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南京工业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南京工业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工业大学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工业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2号)和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21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指导思想及原则:(一) 建立适应高校岗位特点,以转观念、调结构、优学科、促发展为导
2、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切实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为创建“综合性、研究型、全球化”高水平大学提供更强有力的动力。(二) 遵照“按劳分配、以岗定酬、注重效率、分类考核、统筹兼顾”的原则。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向教师倾斜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三)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和两级管理分配的原则。学校对二级单位采取权责明确、宏观管理、整体划拨、按章监督。各二级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工作,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第二章 实施范围第三
3、条 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含绩效工资独立核算单位)按各自分配方案执行。第四条 实行年薪制和协议工资的人员,不纳入此办法,按相关协议或规定执行。第三章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第五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考核奖励和业绩奖励两部分组成。(一) 考核奖励以教职工所聘岗位职责为依据,主要体现对岗位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教职工,各单位应按规定发放其考核奖励。(二) 业绩奖励以激励为导向,主要体现出色履行本岗位职责、按质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和特殊贡献的情况。第六条 考核奖励按学校岗位聘用分为:教师岗、其他专技岗、管理岗(含领导职务)、工勤技能岗四类,
4、辅导员岗按所聘管理岗执行。考核奖励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第七条 业绩奖励分为:(一) 超教学工作量奖。学院人均教学、教辅工作量超过学校上年度教师人均教学标时数(学校上年度教师人均教学标时数下简称校均标时或P),以上标时学校分别按教师80元/标时、实验其他专业技术50元/标时、实验工勤技能人员35元/标时,核拨各二级单位超教学、教辅工作量奖。(二) 专项奖。对为学校改革发展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三) 单位考评奖。学校根据年度发展总体目标,由校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对全校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分类综合考评,并由学校按考评结果给予奖励。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
5、资分配实施细则,组织具体奖励分配。第四章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划拨第八条 学校对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行统一分类测算、整体划拨、两级核算分配的管理办法。年初按上年末各二级单位人员情况预拨当年考核奖励;上半年完成专项奖的审核、划拨工作;10月底前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完成全年工作量测算,11月底前人才资源部完成全年二级单位考核奖励和部分业绩奖励的经费核拨工作;年终完成学校对单位考评奖核拨和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决算工作。第九条 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T=TiT1-考核奖励T2-超教学工作量奖T3-专项奖T4-单位考评奖(一) 考核奖励T1=G1+G2+G3+G4+G51、 G1-教师岗,按学校所
6、聘用教师岗位系列分为一至十二级考核奖励标准。标准详见附表一。2、 G2-其他专技岗,按学校所聘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系列分为三至十二级考核奖励标准。标准详见附表一。3、 G3-管理岗,按学校所聘用管理职员职级岗位系列分为三至九级考核奖励标准。标准详见附表二。4、 G4-工勤技能岗,按学校所聘用工勤技能岗位系列分为一至五级考核奖励标准。标准详见附表三。5、 G5-领导职务岗,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领导职务岗位整体划拨。图书馆、学报、档案馆、信息中心科室,按学校认定的科室数内聘任人数岗位整体划拨。标准详见附表二。 管理、工勤技能岗任职年限,为在本岗位等级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年限(年年+1)。任职年限档每聘
7、期调整一次,聘期中仅对岗位等级变动人员做出调整。(二) 超教学工作量奖T2T2=学院(部)教师人均完成教学校均标时以上数(教师人数80元/标时)+学院(部)实验人均完成教辅校均标时以上数(实验专技人数50元/标时+实验工勤人数35元/标时)。(三) 专项奖T3=Z1+Z2+Z31、 业绩专项奖Z1,见附件一。2、 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奖Z2,按学院专业点数、教职工人数、教学教辅标时数的一定比例系数,将经费整体划拨到学院,由学院自行制定标准发放。3、 班主任管理奖Z3,按本科、研究生20元/生年核拨。(四) 单位考评奖T4=D1+D2+D3+D4学院人均教学标时数(或实验教辅人均实验标时数)Q,0.
