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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勒斯坦问题复习过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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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勒斯坦问题精品文档巴勒斯坦问题的历史1917年-1947年一战之后,随着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的瓦解,巴勒斯坦问题成为一个国际问题。根据国际联盟通过的国际联盟盟约第22条有关委任统治的条款,巴勒斯坦与其它几个前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阿拉伯地区一起交由英国委任统治。除一个委任统治地之外其它委任统治地全部按照最早的设想纷纷独立。巴勒斯坦成为一个例外。在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不是仅限于“协助管理和提供建议”,其首要任务是执行英国在1917年颁布的鲍尔弗宣言,该宣言支持“在巴勒斯坦地区建立一个犹太国”。 从 1922年到1947年巴勒斯坦被委任统治期间,大量犹太移民从其它地方,尤其是东欧涌入,30年代纳粹对犹太人

2、的残酷迫害使该地区犹太人口急剧膨胀。巴勒斯坦人对独立的诉求和对犹太移民的抵制导致了1937年巴勒斯坦人民的反抗,其后,在二战期间和二战之后,来自双方的恐吓和暴力从未间歇过。英国曾经尝试过不同的方法让这块饱受暴力蹂躏的土地独立,但均未成功。1947年英国将巴勒斯坦问题移交给了联合国。1947年-1977年考虑了不同的方案之后,联合国提议在巴勒斯坦建立两个独立的国家,一个是阿拉伯独立国,另一个是犹太独立国,并在耶路撒冷市建立特别国际政权(181号联大决议第二部分)。分治计划中设想的两个国家中一个成为后来的以色列,在1948年的战争中以色列占领了巴勒斯坦77%的土地,以及耶路撒冷的大部分地区。一半以

3、上的巴勒斯坦当地居民要么逃离要么被驱逐出了巴勒斯坦。约旦和埃及占领了分治决议本来划分给巴勒斯坦阿拉伯国的其它部分领土,这个巴勒斯坦阿拉伯国从未正式成立过。在1967年的战争中以色列占领了当时约旦和埃及控制的巴勒斯坦其它地区(即西岸和加沙地带),这包括之前未被以色列占领的耶路撒冷残留的地区,其后这些地区也被以色列兼并。这次战争导致了第二次巴勒斯坦人的大量外逃,据估计外逃人数达50万人。安理会于1967年11月22日通过第242号决议,促请以色列从它在1967年的冲突中占领的地区撤离。1974年,联合国大会重申了巴勒斯坦人民实现自治、民族及主权独立以及重返家园的不可分割的权利。随后一年,联合国大会

4、建立了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联合国大会授予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在联大以及其它由联合国主办的各会议中以观察员资格。 1977年-1990年然而事情继续朝相反的方向发展。1982年,以色列侵略黎巴嫩,宣称要消灭巴解组织。后来双方达成了停火协议。在得到保证在其撤离之后上千万留下来的巴勒斯坦难民有安全保证之后,巴解组织的军队撤出贝鲁特,转移到了其它邻近国家。其后在萨布拉和夏提拉发生了大规模屠杀难民的事件。 关于巴勒斯坦问题国际会议于1983年9月召开,参加人数众多,除其它事项之外,这次会议通过了包括如下原则的日内瓦宣言:必须反对和拒绝以色列在被占领领土上建立定居点,以及其所采取的改变耶路撒冷

5、地位一切行动;该地区所有的国家均有权在安全和国际公认的边界内生存,所有的人民均有权享受公正的待遇并过安定的生活;承认并实现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剥夺得合法权利。1987年12月在被占领的巴勒斯坦地区发生了集体反对以色列占领的抗暴行动。以色列军队对这次抗暴行动的镇龘压伤及大量人员并导致了巴勒斯坦平民的大量伤亡。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任务和目标巴勒斯坦问题是在1947年首次提交大会的,当时大会决定将巴勒斯坦分为两个国家,一个阿拉伯国,一个犹太国,同时给予耶路撒冷特殊的国际地位(1947年11月29日第181()号决议)。后来,由于阿拉伯国没有成立,又由于该区域发生多次战争,巴勒斯坦问题在讨论

