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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_T 4278-2020 城市街路巷地名规划规范.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378007 上传时间:2023-09-11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759.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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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91.020 CCS P 50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42782020 城市街路巷地名规划规范 Urban road names planning specification 2020-12-25 发布 2021-01-25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2 5 前期准备.2 6 路名设计.3 6.1 设计原则.3 6.2 路名通则.3 6.3 通名选取.3 6.4 专名设计.3 6.5 派生命名.4 6.6 设计成果.4 7 路名文化保护规划.4 8 规划成果.5 9 规

2、划评审.5 10 规划报批与调整.5 参考文献.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民政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地名研究所、聊城市民政局、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曹青、郭晓琳、曲发川、尹纲领、窦玉芬、崔琳琳、关霞、刘金革、段泽坤、王怀庆。城市街路巷地名规划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街路巷地名规划的总体要求、前期准备、路名设计、路名文化保护规划、规划成果、规划评审、规划

3、报批与调整。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街路巷地名(以下简称路名)规划工作。其中,城市街路巷的范围是CJJ 37中规定的城市道路中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不含快速路。其他区域的地名规划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地名 geographical names 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来源:GB/T 382102019,2.1 3.2 地名专名 specific terms of geographical names 专名 specific terms 地名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词。来源:GB/T

4、382102019,2.2 3.3 地名通名 generic terms of geographical names 通名 generic terms 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词。来源:GB/T 382102019,2.3 3.4 存量地名 stock geographical names 特定区域内,正在使用和曾经使用的全部地名。3.5 地名简称 abbreviation of geographical names 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简单称谓。来源:GB/T 382102019,2.7 3.6 地名别名 allonym 某一地理实体的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来源:GB/

5、T 382102019,4.1 3.7 惯用地名 conventional geographical names 与地名标准化规则不一致,但已广泛使用,历史上形成的、约定俗成的地名。来源:GB/T 382102019,4.2 3.8 历史地名 former geographical names 过去曾经使用过、目前已不再使用的地名。来源:GB/T 382102019,4.20 3.9 地名规划 planning of geographical names 为推动区域地名标准化而进行的一定区域内地理实体命名、地名更名与保护的总体设计思路、过程与结果。来源:GB/T 382102019,11.7

6、4 总体要求 4.1 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地名管理部门组织编制。4.2 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进行编制,路名规划期限应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期限一致,且符合当地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4.3 应包括路名规划前期准备、路名设计、路名文化保护规划、规划评审及报批等方面的工作。4.4 不宜更改正在使用的地名。确需更改时,应进行更名的社会风险和经济成本评估分析并征求社会意见。4.5 规划成果应经过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公示、报批等程序。5 前期准备 5.1 规划编制单位应进行资料收集、地名调查、资料整合和地名资源分析等规划准备工作。5.2 应收集路名规划所需的规划资

7、料和地名档案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档案资料:地名命名、更名、撤销文件,历代地图,与地名相关的其他档案;文献资料:历史文献、考古成果、民俗资料、文物古迹资料及相关研究成果等;规划资料:国土空间规划、地名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5.3 应调查规划区域内的地名信息,包括:存量地名;地名别名或地名简称、惯用地名等;地名沿革、文化内涵和指代范围;公众意愿及政府相关部门意见。5.4 应整合和分析规划区域内地名资源,形成地名资源分析成果,具体内容包括:道路的历史沿革、城乡发展概况和文脉特征;路名资源特征,包括:存量路名的数量、类别、分布;存量路名的沿革与特点、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路名体

8、系与区域规划的关系;当前路名使用中的问题。历史地名;其他地理实体名称的历史文化渊源。6 路名设计 6.1 设计原则 6.1.1 路名规划应明确街路巷数量和布局,区分不同等级街路巷,按照路名设计要求,进行路名设计,形成设计方案。6.1.2 路名设计时应保持规划区域地名相对稳定,突出地名的指位性,考虑前瞻性,优先采用整体性和层次化、系列化的名称。6.2 路名通则 6.2.1 路名应具有以下特性:指位性:有明确的“指路”功能;传承性: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保持地名相对稳定;信息性:能为社会管理提供完整、准确、方便、规范的地名信息。6.2.2 路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是街路巷

9、的专有名词,反映所在区域的自然、人文特征或区域功能等;通名反映路名的类别属性。6.2.3 不应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通名词组做路名。不应使用纯数词做街路巷专名。6.2.4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与原有道路位置重合或与已消失的原有道路位置相邻时,可采用原有道路的名称命名。6.2.5 使用历史地名时,应保持地名文化遗产集中区域的原有地名体系稳定。6.2.6 城区内城市道路不应重名,命名前应对路名进行查重,拟采用的路名重名的,可在专名前或后加限定词。6.2.7 路名总体字数以 35 个字为宜,不宜超过 6 个字。6.3 通名选取 6.3.1 采用“大街”“大道”“街”“路”“巷”“里”“胡同”等作为街路巷

