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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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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保证执业质量,规范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提高注册会计师专业技能、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政策法规水平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展。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对象为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会计师事务所中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

2、格的一般专业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及职业道德的后续教育培训。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分为四个层次: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项目经理、一般执业人员和非执业会员。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一) 会计及财务管理理论和实务;(二) 审计理论和实务;(三) 管理咨询理论和实务;(四) 税务理论和实务;(五) 国家有关政策和经济法规;(六) 特殊行业会计与审计知识;(七)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八) 执业所需的其他知识、技能和法规。第七条后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应根据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要求来确定。培训

3、对象不同,培训内容的深度与广度以及侧重点也不同。(一)主任会计师应掌握全面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及行政方面的技能,包括批准和审查审计计划、程序、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以及处理与协调内外关系、开拓新市场、新业务等方面的技能,并应具备担任中级到高级培训课程的讲师和负责人所应拥有的知识。(二)部门经理应掌握控制审计过程、审查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协调部门内关系、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等方面的技能,并应具备担任初级到中级培训课程的讲师所应拥有的知识。(三)项目经理应掌握独立完成一个项目所需的全部技能,包括项目谈判、项目组织与实施、解决有关复杂问题等,并要具备相关特殊行业知识。(四)一般执业人员和非执业会员应

4、掌握从制定审计计划和程序、执行到起草审计报告所需的技能以及相关计算机、税务、经济管理、一般行业知识等。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方式分脱产后续教育和非脱产后续教育两类。脱产后续教育方式包括:1、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2、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大专院校进修专业知识;3、参加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等;4、参加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其他培训和研讨班。非脱产后续教育方式包括:1、参加各会计师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讨论、交流和岗位培训;2、参加国内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培训;3、接受函授、夜

5、大等非脱产专业教育。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脱产后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每年接受非脱产后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其后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时间:(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三)生育;(四)其他特殊情况。有上述情况的注册会计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同意或有关单位证明,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确认。第十一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统一安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制定后续教育制度和办法

6、,拟定后续教育规划,统一后续教育培训教材,组织后续教育培训的检查和考核。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及专业人员明确后续教育培训要求,并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第十二条为了保证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后续教育培训工作采取分片集中的形式进行培训。有条件的市、州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可根据全省统一的培训规划举办部门经理及以下层次培训班。主任会计师必须纳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培训。第十三条后续教育培训单位是注册会计师接受后续教育的重要场所。培训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

7、力量;(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工作质量。第十四条从事后续教育培训的教学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一)承担主任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本专业教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相应水平的政府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业内实务工作者;(二)承担部门经理后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本专业副教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相应水平的政府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业内实务工作者;(三)承担项目经理、一般执业人员、非执业会员以及一般专业人员后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本专业讲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相应水平的政府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业内实务工作者。

8、第十五条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检查与考核制度。(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定期对批准设立的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对不遵守有关制度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教学质量低下,教学管理混乱的培训单位,取消其后续教育培训资格。(二)对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并纳入微机管理。注册会计师接受后续教育,由培训单位建立培训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在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手册上予以登记。脱产培训由培训单位出具证明,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部审核后,办理登记手续。非脱产培训由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单位提供证明,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9、培训部审核后确认。第十六条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后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除第十条列示的情况外,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会计师事务所应督促其接受后续教育培训。(一)年度内未接受后续教育或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时间的注册会计师,如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并不得通过当年年检;(二)连续两年未接受后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时间的注册会计师,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非执业会员资格,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或中国注册会计师会员证。第十七条各市、州和会计师事务所应鼓励和支持注册会计师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保证注册会计师参加后续教育的时间,并按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确定后续教育内

10、容,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注册会计师应自觉遵守后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后续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年度后续教育培训任务。第十八条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执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达的培训计划,保证培训工作质量,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保我省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为贯彻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帮助财政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地方执行办法时参考

11、。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1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合伙人/股东应当“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这里的“连续”应当如何掌握?注册会计师因转所、病假、产假等原因可能会在短期内中断执业,这种中断执业是正常的。只要注册会计师在最近5年内中断执业的时间累计不超过1年(12个月),且没有出现被注销注册或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情况,都可以认为其执业时间是连续的。2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合伙人或股东必须有以下审计业务经历:“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

12、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这是否要求合伙人或股东必须有执行所有这些业务的经历?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有规定范围内的任何一种审计业务的经历均可。3事务所设立后,能否吸收仅具有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合伙人或股东?办法实施以后申请设立的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以及办法实施以后事务所新吸收的合伙人或股东,必须满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仅具有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能成为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4事务所有5名以上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股东,但还有1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该事务所是否视为满足设立条件?事务所有任何1名合伙人或股东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都视为该事务所不满足设立条件。5设立合伙事

