISO和IEC的技术委员会、项目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等。技术机构是由ISO或IEC成立的,在一定专业领域内,组织ISO和IEC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技术组织。负责人指ISO和IEC的技术机构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等,负责全面管理技术机构的工作。工作组是指ISO和IEC的工作组、项目组和维护组等。工作组是由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成立的,在本专业领

30、域内,负责起草ISO和IEC国际标准的技术组织。工作组由上一级委员会的积极成员(P成员)或联络组织推荐的专家组成。委员会内部国际标准文件投票包括预工作项目、新工作项目提案、工作组草案、委员会草案等投票。技术委员会TC, Technical Committee分委员会SC, Subcommittee项目委员会PC, Project committee工作组WG, Working Group项目组PT, Project Team维护组MT, Maintain Team预工作项目PWI, Pre Work Item新工作项目提案NWIP, New Work Item Proposal工作组草案WD,

31、 Working Draft委员会草案CD, Committee Draft国际标准草案(ISO)委员会投票草案(IEC)DIS, International Standard Draft (ISO)CDV,Committee Draft for Vote (IEC)最终国际标准草案FDIS, Final International Standard Draft复审SR, System Review积极成员P-member, Participating Member观察员O-member, Observer附件2参加ISO和IEC国际标准化活动国内技术对口工作情况报告表ISO/TC /SC 主

32、管部门: 对口单位:IEC/TC /SC投票情况 票数投票种类全年收到数当年应投票数实投票数占百分比预工作项目(PWI)新工作项目提案(NP)工作组草案(WD)委员会草案(CD)国际标准草案DIS(ISO)、委员会投票草案CDV(IEC)国际标准最终草案(FDIS)国际标准复审(SR)参加ISO/IEC会议情况(包括在我国召开的会议)派出代表团总数:参加会议总人数:会议类别TCSC成员身份POPO参加会议次数参加会议人数承办ISO/IEC会议情况会议类别TCSC承办单位会议总人数外宾人数参会国家数量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专家情况年度注册专家数共 人,共 个工作组,工作组参加覆盖率_%。累计注册专家

33、总数共 人,共 个工作组,工作组参加覆盖率_%。提交国际标准提案和发布国际标准情况a提交提案总数立项提案数年度发布国际标准累计发布国际标准总数 文件资料收发情况收到技术资料 收到 件; 翻译 件分发资料 件; 累计收到国际标准共 个,已翻译 个填表人 技术对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a 请随表附提交国际标准提案和发布国际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附件3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申请表年 月 日拟对口的TC/SC编号及中文名称拟对口的国际组织 ISO IEC拟申请该TC/SC的成员身份: P成员 O成员该TC/SC有无对应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 有,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名称是: 无申请单位名 称单位性质

34、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科研院所 大专院校 行业协会 政府机构 其他:单位地址联系人电 话传 真电子邮件申请技术对口单位理由:参加该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情况:申请单位意见:负责人: (签名、盖章)年 月 日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 月 日国家标准委意见国际合作部意见:专业部见:附件4我国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国际标准化工作情况报告表ISO/TC /SC 主席承担单位: 秘书处单位:IEC/TC /SCTC/SC技术机构中文名称:机构和成员情况成员总数机构类别TCSC设立SC数设立WG数成员身份POPO成员数量联络组织共 个发布国际标准情况年度发布国际标准累计发布国际标准总数

35、制定中的国际标准情况 数量文件种类总数由中国提交的项目数预工作项目(PWI)新工作项目提案(NP)工作组草案(WD)委员会草案(CD)询问草案DIS(ISO)、CDV(IEC)最终国际标准草案(FDIS)国际标准复审(SR)举办ISO/IEC会议情况其中会议次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人数中国代表团是否参会是,参会共 人否完成的其他工作主席/秘书签名 ISO/IEC技术机构承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5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审核表国家标准委签发:提交单位_(签名) (盖章)年 月 日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意见_(签名) (盖章)年 月 日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_(签名) (盖章)年 月 日国际提

36、案拟提交的国际标准化机构提案报送日期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新标准现行标准的新部分修订标准技术报告技术规范可公开提供的规范提案内容概要:国家标准委国际部组织处经办人国家标准委专业部审核:国家标准委国际部组织处审核国家标准委国际部审核附件6国际标准化组织新技术工作领域申请表国家标准委签发:提交单位_(签名) (盖章)年 月 日行业主管部门意见_(签名) (盖章)年 月 日提案拟提交的国际标准化机构提案报送日期提案标题: 提案范围(及应用领域):国家标准委国际部经办人国家标准委国际部审核:电 话国家标准委专业部经办人国家标准委专业部审核:电 话附件7ISO/IEC工作组专家申请表工作组基本信息编号:

37、ISO/IEC TC/SC WG/PT 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专家基本信息姓名中文:英文:性别男:女:职称中文:英文:国籍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编外语水平_能担任口译 _一般会话 _能阅读 _基本不会工作单位中文:英文地址中文英文: 个人简历:声明:我了解并愿意遵守有关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规定,在此做如下承诺:1. 履行ISO/IEC专家职责,积极参与相关的标准化活动,在工作中不做有损国家利益的事情;2. 定期向技术对口单位/标准化主管单位汇报有关活动的情况,传递相关信息、资料;3. 当个人情况(单位、联系方式、专家身份等)有任何变化时,及时向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主管单位通报。签名: 单位签章技术对

38、口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国家标准委意见:(盖章) 年 月 日附件8参加ISO和IEC会议报名表参会代表基本信息姓名中文: 英文:性别男: 女: 职务和职称中文: 英文:电话+86-传真+86-电子邮箱工作单位中文: 英文:地址(包括邮编)中文: 英文:是否为建议代表团团长: 是 否参加ISO/IEC的技术机构基本信息编号: ISO / IEC /TC /SC WG/PT 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秘书处联系人:联系邮箱: 会议主办方和联系人:联系人邮箱:参加ISO/IEC的技术机构名称(中英文)及编号 ISO IECTC/SC编号及名称:WG/PT/PG编号及名称:声明:我了解并愿意遵守国家

39、有关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外事规定,在此做如下承诺:1、按时、全程参加注册的会议,不出现缺席现象;2、参加会议时,按统一的参会预案对外工作,不擅自发表与国家统一技术口径不一致的个人意见;3、积极、认真做好参会的各项工作,并在会议结束一个月内将参会工作总结尽快向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国内技术对口单位需向国家标准委)报送。承诺人签名: 参会代表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附件9ISO/IEC技术机构主席申请表年月日拟申请的国际标准组织 ISO IEC拟承担的职务 主席 副主席拟申请的技术机构名称(中英文)及编号推荐主席人选姓名性 别职 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

40、真推荐主席人选英语水平所在单位名称推荐单位名称申请人工作简历:【请同时填写ISO、IEC新TC/SC主席通报表(英文),并附英文简历】推荐单位意见: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 月 日本单位意见: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 月 日国家标准委意见国际合作部意见:专业部意见:附件10ISO/IEC技术机构秘书处申请表年月日拟申请的国际标准组织 ISO IEC拟承担的职务 秘书 联合秘书拟申请的技术机构名称(中英文)及编号申请承担秘书处单位名称推荐秘书人选姓名性 别职 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 真推荐秘书人选英语水平申请承担秘书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情况简介:推荐秘书人选简历:(同时附英文个人简历)申请单位意见: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 月 日国家标准委意见国际合作部意见:专业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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