6、中成为整个中东问题的一部分,或是与其中的难民问题或人权问题结合起来。到了1974年,巴勒斯坦问题才作为一个民族问题再度列入大会议程,巴勒斯坦人民的不可剥夺权利也获得重申和明确阐述。大会1974年11月22日第3236(XXIX)号决议申明,这些权利包括:不受外来干预的自决权利;获得国家独立和主权的权利;被迫流离失所的巴勒斯坦人重返家园和收回财产的权利。大会还申明,为了解决巴勒斯坦问题,必须实现这些权利。次年,大会对巴勒斯坦人民行使其不可剥夺权利的进程未出现进展表示严重关切,决定设立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联合国内部专门负责处理巴勒斯坦问题的机构,大会在1975年11月1

7、0日第3376(xxx)号决议中责成其审议并向大会建议一项旨在使巴勒斯坦人民行使其权利的实施方案。大会请该委员会至迟在1976年6月1日之前向秘书长提出报告和建议,以供转交安全理事会。委员会在1976年6月提交安全理事会的第一份报告中确认,巴勒斯坦问题是“中东问题的核心”,如果不充分考虑到巴勒斯坦人民的正当愿望,就无法为中东问题设想出任何解决办法。委员会促请安理会考虑到联合国宪章赋予它的所有权力,促进为公正解决巴勒斯坦问题所采取的行动。委员会的建议包括:一项使巴勒斯坦人返回家园和收回财产的两阶段计划;以色列部队在1977年6月1日以前撤出被占领领土的时间表,同时规定于必要时部署临时维持和平部队

8、,用以帮助这个进程;停止建立定居点;以色列在撤出被占领领土之前承认日内瓦第四公约适用于这些领土;确认巴勒斯坦人民在巴勒斯坦享有获得自决、国家独立和主权的固有权利。委员会还表示,联合国负有历史义务和责任来提供一切必要的援助,以促进未来的巴勒斯坦实体的经济发展和繁荣。由于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委员会的建议未获安全理事会通过,也未获实施。但是,委员会每年向其提交报告的联合国大会却以压倒多数核可了这些建议。大会重申,除非使巴勒斯坦人民行使其不可剥夺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公正解决巴勒斯坦问题,否则不可能在中东实现公正和持久的和平。大会又请委员会不断检查与巴勒斯坦问题有关的局势,斟酌情况向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提

9、出报告和建议,并通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适当手段促使其提出的建议得到尽可能广泛的宣传。根据这项任务规定,委员会的工作方案逐渐扩大。随着1978年在联合国秘书处建立了一个支助单位(后改名为巴勒斯坦人民权利司),其工作方案进而包括在世界各个区域召开由政治人物、政府和政府间组织代表、联合国官员、学术界人士、传播媒体和其他方面参加的各种国际会议,包括与民间社会之间的会议。与在巴勒斯坦问题上开展活动的一个广泛的非政府组织网络及其他民间社会机构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为了纪念联合国大会1947年巴勒斯坦分治决议,每年11月29日经指定为声援巴勒斯坦人民国际日,委员会每年此时都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办特别活动,日内瓦

10、和维也纳的联合国办事处也在委员会的主持下举办类似的活动。1982至1983年期间,委员会担任了1983年8月29日至9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巴勒斯坦问题国际会议的筹备机构。该会议通过了实现巴勒斯坦人民权利宣言和行动纲领,其中载有通过由联合国主持召开的中东问题国际和平会议来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指导原则。召开这个会议的建议和指导原则得到了大会的核可。1988年,巴勒斯坦“独立宣言”发表,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巴解组织)执行委员会主席亚西尔阿拉法特并在日内瓦的联合国大会会议上发言,上述建议和指导原则于是经过了修订。因此,在1980年代,委员会在其工作方案中把推动召开所提议的国际和平会议放在高度优先地位。委员

