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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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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医字20138号 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的通知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附属医院,就业指导中心,顺德校区管委会,基因工程研究所: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05年实行以来,为维护学校稳定,保障师生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全民医保的推进,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健康需求,需要修订、补充和完善。为把这项涉及教工利益的好事办好,根据广东省公费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参照省内多家院校做法,结合我校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修定完善了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2、,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附件:1.急诊范围2.自费药品范围3.南方医科大学教工子女统筹医疗保障改革具体实施办法及操作流程南方医科大学2013年12月12日(联系人:支国舟,郑普生,联系电话:648143)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保障制度,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印发的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近几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其他高校做法,结合我校实际,修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学校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积极防病、合理医疗、经费统筹、厉行节约”的原则,将教工医疗费按3000元/人年标准,下拨

3、各保障医院包干使用。第三条 承担我校公费医疗任务的医院,校本部教工原则上定点附属南方医院;顺德校区、原南校区教工原则上定点为附属中西医结合医院和附属珠江医院;传染病诊治定点为附属南方医院(国家规定的、附属南方医院明确不能收治的传染病、职业病除外)。第四条 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个人,既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同时又有负责维护、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第五条 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人员:学校编制内教工、人事工资关系转入本校的博士后(未建立医保关系的)、随学校移交享受公费医疗拨款的离退休人员、在返聘期内的原军队三级及以上教授,以及由学校常委会决定招聘或引进的占编制员额的特殊人才。第二章 教工医

4、疗保障管理第六条 教工在包干医院就医,医疗经费在公医和医保目录内范围内,实行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转诊校外就医流程:必须经包干医院专科专家论证、医务处及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就医。转诊医疗费用结算:由包干医院解决50%,自付50%(国家规定的、附属南方医院明确不能收治的传染病、职业病,仍按校内公医标准予以报销)。单位、个人分配比例如下: 自付比例人员在校内指定定点门诊部或医院就诊经主管医院领导同意转省市级非定点医院就诊门 诊住 院门 诊住 院在职教工15%10%包干医院和个人各负担50%退休教工8%5%统筹医疗人员20% 10% 备 注在校内包干医院或门诊部就医均免挂号费第七条 下

5、列人员和病种,在公费医疗规定和医保目录内范围内免自付:一、院士、随学校移交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享受省部级待遇人员。二、特殊病种:国家规定的及包干医院明确不能收治的传染病(鼠疫、霍乱、肺结核等)、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公伤、法定职业病、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第八条 享受校公医人员,到外地出差、休假或居住地离包干医院较远,因突发急症无法到指定医院就医者,可就近到校属其它医院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但不得连续诊治,如需住院应及时与包干医院公医办联系,在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回包干医院医治。经费报销流程:凭急诊(范围详见附件1)医药费凭证急诊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和发票,由包干医

6、院按本细则规定标准报销。第九条 教工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按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规定执行,严格审批程序和标准,未经事先批准自行检查者,费用自理。一、特殊检查项目:是指一些费用单次超过300元的检查和治疗项目,包括:CT、MRI、ECT、彩色多普勒、24小时心电图、冠脉造影。审批流程: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由主管医师申请,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名,包干医院医疗管理部门批准。二、人工器官项目:因病情需要安装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和心脏起博器等。审批流程和标准:安装人工器官,需经包干医院专科提出治疗意见、医院医疗管理部门提出审批意见,并报院领导批准。其费用

7、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可按报销比例在公医费中支付,如人工晶体按300元记帐,体外碎石按国产机价格记帐,人工关节按国产价记帐,超出部分费用自理。心脏起搏器低于2万元的,可按内公医比例记帐,超出2万元的,除2万元内按比例记帐外,超过部分自理。三、器官移植及特殊治疗项目: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含人异体骨、骨髓移植、肾移植等公医规定内器官移植及特殊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形术及支架植入术、心脏射频消融术、冠脉造影、支架植入、成形术、搭桥术、介入栓塞化疗术等)项目。审批流程和标准:经包干医院专科提出治疗意见、医院机关及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学校机关及校领导审批。特殊治疗项目,实行学校、个人各负担

