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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09_T 006-2022医养结合机构长者隐私保护管理规范.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379956 上传时间:2023-09-11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564.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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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080.99 CCS A 00 3709 泰安市地方标准 DB 3709/T 0062022 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隐私保护管理规范 Norm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ivacy of the elderly in medical and pension institutions 2022-03-03 发布 2022-04-03 实施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3 2 文件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信息管理.3 5 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管理.5 6 志愿服务管理.5 7 相关要求.5 前言 本文件按照

2、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安市泰山医养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董键、张福勇、蔡乐、高原、王越、张娟、刘炘、卢爱霞、钱爱翠、王静、刘莹、田芳、周鹏、周培培、李传玉、王凤春、冀晶、薛新新、仲丽霞、蔡明华、闫琳、付伟、倪军霞、赵芹芹。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隐私保护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对医养结合机构入住老年人隐私保护的信息管理、民族风俗管理和宗教信仰管理、志愿服务管理及相关要求

3、等。本文件适用于依照养老机构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食宿、照料、医疗服务的机构,以及机构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或者第三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老年人隐私保护 privacy protection for the elderly 在服务老年人过程中需要工作人员获知的,不愿或不能让无关人员知悉的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私有领域。3.2 老年人个人身体的隐私 personal body privacy of the elderly 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缺陷和特殊疾病;有损个人名誉或不愿让他人知道的身世和历史秘

4、密。3.3 老年人的家庭生活及社会关系隐私 privacy of family and social relations for the elderly 夫妻生活关系、家庭伦理关系、亲属情感状况等各种社会关系。3.4 老年人的资产隐私 property privacy of the elderly 居住空间的财物及其存款、房产、理财、遗嘱等。4 信息管理 4.1 个人信息管理 4.1.1 老年人私人资料应保密,任何人不应因私获取、利用老年人各类信息资料。4.1.2 确保入住老年人的信息、档案等个人资料的安全性,做到不随意泄露、不随意增删。4.1.3 不应将入住老年人及其亲属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

5、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随意泄露。4.1.4 为老年人录音、拍照、采访或访谈时,应征得本人同意,老年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征得其亲属同意。注:文中涉及应征得老人或其亲属同意时,均需进行书面或录音。4.1.5 对外宣传,使用老年人的相关信息时,应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未经同意确需使用,老年人有关信息应做相应技术处理。4.1.6 协助老年人与第三方联系时,对老年人及联系人信息保密。4.1.7 个别项目需填写涉及老年人个人隐私内容的调查表时,严格保管调查表,并设专人进行统一管理。4.2 财务信息管理 4.2.1 入住机构时,个人物品需代为保管的,老年人或其亲属、生活区物资保管人及护理主管三方当

6、面清点后,填写“老年人入住物资登记卡”并签名,一式两份。老年人退住时,生活区物资保管人、护理主管根据老年人物资登记卡上登记物品逐件清点,交还老年人或其亲属。物品领出后由老年人或其亲属在物资登记卡上签名,物资登记卡回收并存档。金银首饰、名牌手表等贵重物品,不在该保管范围。4.2.2 对老年人所带钱款,如需机构代为保管,小数额钱款由机构财务部门保管,应在物资卡上写明金额,做到随需随取;数额较大的以老年人本人名义存入银行,存折由机构财务部门统一保管,双方当面清点移交,应在物资卡上写明金额及存折的账号、存期。支取时,要留存好相关凭证。4.2.3 老年人逝世后遗留财物的处理,应将其遗留的贵重物品、遗款和