11、会还继续监测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的局势,并吁请采取国际措施,保证使以色列当局保护和尊重人权并遵守人道主义法,特别是在1987年12月巴勒斯坦人民爆发首次起义斗争之后这样做。1991年,大会欢迎由美利坚合众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主持,于10月30日在马德里召开一次和平会议,其目的是根据安全理事会第242(1967)号和第338(1973)号决议达成解决办法。不过,大会认为,如果按照以前的提议,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召开一次会议,将有助于促进该区域的和平。委员会也表示支持马德里会议,并认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和秘书长的积极作用为和平进程的圆满成功所不可或缺。委员会重申关于为了实现和

12、平,就必须使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的国际共识,并表示,希望以色列政府承认和尊重这些权利,为了和平而使其政策改弦易辙。在以色列政府和巴解组织互相承认,并于1993年9月签订了“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之后,委员会对和平进程的这一进展表示欢迎,认为这是按照安全理事会第242(1967)号和第338(1973)号决议及其他有关的联合国决议,朝着实现全面、公正和持久和平的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委员会呼吁国际社会加紧支持和援助由公认领袖巴解组织领导的巴勒斯坦人民,以确保所达成的协议得以圆满实施。特别重要的是,委员会强调,联合国必须充分参与和平进程和巴勒斯坦权利机构的建立,并在所有需要的领域向巴勒

13、斯坦人民提供广泛援助。联合国大会也对原则声明表示欢迎,重申“联合国对巴勒斯坦问题负有永久的责任,直至此一问题在各个方面均按照国际法统获得令人满意的解决”。随后几年中,委员会欢迎为落实原则宣言所签署的各项双边实施协定,特别是1995年9月的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并欢迎其他各项积极发展,如以色列部分撤军,以及巴勒斯坦人选举产生立法委员会和巴勒斯坦权力机构主席。委员会还表示,以色列必须在过渡期间承认并尊重自己作为占领国而根据日内瓦第四公约所承担的义务。1990年代晚期,委员会开始对和平谈判陷入僵局,并对该区域内的紧张和暴力日增表示越来越大的关切。委员会参加了安全理事会和大会为

14、了解决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上日益恶化的局势而召开的历次会议,包括大会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委员会谴责所有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同时对以色列政府在东耶路撒冷、建造定居点、没收土地和集体惩罚措施方面采取的立场和行动表示震惊,这些立场和行动对巴勒斯坦人民及其生活条件造成极大损害,并严重破坏了和平努力。2000年9月下旬爆发第二次起义,即阿克萨起义之后,上述关切更趋严重。此后,巴勒斯坦与以色列之间的暴力事件愈演愈烈,造成数千人伤亡和终身伤残,其中大部分是巴勒斯坦人,伤亡人员中还有许多儿童。委员会继续对占领国的非法行为表示关切,这些行为的例子包括:袭击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基础体制和有形基础设

15、施;重新占领人口密集地区;实行令人窒息的内部和外部封锁、宵禁和路障;法外杀人和任意拘留;拆毁房屋;摧毁农田;建造居民点。2002年,以色列开始在被占领的西岸修建隔离墙。这种对巴勒斯坦国土的实际吞并给80多万巴勒斯坦人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委员会以提醒以色列政府,必须履行在日内瓦第四公约之下承担的义务。国际法院根据大会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的要求,于2004年7月9日发表了一条咨询意见,说明了在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包括在东耶路撒冷及周围地区,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国际法院确定,修建隔离墙的做法及其相关制度违反国际法,以色列有义务停止修建隔离墙,拆除在巴勒斯坦土地上修建的部分,并对生活受隔离墙损害