10、的通名。6.3.2 城区不同类别城市街路巷通名应与其道路等级相匹配。“街”“路”可用作各级别道路的通名;“大街”“大道”应用作主干路或地处所在区域的中间位置、发展轴或景观轴上的道路的通名;“巷”“里”“胡同”等应用作支路的通名。6.3.3 可采用不同的通名区分东西走向和南北走向的道路,一般南北为“路”、东西为“街”,倾斜道路的通名应以与该道路夹角小于 45 度的方向为准。6.4 专名设计 6.4.1 专名采词来源应多样化,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望的词语命名。在历史地名和历史文化背景丰富的区域,宜优先使用历史文化词源作为专名。6.4.2 采词用字应使用规范汉字,特别注意的是不

11、应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标点符号及其他符号、阿拉伯数字等;不宜使用容易混淆的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词。6.4.3 一般不以人名作路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路名。不应以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不符合汉语习惯的外语音译词等作路名。一般不以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商标名称、商品名称等作路名。6.4.4 可采用数词、方位词或其他字、词等作序列化命名,序列化命名时应遵循以下要求:序列化命名的街路巷应分布在同一区域,长度相近,相互平行或对称;老城区应保留原有的街路巷名称序列;新建街路巷的序列化命名排序宜选择以下规则:东西走向的街路巷宜由北向南排序,南北走向的街路巷宜由西向东排

12、序;由中心向外排列的街路巷,宜从中心向外排序;毗邻城市建成区的街路巷序列,宜由建成区向外排序。以数字序列化命名的街路巷不宜超过 9 条。6.4.5 分段命名时,可采用在同一专名后加方位等限定词命名或用不同专名分别命名。存在以下情况时,可考虑分段命名: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划分路段;支路与主干路平面交叉时的两侧支路路段;超过一定长度的同一道路。6.4.6 因道路延伸需调整现行地名时:可采用原地名,在专名后加方位等限定词;若主干路延伸路段为次干路时,可采用与主干路相同的地名,或拟定新名。6.4.7“U”型道路需要分段命名时,应以“U”型拐点或拐点附近的道路交叉口为分隔点进行命名。其他异型道路可参照命名。

13、6.4.8“L”型道路需整体命名时,应以长边作为通名和专名的命名主体。6.5 派生命名 6.5.1 对路网密度较大的区域,宜采用派生命名。长度较短的次干路和支路可由主干路名称派生。派生地名与主地名在地理上应有直接的联系。6.5.2 派生命名可由方位派生和数序派生,命名方式可为:“主干路名称方位词通名”;“主干路名称数序词通名”;“主干路名称方位词数序词通名”。6.5.3 以方位词派生命名采词中,宜以“东西南北”为主,兼顾规律性和多样性。6.6 设计成果 6.6.1 路名设计方案应详细说明不同等级规划街路巷数量、名称和命名原由等,并给出街路巷名称一览表和街路巷名称设计方案图。也可根据城市规模、片

14、区特色等实际情况,分片区进行路名设计方案表达。6.6.2 街路巷名称一览表应包括街路巷名称、汉语拼音、道路等级、走向、起止点、宽度、长度及备注信息等。7 路名文化保护规划 7.1 应对历史文化内涵丰富的路名提出具体保护规划方案:阐述保护意义;明确保护范围和对象;明确保护内容,如路名的书写形式、读音,地名指位的专有性和稳定性等;提出保护方法、要求和具体的措施等。7.2 可采用的保护方法包括但不仅限于:稳定不变法:路名保持稳定,长期延用;移植保护法:涉及地理实体改造的,宜就地移植其地理实体名称为路名;派生发展法:以有丰富历史文化内涵的地名为主地名,在原实体周围派生路名;地名复活法:就地复活历史地名

15、为路名;设置标识牌(或碑)等。8 规划成果 8.1 规划成果包括路名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等,涉及的文、图、表、数应相辅相成,衔接一致。8.2 规划文本应清晰阐明规划思路、规划内容,文本至少应包含:总则,说明规划的指导思想、目的、范围、原则、目标、期限等;路名设计方案,具体内容见 6.6;路名文化保护规划,具体内容见 7.1;规划实施计划。8.3 规划图件应包括路名现状图、路名规划图等。制图宜使用矢量图,应符合以下要求:包括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规划期限、署名、编制日期等信息;以不同颜色或不同粗细线条区分不同等级和属性的道路;底图使用叠加有国土空间规划方案的地形图;文字、数字、代码等表达清

16、晰、准确、规范,编排整齐。8.4 附件包含规划说明书、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等。9 规划评审 9.1 在征求规划所涉及区域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后,规划组织单位应组织路名规划成果的专家评审。9.2 评审应选择地名、历史、地理、城乡规划、文化、语言、民俗等方面的专家,专家数量应为单数且不少于 5 人。9.3 提交评审的规划成果应:规范、完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的需要;指位清晰、使用方便;符合历史文脉传承;符合地域特色和使用习惯。9.4 评审结束后,应形成专家评审意见。10 规划报批与调整 10.1 规划组织单位应将通过评审的路名规划成果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人民政府报批。10.2 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调整时,路名规划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程序报批。参考文献 1 GB/T 382102019 地名 术语 2 CJJ 37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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