13、务所,除2名合伙人外是否还要求有其他注册会计师?对合伙事务所合伙人的国籍和居住时间是否有限制?办法对合伙人之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没有要求,也不限制合伙人国籍和居住时间。6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申请人“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事务所的决定”的,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设立事务所的申请。如果审批中发现一名申请人的材料是虚假的,其它申请人是否也受到该项规定的限制?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目的在于防范和限制注册会计师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设立事务所,包括申请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他申请人弄虚作假而提出申请的情况。申请人不知道

14、其他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受该项规定限制。7设立事务所和分所,除办法规定的条件外,省级财政部门是否可规定其他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得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作出规定。8过去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中不满足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合伙人或股东,是否可以担任主任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主任会计师,新任主任会计师应当满足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条件。9如果注册会计师已办理完转出原所的所有手续,但因故仍为现转出事务所以外的另一家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该注册会计师能否申请设立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事务所,应当与过去执业所在的所有事务所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例如,某注册会计师原是A所股东

15、,后转至B所执业,但因故一直没有办理A所的股权转让手续。现该注册会计师准备申请设立C所,则他需要首先办理完A所的股权转让手续。10事务所名称是否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事务所的名称只要不违反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11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同意,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事务所字号的名称”。这里的“同意”指由谁同意?由申请设立的事务所名称包含其字号的已设立事务所同意。例如,如果申请设立的A所的名称中含有B所的字号,则需要B所同意。12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申请设立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如果为原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其申请材料还应包括该注册会计师的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这里的

16、“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是什么?合伙人或股东终止原所设立新所的,应当提交什么证明?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一般包括全体合伙人或股东会决议以及财产份额或者股权转让协议。合伙人或股东终止原所设立新所的,应当提交原所的清算报告。13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包括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复印件,这是否包括合伙人、股东以外的其它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复印件?是指包括合伙人或股东在内的全部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复印件。14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合伙协议或章程是否要求公证?申请人提交的合伙协议或章程不要求公证。15如果申请设立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关系不在本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由何处注册会计

17、师协会为其出具执业经历证明和已转出原所证明?应当由该注册会计师注册关系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证明。16“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中要求合伙所填写“出资总额”是出于什么考虑?对于合伙所,是否可以要求提供验资报告?附表1要求合伙所填写出资总额主要是出于财政部门掌握情况的考虑,并不意味着财政部门需要对合伙所出资额进行审查。对合伙所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17财政部门是否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办法规定以外的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在受理环节不能要求申请人提供办法规定以外的申请材料,审计工作底稿、公证书、合伙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专职执业证明等,都属于办法规定以外的申请材料。财政部门为核实情况需要的

18、其他证明材料应当自行搜集取得,财政部门为核实申请人最近3年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向其他省级财政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了解,而不是要求申请人提供。18财政部门如何掌握合伙人或股东专职执业的情况?应主要通过公示和举报等线索来发现未专职执业的情况。对合伙人或股东提出专职执业要求,出发点是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实际工作中应主要以合伙人或股东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为标准来掌握。19省级财政部门在审批中对申请的公示应当在什么时间进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内都可以进行公示,原则上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就进行公示。采用互联网站、张贴告示方式公示的,其公示时间长度应不少于14天(

19、工作日)。20对财政部门公示、公告的方式有何要求?公示、公告可以采取的方式有报刊、网站以及在公告栏张贴等。由于网络信息传递广、成本低的优势,建议采取网站的方式。对于报刊,全国性和省内发行的报刊均可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省级财政部门都应当指定一种媒体,并发文明示。21执业证书上填写的发证日期是批准文件日期还是打印日期?批准文件日期。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2事务所在所在城市内是否可以设立分所? 办法对此没有限制。 23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总所)应当具有的注册会计师数量,该数量是否可以包括已成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 不包括。这里仅指在事务所(总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20、24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并新设的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应以合并前哪一家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可以合并前任何一家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25吸收合并后存续的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如何计算? 吸收合并后存续的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参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原则确定。 26作为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的合伙人或股东是否可以同时在事务所(总所)和分所执业? 分所是事务所的分支机构,分所负责人也是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同时在事务所(总所)和分所执业不属于跨所执业,现行法律和规章并未禁止。 27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担任该分所负责人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关系是否应

21、在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该分所负责人的注册关系可以在事务所(总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可以在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28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变更备案证明材料有无具体规定? 由于事务所变更情况比较复杂,办法没有对各种变更事项规定具体证明材料。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对备案材料作出具体规定。 29财政部门收到事务所变更备案材料后,是否可以发文表明同意备案? 备案只是一种告知,不存在同意或者不同意备案的说法。为明确备案责任,建议接受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向备案的事务所出具书面回执,注明收到的材料以及日期。但回执上不应当有表