16、的巴勒斯坦人提供补偿。委员会一贯支持所有旨在制止暴力和恢复和平谈判的国际努力,以期结束占领,从所有方面解决巴勒斯坦问题。2002年,安全理事会通过第1397(2002)号决议,为该区域申明了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两国在安全和公认的边界内毗邻共存的设想,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委员会敦促建立一个涵盖政治、经济和安全领域而且有条不紊的具体机制,在具体规定的期限内迅速实现这一目标。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欣慰地看到,阿拉伯国家于2002年3月28日在贝鲁特举行的首脑会议通过了和平倡议,委员会要求以色列也真诚地作出对等的反应。委员会一贯鼓励在各方之间举行直接谈判,因此欢迎以色列总理阿里埃勒沙龙和巴勒斯坦权力机构主席马

17、哈茂德阿巴斯于2005年2月8日在埃及的沙姆沙伊赫举行首脑会议。人们希望,双方达成的谅解,尤其是关于停止所有暴力行动、把西岸五个城市的控制权交还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和释放巴勒斯坦囚犯的谅解,如果得到充分执行,将形成恢复和平进程的势头。委员会认为,以色列于2005年8月和9月撤离加沙地带和西岸北部部分地区的全部定居点,并从加沙地带撤军,是这场冲突在近年来出现的最重大的政治进展。委员会支持由美利坚合众国、俄罗斯联邦、欧洲联盟和联合国组成的外交“四方”继续不断努力,特别是提出“以色列一巴勒斯坦冲突的永久性两国解决办法基于表现的路线图”,这一计划得到了安全理事会第1515(2003)号决议的赞同。委员会敦

18、促四方和国际社会帮助各方履行该计划规定的义务,特别是涉及安全和冻结定居活动的义务。委员会认为,路线图指明了途径,来根据安全理事会第242(1967)号、338(1973)号、1397(2002)号和1515(2003)号决议,并按照以遵守1967年边界、实现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剥夺权利和该区域所有国家有权和平安全地生活为基础,实行永久性两国解决办法的原则,全面、公正和持久地解决中东问题。成员和主席团委员会目前共有22名成员:阿富汗、白俄罗斯、古巴、塞浦路斯、凡内亚、圭亚那、印度、印度尼西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马里、马耳他、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塞内加尔、塞拉利昂、南

19、非、突尼斯、土耳其和乌克兰。参加委员会工作的还有26个观察员,其中包括非洲联盟、阿拉伯国家联盟和伊斯兰会议组织。根据大会1974年第3210(XXIX)和第3237(XXIX)号决议以及委员会在1976年作出的决定,还邀请巴解组织作为巴勒斯坦人民的代表,并作为巴勒斯坦问题的主要当事方,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委员会的讨论。以色列-巴勒斯坦冲突的永久性两国解决办法基于表现的路线图 以下是一份基于表现、目标驱动的路线图,具有明确的阶段、时程、目标日期和基准,以求在四方主持下通过双方对应步骤在政治、安全、经济、人道主义和体制建设领域取得进展。目的是在2005年前最终、全面解决以色列巴勒斯坦冲突,这一目的由布

20、什总统在6月24日的讲话中提出,并得到欧盟、俄国和联合国在7月16日和9月17日的四方部长级声明中表示欢迎。 惟有通过终止暴力和恐怖主义,当巴勒斯坦人民有了能果断行动打击恐怖并且愿意和能够建立基于容忍和自由的民主体制的领导人,惟有通过以色列愿意为建立民主的巴勒斯坦国家作出必要的努力,惟有双方都明确、毫不含糊地接受下述谈判解决的目标,才能实现以色列巴勒斯坦冲突的两国解决办法。四方将协助和促进执行这一计划,从第一阶段开始,包括双方需要进行的直接讨论。这一计划制定了切合实际的执行时程。但是,作为基于表现的计划,进展将需要和取决于双方的诚意努力,和双方履行下列的每一项义务。如果双方迅速履行义务,每一阶