8、一定比例的原则,其费用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外,包干医院公医记账55%,学校公医费报销45%。明确移植医疗费的范围,以肾移植为例:界定范围从做移植手术的前2-3天的常规检查、供受体组织配型到出院并带15天用药为止。四、采用未经卫生部、财政部批准使用的特殊仪器检查、新法治疗项目费用,均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五、凡包干医院在设备、技术上能够处理的病种、手术,应在包干医院就诊和处置(精神病、结核病除外)。第十条 教工医疗用药教工医疗用药,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用药目录执行。第十一条 下列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一、自费药品(范围详见附件2)、规定报销范围外的中成药、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或批

9、文号是“饮”、“试”、“临”、“健”字的药品,以及异型包装药品。二、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陪人床费、围产期访视费、婴儿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电话费、电炉费、以及脸盆、口盅、毛巾、水杯等生活用品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三、医疗咨询费、中风预测费、健康预测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和优质优价床位费)、气功费、体操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超声波洁牙费、非手术非抢救用血费(包括血液制品)、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部分的医疗费。四、非公费医疗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费;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和治疗费。五、

10、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娇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脱痣、老人斑、色素沉着、双眼皮、按摩美容、配眼镜、镶牙、装配假眼、假发、假耳、假鼻等;治液臭、脱发、白发的费用;以及皮钢背甲、腰围、胃托、护膝带、提睾带、拐杖、助听器等费用。六、急救车费、会诊交通费(医院要求外院会诊除外)。七、各种会议的医药费。八、各种磁疗用品费。九、出国、赴香港、澳门、台湾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十、医学研究或教学需要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十一、自购的药品(含进口药)、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师诊治(包括到个人诊所就医)、自行去疗养、康复、休养的一切费用。十二、由于性乱和卖淫

11、、嫖娼行为而染上性病,如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的医药费用。第三章 学生医疗保障管理第十二条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含港、澳、台及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留学生),按照广东省教育厅要求,必须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流程:由学生门诊部牵头,学生处、教务处及各学院学生管理部门组织大学生参保资料申报和毕业生医保资料的终止工作。财务处负责收缴学生医保费120元/人年(国家补贴320元/人年),并上缴到医保局指定账户。医院管理处和校区学生门诊部具体协调学生医保工作,重点落实好医保学生应享受的医保待遇、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就医流程:大学生必须在所属校区定

12、点医疗门诊就医或转诊,医保目录范围内,按规定比例报销;医保学生住院医疗:可选在所有广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目前学校所有附属医院均为广州医保定点单位),均可以按照医保要求记账报销。校区医疗保障机构管理:大学本部、顺德校区门诊部分别托管到附属南方医院、北滘医院管理。校区门诊部在完成学生疾病预防与卫生应急、医疗保健、健康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学生医保办公室,筹建大学生医保服务宣传网络,指定1-2人负责大学生医保日常工作。第四章 教工子女统筹医疗保障管理第十三条 教工子女必须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可同时参加学校内部统筹医疗保障。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广州医保实行全覆盖

13、,教工子女必须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解决教工子女大病带来的经济问题。参保流程:我校自2013年12月1日始,在幼儿园、小学、中学读书的教工子女,个人缴120元/人年,广州市政府补贴320元/人年, 由学生所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具体负责办理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未入学的教工子女,由所在街道政务中心(大学本部所在京溪街道政务中心电话:87267699)和教工医疗包干医院公医办(预防保健科电话:62787197)具体指导、协调下,自行办理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时间安排: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31日为参保过渡期;自2014年9月1日起,教工统筹医疗子女纳入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14、保险。工作安排:按照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43号)要求,医管处负责总协调,附属南方医院与学生门诊部负责医保流程培训并具体指导校本部幼儿园、南校区幼儿园关于教职工统筹医疗子女的参保工作;学校财务处协助校本部幼儿园收缴学生医保费;校本部幼儿园、南校区幼儿园具体实施教工子女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集上报参保资料、协助收缴医保费(120元/人年)等工作。就医流程:门诊和住院医疗,可选在所有广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我校所属附属医院),均可以按照广州医保规定标准记账报销。医疗费结算:在校内定点医院就医,先行广州医保结算,再行校内统筹医