22、明同意与否或者批准与否的文字。财政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满足设立条件情况的,应按照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30分所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当由事务所(总所)备案还是由分所的备案? 分所发生变更、终止,备案主体是事务所(总所),备案表应当由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事务所公章。但具体报送材料等工作可以由分所进行。 31事务所在办法实施以前有符合过去文件规定但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合伙人或股东,如果在办法实施以后发生合伙人或股东变更(增加或减少合伙人或股东),按照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所有其它合伙人或股东是否都要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 办法实施以前设立的事务所发生合伙人或股东变更,发生变更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当满足办法第

23、九条规定的条件。未发生变更的合伙人或股东适用过去文件规定的条件,但是,办法规定条件比过去文件规定的条件低的,适用办法规定的条件。 3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中的“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指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在事务所申请跨省迁移填报本表时,以及根据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填报时,对于办法实施以前成为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规定的资格条件”指过去有关文件规定的合伙人或股东条件。其他情况下,“规定的资格条件”指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33事务所终止(包括因合并或分立而终止),财政部门是否要发文注销原事务所,并要求原事务所办理注销登记? 事务所终止,应当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24、。财政部门应当发布公告并办理执业证书注销手续,注销不需要发文。 34事务所终止,应当在什么时间备案? 事务所终止,应当于了结所有已承接业务之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向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后,事务所不再具有执业资格,不得执业。 35不同组织形式的事务所之间是否可以合并?合并或分立后的事务所组织形式是否由事务所自己决定? 合并、分立仅限于有限责任事务所。合并、分立前后的事务所都只能是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合伙事务所的联合和拆分,通过入伙、退伙实现。 36事务所是否可以变更组织形式? 不可以。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如认为有必要采取其他组织形式,应当终止原事务所,申请设立新的事务所。 37如何区分新设合并

25、和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的区别在于,在法律上,新设合并要设立一个新的法人实体,原来的法人实体全部终止;而吸收合并中,原来的法人实体有一个是存续的,其他法人实体全部终止,并且没有设立新的法人实体。在工商登记上,新设合并中,原事务所全部注销,并要办理新事务所的设立登记;吸收合并中,有一家事务所不办理注销登记,而是变更登记,同时也没有事务所办理设立登记。 38分所是否允许跨省迁移? 分所是事务所分支机构,具有地域性。因此分所不存在迁移问题。事务所如认为在某地没有必要继续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撤销原分所。如认为需要在某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申请设立新的分所。分所办公场所的变更,应当不超出分所名称中的

26、行政区划范围。 39事务所在办理哪些工商登记事项时需要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事务所设立登记、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合并分立中新设事务所的设立登记、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变更登记都需要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工商变更、注销登记事项均不需要财政部门批准。 40收回的执业证书应当如何处理? 为应对可能的行政诉讼,证书收回后,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时效保存一段时间(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建议保存5年),期满后可以销毁。 41事务所名称变更,换发的执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应当如何填写? 事务所变更名称换发执业证书的,可以在新换发的执业证书上同时填写批准成立日期和变

27、更日期。四、其他42财政部门发现办法实施前申请设立的事务所未满足过去文件规定的设立条件的,按照什么标准要求整改? 应当按照过去的文件规定的设立条件要求整改。但是,如果整改需要变更的,则其变更后事项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例如,如果某股东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整改期间取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则该股东满足过去文件规定的条件即可。如果事务所股东数量不足,则整改期间新吸收股东属于变更事项,新吸收的股东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43办法第四十八条中的“60日”指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这里的“60日”指自然日。 44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中“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如何界定? 所谓“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

28、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作为其他单位的正式员工,周期性地获得劳动报酬。由于其专业特点,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获得劳动报酬的情况比较多,但不是所有劳动报酬都属于工资性收入。例如,注册会计师对外讲课、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审委委员等情况不属于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但是,注册会计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保持独立性并遵循回避原则。 45办法中的“人以上”、“不低于元”、“日内”都包含本数吗? 均含本数。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

29、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第五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

30、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

31、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第七条 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

32、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第九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第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

33、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一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第十二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34、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 财政部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第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

35、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第十七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二)不在会计师

36、事务所专职执业的。第二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财政部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十二条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

37、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申请注册,依照本办法办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4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400份 2005年2月23日印发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材料申请人姓名: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沁园春雪北国风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山舞银蛇, 原驰蜡象, 欲与天公试比高。须晴日, 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江山如此多娇, 引无数英雄竞折腰。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俱往矣,数风流人物, 还看今朝。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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