21、段内和各个阶段的进展将比计划所示更快取得。不履行义务则会妨碍进展。 双方谈判达成的解决将导致出现一个独立、民主、可以生存的巴勒斯坦国,和平、安全地与以色列和其他邻国毗邻共存。这种解决将立足于马德里会议的基础、土地换和平的原则、联合国安理会第242号、第338号和第1397号决议、双方以往达成的协议以及经阿拉伯联盟贝鲁特首脑会议赞同的沙特亲王阿卜杜拉要求在全面解决框架内接受以色列为和平、安全共处的邻国的倡议,解决以色列巴勒斯坦冲突,并结束1967年开始的占领。这项倡议是促进在所有方面,包括叙利亚以色列和黎巴嫩以色列方面,达成全面和平的国际努力的重要一环。 四方将定期举行高级别会议以评价双方执行计

22、划的情况。在每一阶段,双方都应平行履行义务,除非另有规定。第一阶段 :终止恐怖和暴力、巴勒斯坦人民生活正常化和建立巴勒斯坦机构现在*至2003年5月在第一阶段,巴勒斯坦立即着手按照下列步骤无条件停止暴力;与此同时以色列着手采取支持措施。巴勒斯坦和以色列根据特尼特工作计划恢复安全合作,通过改组后有效的巴勒斯坦安全机构终止暴力、恐怖主义和煽动。巴勒斯坦进行全面政治改革以准备建国,包括起草一部巴勒斯坦宪法和在上述措施的基础上举行自由、公平和公开的选举。以色列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帮助巴勒斯坦人民生活正常化。随着安全表现和合作的进展,以色列撤出2000年9月28日以来占领的巴勒斯坦土地,双方恢复当时存在的状

23、况。以色列还按照米切尔报告冻结一切移民点活动。 第一阶段一开始: 巴勒斯坦领导人发出明确声明,重申以色列有和平、安全地存在的权利,要求立即无条件停火以终止武装活动和任何地方针对以色列人的一切暴力行动。巴勒斯坦所有官方机构停止煽动反对以色列。 以色列领导人发出明确声明,确认支持布什总统所述一个独立、可以生存的主权巴勒斯坦国与以色列和平、安全地共存的两国远景,并要求立即停止各地针对巴勒斯坦人的暴力。以色列所有官方机构停止煽动反对巴勒斯坦。 安全 巴勒斯坦宣布明确终止暴力和恐怖主义,在实地作出明显努力逮捕、扰乱和阻止进行和计划对任何地方以色列人的暴力袭击的个人和集团。 巴勒斯坦权力机构重建和改变方向

24、的安全机构开始持续、目标明确和有效的行动,旨在对付所有从事恐怖活动的人和摧毁恐怖分子的能力和基础结构。这包括开始没收非法武器和巩固安全当局,排除与恐怖和腐败的联系。 以色列政府不采取破坏信任的行动,包括驱逐出境、袭击平民;没收和(或)摧毁巴勒斯坦家屋和财产,作为惩罚措施或便利以色列建筑施工;破坏巴勒斯坦机构和基础结构;和特尼特工作计划列出的其他措施。 依靠现有机制和实地资源,四方的代表开始非正式监测并同双方商讨建立正式监测机制及其实施。 按先前的协议,同外部监督委员会(美国埃及约旦)协作,执行美国重建、训练和恢复安全合作计划。四方支持实现持久、全面停火的努力。 所有巴勒斯坦安全组织合并成三个机

25、构,向一个获得授权的内务部长报告工作。 经改组 / 重新训练的巴勒斯坦安全部队同以色列国防军对口人员逐步恢复安全合作和执行特尼特工作计划的其他工作,包括定期举行高级别会议,有美国安全官员参加。 阿拉伯国家对支持和从事暴力与恐怖的集团切断公私资金和一切其他形式的支助。 向巴勒斯坦提供预算支助的所有捐助者通过巴勒斯坦财政部的单一国库帐户输送这些资金。 随着安全表现向前进展,以色列国防军逐步撤出2000年9月28日以来占领的地区,双方恢复2000年9月28日以前存在的状况。巴勒斯坦安全部队部署到以色列国防军撤出地区。 巴勒斯坦体制建设 立即采取行动推动可以信赖的进程,拟订巴勒斯坦国宪法草案。以强有力