8、75PQP,当PQ时,按Q=P取值。考评奖系数C,0C1,为学校对各二级单位质量考评奖系数,由校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决定。奖励系数Y,依照当年绩效工资余额确定。1、 教师工作质量奖D1=2、 实验教辅人员工作质量奖D2= 3、 其他人员工作质量奖D3=4、 目标考评奖D4,对各学院(部)和职能部门从教育教学、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人才引进与队伍建设、管理服务和德育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目标考评奖励。第五章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第十条 考核奖励原则上按月发放,业绩奖励原则上按学期考核发放(以年度考核发放为主)。学期考核、业绩奖励发放,由各二级单位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年度考核
9、、业绩奖励发放,各二级单位必须依照学校年度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学期考核结果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名册,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月20日前报计财处(含电子版),在次月工资中发放。第十二条 学院回聘或外聘教师须经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人才资源部核准后聘用,课时费由学校统一支付。所聘课时不计入学院教学工作量。第十三条 学校将严格监管各单位对余额的再次分配情况,再次分配须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教师系列余额必须用于教师的其它工作或奖励。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具体分配情况,每年度须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通报,并将年度结算明细书面通
10、知教师。学校将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情况,列入对各二级单位的考核内容,并组织抽查。第十五条 机关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等事宜,委托机关党委管理;图书馆、学报、档案馆、信息中心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等事宜,委托图书馆党总支管理。第六章 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在非教学学院“双肩挑”领导干部岗位上的人员,可自愿选择管理岗或教师岗中某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序列执行,学校年终将实行“双考核”。选择后,如本人所聘管理岗或教师岗等级未发生变动,在其聘期内不得变动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序列。选择管理岗的,享受管理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和超教学工作量奖(所聘学院)。聘用学院应安排一定的人才培养任务,学校按
11、每人每年扣减学院50%校均教学标时数;选择教师岗的,享受聘用学院教师岗待遇。第十七条 执行管理岗或其他专技岗(不含学院实验)人员,因特殊原因需承担本岗位职责外教学任务,须征得中层或以上主管领导的同意,原则上安排在本岗位工作时间外,并经教务处、研究生院批准后报人才资源部。教学工作奖按正高45元/标时、副高35元/标时、中职30元/标时,由人才资源部核拨至承担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单位。年承担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校均标时的20%(含指导研究生工作),超出按20%计算核拨。第十八条 经学校组织部、人才资源部批准,派出校外挂职的教学学院教师、实验专技人员,派出期间考核奖励按派出协议执行或按原所聘岗位标准发
12、放,减免学院教师、实验专技人员当月工作人数,考核奖励纳入单位考评奖内容和基数。第十九条 各类减免事宜的处理(一) 教师在国外进修提高,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全额工资期间,考核奖励学校按原所聘岗位标准发放,作为学校对教师出国进修的支持,减免学院教师工作当月人数。(二) 凡符合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产假期内凭独生子女证办理请假手续的女职工,产假期间考核奖励学校按原所聘岗位标准发放,减免学院教师、实验人员当月工作人数。(三) 年薪制和协议工资人员,按二级单位上报的实际工作量,在单位总量中扣减。第二十条 病假、事假、旷工期间考核奖励的处理(一) 按学校规定办理请病假手续,并经学校批准每学期累计5天及以内者
13、,不影响考核奖励;累计6天至20天以内者,从第6天起每天扣发月考核奖励的1/30;累计病假20天以上者,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月考核奖励的1/15,直至扣完当月考核奖励为止。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以旷工论处。院士、获得由人社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国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考核奖励全额发放。(二) 每学期事假累计3天及以内者,不影响考核奖励;累计4天至6天以内者,从第4天起每天扣发月考核奖励的1/20;累计超过7天者,从第7天起每天扣发当月考核奖励的1/5,直至扣完当月考核奖励为止。(三) 旷工一天或未经组织批准擅离职守
14、,作旷工处理者,扣发当月考核奖励;学期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者扣发半年考核奖励;年度累计旷工五天扣发全年考核奖励。(四) 经学校批准请哺乳假参照事假处理。第二十一条 渎职、失职、寻衅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其他错误行为,酌情停发3个月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受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开除者自开除之日起停发全额绩效工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分别按6个月、9个月、12个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受留党察看者,察看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24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第二十二条 被立案审查或停职的,在审查或停职期间