15、疗保障结算,双保险保障管理,减轻教工个人、医院和学校经济负担。第十四条 教工子女在参加广州城镇居民医保的同时,也可以同时参加学校统筹医疗保障,但必须挂钩在其父母包干的医疗机构。校内统筹医疗的对象:未满18周岁、在广州市有正式户口、中学尚未毕业、没参加工作的、享受包干医疗教工的子女。统筹标准为60元/人年,每年一次性上缴各定点医院,作为统筹医疗基金,用于统筹医疗结算。具体实施办法及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第五章 教工大病医疗保障管理 第十五条 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因病致贫,由学校工会采取以下途径予以救助:一、现阶段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可以通过“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和“广东省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予

16、以救助。学校为校本部每名工会会员购买1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并为每名女工会会员购买1份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每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理赔金额为1万元,每份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理赔金额为1万5千元。保障金的申请:被保障人自被确诊患有计划内六种重大疾病之日起180天内向广东省互助保障会报案,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具体见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经保障互助会调查核实后,给付保障金。二、根据南方医科大学校本部教职工住院慰问和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教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一次性补助5000元。重大疾病范围参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中所述“重大疾病”范围。三、筹建“南方医科大学教工疾病互助基金”。通过教工自愿参加方

17、式,由学校工会、医院管理处牵头,筹建教工疾病爱心互助基金。具体操作流程: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教工意见的基础上,以教工(工会会员)自愿参加的模式,从工资中划付一定费用,同时学校从自筹经费中予以一定比例补贴。具体参加程序与基金建立、报销标准按照学校教工疾病互助基金章程执行。第六章 公费医疗经费的来源与管理第十六条 公费医疗经费的来源以省财政厅1000元/人年标准公医费拨款为基础,作为校本部教工公医费用专款专用;各附属医院可参照此标准自筹解决。第十七条 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将公医费按各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保障的人数下拨各医院,由医院全权管理。学校按省公医办有关要求及学校的规定进行检查监督。第七章 医疗证的领发

18、、补发和注销第十八条 公费医疗证的领发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凭医疗证申请表、本人工作证、小一寸相片二张到定点医院公医办办理医疗证。二、新调入我校享受公费医疗的教工,限在报到领取工作证后一月内,到定点医院公医办办理医疗证,逾期发生的医疗费自付。第十九条 公费医疗证的补发和注销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第一次办理免收工本费,遗失补办的交补发证费。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调出、退职(病退除外)、离职、开除、死亡、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一律由定点医院公医办收回医疗证并办理注销手续。负责医疗保障的医院,有每年年审和定期(3年)更换教工医疗证及其子女统筹医疗证的责任。第二十

19、条 享受统筹医疗人员办理统筹医疗证,其领发、补发和注销手续同公费医疗证。第八章 公费医疗工作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承担学校公费医疗任务的附属医院应切实加强用药、检查、收费等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学校医管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各医疗单位执行情况。第二十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将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不能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开药。第二十三条 医疗费用自付与记帐程序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支付,属于公医费报销范围部分记帐。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先由个人垫付部分住院押金,出院时按规定结算。第九章 公费医疗工作的奖励与处罚第

20、二十四条 经学校公医办考核,对加强和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成绩突出的医疗单位、个人,学校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处以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不该开支金额三倍处罚,单位处罚从年度公医经费拨款中扣除;对转借病历者接受诊疗和开取药物的除责令写出检讨外并处以所发生费用三倍罚款及停止享受公费医疗半年,并给予通报批评。第十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教工和学生体检安排及费用问题一、教工体检教工每年安排到定点医院体检一次,费用由各大单位(校本部、各附属医院)统筹解决。二、学生体检学生入学必须体检,体检费从学生预算经费中支付。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公费

21、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各附属医院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作废。附件1:急 诊 范 围(摘自卫生部全国医院工作条例)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等。2、突然之急性腹痛。3、突发高烧。4、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流产、小儿腹泻严重脱水、休克者。5、有抽搐症状或昏迷不醒者。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异物者。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8、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9、中毒、服毒、刎颈、自缢、淹溺、触电者。10、急性尿闭或尿潴留者。11、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