26、的议会民主和经授权的总理领导的内阁为基础,制宪委员会尽快分发巴勒斯坦宪法草案,供公众评论/辩论。制宪委员会在选举之后提出呈件草案,并供适当巴勒斯坦机构批准。 任命赋予执行权的临时总理或内阁/决策机构。 以色列政府充分协助巴勒斯坦官员出席巴勒斯坦立法委员会和内阁会议,受国际监督的安全再训练,选举活动和其他改革活动,以及同改革努力有关的其他支助措施。 继续任命受权进行根本改革的巴勒斯坦各部部长。完成旨在实现真正分权的进一步措施,包括为此进行任何必要的巴勒斯坦法律改革。 设立独立的巴勒斯坦选举委员会。巴勒斯坦立法委员会审查并修订选举法。 巴勒斯坦执行由巴勒斯坦改革问题国际工作队制订的司法、行政和经济

27、基准。 在上述措施基础上,并在基于自由、多党进程的公开辩论和透明候选人选举 / 竞选框架内,巴勒斯坦人尽早举行自由、公开和公平选举。 以色列政府为工作队选举援助、选民登记、候选人和投票官员的行动提供便利。支助参与选举进程的非政府组织。 根据关于东耶路撒冷的巴勒斯坦商会和其他被关闭的巴勒斯坦机构的运作须严格遵守各方先前达成的各项协议的承诺,以色列政府重新开放这些机构。 人道主义反应 以色列采取措施改善人道主义状况。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人充分执行贝尔蒂尼报告中的所有建议,改善人道主义状况,取消宵禁,放宽对人员和货物流动的限制,并允许国际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充分、安全和不受妨碍地进出。 特设联络委员会审查

28、西岸和加沙的人道主义状况和经济发展前景,并发起重大的捐助者提供援助努力,包括为改革努力提供援助。 根据商定的透明监测机制,以色列政府和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继续收入交付进程和资金转移,包括拖欠款项的转移。 民间社会 包括通过民间志愿组织/非政府组织增加资助的方式,捐助者继续支助各项人民对人民的方案、私营部门发展和民间社会倡议。 移民点 以色列政府立即拆除2001年3月以来建立的移民点前沿据点。 以色列政府根据米切尔报告,冻结所有移民点活动(包括移民点的自然增长)。 *说明:指四方形成该路线图的时间第二阶段过渡2003年6月至2003年12月在第二阶段,各种努力将侧重于建立一个有着临时边界并具备主权特

29、征、以新宪法为基础的独立巴勒斯坦国,以此作为通向解决永久地位问题道路上的一个小站。正如业已指出的那样,一旦巴勒斯坦人民有一个能果断反恐、愿意而且有能力建立一个以宽容和自由为基础的实际民主制度的领导层,这个目标就能实现。有了这一领导阶层,而且民政机构和安全结构得到了改组,四方小组和广大国际社会便会积极支持巴勒斯坦人建立一个独立、自立的国家。进入第二阶段的依据将是四方在考虑到当事双方的表现的情况下,就是否存在这样做的适当条件所作的一致判断。第二阶段是要进一步而且持续开展努力,使巴勒斯坦人的生活正常化,并建立巴勒斯坦机构。它于巴勒斯坦选举之后开始,并在可能于 2003 年建立一个有着临时边界的独立巴

30、勒斯坦国之后结束。其主要目标是持续的全面安全保障和有效安全合作,持续的巴勒斯坦人生活正常化和体制建设,进一步发展和保持第一阶段所概述的各项目标,批准一部民主的巴勒斯坦宪法,正式设立总理办公室,巩固政治改革以及建立一个有着临时边界的巴勒斯坦国。 国际会议:四方小组经与当事双方协商,在巴勒斯坦选举成功结束后立即召集举行会议,支持巴勒斯坦经济复苏,并展开一个进程,导致建立一个有着临时边界的独立巴勒斯坦国。 这一会议将涉及所有各方面,它以建立全面中东和平(包括以色列和叙利亚之间以及以色列与黎巴嫩之间的和平)的目标为出发点,并以本文件序言部分所述的原则为依据。 阿拉伯国家将起义前的联络代表处归还以色列(

