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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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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根据住建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质 2014111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 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意见 (黑发 201415号和黑 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黑建安 20152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 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 和标准规范, 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

2、生产责任制, 制定安全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 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排查治理安 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 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 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 扩建、 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 扩建、 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和劳务分 包企业。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3、 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 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省农垦总局、 省森工总局按权限负责 垦区内、 国有森工林 区内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 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应用信息化手 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不断提高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水平。第二章 项目考评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 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实 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4、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 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 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 自评机构负责人应当 由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 机构和组成人员应当在施工 现场进行公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 自评机构应会同监理单位每月主要依 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工程项目的安全 生产情况进行自评, 填写 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 (建 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附录 B 和建筑施工安全 检查评分汇总表(附件 1 ,形成工程项目

5、本月安全生产标 准化自评材料, 并在自评结束后 5日内将自评结果报监理单位 审核。工程项目完工后 (办理终止施工手续前 , 自评机构应对 每个月的自评情况进行汇总,计算每月自评分数的算术平均 值, 同时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情况, 填写 建筑施工项 目安全检查总体评分表(附件 2 ,形成工程项目汇总自评 材料,并在自评结束后 5日内将自评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核。 工程项目完工后, 自评机构应对项目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 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内容包括分包单位在该项目中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安全教育、 持证上岗、 危险性较大分 部分项工程管理、 强制性标准执行和事故防范等情况, 填写 工

6、程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表(附件 3 ,并纳入 项目自评材料。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至少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检查及整 改情况的书面材料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并于 5日内对施工单位报 送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对施工单位的自评结 果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 “ 项目考评主 体 ” 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

7、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 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 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 书(附件 4;(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 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和项目自评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 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表 (附 件 3 ;(四 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 (包括限期整

8、改、 停工整改、 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 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五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六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施工项目安全生 产标准化监督检查的书面材料和整改材料;(七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检查总体评分表(附件 2 和每个月的自评材料。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项目安 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后,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 以项目自评为 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 定,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 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 5。评定结果为 “ 优良 ” 、 “ 合格 ” 及 “ 不合格 ”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当

9、包括项目建设、 监理、 施工总 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有关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 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 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 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 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四 项目自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 标准(JGJ59规定合格标准的。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 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 10%, 由项目考评主体结合日常对工程

10、项目安全监督情况, 按考评分 数由高至低确定。第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 年 12月 10日前将已终止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 果,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6个月。 市(地项目考评主体应汇总本区域(含所属县、区内 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 填写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 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汇总表 (附件 6纸质和材料电子版于每 年 12月 31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建的工程项目, 由省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将项目考评结果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安全 生产标

11、准化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第三章 企业考评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 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按照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的具体要求,形成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在 6月 30日以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应当参加本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建筑施工企业在 6月 30日以后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参加下一年度企业

12、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 “ 企业考 评主体 ” 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 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指 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于每年 11月 1日 -12月 10日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报送企业所在市 (地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延期年度,应于报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

13、期材料前 30日 内报送。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自 评材料后,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 以企业自评为基础, 结合日常 安全监督情况对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进行审核, 于 10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审核意见,并于每年 12月 31日前将本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审 核情况汇总报送企业考评主体。对于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审核不合格的, 由 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年度自评的, 视为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不合格, 由企业所在市 (地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进行通报,并计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

14、自评材料包括:(一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 情况表(附件 7;(二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 果;(三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四企业本年度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建部门奖惩情况 (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第二十六条 考评主体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情 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复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对不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前, 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近三年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15、化自 评材料。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 企业近三年各年度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情况表(附件 7;(二 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汇总表 (附件 8;(三 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汇总表 (附 件 9;(四 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 等;(五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报送的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后,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 以企业自评 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 据, 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