22、迅速恶化者。12、烈性传染病可疑者。13、急性过敏性疾病。14、其他医生认为符合急救批救者(以上凭诊断书或病情记录)附件2:自费药品范围一、中药部分1、下列中药,不论单味或复方,均按自费处理,不能在公费中报销。各种人参(包括参须、条、片、粉)、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珍珠(粉)、蛤蚧、蛤士蟆(油)等。各种可以药用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以及动物的胎、鞭、尾、筋、骨、睛等。2、下列中药,单味使用按自费处理,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使用,可在公费中报销。田七、何首乌、枸杞子、阿胶、阿胶珠、鹿角胶、龟角胶、龟角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犀角、牛黄、麝

23、香、党参、北芪、淮山、当归等。3、中成药按中成药使用报销范围执行,使用报销范围外的中成药均作自费。医院制剂药,按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及中成药使用报销范围、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处理。二、西药部分1、下列西药均作自费。各种营养滋补药品和非治疗必需的药品。如:人造补血药、补血康、水解蛋白、水解胎胞糖浆、营养素、脂肪乳剂、磷酸果糖、木糖醇、康彼身、益康宁、强力补、肝维隆、肝浸膏、肝精补血素、脑活素、脑力静、心脑灵、力勃隆、肥儿灵(维儿灵)、男宝、女宝、胎宝、以及各种含人参、鹿茸的制剂、花粉制剂等。各种蜂乳制剂。如:蜂蜜(配制丸药除外)、复方蜂乳、蜂乳胶丸、蜂皇浆、蜂王精、王浆蜜等;各种口服葡萄糖制剂。如葡萄

24、糖粉、丁维葡萄糖、维他葡萄糖、多维葡萄糖等;各种鱼肝油制剂。如:麦精鱼肝油、乳白鱼肝油等(鱼肝油滴剂、丸剂治疗夜盲症、肺结核、佝楼病除外);各种维生素复合制剂。如:六合、九合维生素、多种维生素、施宝康、施尔康、维尔康、安尔康、参维灵、果味VC等;各种补充钙质的制剂。如:乐可福钙、丁维钙、多维钙、玉宝糖钙等;各种保健油类。如:清凉油、红花油、瑞草油、麝香风湿油、风油精、丁香油精等;2、下列西药,除对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期内或治疗公伤人员,如确需使用,并经主任医师或业务院长批准,可在公费中报销外,其他情况下使用,均作自费。三磷酸腺苷及其复方制剂(如三磷酸胞苷等)、辅酶A及其复方制剂(如复合辅酶A等)、

25、能量合剂、胎盘球蛋白、胎盘(包括人血)丙种球蛋白、人血(包括胎盘血)白蛋白、复方氨基酸、冻干血浆、转移因子、干扰素等。三、其他部分下列品种均作自费1、各种药酒。如:冯了性药酒、国公酒、三蛇酒等。2、各种保健冲服剂及饮料。如:罗汉果冲服剂、王老吉冲剂(广东凉茶)、夏桑菊冲剂、山渣冲剂、济公开胃茶、小儿七星茶、甘菊茶、菊花茶、消滞茶、健身茶、益寿茶、生物健、851口服液、太阳神口服液、乌梅饮、矿泉水等。3、各种水果膏剂、滋补膏剂和补汁(露、酊、糖浆)。如:秋梨膏、桑椹膏(密)、西瓜膏、枇杷膏、党参膏、桂园膏、八珍膏、龟龄集(膏)、补脑汁、安度补汁、卵磷脂糖浆、舒肝糖浆、灵芝糖浆等。4、各种减肥、戒