15、暂停奖励性绩效工资,待结案或复职后,按有关处理意见办理。第二十三条 辞退、辞职人员,从学校批准之日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拒聘人员,从拒聘之日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解聘、未聘人员,从解聘、未聘的次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第二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停发、暂停工资的人员,同时停发、暂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人员,不享受当年业绩奖励和扣发次年度考核奖励6个月、12个月。未经学校同意,不参加学校年度考核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第二十六条 因同一事由,同时受两种及以上条款停扣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按最高规定标准和时间停扣。上述第二十条至二十五条的处理,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学校处
16、理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制定考核奖励和不低于上述条款的业绩奖励处理实施细则。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要求,将日常考勤与学期、年度考核相结合,强化完善综合目标考核、激励、奖惩机制。凡是因考核工作失职,学校将双倍扣回多拨经费。第二十八条 学校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各单位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行使监督管理权,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校院两级自主管理、有效监督的管理体制。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的有序发展,在既保证教师身心健康,又充分发挥教师工作积极性的前提下,各学院要科学安排好每位教师的工作任务。第三十条 首次执行本办法,任职年限的截至计算时间为2014年。第三十一条 本办
17、法自2014年起实施。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才资源部负责解释。附表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考核奖励标准 单位:元/年教师岗考核奖励标准等 级标 准其他专业技术岗考核奖励标准标 准专技1级37560专技2级35400专技3级3324032040专技4级3108030960专技5级2808026520专技6级2724025920专技7级2640025320专技8级2400022200专技9级2340021720专技10级2280021240专技11级2040014160专技12级1920013680见习(试用)12000附表二:管理和领导职务岗考核奖励标准 单位:元/年管理职员职级岗考核奖励标
18、准等级任职年限标准领导职务岗考核奖励标准职务标准三级职员9年及以上58560正厅长2208058年56880副厅长140404年及以下55200正处长9360四级职员9年及以上47640副处长636058年46320正科长36004年及以下45000副科长2760五级职员9年及以上3312058年320404年及以下30960六级职员9年及以上2820058年273604年及以下26520七级职员9年及以上2244058年218404年及以下21240八级职员9年及以上1836058年179404年及以下17520九级职员9年及以上1428058年139804年及以下13680见习(试用)12
19、000附表三:工勤技能岗考核奖励标准 单位:元/年等 级任职年限标 准技术工一级9年及以上2208058年214804年及以下20880技术工二级9年及以上1812058年176404年及以下17160技术工三级9年及以上1452058年141604年及以下13800技术工四级9年及以上1212058年118204年及以下11520技术工五级9年及以上1080058年105604年及以下10320附件一:南京工业大学业绩专项奖励办法业绩专项奖励分为学科建设奖励、项目平台奖励、成果奖励、论文著作奖励、指导竞赛奖励、其他等六个部分。一、学科建设奖励1、人才专项奖励(1)院士 24万元(2)国家杰出
20、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12万元(3)新增国家教学名师 12万元(4)新增省级教学名师 5万元(5)突出贡献校长奖 10万元/人,20万元/团队(6)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正主任/副主任/委员 3/2/1万元(任期内)注:(1)-(2)条就高奖励,不叠加。2、学科建设(1)新增江苏省优势学科 10万元(2)新增省部级重点序列学科 8万元(3)新增一级学科博士点 10万元(4)新增一级学科硕士点 5万元(5)自主增设二级学科博士点 3万元(6)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硕士点 2万元(7)新专业一次性获学位授予权 2万元二、项目平台奖励1、国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2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 10万元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负责人 、国家973项目课题负责人 5万元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 3万元4、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负责人 2万元5、国防重点研究及国防配套项目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负责人 2万元 , 低于100万元的负责人 1万元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青年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负责人 1万元7、横向科研项目单项合同经费到款累计(不含硬件费)500/200/100万元以上负责人 3/2/1万元8、新增国家实验室 500万元9、新增国家重点