31、贸易办事处等)。 就包括区域水资源、环境、经济发展、难民和武装管制在内的各种问题恢复多边接触。 民主、独立巴勒斯坦国的新宪法由巴勒斯坦的适当机构最后确定和批准。必要时举行的进一步选举应遵循新宪法的规定。 依照宪法草案的规定,加大改革内阁的权力,并正式设立总理办公室。 持续的全面安全保障,包括在第一阶段所确立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安全合作。 通过由国际会议发起的以色列巴勒斯坦接触进程,建立一个有着临时边界的独立巴勒斯坦国。结合这一进程执行以前各项协议,以增进最大程度的领土毗连性,包括在建立一个有着临时边界的独立巴勒斯坦国的同时,采取进一步行动,解决定居点问题。 加强国际上在监测过渡方面的作用,并由四

32、方小组提供积极、持续的业务支持。 四方小组成员推动国际上承认巴勒斯坦国,包括让其在可能时加入联合国。第三阶段永久地位协定以及结束以色列-巴勒斯坦冲突2004年-2005年在第二阶段,各种努力将侧重于建立一个有着临时边界并具备主权特征、以新宪法为基础的独立巴勒斯坦国,以此作为通向解决永久地位问题道路上的一个小站。正如业已指出的那样,一旦巴勒斯坦人民有一个能果断反恐、愿意而且有能力建立一个以宽容和自由为基础的实际民主制度的领导层,这个目标就能实现。有了这一领导阶层,而且民政机构和安全结构得到了改组,四方小组和广大国际社会便会积极支持巴勒斯坦人建立一个独立、自立的国家。 进入第二阶段的依据将是四方在

33、考虑到当事双方的表现的情况下,就是否存在这样做的适当条件所作的一致判断。第二阶段是要进一步而且持续开展努力,使巴勒斯坦人的生活正常化,并建立巴勒斯坦机构。它于巴勒斯坦选举之后开始,并在可能于 2003 年建立一个有着临时边界的独立巴勒斯坦国之后结束。其主要目标是持续的全面安全保障和有效安全合作,持续的巴勒斯坦人生活正常化和体制建设,进一步发展和保持第一阶段所概述的各项目标,批准一部民主的巴勒斯坦宪法,正式设立总理办公室,巩固政治改革以及建立一个有着临时边界的巴勒斯坦国。 国际会议:四方小组经与当事双方协商,在巴勒斯坦选举成功结束后立即召集举行会议,支持巴勒斯坦经济复苏,并展开一个进程,导致建立

34、一个有着临时边界的独立巴勒斯坦国。 这一会议将涉及所有各方面,它以建立全面中东和平(包括以色列和叙利亚之间以及以色列与黎巴嫩之间的和平)的目标为出发点,并以本文件序言部分所述的原则为依据。 阿拉伯国家将起义前的联络代表处归还以色列(贸易办事处等)。 就包括区域水资源、环境、经济发展、难民和武装管制在内的各种问题恢复多边接触。 民主、独立巴勒斯坦国的新宪法由巴勒斯坦的适当机构最后确定和批准。必要时举行的进一步选举应遵循新宪法的规定。 依照宪法草案的规定,加大改革内阁的权力,并正式设立总理办公室。 持续的全面安全保障,包括在第一阶段所确立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安全合作。 通过由国际会议发起的以色列巴勒斯坦接触进程,建立一个有着临时边界的独立巴勒斯坦国。结合这一进程执行以前各项协议,以增进最大程度的领土毗连性,包括在建立一个有着临时边界的独立巴勒斯坦国的同时,采取进一步行动,解决定居点问题。 加强国际上在监测过渡方面的作用,并由四方小组提供积极、持续的业务支持。 四方小组成员推动国际上承认巴勒斯坦国,包括让其在可能时加入联合国。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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