26、烟制剂。5、各种清补凉配剂、煲汤料配剂、五花茶配剂等。6、各种含药的生活保健用品。如:药枕、热敷散(坎璃砂)、热(冷)敷袋、磁疗用品、药皂、药物牙膏、驱蚊水、头屑水、痱子水(粉)、药物洗发膏、防冻膏等。7、各种护肤、美容、化妆品。如:珍珠保护霜、疤痕美容液、酒渣鼻液、白殿霜、色斑霜、粉刺霜、省班霜、生发药水等。8、各种可以药用的食品、副食品及水果。附件3:南方医科大学教工子女统筹医疗保障改革具体实施办法及操作流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24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及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制定本具体

27、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内享受统筹医疗保障的教工子女。第三条 教工子女首先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可同时参加学校内部统筹医疗保障,作为教工子女统筹医疗保障改革后的补充措施。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广州医保实行全覆盖,教工子女必须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解决教工子女大病带来的经济问题。第二章 广州医保办理及缴费第四条 教工子女参保手续办理的负责机构规定:(一)在幼儿园、小学、中学读书的教工子女,根据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43号)要求,将教工子女参加广州医保工作分工如下:医管处负责总协调

28、,附属南方医院与学校学生门诊部负责医保流程培训并具体指导校本部幼儿园、南校区幼儿园教工子女的参保工作;学校财务处协助校本部幼儿园收缴学生医保费;校本部幼儿园、南校区幼儿园具体负责在园内就读的教工子女办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手续。(二)未入学的教工子女,由所在街道政务中心(大学本部所在京溪街道政务中心电话:87267699)和教工医疗包干医院公医办(附属南方医院预防保健科电话:62787197)具体指导、协调下,自行办理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第五条 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简称居民医保年度)。第六条 教工子女办理参保时,填写广州市城

29、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两份,在登记点领取或到广州市医保局网页下载),凭以下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出生后三个月内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第七条 参保流程规定:首次参保:当月登记,成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4日至23日缴费,成功缴费后第二个月开始享受相关医保待遇。次年续保:新居民医保年度连续参保的教工子女于每年8月4日至23日缴费。未入学(含新生儿)的教工子女,到街道政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就读校内幼儿园的教工子女,提供中国银行存折及其复印件(可等同幼儿园学费划扣账号,账号内提前存足120元以上),并签订委托银行自动划账

30、缴纳广州市社会保险费授权书,由签约银行自动划账缴费,由学校财务处负责代扣代缴(类同大学生参加广州城镇居民医保程序)。就读校外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工子女,由所就读学校到居民医保费代征银行为本校学生代办缴费业务。第八条 2013-2014年广州医保缴费标准:个人缴费120元/人年,广州市政府补贴320元/人年。第九条 已参加居民医保的教工子女,新居民医保年度续保无须再重新输参保登记手续,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特殊人员续保及需要停止医疗保险关系的具体参照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险实施细则。第三章 校内统筹医疗保障办理及缴费第十条 教工子女在参加广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可同时参加学校统筹医疗保障

31、,但必须挂钩在其父母包干的医疗机构。第十一条 校内统筹医疗的对象:未满18周岁、在广州市有正式户口、中学尚未毕业、没参加工作的、享受包干医疗教工的子女。统筹费缴纳标准为60元/人年(在原来120元/人年的基础上减半),作为统筹医疗基金,用于统筹医疗经费补充,每年3-5月份上缴(校本部教工子女上缴到学校财务处,南校区教工子女上缴到南校区财务科)。第四章 就医流程与经费结算第十二条 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教工子女进行门诊医疗时,可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选择一大一小两个门诊定点机构就医(按就近医疗原则,拿到医保卡后应首选就近定点于我校附属医院);需要住院时,可选择所有广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

32、疗,并按照广州医保规定的待遇范围、标准与方式进行结算。第十三条 同时参加广州医保和校内统筹医疗教工子女,在校内定点医院就医,先行广州医保结算,剩余部分由相应附属医院按照校内统筹医疗保障标准再行二次结算。教工子女在校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按广州城填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结算,不再享受校内统筹二次结算。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拟定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为教工子女参加广州医保过渡期,在此期间,教子工子女要积极参加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成功办理广州医保前仍可享受校内统筹医疗待遇。2014年9月1日起,教工子女全部实施广州医保与校内统筹医疗保障相结合的保障模式。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为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补充细则,具体由学校公医办负责解释。 南方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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