16、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工作进行评定,在 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建筑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 10。 评定结果为 “ 优良 ” 、 “ 合格 ” 及 “ 不合格 ”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 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报评定结果为 “ 优 良 ” 或 “ 合格 ” 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安全生 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二 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17、的;(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 5%的 (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 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四 自评材料无市 (地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 见的。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应 满足以下条件:(一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 行评价,各分项评分表中的实得分为零的项目数为 0; (二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 行评价,各评分表实得分分数 75分,且其中不得有一个施工 项目评定结果为不合格;(三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 行评价,汇总分数 85分;(四无本细则第

18、二十九条规定情形。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 由考评 主体统筹确定, 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 10%。第三十一条 企业考评主体将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布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对在我省承建工程项目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 参照本细则 进行考评, 企业考评主体将把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 未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 格。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选建筑施工项目各级、 各类奖项

19、评先推优 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信用评级、 诚信评价、 投融资 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 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第三十六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 企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在企业办 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 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 对整改后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 “ 整改后合 格 ” ,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

20、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 企业及项目,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办理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延期时, 应进行重新考核, 对重新考核合格的, 核 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 不予核发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 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按照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 例进行处罚。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 合格的,项目和参建人员不得推荐参加建设系统评先评优活 动。第四十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

21、优良的建筑施工 企业及项目,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 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并对有关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_年 _月 _日 13附件 2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检查总体评分表 14附件 3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表 15附件 4黑龙江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书项目名称:申报日期:年 月 日联 系 人

22、:联系电话:承 诺 书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 考评资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 的一切后果。项目自评机构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 项目考评情况表 附件 5: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施工单位名称 :你单位提交的(施工项目名称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 评申请材料已收到。按照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对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 抽查情况, 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 合格、 不合格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主要原因:1、2、3、附表:建筑施工项目基本信息表(监督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23、签收人:日期:附表建筑施工项目基本信息表 注:分包单位名称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添加。附件 6: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汇总表 地市:时间: 20附件 7: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情况表(年度申报企业: (盖章 申报日期:年 月 日 联 系 人:联系电话:21承 诺 书本单位承诺, 所提交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 评资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和原件内容一致。如有不 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22注:表彰奖励应提供佐证材料附件 8: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台账及项目考评结果汇总表

24、23注:根据工程数量实际情况可增加表格数量24 附件 9: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汇总表 注:根据工程数量实际情况可增加表格数量25附件 10: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 根据你单位提交的近三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自评材料,按照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细则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你单位_至_年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为: (优良、合格、不合格)。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情况: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主要

25、原因: 一、 二、 请你单位就上述问题在_年_月_日前整改完毕。 (企业考核主体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26 附件 2: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流程图 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机构 和组成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监理单 位审核 自评机构每月对工程项 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 自评,并在自评结束后 5 日内将自评结果报监 理单位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应当每季度至少对 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创建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检查及整改情况的书面材 料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工程项目完工后办理终止施工手续前, 自 评机构对每个月的自评情况进行汇总, 计 算每月自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26、 同时结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情况,填写建筑 施工项目安全检查总体评分表 ,形成工 程项目汇总自评材料,并在自评结束后 5 日内将自评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核 自评机构对项目各分包 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开 展情况进行评价,填写 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安 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表并 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建设、 监理单位 5 日内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建筑施工企业按照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形成项目安全生产标准 化自评材料并提交项目考评主体 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 项目考评主体 10 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 工程项 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 每年 12 月 10 日前

27、将 考评结果,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 注:细则为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简称 27 附件 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流程图 建筑施工企业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 每年依据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评价标准 等开展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形成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企业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 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于每年 11 月 1 日 -12 月 10 日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 标准化自评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市 (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28、门以企 业自评为基础, 结合日常安全监督情 况对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材料进行审核,于 10 个工作日内出 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审核意 见,审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 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近三个年 度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企业考评主体以企业自评为基础, 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为主要依据, 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进行评定 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企业考评主体通过有关 媒介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考评合格 考评不合格 企业办理安全生 产许可证延期 时,核发安全生 产许可证 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 ,核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细则为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简称。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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