22、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人文社科类国家级基地 100万元10、新增部级重点实验室 10万元11、新增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8万元12、新增省级重点实验室 8万元13、新增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万元14、新增人文社科类省级基地 5万元15、新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 50万元16、新增教育部优秀创新团队 10万元17、新增江苏省或其他部委科技创新团队 5万元18、新增国家工程实践教育中心 15万元19、新增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5万元20、新增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5万元三、成果奖励1、教学改革 (1)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重点专业(类)、精品资源共享课
23、程、双语示范课程、创新人才培养实验区等国家级和省级项目,奖励额度按上级划拨经费的15%奖励,项目完成验收通过后再奖励5%。 (2) 通过国家专业认证与评估,奖励10万元。(3) 教学教改项目(重点):国家级项目立项奖励3万元,通过验收再奖励2万元;省级项目立项奖励1.5万元,通过验收再奖励0.5万元。(4) 教学教改项目(一般):国家级项目立项奖励2万元,通过验收再奖励1万元;省级项目立项奖励0.5万元,通过验收再奖励0.3万元。2、教学成果(1)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100万元;一等奖,奖励 3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2)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10万元;一等奖,
24、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3、科研成果(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及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其以上的科技奖,学校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奖励0.5万元。(2)获得具有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资格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3)获得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进步奖、创新奖分别奖励100/30/10万元;获得陈嘉庚科学奖或求是杰出科学家奖、陈嘉庚青年科学奖或求是杰出青年学者奖分别奖励10/5万元;获得其他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5万元。(4)以我
25、校为技术依托单位获得省成果转化基金项目的,奖励2万元(到校项目经费不低于20)。(5)全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人文社科类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江苏省社科联或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授予的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5万元,三等奖奖励0.3万元。(6)南京工业大学为独立申请单位获中国专利金奖,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奖励5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奖励2万元;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项奖励0.5万元;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26、,每项奖励0.2万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0.1万元。四、论文著作奖励1、学术论文与学术著作(1)论文发表于Science或Nature,每篇奖励100万元,其子刊的奖励额度按影响因子与母刊的比例同比奖励。(2)SCI(包括SCIE)收录的论文分区奖励,一区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二区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三区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四区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3)论文被EI收录,每篇奖励0.1万元。(4)在国际学术会议或一级学术会议上作主题报告,奖励0.5万元。(5)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每篇奖
27、励1万元。(6)人文社科类论文在科学引文数据库(SCD)期刊发表,每篇奖励0.3万元;在北大版核心期刊发表,每篇奖励0.2万元;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收录的,每篇奖励0.5万元;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每篇奖励0.3万元;被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每篇奖励0.2万元。(7)论文被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或ISSH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每篇奖励0.1万元。(8)学术著作指国内外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和译著。专著:10万字以上,20万字以下,每部奖励1万元;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2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
28、万元。编著:10万字以上,20万字以下,每部奖励0.5万元;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译著:10万字以上,20万字以下,每部奖励0.3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2、教材与教研论文(1)精品教材(规划教材):国家级每部奖励3万元,省部级每部奖励2万元。(2)正式出版的教材(含五年后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修订版):100万字以上奖励3万元,100-50万字奖励2万元,50-30万字奖励1.5万元,30万字以下奖励1万元。(3)教研类论文在高等教育类中文核心期刊(见附表)发表,每篇奖励0.2万元;在其他