7、其他物品清点入箱。有监护人的老年人逝世后,其贵重物品、遗款和其他物品应清点,移交其监护人。清点其物品时,应由监护人、物资保管人、护理主管一起开箱清点;无监护人的,对其贵重物品、遗款及时上交机构财务部门保管,由护理主管、物资保管人、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签字、封存,由机构根据政策统一处理,收据放入老年人档案。4.2.4 涉及金额万元以上的财物需老年人或其亲属签署委托书,必要时可由公证处公证。保管财物产生的费用由老年人或其亲属负担。4.3 养老服务信息管理 4.3.1 老年人入住评估时,检查科室设独立房间或配备隔帘,查体及操作过程中应保护隐私部位。4.3.2 评估发现老年人疑似患有法定传染性疾病或精

8、神疾病时,应及时确诊治疗并及时报告,不具备条件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建议到专门机构明确诊断。4.3.3 评估询问时,除老年人本人、亲属、评估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应在场。4.3.4 安排老年人入住时,应按性别安排不同房间,两人以上房间安置隔帘。4.3.5 对患有阿尔茨海默症或有特殊生理缺陷、残疾的老年人,应保护其隐私,不应在公开场合谈论、宣扬。4.3.6 培训带教工作中,可能暴露老年人隐私的内容时,应事先向老年人耐心解释,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后进行。4.3.7 制作课件、撰写论文等工作需要时,对可能暴露老年人隐私的,应做相关技术处理。4.4 医疗服务信息管理 4.4.1 医护人员未经老年人或其亲属同

9、意,不得私自向无关人员泄漏、贩卖老年人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4.4.2 老年人的纸质病历应统一保管在带锁病历车内,医护人员使用后立即放回原处,严防老年人病历丢失或信息泄露。4.4.3 老年人的各项医疗文书应保密,除分管医护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应擅自查阅。4.4.4 在进行必须暴露隐私部位的操作时,应主动给予遮挡或保护,尽可能安排同性医护人员为老年人服务,异性医师为老年人进行身体隐私部位检查或治疗时,应有第三人(护士或亲属等)在场,其他无关人员回避。4.4.5 为老年人做诊疗查体,如行导尿术、灌肠等,以及超声、心电等辅助检查时,应设置屏风遮挡、床单元间活动帘隔离

10、等减少暴露。4.5 健康档案信息管理 4.5.1 加强档案管理与监督,档案信息进行保密分级,文件档案借阅、档案外调、档案复印等行为。4.5.2 除对老年人实施照护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照护服务质量监管人员可以查阅档案外,其他任何人员如需查阅、复印、使用档案资料,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4.5.3 健康档案中的信息不应被他人非法采集、知悉、利用、公开,不应用于商业目的进行转让、出卖。4.5.4 信息平台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专业技术能力,能有效进行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有明确安全责任范围。5 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管理 5.1 工作人员应确认老年人为少数民族或宗教信仰者,了解其

11、生活及饮食方面禁忌,为老年人提供适合的饮食,并在档案中做好相应记录。5.2 尊重老年人的个人信仰自由,不应将个人信仰强加给老年人。5.3 老年人入住期间进行宗教和民族活动,凡属国家法律允许的,工作人员要尊重和保护。条件许可时,主动提供相应服务,不得嘲笑、歧视或在公共场所议论。6 志愿服务管理 6.1 志愿服务时,不应打探老年人私人生活,如老年人自愿告知,应为其保密。6.2 志愿服务者不对老年人做任何承诺,不与老年人互留联系方式。6.3 尊重老年人肖像权,志愿服务者不应私自拍摄老年人。6.4 志愿服务时,碰触房间私人物品,应征得老年人及工作人员同意。6.5 志愿服务如需对外宣传,应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做相关技术处理后,经所在机构宣传负责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布。7 相关要求 7.1 树立维护老年人隐私的观念;加强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学习及宣教;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信息安全知识和技术能力水平。7.2 严格区分正常介入隐私和利用职务之便侵犯老年人隐私的界限。7.3 应告知老年人如隐私权受到侵害时的投诉方式和渠道,加强老年人的维权意识,提高老年人自我保护能力。7.4 对老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不应违反国家法律。当老年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7.5 工作人员、志愿者入岗前应签订并遵守“保护老年人隐私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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