29、类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每篇奖励0.1万元。五、指导竞赛奖励1、教师授课竞赛:获得国家级 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2/1万元;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5/0.2万元。其他教学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 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6/0.4万元;获得省部级 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5/0.3/0.2万元。2、指导江苏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 3万元;指导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 1万元。3、指导本科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省级 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5/0.3/0.2万元;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省部级优秀团队,奖励0.5万元。4、指导本科生在北大版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
30、者为本科生、署名含指导教师),奖励0.1万元;指导发表的论文被SCI等收录,再奖励0.3万元。指导本科生获国家专利(排名前2名),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0.2万元;获实用新颖专利授权,奖励0.1万元。 5、指导学生参加重点学科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获得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2/1/0.5万元,获得省部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7/0.5/0.3/0.1万元。指导学生参加普通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6/0.5/0.2/0.1万元,获得省部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2/0.15/0.1/0.06万元。
31、六、其他未列入以上类别的集体或个人获得国家、国家部委、江苏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奖励(含授权专项奖励):1、国家级:集体奖励10万元,个人奖励3万元。2、省部级:集体奖励5万元,个人奖励1万元。七、奖励程序及政策说明1、奖励程序(1)业绩专项奖励统计核算以学院(部)为单位进行,奖励均按上一年度的业绩为依据。(2)各学院(部)上报全院(部)业绩(包括汇总表及原始凭证),由教务处、科学研究部、研究生院等分别审核后,报人才资源部汇总。(3)学校审定批准后,奖励经费整体划拨到各院(部)。2、有关政策说明(1)院士、杰青、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为每年奖励,其他均为一次性奖励。(2)本办法中的项目、专利、论文论著均须
32、以南京工业大学名义获取或署名发表,所指负责人均为第一负责人(作者)。(3)成果奖励均指南京工业大学为独立获奖单位。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奖项,根据学校排名奖励,排名为第一完成单位,奖励为标准的80;排名为第二完成单位,奖励为标准的40;排名为第三完成单位,奖励为标准的20;排名为第四完成单位及其以下,奖励为标准的10。(4)本办法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奖励;同一篇论文被不同索引收录,按收录最高级别奖励。(5)我校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以南京工业大学名义获得上述成果,学校亦予以奖励,由人才资源部发放。(6)申请奖励时,必须提交证书原件;申报论文奖励时,除权威部门有统计数据外
33、,其他的均须提交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的复印件;申报著作奖励须提交一本著作;科技论文的奖励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情报方法研究中心的检索报告为依据,核心刊物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7) 以上所有奖励均含个人所得税。(8)本办法由人才资源部、教务处、科学研究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附:高等教育类中文核心期刊(14种) 高等教育类核心期刊表序号刊名1高等教育研究(武汉)2教育发展研究3中国高等教育4学位与研究生教育5江苏高教6中国高教研究7现代大学教育8高等工程教育研究9高教探索10黑龙江高教研究11复旦教育论坛12中国大学教学13辽宁教育研究(改名:现代教育管理)14现
34、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附件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目标考评奖发放原则根据南京工业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中,第三章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四章第九条第(四)款第4项精神,单位考评奖中目标考评奖发放原则如下:一、 学校根据年度发展总体目标,由校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对全校各二级单位,分两类进行综合考评排序。一类为按学院(含参照)管理的单位,一类为校职能部门和直附属等单位。人才资源部根据学校考评结果发放奖励。二、 目标考评奖总量为,学校奖励性绩效中考核奖励、超教学工作量奖、专项奖和单位考评奖中工作质量奖发放后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余额。其中,200万元以内用于校内各专项表彰奖励(含原校级各类须保留项目);其它,用于年终学校对各二级单位目标考评奖,奖励分配按学校分类考评排序,适当拉开差距,分别给予排序前20%、中间60%、后20%单位,以调节系数2.0、1.5、1.0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